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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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风险?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风险的定义: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主观风险说认为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客观风险说认为风险是指可以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和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依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对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程度进行测定和估计。

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不是投机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计量;必需具有偶然性

和不可预知性;必须是意外发生的;必须有大量标的均由损失的可能;风险造成的损失可能是重大的

2、什么是保险?保险的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一般定义: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科学依据计算和收取保险费,集中有同一

风险的多数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建立起保险基金,采取“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对少数参加者即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的灾难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以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

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分散风险职能和补偿与给付职能;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和

金融投资职能。分散风险职能是最内在的职能;补偿与给付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源,经济补偿职能主要是就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而言的,他是保险特有的本质功能,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无法进行经济的补偿,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3、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有何不同?

商业保险的含义: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承保的风险无法预见或难以控制;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不确定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4、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如何进行分摊?

原保险的两种特殊形式: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

原则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金额;

方法是:

比例责任分摊:

某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x 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分摊:

某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某保险人单独应负最高责任限额/各保险单位单独应付最高责任限额总和x 损失金额

连带责任分摊: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数个保险人中任何一个或全体请求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顺序责任分摊:按保险合同订立的顺序分摊赔偿责任。

平均分摊:各保险人按相同份额分摊保险标的的损失。分摊限制:非分摊条款、特殊性条款、市场协议。

5、试述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比较:

联系: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可以支持原保险;

区别:主体不同,原保险的投保人不能是保险机构,再保险的投保人一定是保险机构;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人身、财产、信用和责任,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责任;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可以是给付合同也可以是赔偿合同,再保险只是赔偿性合同。

1、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的概念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出正确、充分的纰漏。在最大诚信原则实施中,更多的是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纰漏信息。最大诚信原则是各项基本原则中首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陈述、保证

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他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的。

时间要求:国际货运保险:投保人在投买保险时可以没有保险利益,但是损失发生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在投买保险时,必须有保险利益。但是在损失发生时可以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转让:随保险单的转让而转让

补偿原则的概念: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理解:损失必须是由承保的风险引起的;补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又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补偿原则的意义:保障保险关系的现;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中获利;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代位追偿原则概念:在财产保险当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风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应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的这种权力就是代位追偿权。

2、近因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如何应用?

补偿原则的运用:补偿原则强调,补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保险金额的确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金额=CIF*(1+10%)

实际损失的确定:按市场价格确定;按回复原装所需要费用确定;按重置成本减

折旧确定;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对在合同约定限度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什么是告知?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告知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

对重要事实的认定:英国,凡是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关于保险费的事项、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中国,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确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两种后果的区别:

保险合同无效不需要解除,对双方就没有约束力,保险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继续履行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保险合同在解除前是有效的,有时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无效,不退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有时要退保险费。

1.海上保险是怎样形成的?

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受益各方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原则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抵押借款和损失保证相结合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船主抵押借款,如果船是安全的,则还款付息,船灭失就免除债务;近代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第一张保单、第一家专业的海上保险公司;近代海上保险发展于英国;

2.保险业的发展需要什么经济与社会条件?

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前提;一定的收入水平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保险业发展的保证;人口状况和文化观念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政府政策对保险业的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3.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的发展特点是什么?

保险市场主体发生根本性变化,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保险种类增加,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得到较快发展。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等新险种开办;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业不断发展;

1、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一般合同特点: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地位平等;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内容合法、不损害公众利益;合同应该是互为有偿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一般合同有等价交换性质,但保险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保险人是否需要赔款以及赔款金额事先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保险费也不能确定是否得到收入以及收入金额大小,这种收入和支出的不平衡性及是否得到收入的偶然性被称为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投保人或保险人是以支付保险费为义务而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对保险人而言是以履行损失补偿责任为义务而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他不是议商合同,即他的基本条件不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后议定,而是保险人根据过去承保、理赔的工作经验以及有关资料事先制定并印成固定的条款;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与海上运输活动有关;承保的风险可以扩展到海陆联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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