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锅炉房设计规程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一79(试行)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79)建发设字第607号(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79)冶色字第3380号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
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锅炉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 67页)

丹东元宝区金山镇供热工程锅炉房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第一章编制依据及说明一、编制依据1、丹东元宝区金山镇供热工程招标文件。
2、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研究院的?丹东元宝区金山镇供热工程?施工图纸。
3、施工图要求的施工标准标准、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验收标准标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图集等。
4、本次招标的有关说明及文件。
5、施工现场实际勘察情况。
6、公司实际施工技术装备能力。
7、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二、编制说明1、本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的工程范围以及该工程的特点,结合我工程部的施工能力及技术装备情况,并与有关人员反复讨论,研究而进行编制的。
2、在编制过程中,注重于:主要部位施工方法;工期方案;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动力安排方案;主要机具安排方案;保证工期、质量、平安和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等。
其他只作简要说明。
3、人员组织机具投入及目标制定等是根据我公司的综合能力及现实状况编制的。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特点一、工程概况1、建设单位: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丹东工程部2、设计单位: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3、地质单位:辽宁省地质矿产局辽东勘察院4、监理单位:丹东通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5、施工单位:丹东市隆宇建筑工程6、本工程设计为 5 台46MW共计230MV热水锅炉房。
包括主厂房区域、电气设施、输煤系统、除灰及除尘设施、供热及辅助〔附属〕生产建〔构〕筑物等。
7、本工程建筑占地面积为6825.39㎡,总建筑面积为11470.53㎡,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结构平安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耐火等级二级。
8、本工程根底为螺旋钻孔桩根底,桩径D=600mm,桩长不小于10m,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花岗岩层,桩端进入持力层不小于1m,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为1000KN。
屋面为钢结构〔钢梁、钢屋架〕,屋面板为岩棉夹芯彩钢板。
2、建筑结构概况1〕型钢、钢板:Q235、Q235-B。
电锅炉房运行规程

电锅炉房运行规程1. 目的本运行规程的目的是确保电锅炉房的安全运行,并提供操作指南,以便保证锅炉的高效使用和维护。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具备电锅炉房操作资质的人员,包括工程师、操作员等。
3. 运行要求3.1 资料要求- 确保电锅炉房的相关资料齐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保持锅炉房日志的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
3.2 设备要求- 锅炉房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安全可靠。
-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3 安全要求- 确保锅炉房内的通风系统良好,保证燃烧的充分氧气供应。
- 锅炉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确保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完好,并定期检查电气安全。
4. 运行程序4.1 开机启动- 在运行前,检查锅炉房的设备是否正常,如泵、风机等。
- 确认水位、压力等指标处于正常范围后,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开机启动。
4.2 运行监控- 在锅炉运行期间,保持对水位、压力、温度等参数的监控。
- 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记录。
4.3 关机停机- 在停机前,逐步关闭锅炉的供水、燃油等系统,使锅炉处于安全状态。
- 关闭锅炉后,对设备进行检查,清除积存的污垢等。
5. 应急处理在突发情况下,如锅炉故障、火灾等,运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告相关部门。
6. 运行记录运行人员应定期填写运行日志,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维修记录、异常情况等,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7. 管理责任锅炉房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设备维护、操作员培训等。
8. 附则本规程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电锅炉房的运行具有指导意义。
如有违反规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电锅炉房运行规程,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

锅炉房监察规程里有的,不小于建筑面积的10%,,地下锅炉房按锅炉外轮廓投影线向外扩展lm的总面积10%的泄爆面积考虑,采用泄爆竖井时,净面积应大于泄爆面积的1.2倍《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有专门的章节对锅炉房进行基本要求的规定。
两个规程基本一样。
一、锅炉房与其他建筑明显的区别是:1、防火等级要求较高,一般要达到一、二级的耐火等级;2、要有一定的泄压面积,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3、所有门窗要向外开;4、一般采用轻质屋顶,其他结构的屋顶要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5、要有足够的照明;二、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师、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聚集人多的房间”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
“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不应与住宅相连”也是指结构上不是一体。
至于两者的间距,尚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锅炉房的要求如下: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3、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5、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6、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的补充解释性说明及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参考条文(2009年3月)1. 《锅炉房设计规范》1.1 总则新版规范适用范围:蒸汽锅炉扩大至75t/h,热水锅炉扩大至70MW,工作压力没变;不适用于余热锅炉、拉圾焚烧炉、电热锅炉、导热油锅炉和直燃机炉。
HGT 20680-2011 锅炉房设计工艺计算规定 宣贯材料

总说明__计算规定来源根据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工业协会(中石化科协发[2007]12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由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全国化工热工设计技术中心站、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华电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工程公司、设计院或热能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对原《化工企业锅炉房设计计算规定》(HG/T20680-1990)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更名为《锅炉房设计工艺计算规定》,标准号(HG/T20680-2011)。
总说明__与原规定的对比本修订工作参与行业、单位广泛,对原规定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规定与199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该规定更名为《锅炉房设计工艺计算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设上限;锅炉出口额定蒸汽压力扩大到不大于9.81MPa,额定出口蒸汽温度扩大到不高于540℃;该规定主要新增计算内容包括:锅炉房炉型选择,风机类型选择,锅炉加药系统、制粉系统及设备选型,燃烧计算中新增燃油、燃气锅炉,以及燃油、燃气系统计算及除尘系统选型,设备选择等。
在规定的主要章节前言叙述中,增加了计算的基本规定,如计算项目、计算原则和要求、基本公式、公式中某些重要参数的取值、计算方法及依据等。
总说明__修订后规定的组成修订后的《计算规定》由正文10章、条文说明和14个附录组成,正文为:1总则;2锅炉房热负荷及锅炉设备选择计算;3燃料燃烧计算;4热力系统及设备选择计算;5烟、风系统及风机选择计算;6制粉系统及设备选择计算;7除尘及除灰渣系统计算;8烟气污染物排放和烟囱工艺计算;9燃油锅炉、燃油系统及设备选择计算;10燃气锅炉、燃气系统及设备选择计算等十章。
1 总则本章对《计算规定》进行了原则性说明。
本《计算规定》对单台锅炉规模和参数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原《计算规定》单台锅炉规模不大于65t/h(即属于小型锅炉房设计),蒸汽参数调整为额定压力不大于3.82MPa、额定蒸汽温度不大于450℃(即中压锅炉),修订后的规定对单台锅炉规模没有进行规定,蒸汽参数调整为额定压力不大于9.81MPa、额定蒸汽温度不大于540℃。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1.建筑布局:火力发电厂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合理布置各个建筑物和设备,以确保生产流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布局要考虑火力发电厂的供水、供电、排烟、供热等系统,以及道路、铁路、船坞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
2.建筑结构:火力发电厂的建筑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以应对自然灾害和异常工况带来的荷载。
建筑结构材料要选择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并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3.热工系统:火力发电厂的热工系统包括锅炉、汽机、凝汽器、冷却塔等设备。
建筑设计中要确保热工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并根据锅炉排烟温度、锅炉排放标准等要求,合理设置烟囱和排烟系统。
4.配电系统:火力发电厂的配电系统要根据电力负荷需求设置合理的变电所、配电间、低压开关柜等设备。
配电系统的设计要满足设备运行的需要,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给排水系统:火力发电厂的给排水系统包括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
给排水系统的建筑设计要满足供水、排水和废气处理的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排放的环保要求。
6.消防系统:火力发电厂的建筑设计要考虑消防设施的布置,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栓系统等。
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满足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需要,确保发电厂的安全运行。
7.环保设施: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要考虑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烟尘、废水和废气的治理设备。
环保设施的设计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安全设施:火力发电厂的建筑设计要考虑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备、逃生通道、防火、防爆和防雷等设施,以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9.办公和生活设施:火力发电厂的建筑设计要考虑办公和生活设施,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食堂、医疗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设计要满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0.可持续发展设计:火力发电厂的建筑设计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包括节能设计、水资源利用、排放减少等。
建筑设计要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
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

锅炉房监察规程里有的,不小于建筑面积的10%,,地下锅炉房按锅炉外轮廓投影线向外扩展lm的总面积10%的泄爆面积考虑,采用泄爆竖井时,净面积应大于泄爆面积的1.2倍《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有专门的章节对锅炉房进行基本要求的规定.两个规程基本一样。
一、锅炉房与其他建筑明显的区别是:1、防火等级要求较高,一般要达到一、二级的耐火等级;2、要有一定的泄压面积,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3、所有门窗要向外开;4、一般采用轻质屋顶,其他结构的屋顶要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5、要有足够的照明;二、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师、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聚集人多的房间”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不应与住宅相连”也是指结构上不是一体。
至于两者的间距,尚无明确规定.二、关于锅炉房的要求如下: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3、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5、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6、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的补充解释性说明及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参考条文(2009年3月)1。
锅炉房设计

【其次部分】锅炉房设计总说明一、锅炉房建筑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5、《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6、甲方审定的设计方案。
(二)、设计概述:1、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76.23平方米,基底面积176.23平方米,为2T的热水锅炉。
建筑层数为一层钢结构,高度6.15米。
2、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场地为二类,环境类别一类,火灾紧急性分类为丙类。
3、设计运用年限为二十五年,设计地震基本烈度为八度,地震加速度0.2g,地震分组为三组。
4、主体结构选型为钢结构。
岩棉夹心彩钢板屋面、岩棉夹心彩钢板墙体。
(三)、屋面工程1、型钢屋架及钢梁钢檩条接受现场焊制.屋面板为100厚蓝色岩棉夹心彩钢板。
心彩钢板屋面建筑构造见 01J925-1屋面紧固件连接详图 01J925-1-12-14屋面檐口详图 01J925-1-21屋面屋脊详图 01J925-1-262、本工程防水等级三级,设计运用年限为10年。
(四)、门窗工程1、门窗玻璃的选用遵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和《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发改委<2003>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门窗尺寸表示洞口尺寸,门窗加工尺寸要依据装修面厚度由承建商予以调整。
3、门窗选料、颜色、玻璃见“门窗表”附注。
4、窗户选用铝合金推拉窗中空玻璃(6+12+6)组合窗(五)、建筑节能设计1、建筑外墙保温做法选用甘肃省<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构造图集>DBJT25-89-2001(001J-107),保温验收材料选用岩棉夹心彩钢板,墙体保温做法见甘2001J204-57-2。
2、屋面接受100厚岩棉夹心彩钢板,外墙120厚接受岩棉夹心彩钢板。
二、锅炉房结构设计说明(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主结构设计运用年限为50年;建筑平安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2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特征周期0.45s。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JB/T 10354-2002)工业锅炉运行规程最后更新:2005年12月11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业锅炉运行规程【JB/T 1035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运行前的准备、启动、运行与调节、停炉、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小于3.8Mpa,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㈨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 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
电加热锅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576 工业锅炉水质GB4272 设备及管道保温导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8292 生活锅炉经济运行GB/T18342 链条炉排锅炉用煤技术条件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3.1 使用管理的要求3.1.1 锅炉设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必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锅炉房应符合GB 50041的规定。
3.1.2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
3.1.3 锅炉使用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a)法规与文件: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5)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8)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度和下发的其它文件b)锅炉房技术资料: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2)水、汽、风、烟、燃料各系统流程图:3)热力管网系统流程图;4)逻辑控制图;5)锅炉及附属设备操作规程;6)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前言本规程是根据SDGJ4—87《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修订而成的。
本规程由范围、引用标准、总则、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建筑、燃料和除灰建筑、化学建筑、辅助建筑、附属建筑、厂区生活建筑共11章5个附录组成。
根据火力发电厂内不同工艺系统,分别制订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原则及标准。
本规程章、节内容修订情况如下:第4章基本规定:4.1节建筑模数协调,取消主厂房模数的规定;4.5节节名改为建筑热工与节能;4.6节节名改为建筑构造,取消装修内容;增加4.7节建筑与抗震。
第5章主厂房建筑:5.2节集中控制室改为集中控制楼。
第7章燃料和除灰建筑:将原5.7节运煤控制室和原5.10节运煤生产辅助房间合并为7.6节运煤综合楼;取消原5.4节水运卸煤辅助建筑和原5.9节机车库,本章原12节现减为9节。
第8章化学建筑:将原6.1节化学水处理室分解为8.1节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和8.2节循环水处理车间;增加8.3节卸酸碱站。
第9章辅助建筑:取消原7.3节乙炔站,增加9.3节环保试验室。
第10章附属建筑:10.1节增加培训用房、仿真机房。
第11章厂区生活建筑:将厂区生活建筑划分为9节,以便与《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配套使用。
附录:取消原附录二、附录四,增加附录A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本规程修订总结了90年代以来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的新鲜经验,特别反映了大机组设计的特点;新增和补充了防火设计、建筑抗震、建筑节能条款,以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和适应当前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补充了近年来国内已成熟,并已被设计广泛采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内容;根据电厂容量增大的特点,新增加几个厂区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取消已少做或已外委的建筑物设计;细划分了厂区生活建筑的设计要求;修编条文重视与新颁发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并考虑修改后的技术要求能满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修订后的总条数为318条,比原规定增加49条,新增条数占36%,修改条数占39%,两者共占75%。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
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电锅炉房施工规程

电锅炉房施工规程
本文档旨在规范电锅炉房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施工规程的主要内容:
1. 施工前准备工作
- 确定电锅炉房的位置和布局,满足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
- 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包括电锅炉房的布置、管道网络、电气系统等。
- 准备所需材料和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 检查施工场地的基础设施,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2. 施工过程
- 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设计
要求。
- 严格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 各项施工工序需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 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和测试,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 定期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
难题。
3. 竣工验收与启用
- 确保所有施工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并进行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包括对电锅炉房的安全性、质量和功能进行检查和评估。
- 完成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程序启用电锅炉房。
- 启用后,定期进行维护和巡检,确保电锅炉房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本文档为电锅炉房施工规程提供了基本的指导,但具体施工细节以及法律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遵守。
电锅炉房设计规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电锅炉房设计规程Code for designe of electricboiler plant(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基本规定 (5)4电锅炉房的布置 (7)5电锅炉供热系统 (8)5.1电锅炉及工艺布置 (8)5.2电锅炉 (9)5.3蓄热系统 (12)6供热设备和附属设备 (15)6.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5)6.2热水制备设施 (15)7电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7)7.1锅炉给水设备 (17)7.2 水处理 (17)8电气 (19)8.1电源 (19)8.2电气系统 (19)8.3电能计量 (21)8.4防雷接地 (21)8.5电缆敷设及防火 (22)9 监测与控制 (23)9.1监测 (23)9.2控制 (24)10 化验和检修 (25)10.1化验 (25)10.2检修 (25)11 电锅炉房管道 (26)11.1汽水管道 (26)211.2供热管道 (26)12 保温和防腐蚀 (27)12.1保温 (27)12.2防腐蚀 (27)13土建、采暖通风、给水排水和照明 (28)13.1土建 (28)13.2采暖通风 (28)13.3给水排水 (29)13.4照明 (30)14 环境保护 (31)14.1噪声与振动的防治防 (31)14.2废水治理 (31)14.3绿化 (32)15 消防及安全卫生 (33)14.1消防 (33)14.2劳动安全卫生 (33)附录A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36)附录B动力电缆技术参数表 (38)附录C电锅炉房占地面积指标表 (39)附录D电极式和电极相变式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1)附录E电阻式和电真空/微压相变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2)附录F电磁式和半导体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3)附录G水蓄热式和固体蓄热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4)附录H相变蓄热式和熔盐蓄热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5)本规程用词说明 (46)3引用标准名录 (47)附:条文说明 (49)1总则1.0.1为使电锅炉房设计满足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锅炉房监察规程里有的,不小于建筑面积的10%,,地下锅炉房按锅炉外轮廓投影线向外扩展lm的总面积10%的泄爆面积考虑,采用泄爆竖井时,净面积应大于泄爆面积的1.2倍《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有专门的章节对锅炉房进行基本要求的规定。
两个规程基本一样。
一、锅炉房与其它建筑明显的区别是:1、防火等级要求较高,一般要达到一、二级的耐火等级;2、要有一定的泄压面积,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3、所有门窗要向外开;4、一般采用轻质屋顶,其它结构的屋顶要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5、要有足够的照明;二、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师、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聚集人多的房间”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
“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不应与住宅相连”也是指结构上不是一体。
至于两者的间距,尚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锅炉房的要求如下: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3、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5、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6、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说明的补充解释性说明及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参考条文( 3月)1. 《锅炉房设计规范》1.1 总则新版规范适用范围:蒸汽锅炉扩大至75t/h,热水锅炉扩大至70MW,工作压力没变;不适用于余热锅炉、拉圾焚烧炉、电热锅炉、导热油锅炉和直燃机炉。
电蒸汽锅炉房执行哪个设计标准

电蒸汽锅炉房执行哪个设计标准
电蒸汽锅炉房应执行的设计标准有多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电气设计标准:锅炉房的电气设计应按照国家电气标准进行,主要包括《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2)、《电气设计
安全标准》(GB 50058)、《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等。
2. 锅炉设计标准:电蒸汽锅炉的设计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规范》(GB 150)等。
3. 烟气处理标准:电蒸汽锅炉房的烟气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GB 13271-2014)等。
4. 安全设计标准:电蒸汽锅炉房的安全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主要包括《锅炉房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等。
5. 热力设计标准:电蒸汽锅炉房的热力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主要包括《锅炉房热工计算规范》(DB11/165-2001)等。
6. 建筑设计标准:电蒸汽锅炉房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
以上是电蒸汽锅炉房设计的主要标准,设计过程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锅炉房的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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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电锅炉房设计规程Code for designe of electricboiler plant(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基本规定 (5)4电锅炉房的布置 (7)5电锅炉供热系统 (8)5.1电锅炉及工艺布置 (8)5.2电锅炉 (9)5.3蓄热系统 (12)6供热设备和附属设备 (15)6.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5)6.2热水制备设施 (15)7电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7)7.1锅炉给水设备 (17)7.2 水处理 (17)8电气 (19)8.1电源 (19)8.2电气系统 (19)8.3电能计量 (21)8.4防雷接地 (21)8.5电缆敷设及防火 (22)9 监测与控制 (23)9.1监测 (23)9.2控制 (24)10 化验和检修 (25)10.1化验 (25)10.2检修 (25)11 电锅炉房管道 (26)11.1汽水管道 (26)211.2供热管道 (26)12 保温和防腐蚀 (27)12.1保温 (27)12.2防腐蚀 (27)13土建、采暖通风、给水排水和照明 (28)13.1土建 (28)13.2采暖通风 (28)13.3给水排水 (29)13.4照明 (30)14 环境保护 (31)14.1噪声与振动的防治防 (31)14.2废水治理 (31)14.3绿化 (32)15 消防及安全卫生 (33)14.1消防 (33)14.2劳动安全卫生 (33)附录A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36)附录B动力电缆技术参数表 (38)附录C电锅炉房占地面积指标表 (39)附录D电极式和电极相变式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1)附录E电阻式和电真空/微压相变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2)附录F电磁式和半导体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3)附录G水蓄热式和固体蓄热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4)附录H相变蓄热式和熔盐蓄热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5)本规程用词说明 (46)3引用标准名录 (47)附:条文说明 (49)1总则1.0.1为使电锅炉房设计满足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民用,以电能转换为热能的锅炉房的设计:本规程适用于以下范围内集中式热水、蒸汽电锅炉房:1热水电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05~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6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30℃。
2 蒸汽电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0.07~100 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200℃。
1.0.3本规程不适用于分户式和其他特殊类型的锅炉房设计。
1.0.4电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电锅炉 electric boilers利用电能加热介质以获得规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2 电锅炉房electric boiler plant电锅炉及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3电阻式锅炉Tubular Resistance-type Electric Boiler利用电热元件加热介质以获得规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4电极式锅炉 electrode boiler利用水的高热阻特性,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5电磁式锅炉 electromagnetic heating boiler利用电磁感应为加热源,获得规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装置。
2.0.6电阻式真空/微压相变锅炉Tubular Resistance-type electric vacuum/micro pressure phase change boiler 通过电热管加热水溶液(热媒水)产生常压蒸汽,蒸汽在内置式热交换器管外冷凝,管内的水被加热的设备。
2.0.7 电极式相变锅炉electrode micro pressure phase change boiler利用中高压电源,通过电极加热水溶液(热媒水)产生蒸汽,蒸汽在内置式热交换器管外冷凝,管内的水被加热的设备。
蒸汽最高运行压力小于0.1MPa(表压)的锅炉称为电极式真空/微压相变锅炉,蒸汽最高运行压力≥0.1MPa(表压)的锅炉称为电极式压力相变锅炉。
2.0.8 蓄热设备 heat storage equipment指将电能转换成热能并蓄存热能的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
2.0.9 蓄热介质 heat storage body指蓄存热能的固体或液体等物质。
22.0.10 最高蓄热温度 maximum heat storage temperature指蓄热体设计所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值。
2.0.11 最低放热温度 minimum heat storage temperature指蓄热体实现对外放热时设计最低放热温度值。
2.0.12 蓄热能力 heat storage capacity指蓄热体从最低放热温度加热至最高蓄热温度,所蓄存的热量。
2.0.13 放热能力 heat transfer capacity指蓄热体从最高蓄热温度放热至最低放热温度,所释放的热量。
2.0.14 蓄热效率 heat storage efficiency指在一个蓄热周期内,设计运行工况下,蓄热设备的最大放热能力与蓄热能力的比值。
2.0.15 放热系统循环泵 heat release system circulating pump将电锅炉产生的热能持续向外输送的循环水泵。
2.0.16 蓄热系统循环泵 heat storage and absorption system circulating pump电锅炉正常运行时蓄存工质热能和将电锅炉运行时产生的热能以及电锅炉停运时,从蓄热罐内取出工质热能的循环水泵。
2.0.17 循环取热风机 heat absorption circulating fan使固体蓄热电锅炉内空气强制对流,提取热能的动力设备。
2.0.18 风水换热器 air-water heating exchanger固体蓄热电锅炉中,用于炉内热空气与热网循环水之间热交换的设备。
2.0.19 放热换热器 heat release exchanger指电锅炉本体内循环工质与蓄热工质之间的换热设备。
2.0.20 取热换热器 heat absorption exchanger3指蓄热工质与热网之间的换热设备。
2.0.21相变温度 phase change temperature物质吸收或释放热量从一种物相转变为另一种物相的温度,此温度称为相变温度。
2.0.22 相变潜热 phase change latent heat单位质量物质在一定温度条件下,物相转变时吸收或放出的热量,单位为 kJ/kg。
2.0.23 相变蓄热装置 phase change energy storage device以相变材料作为蓄热介质,传热介质为水、空气或者其他已知比热的流体,无内置热源的蓄热设备。
2.0.24 相变蓄热装置热效率 thermal storage effectiveness of heat storage device相变蓄热装置的放热量与蓄热量的比值。
2.0.25 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DCS):采用计算机、通信和屏幕显示技术,对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控制和保护,实现信息分散,操作显示集中,数据共享的功能。
2.0.26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指以微处理器为核心的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系统装置,采用可编程序的存储器,用在其内部存储执行逻辑控制、顺序控制、定时/计数和算术运算等操作指令,通过数字式或模拟式的输入、输出接口,控制各种类型的机械或生产过程。
43 基本规定3.0.1电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做到近远结合,以近期为主,并按远期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3.0.2 电锅炉房设计应根据供热负荷和电部门的保证程度,结合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等因素确定。
3.0.3 电锅炉房设计应减少电辐射、噪声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0.4电锅炉房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供热负荷、电力条件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电锅炉房:1 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采暖负荷和生活热水负荷,不属于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水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其他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条件的。
3 现有燃气集中供热范围内增设气电互补、多能互补的锅炉房。
4 低谷时段采用电能蓄热方式供热的锅炉房。
5 结合利用空气源、地源、水(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采用电驱动热泵的组合供热的锅炉房。
3.0.5 热负荷计算、锅炉容量(台数)、供热介质(参数)和室内外供暖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0.6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电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
3.0.7 电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检修和生活设施,当与所属单位或5邻近的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64 电锅炉房的布置4.0.1 电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确定: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 应综合考虑电网的电压、供电可靠性及接入可行性。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 应有利于减少噪声和电磁辐射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并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要求;7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8 电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9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电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0.2 不同容量锅炉房占地面积指标,详见附录C电锅炉房占地面积指标表。
4.0.3 电锅炉房布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及检修的要求。
4.0.4 电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大型蓄热装置不宜放在人员密集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