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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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
温室气体的来源:
●化石能源燃烧活动(二氧化碳等)
●化石能源开采过程(二氧化碳和甲烷)●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
●农业和畜牧业(甲烷)
●废弃物处理(甲烷和氧化亚氮)
●土地利用变化(二氧化碳)
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策略和目标
一、策略和目标的选择
温室效应具有很强的滞后特性。在科学家们研究的基础上,UNIPCC将各种假设条件组合成四种方案,然后对各方案下的GHG排放量及21世纪的地球温度变化作了预测:方案1:按目前GHG增长速度排放,不作任何控制。结果每10年地球表面平均温度上升0.3。方案2:停止砍伐森林、用天然气代替煤和采取能源保护措施。结果每10年地球表面平均温度上升0.2。方案3:逐步实施日益严格的削减GHG排放量措施,以及用可再生能源取代矿物燃料。结果每10年地球表面平均温度上升0.1。方案4:与方案3内容相同,只是比它削减和取代的程度更高而已。结果气候变暖趋势将最终趋于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预测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这些变化的地区分布方面。对于方案1而言,不同纬度地区,夏季和冬季的温度变化都有所不同,受气候变暖影响最大的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撒哈拉和地中海地区。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影响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制定适当的控制策略,既是必要的,也是相当困难的。国际上在制定这些政策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如下各项因素:一是气候变暖在全国或地区间的影响及其带来的损失是不同的,有的甚至会产生效益;二是各国对GHG的排放量负有不同的责任,如1988年美国、日本、中国和印度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为5.34t、2.20t、0.56t、0.20t;三是直接削减排放量与采取适应性的预防投资这两种策略,其相对费用和效益的国家间分布不尽相同,应对严重依赖矿物燃料的国家采取特殊的政策;四是由于行动和效果之间的时滞是长期的,变化与结果之间又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所以策略的选择要考虑风险因素。
要作出正确的策略选择,必须首先对减缓气候变暖的相对费用和效益作出估计。一般而言,防止气候变暖的费用随着GHG削减量的提高和削减速度的加快而增加。可接受的变暖水平可以通过比较费用与效益的方法,将现在做出的牺牲同未来获得的效益相权衡来确定。
对于是否采取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行动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行动,科学家们大致提出三种策略:第一种策略主张“等着瞧”,现在什么都不要做。因为全球气候变化有许多确定性的因素,如果不能提供更多的其他证据,那么现在采取行动可能是徒劳的。尽管现在什么也不做的策略似乎更应受到谴责,但它可能有助于将来找到更好的费用有效的解决办法,最终必须做出的决策会因信息更完备而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可是,什么也不做会增强损害性变暖效应,决策迟延可能会造成代价更高的损失。第二种策略主张执行稳妥的预防性策略,虽然会增加一些费用,但可降低将来采取措施的费用。第三种策略主张立即采取严厉措施,稳定或降低GHG总排放量,当然这比前两种办法费用都高。从对控制GHG排放的费用效益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每一种策略和第三种策略都不足取,只有第二种策略比较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特别是那些承受力较小但又可能深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
通过多年谈判,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终于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到2000年使发达国家的GHG排放量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上。1997年第二次公约缔约国会议又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6种受控温室气候,明确了各发达国家削减GHG排放量的比例,并且允许发达国家之间采取联合履约的行动。发展中国家的GHG排放目前尚不受限制。
二、需要采取的行动(略)
为招待稳妥的预防性策略和目标方案,需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科学研究,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并积极寻找替代能源。
三、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手段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提到的及一些国家采用的控制全球气候变化
的策略手段主要有行政控制、征收碳税、排放许可证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技术措施等手段。
1.行政控制
行政手段是命令-控制型的。就是首先制定GHG排放量的控制标准,然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污染者达到标准。目前的环境政策都是以命令-控制模式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意味着为初始的排污者设定一些必须遵循的目标。控制包括监测、监理和惩罚。这种手段既能直接有效,也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低效率,即管理者为获取污染者是否已遵从命令的信息,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污染者可以采取难易程度不同的方式来消除污染,他就可能只注意用花费最少方法而不注重消除污染源,以致造成治标不治本的后果,这种手段也不能迫使企业寻求新技术,因为该手段本身是以可得到现有最佳技术为基础的。
2.征收碳税
征收碳税是一种基础于市场的刺激手段,是污染税的一种。污染税是根据污染者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对其征税,它通过增大工业成本,使工业界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发生改变,或直接向那些使用污染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的具体办法是根据所烧燃料的含碳量对其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收税。因此,对煤炭的征税率比对石油的征税率要高,对石油又比对天然气高。征收碳税将会引导以含C量相对较低的燃料取代含碳量较高的燃料;以不含C的其他能源如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取代含C能源。碳税属于刺激性税收而不是敛财性税收,其本质在于鼓励那些能够获得免税的行为。因为征收碳税具有系统而持续的刺激作用,能促使GHG排放者去研究开发新技术来削减排放量,以便减轻其税赋负担。
有一种方案认为,征收碳税如进行国际性管理,对每个国家确定相同的税率,然后将碳税收入根据某种方法予以返还。这样,每个国家就会采取行动使其纳税总额及防治费用最小化。这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实施的难度还是很大的,而且可能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控制国际能源市场及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途径。虽然其研究还在进行中,但应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3.许可证交易
排放许可证交易也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刺激手段。这种办法需要首先确定一个可接受的GHG总的排放水平,然后据此给各排放者签发排放许可证。至于如何签发初始排放许可证,一个流行的办法就是以过去的排放水平为基础,根据过去的排放量来确定排污权。一旦初始分配完成,污染者就可以自由交易其排污权了。这种可交易性是许可证制度的特色,因为它可以使污染者达到法规要求排放量的成本降低。一般情况下,消除污染代价较低廉的企业,将自己的排污许可证卖给消除污染代价高的企业,是有利可图的。因为该企业出卖许可证的价格要超过其目前必须承担的消除污染费用。而消除污染代价高的企业购买许可证的价格比自行消除污染的费用要低,所以对它也是有利的。因此,交易双方都可以从许可证交易中获益。由于许可证发放的总数没有改变,所以总的环境标准便能得到保障。这种交易不仅发生于不同的污染者之间,也可发生在同一污染者的不同污染源之间,其效果仍然相同。因为该企业将通过对治理成本低的污染源进行控制并将许可证转让给治理成本高的污染源而获益。一些国家和研究人员提出,对于GHG的排放控制来说,这种制度能使各国之间进行许可证交易,而且可以在不损害总排放目标的条件下获得净收益。但目前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
4.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以技术、管理、政策、法规为手段,通过对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全过程的排污审计,筛选并实施污染防治,以消除和减少经济发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达到防治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双重目的的综合措施。它要求对生产工艺和产品不断运用一体化的预防性环境战略以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在生产工艺方面,清洁发展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除有毒原材料,并在一切排放物和废物离开制作过程之前削减其数量和毒性。对于产品,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即从原材料提取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