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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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停车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道路停车位、停车场、停车楼等公共停车设施。

停车服务收费分为路侧停车和停车场收费两种形式。

第三条路侧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路侧停车位的位置、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收费金额。

2.收费时间段应明确,一般可以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压力和需求情况划分高峰期和非高峰期,高峰期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3.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方便停车用户缴费。

第四条停车场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位数、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收费金额。

2.收费时间段应明确,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的经营特点和需求情况,合理划分营业时间。

3.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采用停车卡、电子支付等方式,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给停车用户。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停车位标识,并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停车用户有序停放。

2.停车场应配备停车管理人员,负责停车秩序的维护和收费工作的管理。

3.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4.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收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公正合理。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区、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

3. 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停车场。

4. 停车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许可。

二、收费标准5.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场内显著位置,并向公众充分公开。

6.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周边交通设施及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停车时间长短、停车车型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但不得歧视机动车所有人。

8.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最低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过高、价格虚高等不正当收费行为。

三、支付方式9. 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便车主选择。

10. 停车场支付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有任何故障或者拒绝接受合法支付方式。

四、发票管理11. 停车场应当合法开具停车费发票,提供给车主。

12. 发票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并且包含停车费收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

13. 停车场应当像合法纳税人一样,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不得出现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1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保证停车服务收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15.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不合规停车场进行严厉处罚。

16. 停车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受理、处理。

六、违法行为处理17.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警告、罚款、限制停放等措施,维护停车场秩序。

18.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将违法行为误认为一般停车管理的问题,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丹阳市交通局和价格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

第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通过明显的标识、告示牌等方式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并及时更新,向车主提供明确的收费信息。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收费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确保停车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车费用收取第七条停车费用按照停放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

第八条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免收费用。

第九条停车费用应当在车主停车结束后的10分钟内结算,如果超过10分钟,进入下一个计费周期继续计费。

第十条经停车场经营者确认的充值卡、月卡、季卡、年卡等停车凭证,车主可享受相应的停车费用优惠。

第十一条停车费用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车主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违规停放处理第十二条车辆违规停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占用其他车辆停车位;(二)停放在禁止停车区域;(三)停放超时;(四)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当发现车辆违规停放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劝导车主进行整改,如果车主拒绝整改,应当进行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罚款;(二)扣除车辆相关停车凭证的有效期;(三)暂扣车辆;(四)将违规信息上报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停放拖车的措施,并由车主承担拖车费用。

第四章执行第十六条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罚款、扣除停车凭证、暂扣车辆等行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提高车场运营效率,保障停车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车场收费标准1、车辆停放时间按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

2、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车场收费方式1、车主在进入车场时,需向管理人员缴纳停车费用。

2、车主可选择现金支付或通过移动支付APP缴纳停车费用。

3、车场内设有自助缴费机,车主可通过自助缴费机缴纳停车费用。

四、车场管理规定1、车主停车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2、车主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否则车场有权采取拖车等措施。

3、禁止在车场内进行非法买卖、吸烟、酗酒等行为。

4、禁止在车场内进行违法行为,如车辆违规停放、乱扔垃圾等。

五、车场安全管理1、车场内设置有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2、车场内设置有灭火器和应急出口,以应对突发火灾等事故。

3、车场内设置有安全护栏和警示标识,避免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六、车场保洁管理1、车场内定期进行清洁,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2、车场内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3、车场内设置排水系统,确保车场能够在雨天排水畅通。

七、车场服务管理1、车场内设有服务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协助车主缴纳停车费用等。

2、车场内设有排队等候区域,以保障车辆停放顺序。

3、车场内设有便民设施,如卫生间、便利店等,方便车主使用。

八、车场管理责任1、车场主管负责本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停车收费、车场安全、卫生保洁等。

2、车场主管需负责招聘、培训车场工作人员,确保车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3、车场主管需定期进行车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车场设施完好,管理有序。

以上为本车场的管理制度,希望车主能够配合并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车场环境。

同时,欢迎车主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镇江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立的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精品文档-------------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停车场等级收费,调节停车场供需矛盾;(二)坚持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各类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精品文档-------------必须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格式按(附件八)执行。

丹阳市停车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停车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价规〔20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价规〔20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并依法适用于行人停车区和临时停车区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歧视性收费或搞垄断。

第四条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时间,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五条停车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停车拥堵。

第二章停车收费标准第六条停车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区域、停车时长等综合因素确定,以保证公平。

第七条不同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价格。

第八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竞标或定价的方式确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允许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竞争,提高收费效益。

第九条停车收费标准应该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保证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公共机构设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明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时间第十一条停车收费方式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时段收费或者车位收费等合理方式。

第十二条收费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充分考虑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时段。

第十三条收费方式和时间应公示,并及时进行调整和通知公告,确保公众知晓。

第十四条停车收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

第十五条收费人员应确保计费准确、公平,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非法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以及这些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违法停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对不按规定收费或超范围收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布停车费用标准的,由停车收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标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第六条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按区域类别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车位不足矛盾,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含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具体的停车费用如下:
1.小型车:每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40元。

2.中型车:每小时10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80元。

3.大型车:每小时20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16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24小时以内的停车时间,超过
24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继续收费。

此外,丹阳火车站还提供了特殊车辆的停车服务,如摩托车、自行车等。

这些特殊车辆的停车费用相对较低,一般每小时不超过2元。

对于长时间停车的旅客,丹阳火车站也提供了包月停车服务。

包月停
车费用为每月800元,适用于停车时间超过30天的情况。

乘客需要在办
理包月停车时相关人员提供车辆信息和停车时间。

为了方便乘客停车支付,丹阳火车站还配备了自助支付设备。

乘客可
以通过设备扫描车票条码进行支付,避免了排队等待的时间。

总结起来,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是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和车辆类型
来决定的。

小型车每小时5元,中型车每小时10元,大型车每小时20元。

24小时内最高收费分别为40元、80元和160元。

特殊车辆的停车费用相
对较低。

此外,还有包月停车服务和自助支付设备可供选择。

为了避免费
用的变动,建议乘客在停车前及时了解最新的停车费用信息。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69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69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69号)各市物价局:现将《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切实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自查自纠和提出整改意见,请于9月末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省局(收费二处)。

附: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机动车停放供求紧张状况,促进城市停车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停放服务矛盾突出和收费秩序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地区收费水平的衔接和中省直及部队驻沈医院、桃仙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服务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具体实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院内、场内、路边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级别、设施设备、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5.收费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无证经营、乱收费和涨价等不文明行为的措施,确保停放服务收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费凭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应当公示,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8.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停车场所的监管和安全管理,确保用户财产的安全。

9.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收取违停费用,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拖车等措施。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收费管理职责,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额外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为车主提供优质的停车场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极以上地主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名称】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颁布时间】2008-12-10【实施时间】2009-01-0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128229 什么是编号?【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及区、市、县收费水平的衔接,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医院、会展中心、大型体育场馆、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2.公共露天停车场;3.路内停车场;4.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5.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6.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含居民住宅与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共用的停车场)7.由政府投资兴建或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8.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其他停车场。

(二)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出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而火车作为一种便捷、快速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在这个过程中,火车站的停车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以丹阳火车站停车费标准为标题,我们来了解一下丹阳火车站的停车费用情况。

丹阳火车站的停车场分为两个区域,分别是南区和北区。

南区停车场位于火车站南侧,共有600个停车位,其中包括了20个残疾人专用车位和20个电动车充电位。

北区停车场位于火车站北侧,共有400个停车位,其中包括了10个残疾人专用车位和10个电动车充电位。

丹阳火车站的停车费用标准如下:
1.小型车(轿车、SUV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2元,全天最高收费30元。

2.大型车(客车、货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小时5元,全天最高收费60元。

3.摩托车:首小时2元,之后每小时1元,全天最高收费10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内的车辆离开时,需要缴纳停车费用。

如果
超时未缴纳停车费用,将会按照规定进行罚款。

丹阳火车站的停车场还提供了一些便民服务,如免费的自行车寄存、充电宝租借等。

这些服务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停车场内咨询工作人员。

总的来说,丹阳火车站的停车费用标准相对较为合理,同时也提供了一些便民服务,为广大旅客提供了更好的停车体验。

当然,我们也应该在出行前提前了解停车费用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定稿版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定稿版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镇江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立的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停车场等级收费,调节停车场供需矛盾;(二)坚持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各类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必须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格式按(附件八)执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应根据停车场的级别、地理位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要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2. 收费方式:可以收取时间费用(按小时、按天计费)、区域费用(按停车区域划分收费)或固定费用(按月或年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应明确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3. 发票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合规的发票和收据。

发票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税号、收费项目、金额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4. 公开透明:停车场经营者应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运营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在明显位置公示。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停车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5.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停车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和用户应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关车道或其他公共用地,并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地、区域位置以及停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确保收费过程规范便捷。

3. 收费时间:收费时间应当明确,确保停车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

4. 收费凭证:向停车用户提供收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电子收费记录等,确保用户有合法的收费凭据。

5.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管理人员,确保收费员的资质合格,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运作。

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

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

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号)《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4日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2022年11月30日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动停车设施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理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供给、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推进机动车停放区域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放自治和居住区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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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镇江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立的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停车场等级收费,调节停车场供需矛盾;
(二)坚持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各类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
页脚内容1
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必须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格式按(附件八)执行。

凡未明码标价的,视为免费停车场。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七)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停车场等级类别、车辆类型(见附件一、附件二),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表三),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计收;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第七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八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从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六)。

第九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页脚内容2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见附件七);
2. 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 停车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停车位平面简图及停车场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两张;
4. 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设置停车场所的有关批复;
5. 利用城市广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6. 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或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丹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定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时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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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机动车车型分类
附件二:
停车场类别划分
页脚内容4
附件三: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页脚内容5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4、车长10米以上、核载10吨以上特殊的车辆由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附件四:
丹阳市住宅小区车辆按月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辆
页脚内容6
附件五:
丹阳市住宅小区车辆临时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次·辆
页脚内容7
附件六:
丹阳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页脚内容8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天
备注: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附件七: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页脚内容9
编号:
页脚内容10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交警大队各一份;
2、申报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两张。

附件八: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公示栏
(式样)
页脚内容11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务联系电话:
页脚内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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