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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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原告何xx与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何xx与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1)常鼎民初字第38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何xx,男。

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

法定代表人丁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何xx与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何xx诉称:2010年7月原告交菜枯到被告单位后,被告未付货款,承诺交第二车时给第一车的货款,由于被告公司的原因,至今尚欠原告4.8万元货款,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8万元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由于公司的其他原因,请求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给付原告何xx货款47872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文国新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方芳篇二:杨xx与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杨xx与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1)常鼎民初字第373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杨xx,男。

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

法定代表人丁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杨xx诉称:2010年6月20日至7月30日,原告先后给被告送油菜籽和油菜饼12车,共计货款553671元,被告已付款37万多元,由于公司的原因,至今尚欠原告172000元货款,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7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差旅费3000元。

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由于公司的其他原因,请求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给付原告杨xx货款172000元。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湖南宝山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国新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篇三:废弃油脂回收合同

废弃油脂回收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盼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1、乙方每天点来甲方处收集餐厨垃圾。

2、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将所收集的餐厨垃圾卖给非法食品二次加工,不得用于牲畜的喂养。

3、乙方所收废弃油脂、餐厨垃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新合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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