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2008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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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消防监督检查类·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河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公()消限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符合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8、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10、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12、其它: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派出所。
消防新处罚标准
![消防新处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32f218d4028915f804dc260.png)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消监字〔2011〕95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第九条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对应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见附件2),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法律规定罚款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二)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29c92beb998fcc22bcd10de9.png)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京(重二)公消检字(2006)第0010607075006号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根据你单位关于2006年8月23-25日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的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名品精品展览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局于近日派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举办此活动,并提出以下意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此次活动;二、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三、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四、布展材料(包括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高度一般不得超过3.5米;五、不得在展区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六、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吸烟;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变压器、调光器、高温灯具等与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和进行隔热保护措施,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并应进行电气防火检测合格;八、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
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
包装物和废弃物,须由专人及时清理;九、布展不得压堵占用或损坏展厅内的各项消防设施设备;十、活动现场应依据相关规定配备轻便灭火器材。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f24e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a.png)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02年3月2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执法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业务处应设立法制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局每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率不得少于20%;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逐案检查。
第八条局每季度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执法单位数的25%,抽查量不少于20%。
第九条局对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各执法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第十条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考评,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记入执法档案,严格考评。
装饰装修阶段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与组批原则
![装饰装修阶段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与组批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1d0f360360cba1aa911da52.png)
装饰装修阶段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与组批原则1、装饰装修材料进场复试项目(1)室内装修材料环境污染物复试报告(本表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范》GB50325-2010(2013版))(2)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复试报告(本表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消监字[2008]216号)1.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2)新、改、扩建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的内装修工程。
2.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主要是针对B1、B2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 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本表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GB50222-1995)(3)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性能复试报告(本表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幕墙工程材料复验其他规范要求(除节能规范、装修规范)(本表依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2、防水材料进场复试项目(1)屋面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卷材料、涂料类适用于地面隔离层)(本表依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2)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材料(本表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管理的提示通知(重要)》2014-4-11种植屋面(地下建筑顶板)防水层应采用不少于两道防水设防,上道应为耐根穿刺防水材料,下道为普通防水材料,两道防水层应相邻铺设且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消监字〔2009〕117号
![消监字〔2009〕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ec7fc9a1c7aa00b52acb9c.png)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防火部,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京公消字〔2007〕461号)要求,我局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移交单位47家,最终确定北京市重点单位194家。
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自身实际,立即研究部署重点单位监管工作,积极沟通,加强协调,提前完成重点单位档案移交工作,自2009年4月1日零时起,所有移交重点单位正式由接管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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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处联系人:于淼;联系电话:82215504。
重点二处联系人:蒋硕;联系电话:82215503。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
附件1: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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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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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消防重点单位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09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韩鲁打印:范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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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9ac7035727a5e9846a6116.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18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2014年3月28日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四年三月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安全措施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安全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5b43edaaaf1ffc4fff47ac38.png)
防护缺陷
标志缺陷
操作失误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签字审批的方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合格后使用。
钢筋混凝土施工中不搭设操作平台或采取防护措施、输送振捣砼违章操作
防护缺陷
标志缺陷
操作失误
高空坠落
触电
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平台;必要时设置水平安全网,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管理不到位
防护不到位
爆炸
坍塌
坠落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检查,保存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填写《现场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并落实。
()对《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
()安排专人按照《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
防护不到位
管理不到位
触电
火灾
对施工影响区域的高压线制订安全防护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核,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验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安全措施
序号
施工阶段区域
危险源不利的环境因素
可能导致的事故
管理方案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相关人员未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未签署混凝土浇注令,分包单位已开始浇注混凝土。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没有按照规定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就投入使用。
管理不到位
火灾
辐射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及《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消监字﹝﹞号)规定、《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做好检查工作。
办理改建消防审核、开工、验收、开业前检查
![办理改建消防审核、开工、验收、开业前检查](https://img.taocdn.com/s3/m/b63ba18bb9d528ea81c7797a.png)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许可便民服务告知单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申报须知一、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员查验申请材料→受理员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员交业务部门办理→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二、实施主体: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三、接待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消防审核受理窗口。
四、办理时间: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范围: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XX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求职.doc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XX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求职.doc](https://img.taocdn.com/s3/m/8a2af0a53169a4517623a301.png)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11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根据公安部批复,我单位拟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公开招收99名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均为男生),现将招收简章公布部队简介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又称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是北京市公安局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公安部消防局领导,系现役单位,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担负着《消防法》赋予的全市防火灭火的职责。
局机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在全市范围内设立支队、大队,所辖部队主要位于区县中心地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是一个专业涉及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单位。
接收地方大学生是部队干部重要之一。
随着首都经济的蓬勃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补充到我们的队伍,和我们一起担负起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的重担,我们热烈有志献身于消防事业建设的青年学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接收专业门类名称学科名称接收人数哲学哲学类经济学经济学类法学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会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12教育学教育学类10文学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艺术类15历史学历史学类理学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力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统计学类20工学材料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能源动力类、电气信息类、土建类、环境与安全类、化工与制药类、海洋工程类、交通运输类、工程力学类、林业工程类、公安技术类30医学预防医学类、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2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图书档案学10公安专科公安管理类、公安指挥类、公安技术类接收条件和要求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定向、自学、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补考课程累计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排查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排查](https://img.taocdn.com/s3/m/3e357b1c0b4c2e3f57276350.png)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防安字[2013]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15【实施日期】2013.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的通知(防安字〔2013〕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按照公安部、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针对当前全市社会面火灾防控重点环节,提出单位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一般标准和商市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餐饮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等10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原则,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按照公安部、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为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特制定此标准。
设有多类场所的单位,应综合参照各相关标准开展自查自纠。
单位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一般标准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应按照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要求,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网格化”、“标准化”管理;应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四个能力”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应留档备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88b9ec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45.png)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京公消字[2013]89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消字〔2013〕893号)消防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准确掌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情况,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执业人员是指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执业人员通过受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不单行备案。
第五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申请备案,应向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申请机构印章:(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消防检测机构应当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提交应获得的相应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申请机构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六)执业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固定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八)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复印件及相片;(九)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证明复印件。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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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本市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的规定,现就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商(市)场均应遵守本通告,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大中型商(市)场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工作由商(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也参照执行本通告中的有关消防要求。
第二条商(市)场应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为商(市)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并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市)场应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四条距公安消防队较远,且消防水源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配备消防车并建立企业消防队。
第五条商(市)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0e4c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e.png)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我局制定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二)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三)对消防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批;(四)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组织消防宣传和培训。
第三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分别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市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组织全市消防监督工作的政策和立法调研。
(二)负责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监督单位的下列工作:1、对日常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2、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对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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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1dcfce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55.png)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标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d15c106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26.png)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
检查范围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9.07.08
•【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9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
围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二〇〇九年第5号)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消防监督工作,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三十七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下列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咖啡屋、酒吧、茶馆及餐饮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二、发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三、诊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四、家电维修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五、旅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
六、商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七、从事生产、加工劳动密集型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八、娱乐场所、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场所
;
九、汽车修理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
十、其他需要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告所称“以上”含本数。
2004年发布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公安部_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_公安部[2008]556号
![公安部_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_公安部[2008]5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c789fdf705cc175527091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08]55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2005]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
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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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
-1-
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
-2-
(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
(四)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四、见证取样检验的机构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目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有两个: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
(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233
五、见证取样检验的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内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消防监督,切实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二)各单位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时,应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建设
-3-
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及取样的规格、数量要求(见附件2)。
(三)各单位在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工程建设单位主动做好选用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相关内装修材料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四)各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验作为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要加大施工现场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场前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完善施工管理和材料进场验收等检查记录。
(五)工程竣工后,各单位应确认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且提交的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是否有效,方可受理消防验收、开业检查申请,未经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六)防火部技术处要加强对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机构的监督,督促见证取样检验单位规范检验程序,明确检验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单位公布。
(七)各单位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考评。
开展见证取样检验工作遇到的问题,请与防火部技术处联系。
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
2.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告知书-4-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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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告知书
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对象。
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
具体材料种类见附表。
二、检验工程范围。
主要包括新、改、扩建的高层公共建筑;新、改、扩建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在建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
三、检验机构。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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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转233)共同实施见证检验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内装修材料见证检验目录及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未经见证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主题词:消防建筑装修检验工作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08年4月16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