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转产转业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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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沿海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海洋污染的不断加重,特别是随着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协定的实施,使得我国渔民面临重重困境,因此解决好渔民的转产转业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实施背景以及渔民转产转业面临的困境,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通过实地考察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转产转业渔民政策建议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在陆地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利用的今天,资源、环境、人口之间矛盾逐步激化,而海洋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开发潜力向我们展示了广阔的前景,成为我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近海捕捞强度不断增加,海洋资源不断衰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沿海人民的生活和稳定,尤其是中日、中韩和中越北部湾协定的相继实施,使本来就十分严峻的局面雪上加霜。

为此,我国政府从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角度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渔业管理经验与政策,我国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01
年开始实行沿海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政策,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自1990年以来,水产品总产量已连续10多年居世界首位,是名副其实的世界渔业
大国,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造船和捕鱼技术的不断成熟,捕捞强度的加大使得海洋资源枯竭。

现在一艘普通的钢质渔轮的生产水平相当于三艘中小型帆船,而劳动力的使用数量却比帆船节约了30%。

进入20世纪以后,工业化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如火如荼,大量沿海滩涂被占用,港口建设,海上漏油事件的频发,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大量排放对鱼类的生活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下降,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

特别是随着《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的签署和相继生效,我国传统的渔场面积被压缩,大批渔船被迫撤出,据统计,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我国东部各省(市)约有2.5万艘渔船从日韩的对马、济州、大小黑山岛等传统作业渔场撤出,据浙江省统计,仅中韩渔业协定就有超过一万余艘渔船转产,约3万捕捞劳动力下岗待业,波及近10万渔民的生活问题。

鉴于此,从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报废渔船补助,转产转业项目补助,转产转业渔民技能培训补贴等。

2.政策实施的困难
政策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统领的作用,所以对于渔业双转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发展渔业经济。

尽管政府以前所未有
的决心和努力对渔民实行转产转业,希望渔民提高收入、渔业走出困难,然而实际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而且又有新的问题出现,如渔民转产后返流捕捞现象普遍;又如渔民退出捕捞而非渔劳力进入捕捞有逐年增加之势,削弱双转成果;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海洋开发的推进,临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大量海域被征用、填没等,对传统的沿岸渔业生产造成极大冲击,渔民失业或潜在失业增加,渔民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1]通过实地考察与分析,我们发现影响双转政策实施的因素主要有:
2.1双转政策涉及的渔民规模大且素质不高
虽然随着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让大部分渔船和渔民从捕捞大军中退出是历史潮流,但是我国的转产转业政策是由于中日、中韩协定而被迫集体退出捕捞业的,我们把这种称为突发性转产,而发达国家是在市场机制下,受利益的驱动而进行的常规性转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渔民转产问题来得比较突然,突如其来的协定使我们措手不及,大量待转渔民使得我们不得不尽快制定政策,也使得双转工作一时难以开展。

从2002年起,我国对沿海渔民实行转产转业政策,力争5年内减船3万艘,约30万渔民实现转产转业,其规模之大,人数之多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

此外,渔民相对来说,接受的教育比较少,文化素质不高,缺乏转业的职业技术,造成就业困难,渔区渔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滞后等等也给双转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2渔民转产转业的沉淀成本过高,政府扶持资金少
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所谓沉淀成本是指即使厂商不再进行生产也不能收回的成本。

[2]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假定所有的固定成本都是沉淀成本。

那么对于一个人是否要进入或退出某种行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沉淀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时,他就可以持续生产;另一种是当沉淀成本小于平均可变成本时,他就会选择退出这一行业。

实际上确切的说当厂商的收益在平均可变成本与平均成本之间时,即使会出现一些损失,他也会继续生产,因为如果停止生产,他就蒙受更大的损失。

对于渔民来说,渔船是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就是投入生产的固定成本,根据政治经济学知识我们得知固定成本是通过工人的劳动一部分一部分的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再通过出售从而得到弥补,也就是回收成本,它不能一次性收回。

对于渔船这样的高价值产品更是这样,动辄几十、上百万,回收周期更是需要很长的时间。

另外,渔船的专用性很强,几乎不能用作别的用途,因此,它的二手市场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所以,淘汰旧渔船和转产转业对渔民来说成本比较高,难以承受。

渔船越大,投资成本就越高。

拥有大渔船的渔民一般靠借款,加上利息成本,退出捕捞业经济损失很大,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给一定补助,但是政府的资金补助对于已经债台高筑的渔民仍是杯水车薪。

2.3政策宣传不到位,完善政策实施的手段
任何一项政策要想达到良好的政策实施效果,除了科学的制定政策目标,进行可行性的政策分析,监督政策实施的过程外,还要有良好的政策宣传手段。

渔例如一些基层的工作人员对工作并不负责,仅仅下发给各渔村干部,也不深入渔民做思想工作,使得政策流于形式,渔民们也只知道有此政策,对其内容却知之甚少,甚至曲解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希望能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①宣传教育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渔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先进的媒体传播技术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现在的形式。

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取得他们对政策的拥护;
②强制手段
执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强制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在利益的诱惑下要分清是非,对于一些年老失修的渔船和无证船舶要坚决的查处,依法办理,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素质,杜绝寻租行为,认真履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
③利益诱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来的今天,双转政策的实施除了国家要进行干预与指导外,更要利用好市场的调节作用。

国家在促进
渔民转产转业的时候要配置以其他的辅助措施,引导渔民自己退出海洋捕捞业,例如建立渔民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就业指导,对转产转业的渔民给以生活部贴等等;同时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建立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竞争,优胜劣汰,使渔民自主择业,自己选择退出方式,从而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4双转政策的补助对象不明确
国家实施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对象是渔民,所以对于渔民这个概念我们必须首先明确。

虽然任何公民,商业机构以及外国人和公司都可以在我国从事渔业捕捞,但我国的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对象应该是传统意义上渔民。

根据我自己的理解我认为所谓的专业渔民是世代生活在渔村且一直以捕鱼为生的才是渔民,至于原“非专业渔民”的人员成为渔民家庭的成员(入赘女婿等)而下海捕鱼的,这些可以由当地渔民协会视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渔民入会条件来确定。

[3]另外,对于“船老大”和“渔工”也要区别对待,都要顾及,例如在渔船报废项目上,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渔船报废专项补助的对象是渔船的所有人,即该船的股东,而没有考虑在渔船上的雇工,可见,现行的渔船报废补助政策仅仅注重渔船的产权,却忽视了渔民的渔业权。

[4]
3.完善我国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建议
任何一项政策从它的提出、实施到产出,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要正视其中的不足之处,随着时间的发展来不断修改、
完善它。

3.1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
渔民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农民还不一样,农民还有土地可耕种,而渔民只能依靠海洋生活,没有任何的生活保障,更何况在渔业资源日渐衰竭的今天,渔民的生活更是苦不堪言。

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视。

同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要根据沿海各地的具体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而不能一刀切,忽视现实的因素,做到分类指导,合理布局,做到减船、转产转业、保护恢复资源并重。

3.2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政策扶持力度
①要落实转产转业的各项补助资金,例如对渔船的报废拆解的补助,对渔业税费减免的资金
②加强对渔民培训补助政策。

通过农业部渔民转产转业培训专项资金及地方培训补助政策的实施,帮助受训渔民掌握一技之长和提高就业能力
③实行渔民税费减免政策。

在沿海各地取缔违规涉鱼收费,在办证、纳税方便,给予优惠和减免;四是对从事海水养殖的渔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3.3积极发展旅游业和休闲渔业
现代渔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面对海洋资源的衰竭,必须调整渔业发展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培植龙头企业,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海产品,同时加大滨海资源的开发,促进渔民的
增收、转型,从传统的以打渔为生的渔民变成真正的“上班族”,这样才能更好的吸纳更多的转业渔民,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完善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坚决依法办案,处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同时针对我国渔业资源的特点,进行渔业权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一项符合我国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渔业权制度。

3.5落实渔业权保障渔民权益,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在城市已经有了医疗、养老、就业等保险制度,农村也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渔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工作,渔民,特别是老年渔民,病残渔民等弱势群体还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广大渔民最迫切的要求。

只有渔民的医疗卫生、就业、养老等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才会得到根本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刘舜斌.制度、国情、政策与渔业问题[j].海洋渔业.
[2][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1996:161
[3]刘舜斌.渔业权研究ii[j].中国渔业经济,2009,1(27).
[4]韩立民.渔业经济前沿问题探索.海洋出版社[m].2007:143.
作者简介:
程亚峰(1987-),男,浙江海洋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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