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债权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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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得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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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重要分类: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 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 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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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特别规定得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 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 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书面方式)、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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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 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 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 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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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 项。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不 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 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 物。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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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 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所谓债务人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所为的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 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的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益 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无偿行为的撤销,不要求主观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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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2002年4月29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约 定2003年4月29日还本付息。2003年1 月,甲财产状况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 转让给其友丙。现债务到期,乙要求甲偿还 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 发现甲的财产所剩无几。此时,乙可向法院 起诉要求撤销甲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 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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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保全与担保
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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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被同村人开车撞了,但车是面粉 厂的车,为赔偿一事张某他们交涉,无果, 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胜诉,要求司 机和面粉厂赔偿张某损失。当张某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时,司机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张 某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面粉厂的财产,但面 粉厂已将自己的财产卖给他人,张某如何保 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 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4)保全债权的必要
第七讲 债权法
一、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发生的原因 (三)债的重要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债的保全与担保 二、无因管理之债 三、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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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与特性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 付或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 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 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 是债务人。”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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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2002年4月29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约 定2003年4月29日还本付息。现期限届至。 乙要求甲还款时甲说无钱可还,但乙于5月 1日得知丙欠甲7万元且早已于4月到期,而 甲一直未向丙索款。而且乙要求甲向丙索款 却遭甲拒绝。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 行使甲对丙的权利。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给付金 钱、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等。
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能够用 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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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发生的原因或根据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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