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债权法 ppt课件
债权法ppt课件
内容
实现方式
物
义务主体
权
与
债
效力
权
客体
存续期限
支配权
请求权 绝对权
相对权 对世权
对人权 排他性、优先性
相容性、平等性 特定、独立、有形的物
债务人行为——给付 永久性
有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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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售登记的商品房。 物权债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得对
抗第三人。
这世界是变 化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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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奶放入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 某不知所以,取而弃之。张某与王某间是否构成债的 关系?
2、上例中,张某多次取奶用之,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 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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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含义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
性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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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原因
按
份 之
标的
债
与
连
带
效力
之
债
法定求偿权
多数债都是,无需特别约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标的必须为可分,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无需可分,但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在应得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债权人都可请求全部,债务人都清偿全部
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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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债务
• (一)对外效力
☆ 债权人的权利:
可以约定债成立时转移, 无约定的交付时转移
交付时转移,或特别约定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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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本章重点) • 属于多数人之债,按照多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不同状态再划分。(通则86、87条、148条、合同法 90条) •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 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义务。 •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 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一方中某一人发生效力 的事项,对于该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债权法教学》课件
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实现债权
债权担保:债权人通过设立担保,确保 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方式的运用
抵押:以财产为担保,如房产、车辆等
定金:以金钱为担保,如预付款、订金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担保人
债权转让: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保护
债权
债的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时效等 债的消灭方式:自然消灭、法定消灭、约定消灭等 债的消灭后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丧失债权,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的消灭程序:通知、确认、登记等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A因债务人B未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B履行债务。法院判决债务人B履行债务,但债务人B无 力履行。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 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债权法精品课件.ppt
主讲人: 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教材:肖燕主编《债权法》浙江大 学出版社出版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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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简历
包哲钰,男,1963年4月生,法律硕士,兰 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 师。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 事民商法的教学研究,系统讲授过民法学、合 同法、债权法学等多门专业课程,先后获得兰 州商学院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十佳 、教书育人奖等教学成果奖励。
实质债权法: 债权法特征: 1.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交易 法); 2.债权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债权法的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私法、契 约自由、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 20240/1./23 债权法是富有共性的法律(国际趋同性)8
三、债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1、债权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区分、债的分类等。
[教学内容]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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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论
一、学习债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1、债法制度内容广泛,学习过程中应用到民法
总论及物权法的原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 综合性,应具有较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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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能 够准确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并具备法律思维和 法律推理能力,应用所学的债权法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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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法的体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民法典,并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
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共90页PPT文档共92页
60、生活的道路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共90页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债法课件第1讲至第7讲
▪ 债的标的可以依法律规定,也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而 自由设定。债的关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时,给付须具 备以下条件:
• (1)适法 ;(2)确定(至少履行时);(3)适格 :私法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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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3.给付的形态:
▪ (1)交付财物 :eg.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 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 有物返还
债法
(法学双学位·2010年版)
主讲人:周玉辉 博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授课提纲
▪ 第一讲 债的一般
▪ 第二讲 债的分类
▪ 第三讲 债的发生
▪ 第四讲 债的效力与履行
▪ 第五讲 债的保全与担保
▪ 第六讲 债的移转与消灭
▪ 第七讲 典型合同
▪ 第八讲 侵权责任一般
▪ 第九讲 过错责任
▪ 第十讲 危险责任
▪ 第十一讲 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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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债的一般
▪ 授课纲要
• 第一节 债的概念 • 第二节 债的结构 • 第三节 债的本质与相对性 • 第四节 债法的体系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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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念
▪ 授课导言
• 引例:
▪ 1.乙与甲商场约定以五万元的价款购买五台海尔冰柜,三日后交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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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二)债务
• 债务,是指基于债之关系,特定人向对方依债的 目的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1.债务须以给付为内容 • 2.债务具有财产性 • 3.债务具有相对性 • 4.债务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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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债权法概述1.1 债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3 债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4 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债的要素2.1 债的定义与分类2.2 债的主体2.3 债的内容2.4 债的客体第三章:债的设立、变更与消灭3.1 债的设立3.1.1 合同之债的设立3.1.2 侵权之债的设立3.1.3 其他债的设立方式3.2 债的变更3.2.1 债的主体的变更3.2.2 债的内容的变更3.3 债的消灭3.3.1 履行3.3.2 解除3.3.3 抵销3.3.4 提存第四章:合同法总则4.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4.2 合同的订立4.3 合同的效力4.4 合同的履行4.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5.1 合同的保全5.1.1 代位权5.1.2 撤销权5.2 合同的担保5.2.1 保证5.2.2 定金5.2.3 抵押5.2.4 质押5.2.5 留置第六章:合同的履行6.1 履行原则6.2 履行期限6.3 履行地点6.4 履行方式6.5 履行障碍与补救第七章: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7.1 买卖合同7.2 租赁合同7.3 融资租赁合同7.4 借款合同7.5 赠与合同7.6 服务合同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8.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2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8.3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4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侵权责任法总则9.1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9.2 侵权责任的原则9.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9.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9.5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章:特殊侵权责任10.1 产品责任1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3 医疗损害责任10.4 环境污染责任1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11.1 债权转让11.1.1 债权转让的条件11.1.2 债权转让的效力11.2 债务转让11.2.1 债务转让的条件11.2.2 债务转让的效力11.3 债权债务的继承11.3.1 继承的条件11.3.2 继承的效力第十二章:债权保障措施12.1 债权人代位权12.2 债权人撤销权12.3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12.4 担保物权12.4.1 抵押权12.4.2 质权12.4.3 留置权12.5 保证第十三章:债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13.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适用14.1 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关系14.2 民事诉讼的程序14.3 民事诉讼的证据14.4 民事诉讼的执行14.5 民事诉讼的期限第十五章:债权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15.2 典型债权法案例分析15.3 实践中的债权法问题与解决对策15.4 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债权法》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合同法总则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总则和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教学债权的概述PPT学习课件 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二、债的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
需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若不能产生损害赔
偿责任,则非民法上的债,如“人情债”“孽
债”。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相对性是债的基本特征之一,债权人的权利 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只 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故意烫伤手指,毁坏食指的指纹,借以否认签订过
借款合同。
你的意见呢?
第三节 债权的发生原因和分类
一、 债的发生根据
(一)债的发生根据的概念
债的发生根据
是指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法律事实。
(二)我国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 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 受损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 拾得遗失物;《合同法》第42条规的缔约过失也为 债的发生原因。
问:甲乙、甲丙、乙丙、丙丁之间各发 生了什么法律关系?
分析提示
1、甲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双方形成 “合同之债”。
2、甲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
债,甲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3、甲与乙之间还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甲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
4、乙与丙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无
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可请求收益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1、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
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二是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另一方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三是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侵权之债是指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抵消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效力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
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领取提存物,则视为放弃其权利。
详细描述
侵权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VS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获利方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
债权的发生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词
合同之债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
包括现实履行和替代履行。现实履行是指债务人直接履行其义务,而替代履行则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债的关系,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债权法的价值则在于保障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 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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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不受他 人意志的支配和干涉。
免除
总结词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消灭债权 债务关系
详细描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 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 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全部免除是指免除全部 债务,部分免除是指免除部分债务。免除应 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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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护与救济
债权保护与救济概述
使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定义
指当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 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 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在撤销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
债权强制执行
债权强制执行定义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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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 德风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债的种类与发生原因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指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种类的物, 当事人双方就种类物中特定部分 的物成立债的关系。
选择之债
指当事人就数种标的物成立债的 关系,至履行时,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标 的物履行的债。
债权法 全套ppt课件
三、对债作出狭义界定的原因
第三节 债的特征
● 所谓的特征,是指债所具有的的那些将债这种法律关系同 其他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或者主要特征。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国家制裁性 (三)法律上的债与道德上的债的区别 (四)法律上的债与自然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 简单债、并列债、 选择债和随意债
一、简单债 二、并列债 三、选择债 (一)选择债的界定 (二)选择债的选择权 (三)有关选择债的特殊法律规则 四、随意债 (一)随意债的界定 (二)随意债的构成 (三)随意债的特殊性
第二节 债的内容之一: 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一)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三)债权是一种强制权 二、债权的特征 (一)债权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绝对性 (三)债权的平等性 (四)债权的期限性 (五)债权的转让性 (六)债权的相容性
三、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债权与人格权之间的联系 四、债权与物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二)债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物权则属于有形财产权 (三)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债权没有追及性,物权则具有追及性 (五)债权具有不受限制性,物权具有受限制性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共同点 (二)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不同点
三、自然债 (一)自然债的性质 (二)自然债的种类
1、因为民事债蜕化而产生的自然债 2、因为道德义务转化成的自然债 3、因为赌债而产生的自然债 (三)自然债的效力 1、自然债的请求力 2、自然债有可能产生给付效力 3、自然债向民事债的转换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
5、清偿的效力
清偿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
权利也随之消灭。
(二)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
灭。
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
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
• 《民法通则》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 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 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 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 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债的发生 (一)基于合同而发生。 广义上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变动民 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 狭义上的合同则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 上的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为 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
一、债的发生
(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行为是 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行为。 (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不当得利是 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 得的利益。 (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是指无法定 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行为。
二、债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 体变更两种情形。 (一)债的内容变更: 1、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 2、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 3、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债权法课件
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 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 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 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 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 债的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 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债的关系不失 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 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 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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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
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 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 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 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 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 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 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 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 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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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 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 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 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 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 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5
二、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
B、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 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 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C、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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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附随义务。
债权总法-PPT课件
(二)债法的特性
–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
身关系法相对。 –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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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的地位
–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
–
–
–
–
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 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 《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 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 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 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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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 – (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 – (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
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 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 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 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 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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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 一、债的主体
此概念有几处不妥 (1)没必要把债的发生原因放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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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表明债的最核心的东西——给付。 (3)没有明确主体的特定性。 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人叫债权 人,负有债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其法律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其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法与合同pptx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强调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独 立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以自由地订立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 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公平原则
强调合同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原则
强调合同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 订立合同以及与谁订立合同。
01
债权法约束的是财产流转关系,不约束身份 关系。
03
债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 调整人身关系。
05
02
债权法只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 约束第三人。
04
债权法具有平等性。
06
在债权法领域,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没有 特权。
债权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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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就有债权制度,但新中国成立后一段 时间内没有独立的济法制建设,于1986 年颁布了《民法通则》,规定了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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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民法典》(物权篇、合同编)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债权法律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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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横向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此密 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债权法与合同ppt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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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债权法 • 合同法 • 债权法与合同法的联系与区别 • 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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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债权法的定义
债权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债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而不是身份关系,以债权债务为基 本内容。
债权法的特征
债权法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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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得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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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重要分类: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 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 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 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4)保全债权的必要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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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被同村人开车撞了,但车是面粉 厂的车,为赔偿一事张某他们交涉,无果, 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胜诉,要求司 机和面粉厂赔偿张某损失。当张某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时,司机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张 某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面粉厂的财产,但面 粉厂已将自己的财产卖给他人,张某如何保 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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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特别规定得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 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 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书面方式)、从合同。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的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益 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无偿行为的撤销,不要求主观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约 定2003年4月29日还本付息。2003年1 月,甲财产状况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 转让给其友丙。现债务到期,乙要求甲偿还 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 发现甲的财产所剩无几。此时,乙可向法院 起诉要求撤销甲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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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 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 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 撤销权消灭”。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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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2002年4月29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约 定2003年4月29日还本付息。现期限届至。 乙要求甲还款时甲说无钱可还,但乙于5月 1日得知丙欠甲7万元且早已于4月到期,而 甲一直未向丙索款。而且乙要求甲向丙索款 却遭甲拒绝。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 行使甲对丙的权利。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 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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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保全与担保
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给付金 钱、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等。
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能够用 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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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发生的原因或根据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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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 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所谓债务人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所为的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 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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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 项。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不 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 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 物。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20%。
第七讲 债权法
一、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发生的原因 (三)债的重要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债的保全与担保 二、无因管理之债 三、不当得利之债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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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与特性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 付或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 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 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 是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