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2006-9-20)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试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
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南京 物业 停车费标准
南京的物业停车费标准如下:
1.室内车位租金标准为270元/月。
2.室内车位停放费标准为50~80元/月,具体金额根据车库交付标准和物业服务质量划定。
3.对于已购买车位并拥有车位产权的业主,每月需支付的管理费为80元/月。
4.在新街口核心区的民营停车场,白天时段小型车停车费不高于16元/次,大型车不高于20元/次;夜间时段,小型车不高于6元/次,大型车
不高于10元/次。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区域、物业公司和停车场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的物业公司或停车场管理人员,以获取最准确的停车费标准。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和服务水平。
因此,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首先,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一是基础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维护小区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保洁、绿化、照明、保安等方面的支出。
基础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与小区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二是公共维修资金。
公共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比如电梯、楼道、水电设施等。
物业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三是停车费。
对于配备停车位的小区,物业公司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能存在任何收费漏洞。
其次,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一是公开透明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开,并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通过。
任何收费标准的修改或者调整,都应当经过业主的知情同意。
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随意涨价。
要保证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确保每位业主都能够接受。
三是服务质量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服务质量好的物业公司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而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则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最后,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如何监督呢?一是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应当对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物业公司依法依规收费,不得擅自变相涨价。
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物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举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龙凤花园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物字[2000]02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龙凤花园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龙凤花园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年四月六日宁价房物字[2000]021号)
南京养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报告》悉。
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龙凤花园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25元。
二、公共服务的内容:
1、区内道路、绿化带、公共场地和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化粪池的定期清理等。
2、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视,负责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
3、负责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4、负责区内绿化的植保管养和环境美化。
三、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自行车为4元,助力车为10元,摩托车为15元。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和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0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满,按规定到我局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结束——。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的小区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特制定如下停车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范围。
小区停车收费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以及临街停车位。
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小区居民和访客。
二、收费标准。
1.地下停车场。
(1)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24小时封顶50元。
(2)大型车辆(SUV、MPV等),每小时8元,24小时封顶80元。
2.地面停车场。
(1)小型车辆,每小时3元,12小时封顶30元。
(2)大型车辆,每小时5元,12小时封顶50元。
3.临街停车位。
(1)小型车辆,每小时2元,8小时封顶20元。
(2)大型车辆,每小时3元,8小时封顶30元。
三、收费时间。
小区停车收费时间为每日8:00-22:00,超出收费时间段的车辆免费停放。
四、特殊规定。
1.小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可申请月租车位,月租费用为300元/月。
2.小区内临街停车位禁止非小区居民长期占用,违规者将被罚款并移车。
3.小区停车场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位合理利用。
五、收费标准调整。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和居民需求进行定期评估,如有调整将提前公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结语。
为了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确保居民和访客的停车权益,上述停车收费标准将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希望广大居民和访客能够共同遵守停车规定,文明停车,共建和谐小区。
同时,小区物业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家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
南京市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以此为准。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阳光嘉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物字[2006]03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阳光嘉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阳光嘉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6]037号)
江苏东恒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嘉园小区室内车库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阳光嘉园小区室内车库停车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车管理服务费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为20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80元。
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收费仍按宁价房物字[2004]016号文件规定收取;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058号文件规定收取。
二、本批复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二○○六年八月八日
——结束——。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停车者、经营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停车设施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分类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停车设施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授权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二)商业停车场: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停车设施,供小区业主、住户使用。
第六条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收费场所等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计费规则、免费停放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停车设施整洁、卫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二)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维护停车秩序。
(三)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
(四)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停车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5 楼外排水管道 粪池出入口
及化粪池 畅通,每月
二次清扫明
沟内的泥沙
等垃圾。预
计台风到来
前,应及时
检查。
每月一次巡
查、清理地
6
地面排水沟与 围墙
面排水沟的 泥砂与杂 物,每月二
次巡查围 墙。
墙面、顶面
7
楼梯间、公用 走廊的室内墙
地面
粉刷层无剥 落,面砖、 地砖平整不 起壳,无缺
损。
每日一次对
凉亭、雕
准
服务级别
服务项 目
序号
1
2
3
内容 房屋结构
门窗 屋顶
服务标准
每年两次以 上对房屋结 构、涉及使 用安全的部 位进行检查 并有记录, 发现损坏及 时告知相关 业主、使用 人并安排专 项维修。
每周一次巡 视楼内公共 部位门窗, 保持玻璃、 门窗配件完 好,开闭正 常。
每年检查二 次,发现屋 顶防水层碎 裂、隔热板 断裂缺损和 屋面瓦破碎 应及时告知 相关业主、 使用人并安 排专项维修 (台风、暴 雨到来前增 加检查1 次)。
楼梯扶手、栏 杆、窗台、开
关
隔天擦抹1次,扶手、栏杆干 净、无灰尘。
每月擦拭两次,其中门厅玻 4 门、窗等玻璃 璃每周擦拭一次,目视洁
净。
5
天花板、公共 灯具
每月除尘一次,天花板、灯 盖、灯罩、灯座目视无灰 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1)地面每天清扫二次,每
周擦拭、清洁一次电梯内墙
面。如有地毯,每天吸尘一
12
病虫害 防治结合,及时灭 防治 治。
乔灌木生长良好,
树冠完整,花灌木
13
其它
正常开花结果, 球、篱、地被生长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00]111号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三月十日宁价费[2000]11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来停车场管理及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货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停靠站和非机动车存车处发生的停车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看管车辆的费用以及弥补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停车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设施停放,减少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应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停车场、停靠站(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行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行《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行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条为进⼀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南京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
对⽆⼈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的配套停车场⿎励实⾏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收费)实⾏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实⾏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实⾏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盾,引导停车分流;(⼆)实⾏城市中⼼区域⾼于⾮中⼼区域,道路⾼于⾮道路,⽩天⾼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承受能⼒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级包括:(1)新街⼝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路、王府⼤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西路区域(⼭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级包括:上述⼀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武湖隧道、九华⼭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巷、西⼲长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说明:【1】本部分所列两种收费标准:(1)按绿地面积、按年设置的收费标准。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
说明:【1】水泵运行的电耗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说明:【1】公共照明的电耗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房[2002]182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宁价房[2002]18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收费标准按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执行。
本规定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的停车位,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服务条件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停车服务费用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润花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物字[2008]01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润花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润花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8]018号)
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润花园小区物业停车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车管理服务费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50元;地下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为30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80元。
小汽车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二、酒店式公寓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当事人合同约定收取。
三、本批复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南京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紫气钟山苑物业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物字[2009]042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紫气钟山苑物业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紫气钟山苑物业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9〕042号)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紫气钟山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紫气钟山苑小区物业停车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车管理服务费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80元。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停车,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为10元,摩托车为15元。
小汽车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二、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当事人合同约定收取。
三、本批复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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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办公商业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月
露天车位
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
室内车库业主专用车位
临时停车位
备注
汽 车
100-180
180-540
80-150
5元/次
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摩托车
20-25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
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月
露天车位
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
室内车库业主专用Biblioteka 位临时停车位备注汽 车
80-150
150-300
50-80
5元/次
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摩托车
15-20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
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8-12
自行车
3-5
注:机械式立体车库租用车位不超过400元/辆·月;
10-15
自行车
5-8
注:1、室内车库租用车位不高于《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商住楼同类区域标准的90%,具体区域按上述规定第七条划分。
2、机械式立体车库租用车位不超过600元/辆·月;
机械式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200元/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