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中今律师事务所柴瑛平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规则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制订,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规章

•主板(中小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

•创业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

审核指引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年7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布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年2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

二、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

三、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

四、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

创业板

•股东大会授权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

-授权应列列明发行方案的相关要素,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小额快速融资

-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15个工作日

-定增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

-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定增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

科创板

•授权交易所制订规则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定规则,交易所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申请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定增

(二)再融资之授权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创业板、科创板

(八)再融资的股份减持

2017年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包括现金定增、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重组配套融资)股

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集中竞价,任意90日内,不超总股本1%;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

不超其认购的50%

-协议转让,出让方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1%指标。混合持股

的,视为优先减持未受减持限制

股份,然后顺序减持pre-IPO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大宗交易,任意90日内,不超总股本2%;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2020年再融资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再融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2017年减持新规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规则

(一)再融资的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与使用方式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原则上募集资金投资后不得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境外实施、境内收购等不涉及新增境内过剩产能的项目,以及投资其他转型发展的项目除外•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主要投向主营业务,防止投向“脱实向虚”,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禁止投向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倶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等限制或禁止类的对外投资•原则上要求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原则上应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具有确定性,有必要的实施基础,不得为初步意向性项目或仅披露投资方向的资金池项目•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再融资的募集资金使用——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以及用于支付收购尾款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但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计入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情况、整体产业链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利润滚存金额、未来大额资金投入情况、最近一年一期利用募集资金补流还贷的金额等情况,论证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量的必要性

•证监会在审核中将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等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再融资方案是否存在过度融资倾向和违反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情形,对于明显存在过度融资倾向和违反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情形,将提请委员关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