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道路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备案监管的函

合集下载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11.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14•【文号】交办运函〔2017〕333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4]59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3·1”事故和“7·19”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加快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充分认识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以来,我部在全国13个省份组织开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试点工作经验表明,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对于推动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监而不控”、“以包代管”、非法托运和运输等问题,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精准性,带动行业降本增效具有显著效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系统衔接、强化管理应用,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工作,确保运单制度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认真做好运单制度培训及行业数据清理工作(一)深入推进运单制度宣贯。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运单制度、使用要求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以下简称JT/T 617)明确的运单格式,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交通综合执法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调度人员等正确理解、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豫交运管函〔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运管函〔2022〕1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部署,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制定了《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4月24日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行动,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2〕377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和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22〕4号),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危险货物重大安全风险,维护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货物运输重特大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从以下五个方面,重点排查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交安委〔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赣交运输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交运输字〔2013〕58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充分认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危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学习,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大对《危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规》修订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危规》实施的必要性,了解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危规》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申请、许可表格及文书样本。

请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危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样本,受理许可申请、核实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管。

请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已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工作,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复查情况表》报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测试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测试卷

淮安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测试卷(A)姓名:单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部门负责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交通运输C公安D环保2.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A车籍地B始发地C目的地D始发地或者目的地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报告。

A车籍地公安机关B当地公安机关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车籍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A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 1B 2C 3D 56.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 半B 1C 2D 37.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 3B 7C 10D 308.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A 2B 3C 4D 59.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周岁。

A 55B 60C 65D 70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处()罚款。

A 2万以上20万以下B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 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1.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

关于通报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函.doc

关于通报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函.doc

关于通报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函省交通厅运管局,省安全监管管理局:近日,我总队组织全省交警部门对全省春运交通安全有关工作进行明查暗访,期间发现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松懈、动态监控职责落实不到位,车辆及驾驶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一、大量客货运车辆逾期不检验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市)342辆机动车,103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郑州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5辆机动车8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郑州创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22辆机动车44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中牟县联开交通运输有限公司28辆机动车26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郑州天荣汽车货运有限公司207辆机动车99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新密市众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3辆机动车75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736辆机动车114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开封尉氏县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氏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一公司、尉氏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封广源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尉氏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九公司、尉氏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氏尉氏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杞县五合搬运有限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平顶山市汽车运输第七分公司、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检率49.9%,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51.6%,安阳市运输一公司67.6%,林州捷达汽贸汽运有限公47.6%,安阳市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公司38.5%;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F06350等50辆、浚县中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F52155等7辆、淇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F08055等3辆、河南万里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豫F09506等7辆逾期未检;濮阳市鑫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漯河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民权车队(客运)19台客车,大部分车辆逾期未年检,民权县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共有157台货运车辆,73台逾期未检验,检验率仅达53.5%,最低的睢县荣源运输公司公司检验率只达到40%,安全隐患突出;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驻马店市平煤蓝天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平煤蓝天运输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驻马店市平蓝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西平县所属的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验;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豫R13167等83辆客车逾期未检验,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豫R10216等93辆货车逾期未检验,安全隐患突出;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淮滨恒通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广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未按期检验;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巩义市)、巩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企业倒闭,人员失踪,车辆未审验;巩义市永泉运输有限公司有3台危化品运输车未检,豫AU2952、豫AH270挂因长期在新疆,未能按时检验,另外2台是长期停运车辆;巩义市公交公司7台车辆未检,已上线检测合格,因违法记录特别多,且都在同一个路口;巩义市永翔运输有限公司豫A72785、豫A8077挂逾期未检,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巩义市)豫AR9759逾期未检,巩义市锦源物流有限公司豫AN5652逾期未检,校车豫AF3691逾期未检;河南润达运输有限公司(兰考县)大量货运车辆违法未清零、逾期未检验,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兰考县裕兴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逾期未检验较多,未检验情况是车辆时间长,检验不过关,维修成本高,有些车辆在外地施工,车主为省钱省事不检验,兰考县瑞通汽车运输公司车辆逾期未检验较多;永城市银联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经纬运输有限公司大量货运车辆违法未清零、逾期未检验;长垣县中州正通运业有限公司豫G91779等8辆客车逾期未检;宛运邓州分公司、邓州市长丰物流公司、邓州市海达物流公司、邓州市飞红物流公司、邓州市麒升汽车销售部、万里集团邓州分公司(货运)部分车辆逾期未检;信运集团固始客运公司、固始汽运公司、万里货运公司、弘运货运公司、申通货运集团固始灵通分公司、固始县灵通货运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周口飞豹运输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河南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周运集团鹿邑分公司、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鹿邑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驻马店市运新蔡分公司、新中州新蔡分公司部分车辆逾期未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1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加快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以来,我部在全国13个省份组织开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试点工作经验表明,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对于推动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监而不控”、“以包代管”、非法托运和运输等问题,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精准性,带动行业降本增效具有显著效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系统衔接、强化管理应用,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工作,确保运单制度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认真做好运单制度培训及行业数据清理工作(一)深入推进运单制度宣贯。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运单制度、使用要求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以下简称JT/T 617)明确的运单格式,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交通综合执法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调度人员等正确理解、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车辆运输承诺函范文3篇

车辆运输承诺函范文3篇

车辆运输承诺函范文3篇 为车辆的运输做一个承诺,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运输的承诺函范文,仅供参考。

车辆运输承诺函范文篇一: 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 交通局: 兹有,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待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购置以下车辆: 1、厂牌型号:数量:_________台 车辆类型:集装箱车(集装箱车、货柜车、罐式货车等) 载重质量:__________(吨) 车辆技术等级: 级;产地: 湖北 外廓尺寸:_______________(毫米) 厂牌型号: 数量: 台 货柜车、罐式货车等) 载重质量: (吨) 车辆技术等级: 级;产地: 外廓尺寸: (毫米) 以上车辆经国家交通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贵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同意贵局有权撤销已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企业法人或负债人) (盖章)年 月 日 车辆运输承诺函范文篇二: 运输单位车辆资质及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公司为钻采工艺研究院提供生产值班车辆从事车辆生产值班服务,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责任明确和车辆服务质量,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辽河油田公司的各种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并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在辽河油田公司钻采工艺研究院从事车辆值班服务的车辆共有 台,车号分别为 。

以上车辆全部是我公司的车辆,每个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名称与本公司名称一致。

并已按规定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在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交通管理中心进行了备案。

二、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分别为 ,这些驾驶员都具有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交通管理中心颁发的准驾证。

三、按规定检测、维修车辆,自觉接受钻采工艺研究院的安全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四、执行车辆安全运行规定,出车系好安全带,不无证驾驶车辆、不超速驾车、不酒后驾车、不长时间疲劳驾车、不违反交通信号、不争道抢行、不超员超载、不带病驾车、不边打电话边开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18•【文号】交办安监函〔2024〕1015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4〕3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二、活动时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其中6月16日为“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三、活动内容(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为重点,组织专题学习或集中宣讲,全面领会精髓要义。

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解析片和“全民安全公开课”等,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部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开设安全宣传专栏,推进安全生产经验交流。

(二)组织“畅通生命通道”宣传。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企业聚焦“畅通生命通道”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海报、动漫、宣传画等多种形式,通过车船、地铁、场站、渡口、港区、施工现场等交通设施和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函-闽交安函〔2016〕29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函-闽交安函〔2016〕29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函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函闽交安函〔2016〕29号省政府法制办:《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安〔2016〕26号)已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7月18日关于《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马凯副总理要求着力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和保障建设,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创新,积极发展安全生产第三方市场。

2016年初,省政府办公厅统计,2015年天津港“8.12”事故后,危险品安全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各行业部门、各层级均开展对危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个别企业一天最多要接受10几个检查组的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困扰。

为落实马凯副总理要求,落实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创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和改进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安全检查,使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标准化,省交通运输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发现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检查具体行为有相关规定。

因此,有必要转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对港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内容、频率及程序和上级港口管理部门对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督查内容、频率及程序进行明确、规范、细化。

危货运输监控书面报告范文

危货运输监控书面报告范文

危货运输监控书面报告范文危险货物运输监控书面报告范文。

尊敬的领导:根据公司安全监管要求,我对本公司危险货物运输情况进行了监控,并就此进行了书面报告。

以下是我对危险货物运输监控情况的总结和分析:一、监控内容。

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情况和装载方式;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资质和安全意识;4.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作业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控结果。

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得到有效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情况和装载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违规行为;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大部分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意识,但仍有个别驾驶员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的情况;4.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作业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基本得到执行,但仍有少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整体良好,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监控建议。

1. 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力度,确保运输安全;2.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3. 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作业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安全隐患;4. 定期组织演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 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面执行。

以上是我对危险货物运输监控情况的总结和分析,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同时,我将继续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控工作,确保公司运输安全稳定。

谢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备案监管的函
××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公司成立于20××年3月26日,法人:×××,注册资金1800万,共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0台,位于××市××区石油基地。

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

该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现因该公司经营需要,自20××年1月1日始,10辆重型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车辆:×A·A5365、×A·G890挂、×A·76050、×A·G891挂、×A·A1673、×A·G380挂、×A·A0202、×A·G/183挂、×A·97069、×A·F506挂均在陕西省榆林市辖区内运行。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贵局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车辆进行备案。

特此致函。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年8月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