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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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某某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原告人:[原告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因本案于[具体日期]被[具体机关]刑事拘留,同年[具体日期]被逮捕。

现羁押于[看守所名称]。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

一、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具体检察院名称]以[检察院起诉书编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具体罪名]罪,于[起诉日期]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检察院名称]指派检察员[检察员姓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姓名]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姓名],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及其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二、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

[检察院名称]指控:[详细写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这里可以简单说一下犯罪的大致经过,比如在什么时候,被告人在哪里,干了什么坏事,造成了什么后果之类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原告遭受了啥啥啥损失。

比如说,身体受伤了,花了多少医疗费,不能工作少挣了多少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痛苦等等。

具体地把各项损失列出来,像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营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总共要求被告人赔偿[X]元。

]四、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辩称:[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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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事诉讼文书-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事诉讼文书法院诉讼社会样式2××××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年)渝五中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素英,女,1923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之母。

委托代理人兰发全,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业,住(略)。

2022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沙、程明,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22年)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搏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发全、被告人李搏及其辩护人何沙、程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于2022年10月23日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搏驾驶__号长安车在重庆市高新区歇台子车站附近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叶正均撞伤。

2022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搏与伤者亲属叶均辉(男,本案被害死者)、陈红等人在重庆市交警十八支队协商理赔事宜。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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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信息。

起诉的民事内容。

事实和原由。

最后判决结果。

审判长、审判员签名。

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需要载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抗辩,查明案件情况,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决定。

以下是的小编为您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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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模板内容写清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

结尾签字。

【为您推荐】曲江区律师安吉县律师六合区律师中宁县律师平江县律师郫县律师金牛区律师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的时候,我们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判决书的撰写也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求需要注意的。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是什么样呢?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男,岁。

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律师,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有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妻子李xx同本村王xx的家人发生纠纷导致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王xx的弟王x前去帮忙,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和王x两人在地上各拾了根木棍,互相对打,经诊断王x 脾破裂,脾切除,经鉴定王坤的伤为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3905.9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表示原意赔偿。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民事部分被害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北京市故意伤害罪、打架斗殴罪数罪并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故意伤害罪、打架斗殴罪数罪并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故意伤害罪、打架斗殴罪数罪并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户籍地:XXX省XXX市XXX县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民族:汉族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审判组成员: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XXX、XXX书记员:XXX公诉机关:X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某某及其辩护人XXX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XXX一、公诉机关指控及事实经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晚上在北京市XXXX区XXXX街道与被害人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随后发生了争执和推搡。

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持拳击动作并对被害人实施了多次殴打,不顾被害人的辩解和反抗,造成了被害人某某头部受伤、软组织挫伤等伤情。

二、庭审及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本案经本院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且充分质证了各项事实。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系情绪失控,请求从轻处罚。

三、认定本案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在庭审中得到了确认并取得了相互印证,本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凿、充分。

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打架斗殴罪。

四、刑事与民事赔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打架斗殴罪,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民事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刑事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五、量刑被告人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导致了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一定伤害。

考虑到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由被告人XXX,因犯XXX罪,于XX年XX月XX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二、主文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

三、事实与理由本案审理查明,被告人XXX在XX年XX月XX日,于XX市某小区内,利用锋利的刀具将被害人张某的面部造成严重伤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并开展调查工作,最终将被告人XXX抓获归案。

一审期间,本院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约见了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蓄意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XX万元,并请求本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裁决:被告人XXX在犯罪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理由,本院裁定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XX万元。

四、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请求,应当由刑事审判机关作出裁定,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五、裁判结果本院对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

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根据相关证据和理由,本院裁定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XX万元。

企业管理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企业管理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一审自诉案子用)××××人民法院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一审自诉案子用)(××××)×刑初字第××号自诉人兼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名字、性别、出世年月日、民族、原籍、工作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名字、性别、出世年月日、民族、原籍、工作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解人……(写明名字、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一起要求补偿给他形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揭露(或不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首要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指控和顺便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说、辩解和辩解人辩解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确定的违法现实、情节及其根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形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现实。

假如两边当事人对现实、情节或根据各持异议的,应当经过首要根据的剖析证明,阐明本判定确定的现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验现实的现实、情节和法令规则,证明被告人构成何种违法,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补偿职责,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关于控、辩两边关于适用法令方面的定见和理由,应当有剖析地表明采用或许予以驳斥)。

按照……(写明判定所根据的法令条金钱)的规则,判定如下:……〔写明判定成果。

分两种状况:榜首、被告人构成违法并应补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惩罚或许免予刑事处分);二、被告人×××补偿……(写明受害人的名字以及补偿的金额和付出日期)。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男,白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

系被害人唐学李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

系被害人唐学李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男,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

系被害人邵瑞杰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

系被害人邵瑞杰母亲。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男,苗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

系被害人杨开红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女,苗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

系被害人杨开红母亲。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

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拘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耀,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刑诉(200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彬彬、李云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卢泽铭、耿国平、陈磊,被告人马加爵及其辩护人赵耀、冯明俊到庭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二审改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诉讼二审改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0(××××)×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导读: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信息。

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

事实和原由。

最后判决结果。

审判长、审判员签名。

日期。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

但是很多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不是很清楚,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针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相关问题做了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______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______又以要求被告人______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______及其______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雨刑初字第6号案宗编号:200607320001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

因涉嫌犯强奸罪,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0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杭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蒿坝村,系被害人刘恒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援,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蒿坝村,系被害人刘恒之母。

诉讼代理人金启,浙江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陶金,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下城区家和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珊,浙江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吉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武易村,系被告人陶金之父。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金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朱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乾、朱援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吉祥、辩护人林珊、证人王浩、俞添、鉴定人孙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金在下城区一游戏机房因与被害人刘恒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动手扼住被告人陶某的颈部被人劝止。

为报复刘某,陶某纠集俞添赶至天目饭店找刘交涉并动手殴打了刘某,陶某与刘某开始互殴.陶某自感吃亏,即冲进店内厨房取来剪刀一把,朝刘胸部猛刺,致刘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晚11时许,被告人陶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陶金的供述和辩解;2.尸体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俞某等人的证言;5.物证:剪刀一把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23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23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238号原公诉机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智的法定代理人)张登英,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广顺镇柳坝村八社。

系本案死者之妻。

诉讼代理人田安邦,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元坝镇桂楼村二组。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开琼,女,1939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系本案死者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智,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系本案死者之子。

原审被告人张仁忠,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广顺镇柳坝村八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荣昌县看守所。

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仁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荣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登英、杨开琼、叶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3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仁忠之妻唐远常与叶兆银、张登英夫妇因争晒坝发生争执,下午4时许,唐远常到叶兆银家门口要回上午遗留的箩筐,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张仁忠与叶兆银发生打斗,张仁忠用竹棒猛击叶兆银头部致叶倒地昏迷、呕吐。

叶兆银当晚送荣昌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同年8月24日下午死亡。

经法医尸检鉴定,叶兆银系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右脑膜下血肿,颅脑损伤,诱发脑疝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李乐金、陈春荣、叶兆平、唐远常、叶兆君、张登英、郑尚珍、杨开琼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终……号抗诉机关暨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单位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职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被告人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住……。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抗诉机关、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写明罪名)、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写明判决内容)。

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并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一审被告单位暨被上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及其诉讼代表人××、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人暨被上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原告⼈:xxx,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aa,⼥⼆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代理⼈。

,系。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l980年4⽉24 ⽇出⽣,汉族,⾼中⽂化,⽆职业,住⼤连市⾦州区。

因涉嫌本案于2008年4 ⽉1 ⽇被取保候审。

⼤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07]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x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aaa的委托代理⼈。

、被告⼈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经济技本开发区⼈民检察院指控,2008 年2 ⽉28 ⽇10 时许,被告⼈xxx驾驶牌照辽bffxxx 哈飞⼩型客车,由西向东⾏使在⼤连开发区辽河西路⾼吉⾥路段,将⼈⾏横道内被害⼈xx撞倒,致被害⼈xx因延髓离断死亡,被告⼈xxx 驾驶机动车⾏经⼈⾏横遣、没有做到减速慢⾏,遇⾏⼈正在通过⼈⾏横道时应当停车让⾏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七条第⼀款之规定,是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五条之规定,被告⼈xxx负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301 180元(15109x20年)、丧葬费12102元、交通费1264.1元、⾷宿费5573元、参加处理事故⼈员误⼯费2500元、殡葬服务费970元、其它试剂损失45411元,合计37万元。

被告⼈xxx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愿意赔偿合理的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8 年2 ⽉28 ⽇l0 时许,被告⼈张喜铭驾驶牌照辽bffxxx 哈飞⼩型客车,由西向东⾏使在⼤连开发区辽河西路⾼吉⾥路段,将⼈⾏横道内被害⼈张悦撞倒,致被害⼈张悦因延髓离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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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

系被害人冯林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吉梅。

系被害人冯林之母。

被告人陈原才。

2008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萍,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诉[200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原才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王吉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鸿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王吉梅,被告人陈原才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指定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二次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建议并决定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8年被告人陈原才与王吉敏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王吉敏多次提出离婚,陈原才怀疑系其岳父王大田、姨姐王吉梅挑拨所致,遂生报复的恶念。

2007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原才购得“敌敌畏”农药一瓶,来到奉节县竹园镇红马水泥厂其岳父王大田家中,将“敌敌畏”农药投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当晚,王大田吃饭时饮酒后中毒,后经抢救脱险。

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原才在奉节县竹园镇高治乡一加油站用塑料壶购买了三十余元钱汽油,17日凌晨2时许,陈原才携带汽油壶、打火机、手电筒来到王吉梅家,从某二卧室窗户将汽油倒入卧室内,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跑。

王吉梅的儿子冯林(本案死者,男,时年15岁)被当场烧死,房屋被烧毁。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原才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原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其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陈原才赔偿因冯林死亡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以及房屋被烧毁的物质损失52350元,共计35万元。

并当庭出示了户口证明及身份证等证据被告人陈原才对起诉书指控其放火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并非故意想烧死冯林,放火后有自首行为;是其子陈益方向王大田的药酒罐中误投的农药,自己并未投毒;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指定辩护人钟萍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原才向王大田的药酒罐中投农药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请求对被告人陈原才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原才及指定辩护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原才与王吉敏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王吉敏多次提出离婚,陈原才怀疑系其岳父王大田从中挑拨,遂生报复的恶念。

2007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原才购得“敌敌畏”农药一瓶,来到奉节县竹园镇红马水泥厂其岳父王大田家中,将“敌敌畏”农药投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当晚,王大田吃饭时饮用该药酒后中毒,后经抢救脱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5月7日9时24分,王吉国报案称其父王大田于2007年5月3日喝了药酒后中毒,被送医院抢救。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陈原才有重大作案嫌疑。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王大田家房屋方位及内部摆设情况,现场提取了酒罐1只及酒1份。

(3)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过送检物证材料约120毫升酒进行常见毒物检验,检材中检出敌敌畏农药。

(4)被害人王大田陈述,2007年5月2日上午,女婿陈原才到他家来玩儿,未到中午便离开,午饭时他喝了自制的药酒,没有中毒现象。

5月3日上午,陈原才又带外孙陈益方到他家来玩儿,也是快到中午时离开,当晚他喝了一口自制的药酒便出现中毒现象,在喝酒时发现酒面上漂浮有油状物,吃晚饭时他和妻子都吃了菜的,而且5月4日来看望他的亲戚也吃了头天晚上的菜的,他妻子和亲戚均未出现中毒现象,所以他怀疑药酒被陈原才投毒,陈原才以前和他女儿王吉敏扯皮时曾扬言要用炸药将他和妻子炸死。

事发后他多次想找陈原才问清此事,但陈原才躲避不见面。

2008年农历四五月份的一天,陈原才和陈的两个哥哥一起到他家,陈原才承认了向药酒里投毒的事实。

(5)证人陈益方证实,那天上午10点多钟,父亲陈原才带他到奉节县竹园镇车站附近一个卖种子、农药的商店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后二人一起到外公王大田家,当时外公没在家,外婆见他们来了就出门拿瓜子去了,他看见父亲陈原才将敌敌畏农药倒入外公的酒罐中,然后出门把装农药的空瓶扔掉并洗了手。

临近吃午饭时,他和父亲陈原才就离开外公家。

当天晚上,母亲王吉敏打电话说外公中毒了,父亲陈原才对他说下毒的事可能被人知道了,就给了他几元钱后跑到外地去了。

第二天他到外公家,把父亲给外公的酒罐中放农药的事告诉了外婆,并带大舅母杨桂芝等人指认了买农药的商店。

(6)证人赵丝碧证实,2007年5月2日上午,女婿陈原才和外孙陈益方到她家玩,未吃午饭就离开了,第二天上午,二人又到她家来,到中午时陈原才和陈益方未吃午饭就走了,当天中午丈夫王大田没有喝酒,吃晚饭时喝了酒罐里的酒后出现中毒症状,王大田在喝酒时还说酒有股味道,酒面上有油。

2007年5月4日,大儿媳杨桂芝等人在她家问外孙陈益方,陈益方说王大田中毒的事是爸爸陈原才搞的,并说陈原才在车站附近一家农药店买的农药,还带杨桂芝等人去那家商店看过。

2007年5月5日中午,陈原才和陈原才的哥哥等人到她家说要陈原才向他们承认错误。

并证实女儿王吉敏和女婿陈原才近几年关系不好,陈原才说王吉敏在外面有男人,并说要把她全家炸死。

(7)证人王云峰(个体诊所医生)证实,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王大田被两个人送到他的诊所,王大田说吃晚饭喝酒时觉得酒有股怪味,后来就发生了呕吐现象,他通过观察发现王大田身上有轻微出汗、咳嗽、胸部有压迫感,且口中有大蒜味道,便诊断是服用敌敌畏等农药后的中毒症状。

经过输液等治疗手段后王大田痊愈。

(8)证人杨桂芝证实,听说王大田中毒的消息后与丈夫王吉权一起去看望王大田,在王大田家发现王大田喝的酒面上漂浮有油状物,且闻起来有股农药味。

经追问陈原才的儿子,陈的儿子说是陈原才放的毒,且带他们到竹园镇街上一卖农作物的商店,指着一种白色瓶装物,说陈原才就是在这个商店买的这种白色瓶装物,并将里面的“水”倒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

他们发现白色瓶装的是农药敌敌畏。

(9)证人张纯富证实,2008年农历5月的一天,陈原才对他说去年放了点敌敌畏在陈原才岳父王大田的酒罐里,想请他帮助给王大田说情。

他当时就答应了。

他和陈原清、陈原平、陈原明到王大田家请王大田原谅陈原才,并说陈原才已经知道错了,王大田的儿子王吉国当场表态说不会打陈原才,于是他们把陈原才叫到王大田家,陈原才跪在地上求王大田原谅陈原才在王大田的酒罐里放敌敌畏的事,后来王大田一家人就基本上原谅了陈原才。

(10)证人陈原平证实,2007年农历5月初的一天,他弟弟陈原才把敌敌畏放进王大田的酒罐中,王大田喝了酒后中毒,陈原才就悄悄外逃了,约一年后,陈原才回来对他说把农药放到王大田的酒罐里后跑了,还对他说放农药的原因是王大田对陈原才说过陈原才的妻子王吉敏已经重新找了个男人,叫陈原才不要指望什么了。

陈原才叫他帮忙从中劝解,想挽回婚姻。

于是他和陈原清、陈原明、张纯富到王大田家请求王大田原谅陈原才,不要为难陈原才。

王大田的儿子王吉国说不会打陈原才,他们就把陈原才叫到王大田家,陈原才跪在地上说对不起王家老小,不该行为向酒罐中放敌敌畏毒岳父王大田。

经过商谈,王吉国表态说这事件就算了。

(11)证人邓兰平证实,她在奉节县竹园镇车站边开了一个经营农药、肥料的门市。

2007年5月的一天,杨桂芝和几个人带一个男孩来她门市,叫她把小瓶装的敌敌畏农药给他们看一下,之后这些人就离开了。

(12)证人王吉国证实,他到公安机关报案,他父亲王大田在2007年5月3日晚7点多钟在家里喝酒中毒,怀疑有人投毒。

听母亲说当天晚上父亲王大田是喝了自己泡的药酒后中毒,以前喝这罐酒都没有问题,当天妹夫陈原才和侄儿陈益方来过父亲王大田的家。

并证实因为妹夫与妹妹婚姻关系的问题,妹夫陈原才与父母发生过矛盾,陈原才还扬言要把他们全家杀死。

(13)证人张盛容证实,她是王大田的小儿媳妇,2007年5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她到王大田家看见王大田躺在床上输液,中午吃饭前,陈益方突然哭闹起来,说不是他搞的,是他爸爸搞的,吃完午饭后,陈益方告诉她是陈原才买了3元5角的药。

之后她和大嫂杨桂芝等人出门,由陈益方带到车站附近一家农药店,陈益方指认了陈原才买的那种农药,他们带来一看是大约二两装的农药敌敌畏。

后来他们又把王大田的药酒罐交给了派出所。

并证实陈原才与王吉敏夫妻关系不好后,陈原才与公公王大田一家的关系也不好了。

(14)被告人陈原才供述,他认为王大田、王吉梅在挑拨他和王吉敏的夫妻关系,2007年5月3日上午,他在奉节县竹园镇车站附近一个卖种子、农药的商店花了二三元钱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将农药悄悄倒入王大田喝的酒罐中,回家后王吉香给他打电话说王大田中毒了,叫他去一下。

他害怕暴露就外出打工去了。

2008年农历4月,他回家请哥哥给王大田说情,请王大田原谅他投毒的事,并撒谎说是儿子误投的农药。

2008年农历5月初5,他和哥哥一起到王大田家向王大田认错,承认是他向酒罐中下毒,王大田表示只要以后不再犯错误就原谅他。

(1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王大田中毒后在一私人诊所治愈,无病历材料及伤情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

2、被告人陈原才与妻子王吉敏感情不和,陈认为姨姐王吉梅在从中挑拨,被告人陈原才欲报复王吉梅一家。

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原才在奉节县竹园镇高治乡一加油站购买了三十余元钱汽油灌入一塑料壶中,17日凌晨2时许,陈原才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壶、打火机、手电筒来到王吉梅家,从二卧室窗户将汽油倒入卧室内,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跑。

王吉梅的儿子冯林(本案死者,男,时年15岁)被当场烧死,王吉梅家部分房屋被烧毁。

被告人陈原才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证明2008年7月17日凌晨3时10分,冯值平报案称2008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冯值全家突发大火,房屋被烧毁,冯林被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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