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 ”浅论
浅析中国“劳动法 ”
浅析中国“劳动法”浅析中国“劳动法” 本文关键词:劳动法,浅析,中国浅析中国“劳动法” 本文简介:内容提要: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
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浅析中国“劳动法” 本文内容:内容提要: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 ,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
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劳动法、人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制度。
就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关怀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与未来发展》的报告。
关怀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劳动法》颁布前劳动立法状况,指出《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新的里程碑。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关于《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劳动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论述中国目前劳动立法中所存在的不足,或者说在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弥补、如何解决的方案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1)、用工单位(2)、农民工(3)一、目前在中国存在着大量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除了用人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但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表现形式以外,这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目前最常见的主要还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用人单位通过包工头来招用劳动者,自己与劳动者不直接发生联系,从而避免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义务。
这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建筑领域最为典型,也最具代表性。
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给大大小小的包工头,而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是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包工头实际上也无资格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吴义清诉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潘中云工伤赔偿纠纷争议一案(4)(以下简称吴义清案)为例,该案中,被告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承包的拆房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潘中云,包工头潘中云招用包括原告吴义清在内的一批劳动者进行拆房作业,原告吴义清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致残。
本案中的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即是通过包工头去招用劳动者,从而避免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进而逃避了其在劳动法上(1)本文中的用人单位系指直接招用劳动者的单位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务派遣方。
(2)本文中的用工单位系指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务接受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浅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劳动法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基本原则及如何遵守劳动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1975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两部法律的实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就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平等就业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或排斥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限制、安全卫生保障等。
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如休息休假、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法规定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帮助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等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为了遵守劳动法律,企业和劳动者需要共同努力。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招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确保员工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同时,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者应当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浅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范本模板】
浅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魏璐璐2012—9—27 21:07:22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2012年第6期摘要:本文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劳动法》提出一点建议和对策,希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促进市场良好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对策,建议《劳动法》颁布期间我国各个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经济结构的变化.伴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臻完善,既有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当下劳动关系调整的诉求。
因此,加快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推进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把处理好劳动立法目标置于首要位置.该目标模式理应是一部完善的劳动法典,但因主客观条件的缺失,致使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制定与劳动法相关的制度法规,充实劳动法体系,消除各种原则性强、可行性差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快劳动立法的首要选择。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最为基础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目前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是适用范围过窄。
一些规定让众多劳动者被排除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外,诸如建筑工人,因主体不符合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
倘若雇佣双方发生纠纷,只可以适用普通民事法律来解决。
二是形式要件过于严格。
在《劳动合同法》看来,如果形式要件有所欠缺,也不会被列入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
譬如雇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瑕疵,那么就不可以采用劳动法来解决纠纷。
三是政策性因素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实施《务工许可证》制度,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因不能办理该许可证,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遇到纠纷时大多被法院判定为非法劳动关系,员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是理论认识尚存偏差。
该法认为,不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使存在,也只能以其中的一种劳务关系为主,致使另一种关系得不到保护。
在立法中,坚持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原则,并将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写到法律法规中去.除了法律法规允许的适度差别待遇之外,任何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在员工招聘与使用过程中产生歧视行为。
谈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劳动法学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也亟需提升劳动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
现行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难以满足社会对劳动法学研究和人才教育的需求,因此需要适时提高和调整劳动法的学科地位和学科设置。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劳动法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劳动法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论述中国目前劳动立法中的不足,或者说在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弥补、如何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争议。
引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显示出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相对滞后,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我具体说说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劳动立法缺陷:谈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为显著。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学习《劳动法》的心得标准(三篇)
学习《劳动法》的心得标准,3000字《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合理调节劳动关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心得。
首先,学习《劳动法》让我更加明确了劳动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使得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享有合理的待遇和权益保障,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其次,《劳动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了劳动关系的合理调节的重要性。
劳动关系的合理调节能够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实现双方的共赢。
《劳动法》提供了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等。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这些程序的要点和流程,这对于解决劳动纠纷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劳动法》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在《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拒绝危险作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在学习中,我意识到了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另外,学习《劳动法》让我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要元素、签订程序和解除程序等内容。
学习中,我认识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平等原则,并且要明确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工作。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合作具有指导性意义。
同时,《劳动法》的学习还让我了解到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摘要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归根到底是劳动者素质的竞争,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基本含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它从法律途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本文所论是从广义的角度,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来阐述当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
例如,十年来颁布的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案。
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撤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赔偿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论文:对于劳动法的相关见解
浅谈《劳动法》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
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
面对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状况,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合理建立,在保障社会广大劳动务工人员的相关劳动权益,以及切实监督劳务部门的相关义务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了解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劳务双方的各项条约的合理解释,对于我们当代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有着十分必要的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了解、熟悉、掌握好必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未来踏上工作岗位之时才不能合理有效的运用知识,争取权益,履行义务。
在此,我想就劳动法的相关合理以及不足之处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劳动法的可行性很强,首先值得提出的是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的方面。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
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方面,特别是针对于妇女就业做了相关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
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使得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弱势群体同其他就业人员一样,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
其次,劳动法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根据相关资料记载,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
《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使劳动合同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
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
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便于用人单位健全自身体制和劳动纪律,树立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观念。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以及社会安定团结;合理解决劳动争议。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及目前我国现代企业中《劳动法》贯彻现状(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起始于1956年。
当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劳动部也相应地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主要工作失酝酿劳动法草案和收集各国劳动立法资料等,这一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58年中途夭折了。
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始于1979年,1983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一草案,但由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刚刚处在创造经验阶段,很多问题人士难以统一,草案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再一次半途而废。
20世纪90年代我国劳动立法进入辉煌时期,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
《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国《劳动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二)目前《劳动法》实施情况1、我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职业培训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者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劳动法》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
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
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再就业能力会逐步增强。
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赖企业过多的观念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自立、自强的观念过渡,据统计“九五”期间,“再就业工程”成就突出,共分流安置下岗和社会人员近50万人。
《劳动法》心得体会范文
《劳动法》心得体会范文劳动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感动,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以下是我对劳动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劳动者是劳动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常常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而劳动法的出现,从根本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等,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应享有的保障。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出现,使劳动者得到了必要的保护,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往往会导致劳动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劳动法的出现,有效地化解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法在规定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立场和权利,使双方能够依法行使权益,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劳动法的出现,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为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劳动力资源。
第三,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保障。
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和承担者,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和贡献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劳动法的出现,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使劳动者能够在劳动过程中享受到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得到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的回报。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工时和休假等方面的保障,保证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休息和休假,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第一篇: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内容摘要: 本文从我国现在社会经济中比较突出的劳动争议问题为切入点,引出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文章先从《劳动法》产生的背景说明了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后分别从《劳动法》的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和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来分析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
最后文章提出了针对缺陷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劳动法》、缺陷、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涉外劳动关系序言: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帮农民工讨薪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方面我们为总理关心百姓疾苦而感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当前因为劳动关系引发的争端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媒体不时可以看到相关的报道。
在当前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不是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吗,为什么类似问题要通过政府以各种规定或命令的政治手段去解决矛盾,而《劳动法》这个本来的主角却会缺席呢?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并提出个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注释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_经济法论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_经济法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张喜亮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
据不完全统计自《劳动法》颁布以来至2003年12月,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多达千余,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有五部,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只有一部,全国总工会制度的有关文件就有八部。
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之中,同时也说明劳动法律滞后于劳动关系的变化——行政规定及各种形式的文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劳动法》实施十年,应当说实现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初衷,同时也暴露出与劳动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方面诸多问题。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典性文件存在的若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进行简略剖析。
一、总则中的若干问题(一)劳动法宗旨的分析《劳动法》第一条即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应当说立法宗旨的核心就是“调整劳动关系”,法律即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劳动法当然就是调整劳动关系的。
但是,在宣传中却鼓吹“劳动法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神”(见劳动部关于宣传《劳动法》的提纲)。
可以说这个观点业已深入人心,然而,事实上自劳动法实施以后的劳动制度改革,对部分职工的既有的利益是有所侵害的,——“减员增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在那些劳动权受到侵害的人们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没有劳动法的时候,我们尚有一份正常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了劳动法工作却没了,工资也时常拿不到。
就法律理论而言,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权益”而非“利益”,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标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及修法建议张喜亮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
据不完全统计自《劳动法》颁布以来至2003年12月,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多达千余,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有五部,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只有一部,全国总工会制度的有关文件就有八部。
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之中,同时也说明劳动法律滞后于劳动关系的变化——行政规定及各种形式的文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劳动法》实施十年,应当说实现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初衷,同时也暴露出与劳动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方面诸多问题。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典性文件存在的若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进行简略剖析。
一、总则中的若干问题(一)劳动法宗旨的分析《劳动法》第一条即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应当说立法宗旨的核心就是“调整劳动关系”,法律即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劳动法当然就是调整劳动关系的。
但是,在宣传中却鼓吹“劳动法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神”(见劳动部关于宣传《劳动法》的提纲)。
可以说这个观点业已深入人心,然而,事实上自劳动法实施以后的劳动制度改革,对部分职工的既有的利益是有所侵害的,——“减员增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在那些劳动权受到侵害的人们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没有劳动法的时候,我们尚有一份正常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了劳动法工作却没了,工资也时常拿不到。
就法律理论而言,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权益”而非“利益”,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标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文/焦宇飞张建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
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劳动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时间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此制度的建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成功的维护了数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此缺陷造成了劳动者的维权困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面:一、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初衷是将劳动争议主要解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减轻法院的压力。
但近年来,不服劳动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显然,这种趋势是立法者未料及的。
现在看来,仲裁程序的设置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压力,反而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障碍。
以笔者承办的案件来看,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通常需要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案。
而现在仲裁申请费与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相比,仲裁申请费大大的超过了诉讼费。
以长治为例,长治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比例大致是争议标的的1.5%,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诉讼费仅为10元。
在工伤案件中争议标的往往数额巨大,1.5%的收费比例对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一笔高额的成本。
以上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需要支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更多的经济成本,并承担更大的精神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劳动法也要求雇主和劳动者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提供者:王欣然时间:2021-9-26 17:34:05 来源于:本人2006年创作王欣然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王欣然摘要:本文主要主要是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阐述中国目前在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1〕、用工单位〔2〕、农民工〔3〕一、目前在中国存在着大量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目前最常见的主要还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用人单位通过包工头来招用劳动者,从而防止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这一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建筑领域最为典型,也最具代表性。
第二种表现形式:要求劳动者与第三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时下在中国渐趋流行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这种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躲避风险是一些大公司,尤其是一些外企惯用的手段。
通过这种用工方式,大公司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这种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
一些大公司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而大公司只需向这些小公司支付一定额的费用。
一旦发惹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大公司,从而回避了大公司对员工可能承当的所有风险,致使许多被损害的员工在索赔时面临着“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纠纷和困境〔4〕。
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虽然?劳动法?规定制止拖欠工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仍然存在着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
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根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到达47.78%,有时延期和经常延期的比例到达35.68%和15.68%〔5〕。
浅谈劳动法
浅谈劳动法【摘要】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我国自1994年开始,不断制定和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与其相关的劳动法规和法律,重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制定和实施劳动法能够稳定社会的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国内劳动关系也不断复杂,频繁出现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
本文就此分析了劳动法规对公司职工权益的保障,以此加强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劳动法;权益保障;公司职工我国于1995年1月施行劳动法,2008年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其修改方案于2013年7月施行。
除此之外,我国还出台了工资协商制度、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程序、工伤赔偿金额提高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以此加强公司职工权益的保障。
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依旧存在缺陷,职工维权较为困难,职工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我国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完善劳动法律,为公司职工合法效益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1.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就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制。
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要求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是公司职工维权的法律保障。
在劳动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公司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一些职工从事高危险、高负荷工作,患上职业病却没有得到公司的医疗补偿和生活补助。
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的一两天内将新员工信息汇报给劳动行政部门。
据相关调查报道证实,有38%的青年曾经遇到过用工未登记情况,还有11%的人不清楚劳动法的内容。
社会中的中老年务工人员收到企业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比例更大。
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劳动合同不完善,未做好登记制度,很难进行维权。
我国中小企业职工有着很大的流动性,开除职工现象很普遍。
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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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浅论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内容提要: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
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劳动法、人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制度。
就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关怀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与未来发展》的报告。
关怀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劳动法》颁布前劳动立法状况,指出《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新的里程碑。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经历了艰辛的历程。
早在1956年劳动部就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后因极左思潮的泛滥而夭折。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抓紧制定《劳动法》,(劳动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纳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刚刚起步,许多问题的认识难以统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断。
***年后,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为当务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后,为《劳动法》的起草确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劳动法》。
《劳动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工作,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法》颁布后,为了贯彻实施和进行具体操作,同年劳动部就发布了17个配套规章,以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
与此同时,国家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的规划,今后,我国将陆续出台《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职业
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劳动法律,其中,《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当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重点。
现阶段我国正向劳动法日益完备的方向迈进。
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可大体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
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
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
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