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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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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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中确定全国煤炭建设规模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 总量,及时掌握省级政府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实行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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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
国家规划矿区 内新增年生产 煤炭司 能力低于120万 吨(不含)的 煤矿项目核准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 有关工作的通知》,适时对电力项目优选办法(包括优
督。
选流程、评选标准、评分细则等)的制定、项目优选情
1.纳入国家规划(背压机组除 外)。
2.公示项目优选结 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
况和优选结果以及研究采纳有关公示意见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4
电力司
热电站项目核 准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通过国土预审。 4.出具热电联产规划。 5.取得环保、节能、社会稳定 、文物、军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
按照《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 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的实 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 业总体布局方案》的要求开展 工作。
2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Biblioteka 工作流程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纳入国家规划。
1.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明确各地火电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各地根据国家下达 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
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
管。
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
4.监管机构公开受理有关投
由。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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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X.依法依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X.科学有效监管。

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

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X.公开公平监管。

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

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X.智慧智能监管。

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X.包容审慎监管。

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包容审慎态度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新兴经济不断创新发展。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流程和方式,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实施以信用和信息化为基础的精准监管、以鼓励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包容审慎监管、以风险类别为依据的差异化监管和以协同高效为原则的联合监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与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要求相匹配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健全新型监管制度,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基本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2年至2024年,重点推进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监管技术改造升级和标准化建设,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标准化;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居于全国前列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公开公平。

推进监管信息依法公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分级分类。

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根据信用分级分类和不同领域特点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四)坚持包容审慎。

鼓励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合理观察、引导、规范经营行为,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五)坚持科学高效。

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经营干扰最小化。

(六)坚持寓管于服。

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营造利企便民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积极构建以全市“监管一张网”为支撑,以“三清单一计划”为基础,以审批监管联动、事权履职联动、部门执法联动、监管评估联动、响应惩戒联动、协同共治联动为重点内容的“1+4+6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实施方案:一、加强机构建设及规范监管程序1.成立事中事后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2.建立监管数据库: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监管数据库,实现对企业的全面信息录入,并利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从中发现潜在的、存在的违规行为。

3.规范监管程序: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程序,包括对监管对象的认定、监管事项的确定、监管周期的安排等,确保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二、强化监管手段及加大监管力度1.实施现场检查: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通过抽查和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和文档等来发现和防止违规行为。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监管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图表和指标的展示,快速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问题。

3.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监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针对重点行业,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不违规操作。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1.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及时共享信息,减少重复办事,提高监管效率。

2.建立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参与对企业的监管工作。

通过信息交流、经验分享等方式,提高监管的整体水平。

3.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活动,了解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方法,借鉴其好的做法,提升我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增加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监管政策和措施,增强社会的监管意识和参与性。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9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精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到2021年底,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实施"照单监管"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形成"一张清单"管监管,防止超出清单的随意检查、越权执法。

(二)明晰主体责任厘清"审管一体"、"审管分离"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下放审批权、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落实监管职责。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是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及其事后,对被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管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平、透明和高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

首先,应当成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该部门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明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和权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该部门还应当对行政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制定相关的监管指标和标准。

三、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为了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

首先,可以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数据库,记录和整理有关信息和数据,方便分析和研究。

同时,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还可以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四、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协调与合作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对于跨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可以建立与社会机构和专家学者等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智慧,提高监管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于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和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协调与合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了增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审批流程、标准及办理时限等,使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审批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我市加快建设“五个xx”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职责法定。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行政审批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增强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后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对其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取消的投资类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公共利益、行业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强化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对投资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监管;加强对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监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呼政字〔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呼政字〔2016〕272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

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三)审监分离。

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别由不同的科室行使,形成审批与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三、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23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寒办发〔20XX〕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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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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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明晰,权责一致。

依法界定、科学划分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

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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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透明,高效便民。

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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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蠡政办字〔201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转变,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是全面监管,依法依规对责任内的安全生产领域进行全面监管,一管到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协同监管,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四是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是信息共享,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平台,将监管信息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实时反馈。

二、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三)监管事项。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蠡县安监局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备案事项5项。

根据职责,蠡县安监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

1、行政许可事项(2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没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行政备案事项(5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明确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二)坚持公平公开监管。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公平监管,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加强对临武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临武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职责权限县民政局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

1.材料审查。

审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

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浙质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浙质发〔2018〕8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情况和质监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机关对外履行监管职能,即对申请人、获证人行为的合法性监管;二是监管机关内部层级监管,即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包括受委托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三是实施行政审批机关的同级内部监管。

省市县三级部门应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

省局负责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及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局应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省局负责完善考评员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事中事后监管。

省局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规范,直接负责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市县局负责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及《北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东城区营商环境,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住东城区功能定位,树牢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化“五个东城”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的要求,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组织机构(一)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常务副区长王清旺副区长杨锟副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局的主要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科信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金融办、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网格中心、区民宗办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各项任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研究确定事中事后监管争议事项,明确监管执法边界,推动解决重大问题。

三、主要任务(一)夯实监管责任1.明确监管职责。

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x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人、、企业、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申请人申报内容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决定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个人、法人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通过对个人、法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对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安全制度、安全设施是否齐全;
2、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1日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按照国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

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审批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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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篇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证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职权名称: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单位:一、监督检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他设施审批)(公章)篇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来自: 小龙文档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

1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2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3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及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4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5篇三:0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粮食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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