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事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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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熏蒸是粮食保管工作中的一项杀虫工作,在粮食的害虫感染达到一定程度时,在密封条件下,在粮堆中投埋一定量的磷化物,使其与粮食中的水分产生化学反应,释放磷化氢剧毒气体,达到杀死粮食堆中各种害虫与虫卵的目的。

常规熏蒸作业是指磷化铝常规施药法,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常规施药法包括“粮面施药”与“埋藏施药”。

作业过程大体可分为熏蒸准备、制定熏蒸方案、检查气密性、熏蒸施药、浓度检测、药气与残渣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一条总则(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如果使用不当或者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安全。

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规范操作,达到安全、经济、有效,避免发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二) 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 组织准备: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组织作业队伍。

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与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

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与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参加。

并适当安排后备及警戒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首先要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情况。

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与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建造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与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与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

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或者测检记录簿。

(五) 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 (包括粮堆与空间) 分别计算。

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

常用熏蒸剂:磷化铝 (片)含量 58 (%),熏蒸用药量:空间 3-6 (克/立方米)粮堆 6-9 (克/立方米)。

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行为,指导熏蒸作业,防范熏蒸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粮熏蒸作业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定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作业方案进行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作业方案并作出是否备案的过程。

第四条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应当制定熏蒸作业方案,填写《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

熏蒸作业方案和《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各一式两份)一并于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六条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

包括作业地点、起止时间、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作业仓房情况。

包括仓房编号、类型、建筑结构、密闭通风性能、周围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作业仓粮情。

包括储粮种类、数量、水分、杂质、性质、入仓时间、堆存方式、粮温、仓温、仓内湿度情况等。

(四)作业仓虫情。

包括储粮害虫、螨类和有害微生物种类、密度、虫粮等级、发生状态和发生部位情况等。

(五)药剂情况。

包括名称、来源、用药量、施药设备及方式、浓度测定及维持熏蒸浓度的方式、密闭时间等。

(六)参加作业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包括带班领导、现场负责人、熏蒸作业指挥员、操作员、防护员及其身体状况、资质情况、分工情况和熏蒸前培训情况等。

(七)熏蒸效果预测及安全无害化处置药剂残留措施。

(八)熏蒸散气情况。

粮食熏蒸平安操作规程

粮食熏蒸平安操作规程

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平安操作规程熏蒸是粮食保管工作中的一项杀虫工作,在粮食的害虫感染达到必然程度时,在密封条件下,在粮堆中投埋必然量的磷化物,使其与粮食中的水分产生化学反映,释放磷化氢剧毒气体,达到杀死粮食堆中各类害虫与虫卵的目的。

常规熏蒸作业是指磷化铝常规施药法,按《粮油储藏技术标准》规定,常规施药法包括“粮面施药”和“埋藏施药”。

作业进程大体可分为熏蒸预备、制定熏蒸方案、检查气密性、熏蒸施药、浓度检测、药气和残渣处置等五个步骤。

第一条总那么(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有迫害作用,若是利用不妥或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平安。

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标准操作,达到平安、经济、有效,幸免发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预备(二)思想预备:熏蒸前应付操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预备: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组织作业队伍。

检查各项预备工作和平安方法,选择技术熟练,体会丰硕,政治靠得住,有必然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

施药工作,必需由通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把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利用方式的人员参加。

并适当安排后备及警戒人员,一起协作弄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形,制订方案:第一要深切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刻、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和天气形势等情形。

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形。

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一起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信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刻及施药方式。

并把情形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或测检记录簿。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依照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别离计算。

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别离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

经常使用熏蒸剂:磷化铝(片)含量58(%),熏蒸用药量:空间3-6(克/立方米)粮堆6-9(克/立方米)。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doc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doc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HNPR—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制定储粮熏蒸方案,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150吨以上(含150吨),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多个库区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其归属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区的储粮熏蒸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进行储粮熏蒸作业的,应当制定熏蒸方案,并于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储粮熏蒸方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以上材料用A4纸印制,加盖公章,按一式二份报送。

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可在湘粮政务网站()下载或到备案管理部门索取。

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储粮熏蒸方案应当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符合《磷化氢熏蒸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1一、原理我库采用磷化铝片剂自然潮解产生磷化氢气体,然后通过环流熏蒸设备,强制气流循环,促使磷化氢气体在粮堆内均匀分布,达到有效杀虫的目的。

二、磷化氢环流熏蒸作业流程熏蒸准备→施药→磷化氢浓度检测→补药→磷化氢浓度检测→散气→熏蒸效果检查。

三、熏蒸准备熏蒸准备包括:人员组织、粮情检查、制定方案、设置气体取样点、施药装置及药剂检查、环流装置检查、磷化氢浓度检测与报警装置检查和安全防护器具检查等。

(一)熏蒸人员: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储粮害虫防治专业技能,掌握磷化氢熏蒸的基础理论知识,受过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同时要配备2名以上安全防护人员,负责安全防护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粮情检查:在熏蒸前,保管员对粮情进行检查,并根据粮情检查结果,向仓储科长提出合理的熏蒸申请及建议。

(三)制定方案根据粮情检查分析报告,仓储组长进行综合分析,本着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确定熏蒸方式、浓度、密闭时间等方案。

熏蒸方案经仓储科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1、投药方式:(1)从粮面分设多个投药点,可利用盘碟或铺一块塑料薄膜盛放磷化铝片剂。

根据施药点数平均分配药剂用量。

(2)从通风口内投药,根据用药量、通风口数量,平均分配,平摊均匀。

2、熏蒸方式:连续熏蒸方式:根据仓温、粮温、虫种及虫种抗性,连续或断续施药,使粮堆内磷化氢浓度始终保持在有效熏蒸浓度范围,密闭熏蒸14天至21天或28天。

间歇熏蒸方式:根据仓温、粮温、虫种及虫种抗性和害虫卵、蛹的孵化、羽化周期等条件,先施药维持粮堆内磷化氢的有效熏蒸浓度7天至10天后,停止施药5~7天,然后再施药维持粮堆内磷化氢的有效熏蒸浓度7天至10天。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国粮展[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

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

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

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

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

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储粮 熏 蒸 作 业 行 为
国 有 粮 油 仓 储企 业




粮 油 仓 储 管 理 办法
号令

国家发

特 别 是 获 得 省 级规 范

年第
有 关 规定

结合
化 管 理示 范库 称 号 的 企 业 率作 用

要 积 极 发 挥表

省 局 制定 了


山 东 省 储粮 熏 蒸

带 头 履 行 备 案 义务

省级
仪器 设 备 运 行情 况 和 财 务 账




以 上 高 新 区 设 立 扶持 本 地 区 小 微 企业 共 享
立 三 方 信用 档 案
不 良 信用 记 录将 影 响 其

科学 仪 器设备 的 补助资金
业 提供 服 务 支 持
第 十 八条


积极 为 小 微 企
科技 计划项 目
第十 六条



县级 粮 食行
气呼 吸 器 或 长 管 面 具
指 导 熏 蒸 作 业人 员
政管 理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开 展辖 区 内 熏 蒸 备案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按 照 安 全生 产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使
年第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加 强对 辖 区

内 粮 油 仓储 单位
含非 国 有 企 业
的 业务

山 东 省 粮
食 局

指导

宣 传 国 家 和 省有 关 政策 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熏蒸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熏蒸作业的责任人员及职责3、熏蒸药剂的选择和管理4、熏蒸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5、熏蒸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6、熏蒸作业后的处理和效果评估7、熏蒸作业的记录和档案管理11 目的和范围1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减少粮食损失,防止病虫害的滋生和传播。

112 适用于各类粮食储存场所的熏蒸作业,包括粮仓、粮库等。

12 责任人员及职责121 设立熏蒸作业负责人,全面负责熏蒸作业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12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熏蒸药剂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3 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熏蒸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13 熏蒸药剂的选择和管理131 根据储粮的种类、病虫害的类型和程度,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确保药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32 熏蒸药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133 定期对熏蒸药剂进行检查,确保药剂的质量和有效性。

14 熏蒸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141 对储粮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密封性良好,无明显的漏洞和缝隙。

142 清理储粮场所内的杂物、垃圾等,保持环境整洁。

143 准备好熏蒸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如熏蒸剂投放装置、检测仪器、防护用品等。

144 张贴警示标识,告知周边人员熏蒸作业的时间、范围和注意事项。

15 熏蒸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151 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准确投放熏蒸药剂,确保药剂均匀分布。

152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定时对熏蒸场所内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保达到有效熏蒸浓度。

15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

154 设立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域。

16 熏蒸作业后的处理和效果评估161 熏蒸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通风散气,确保场所内的熏蒸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标准以下。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格式: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 储粮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格式: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 储粮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格式: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由文字材料和《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基本信息表》两部分组成,方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

二、熏蒸作业库区名称、地址,库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熏蒸作业人员总人数和人员名单(含人员资质情况),熏蒸作业指挥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安全员姓名。

四、熏蒸基本情况
(一)计划熏蒸日期,库区天气预报(含气温、气湿、风力、风向、温差等)。

(二)计划熏蒸仓房(廒间、货位)数量,熏蒸粮食数量,熏蒸粮食体积和熏蒸空间体积。

(三)熏蒸药剂名称及用药量,包括粮堆用药量和空间用药量。

(四)熏蒸方式,投药方式、次数,计划密闭时间,散气方式及散气时间。

(五)分仓(货位)熏蒸详细情况,参见《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基本信息表》。

五、熏蒸作业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包括准备工作、人员分工、熏蒸方式、投药方式、补药情况、作业步骤、作业时间、警戒警示、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残渣处理、密闭散气等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七、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制定人、制定时间;方案审核人、审批人意见和签名等。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信息表
备注:本表须与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文字材料同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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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减少储存粮油污染,严格控制粮食熏蒸,规范熏蒸作业管理,保障储粮质量卫生,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概念。

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熏蒸备案机关:是指熏蒸作业实施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向熏蒸备案机关报送熏蒸作业方案,熏蒸备案机关审核书面方案,做出意见的过程。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粮油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第三条江苏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库存粮油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报送备案的熏蒸作业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

包括熏蒸作业地点、熏蒸作业起止时间、熏蒸作业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熏蒸作业仓房情况。

包括仓房类型、建筑结构、密闭通风性能、周围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拟实施熏蒸作业仓的粮情。

包括粮油种类、数量、水分、杂质、用途、已储藏时间、堆放形式、粮温、仓温、仓内湿度和实施熏蒸作业时的当地天气预报情况等。

4.熏蒸药剂情况。

包括来源、种类、用量、施药设备及方式、浓度测定及残渣处理等。

5.参加熏蒸作业的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包括指挥员、操作员、防护员身体状况及其分工任务。

6.熏蒸效果预测及防止药剂残留措施。

7.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情况。

包括防护用具准备、熏蒸仓房周围安全距离及警戒线、值班安排、人员中毒处置、消防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于实施粮油熏蒸作业之前5个工作日内主动进行熏蒸备案。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填写《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表》电子表样,制作纸质材料,连同《熏蒸作业方案》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备案机关,进行熏蒸备案。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储粮熏蒸作业行为,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组织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以下简称“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过程。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储粮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熏蒸方案应当分仓号(货位)或者按熏蒸作业批次制定。

第五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的指导,建立并完善熏蒸作业和药剂存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熏蒸防护和应急救援,防范熏蒸事故,保障作业安全。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熏蒸备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省熏蒸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熏蒸备案工作,指导制定方案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熏蒸备案,无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可向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进行熏蒸备案的单位,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条件,并在“XX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内完成网上备案,备案信息需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二)熏蒸作业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储粮害虫防治专业技能,掌握磷化氢熏蒸基本理论知识,受过磷化氢熏蒸操作培训,能组织和指导磷化铝或磷化氢施药熏蒸作业。

熏蒸操作人员应受过磷化氢熏蒸技术与操作使用培训,能熟练操作有关熏蒸设备和器具。

实施熏蒸及散气操作应2人以上,并至少配备1名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制度范本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制度范本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储粮熏蒸作业,确保人身、粮食、仓房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储粮害虫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法》、《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进行的储粮熏蒸作业。

三、备案内容1. 熏蒸作业前,承储企业应向所在地粮食发展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熏蒸库点、作业人员信息、设备信息、药剂信息、药剂残渣处理说明、熏蒸对象及警戒距离等。

2. 承储企业应根据粮食储存情况,制定合理的熏蒸方案,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经济、有效。

3. 承储企业应开展熏蒸作业岗前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熏蒸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备案程序1. 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承储企业通过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发起熏蒸作业网上备案申请。

2. 粮食发展中心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承储企业发放备案通知书。

3. 承储企业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熏蒸作业。

五、备案管理1. 粮食发展中心应加强对储粮熏蒸作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责令其改正。

2. 承储企业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熏蒸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3. 承储企业应做好熏蒸作业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六、违规处理1. 承储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备案,擅自进行储粮熏蒸作业的,由粮食发展中心责令其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承储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的,由粮食发展中心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制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作为范本,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制度,并报所在地粮食发展中心备案。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备案二、事项类型:其它事项三、设立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

四、实施机构:成都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成都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受理;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成都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作出准予指定或者不予指定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七、结果名称: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八、结果样本: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存放、加工、防疫等设施设备,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效的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和防疫体系,存放、加工、防疫处理等过程符合进境粮食疫情防控及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的“互联网+海关——动植物检疫——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项下进行申请。

申请人无法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可通过纸质材料到成都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登陆“互联网+海关”,网址:)或窗口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成都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十八、预约办理:否十九、网上支付:否二十、物流快递:否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登陆“互联网+海关”,网址:)或成都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天府新区海关: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广州路东段1号绵阳海关: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8号自贡海关:自贡市丹桂大街64号攀枝花海关: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号泸州海关:泸州市蜀泸大道266号德阳海关: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东路209号广元海关:广元市利州区滨河南路91号遂宁海关:遂宁市河东新区灵云路88号海关大楼内江海关:内江市环城路750号乐山海关: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559号宜宾海关:宜宾市蜀南大道东段25号南充海关:南充市顺庆区清源北路127号达州海关:达州市西外塔石路333号广安海关(筹):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桃园路38号二十二、办理时间:成都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二十四、监督电话:成都海关12360海关服务热线附件1: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申请单位:受理海关: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监制。

储备粮仓储熏蒸作业工作流程

储备粮仓储熏蒸作业工作流程

储备粮仓储熏蒸作业工作流程1.1熏蒸作业流程,见附件2,图5.1.2 熏蒸作业管理要求(1)粮情检查及虫粮处理原则基本无虫粮和一般虫粮粮温不超过15℃时,可不作杀虫处理,但应加强检测,做好防护工作。

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上时,应在15天内进行除治;严重虫粮应在7天内进行除治;危险虫粮应立即封存隔离并在3天内进行杀虫处理。

(2)熏蒸方案制定熏蒸作业小组组长根据粮情检查情况,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确定用药量、施药方法、密闭方法、密闭时间和熏蒸人员,制定熏蒸方案,安全员审核《熏蒸作业方案》,报分管主任审批并登录到《粮食熏蒸记录簿》、《粮食熏蒸作业单》,同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熏蒸准备1)安全准备安全员对粮食熏蒸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作业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对有关安全检查项目进行检查,确保熏蒸设施、设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并逐项填写《粮食熏蒸作业单》。

具体检查内容是:①环流风机/阀门。

②施药设备。

③仓房密闭性。

④高空作业平台安全检测。

⑤磷化氢检测仪、磷化氢报警仪、测氧仪、空气呼吸器。

⑥警戒线、警示牌、灭火器、安全绳。

2)仓房密闭保管员对仓房门窗、通风口、轴流风机等部位用薄膜进行密封。

3)磷化氢浓度和密闭时间确定磷化氢熏蒸中要根据不同粮种、粮温、发生虫害的种类、密度、发生状况、害虫对磷化氢的抗性程度等确定熏蒸过程中应达到的最低浓度和计划密闭时间。

合理设置气体取样点,准备气体浓度检测表。

表1. 不同密闭时间、温度和虫种时设定磷化氢浓度参照表单位:ml/m3磷化氢浓度,密封熏蒸时间根据粮食储存时间、害虫死亡的情况等适当延长。

当有强抗性谷蠧集中发生并导致发热时,或有强抗性米象和锈赤扁谷盗时,磷化氢浓度可采用300ml/m3—500ml/m3。

对于书虱大量发生时宜采取长时间密闭熏蒸处理。

4)熏蒸作业小组组长、机械维修员对熏蒸设备、检测设备进行调试、检测,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二、熏蒸前的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三、熏蒸施药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待施药结束,人员全部撤出,查清投药人数后,封闭熏蒸出入门,并做好滤毒罐的使用日期和时间记录;⒋仓内施药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测PH3浓度,测漏、补漏;环流熏蒸按国家粮食局规定的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执行;⒌施药部位应考虑粮堆微气流走向;当平均粮温高于仓温3℃以上时,应在粮堆下层施药;当平均粮温低于仓温3℃以下时,应在粮面施药;新入仓粮食各部位粮温接近,宜采用均匀埋藏施药,并在仓门及四角增加施药点;⒍施药人员按分工进入预定投药部位后,指挥员确认施药人员全部到位就绪后,发出戴防毒面具的讯号;确认施药人员全部戴好防毒面具后,即发开瓶施药的指令,任何人不许提前开瓶施药,一切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四、熏蒸后的处理⒈熏蒸密闭时间在到达规定时间后即可放气;放气时应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上风方向的门窗进行自然通风5-7天,机械通风散气3-5天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收拾药物残渣;在收集药物残渣时,操作要仔细认真,既不可漏掉一处残渣,又不让一点残渣掉进粮食中污染粮食;取出的残渣集中深埋于离居住区的水源50米以外的僻静地方;用过的反应器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管以备下次再用;⒉熏蒸散气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检测仓中残毒,检查杀虫效果,确认仓中空气中无残毒后,方可进仓作业;抽样化验粮食中残毒、粮食水分、发芽率、粮温,并与熏蒸前检测数据作比较;同时采取措施预防害虫再次感染;五、熏蒸操作中应注意事项⒈熏蒸工作必须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了解药剂性能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参加操作经过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⒉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病、肺病、贫血、精神异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或经医生诊断不适合接触毒气的人,均不能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⒊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应迅速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摘下面具休息,严禁在毒气中勉强坚持作业,中毒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抢救;⒋熏蒸作业人员在熏蒸前不准饮酒,在熏蒸或配药中不准吸烟和吃东西;采取磷化氢熏蒸时,作业人员禁止进食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多的食物;⒌参加熏蒸工作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药剂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长袖、长裤工作服,戴手套及穿防滑鞋或胶鞋;⒍投药后,空罐瓶及剩余药剂必须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严禁随处乱放,吸附剂必须收回远离居住区和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深埋;⒎熏蒸投药时,如用磷化铝药物,必须备置苏打、干沙或干粉灭火器;一旦发生自燃,不要慌乱,立即投入苏打并将药袋取出,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严禁用水浇;救火时,抢救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位于上风方向;⒏使用磷化铝熏蒸过程中,如遇大风大雨天,须增加人员现场值班,备好防毒面具;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进行熏蒸或放气;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熏蒸前应切断仓内电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在帐幕内熏蒸时,盛药器皿上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利于气体扩散;用磷化铝熏蒸时,要严防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以免水滴滴入药内引起火灾;⒑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60分钟;工作结束后应适当休息;参加发放药剂、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放气等与毒气接触的人员,按规定发给营养津贴,以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去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⒒熏蒸从投药开始到处理残渣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应有明显标志阻止行人靠近或误进,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熏蒸仓有无漏毒气、冒烟、燃烧等现象;放哨人员必须熟练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⒓要配置适合防治人员的防毒面具专人专用,不宜随意转借;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面具的气密性;六、化学药剂的管理⒈化学药剂要有专用库房储存,药库应建在离办公、居住区和其他人员活动较远的僻静地方,并要坚固、干燥、上不漏雨、下不返潮,能通风、备有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排风,禁止在药库内吸烟、饮食和存放其他物品;⒉领用药剂,必须有批准手续,建立定期检查盘点制度;领用和保管药剂必须派工作认真负责、了解药剂性能的人负责担任;药剂进库要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帐、付有据、药帐相符;⒊药剂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并要遵循推陈出新的原则,禁止硫酸与磷化铝、磷化锌混存;⒋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药箱、药桶、药瓶不得倒放,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发生装置破漏,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运输途中要派了解药剂性能的人员携带防毒面具押运,并防止药剂遭受水浸、雨淋和阳光照射;⒌在收发、运输、储存、使用药剂时,如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抢救,事后要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熏蒸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熏蒸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粮油熏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备案办法,指导督查备案工作。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备案工作。

第四条熏蒸作业按照在地原则实施备案管理。

粮油熏蒸必须从严控制,未经受理机关备案,不得开展粮油熏蒸作业。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应当于实施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熏蒸备案手续,提交《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

熏蒸方案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以杀死粮堆中全部虫种和虫态为目的,分仓号(货位)制订。

内容应当包括:拟熏蒸仓房通风、密闭性能、周围环境等情况,仓内储粮种类、数量、堆放形式、粮温、仓温、气温、仓湿、气湿等;害虫密度、发生状态和发生部位情况,施药方案(种类、用量、施药方式、浓度测定、密闭时间等、蒸效果预测及残渣处理熏等),安全防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分工、应急处置等。

第七条不具备人员资质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可通过协议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熏蒸作业。

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立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在《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发给粮油仓储单位1份,告知备案申请单位。

熏蒸方案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备案,说明理由,责成粮油仓储单位重新办理熏蒸备案手续。

第九条因天气原因不能按时实施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报告调整时间,不需重新备案;熏蒸仓房、药剂品种数量等备案内容作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受理机关可派员到粮油仓储单位检查熏蒸工作准备情况,监督粮油熏蒸作业。

第十一条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熏蒸作业时间变化未及时报告调整的、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受理机关应责令纠正。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津粮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19〕2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粮油熏蒸作业管理,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粮食和物资局重新制定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熏蒸作业管理,杜绝不规范粮油熏蒸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确保熏蒸作业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一)粮油仓储单位: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拥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熏蒸作业人员:受过熏蒸技术培训、熟悉技术操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熏蒸仪器设备、具有初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

(三)熏蒸作业负责人:必须由掌握熏蒸基本理论知识,受过熏蒸技术培训、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的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

(四)熏蒸作业备案机关:是指熏蒸作业实施地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熏蒸作业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向熏蒸备案机关报送《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表》及熏蒸作业方案材料,熏蒸备案机关审核书面方案或现场核查并做出书面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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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日照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油仓储单位
二、受理机构
日照市粮食局
三、办理方式
通过“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审查
四、办理依据
《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实施熏蒸作业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用品的购置发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证明。

聘用人员、租借设备的单位,要提供聘用租借协议或委托熏蒸协议,聘用人员要提供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六、办理流程
1、市直国有粮油仓储单位在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并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市粮食局。

2、市粮食局对备案材料审查,可以对熏蒸作业现场实地核查。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相关表格予以签注。

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给予规范指导,粮油仓储单位可在整改后重新备案。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咨询途径
单位咨询:日照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98号),办理电话:0633-8775519。

附录: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办理流程图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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