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南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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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二、关于总项目的划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

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等;(2)多种经营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秸秆养牛项目、绿色食品项目、花卉项目、海南天然橡胶基地改造项目等,林业部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干果药材调香料基地建设项目、名特优经济林建设项目、花卉项目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2]18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2]18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7.31施行日期2002.07.31文号国农办[2002]181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31日国农办[2002]181号)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颁发后,有效地规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执行中发现存在项目布局不合理、项目安排分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编报不及时和部门间协调不够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项目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的决定设立,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实施部门项目对于发挥行业技术优势、示范服务地方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级农口部门和各地财政(农发)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努力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部门项目建设区域布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中央农口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将部门项目建设布局作适当调整:一是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进一步倾斜;二是与地方项目紧密衔接;三是部门的生态类项目要在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项目建设相重复的情况下,向农业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转移;四是同一部门内的不同项目,也要按投资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调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农计财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1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依据有关专项规划,编报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

农业农村部各项目归口管理司局负责相关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国农办[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国农办〔2005〕30号)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反复征求中央农口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重新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农办外[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外【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拨款资助,用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的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规划、征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和验收等。

第四条国际合作司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核、监督和管理,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具体承办项目征集、评审组织、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决算编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农业国际合作工作有关人员和专家构成。

委员会在外经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六条项目以农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为实施主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
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财[2015]6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农业部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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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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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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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94)国农综字第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办法,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农行分行,土地局。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专项投资,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综合经济活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

凡是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成片造林、开然草场改良、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新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放。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农外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外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开放发展的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管理,更好发挥试验区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探索引领作用,经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农业农村部2021年9月30日附件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管理,更好发挥试验区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探索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是指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筹下,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认定,以地方自主建设为主要形式,以涉农开放政策集成试验、外向农业发展模式探索及农业领域引资引智引技为重点任务的综合性农业园区。

第三条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为农业开放发展政策创设、制度创新提供先行先试的平台,为农业双向投资和贸易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国农业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可推广的政策、可复制的模式和可借鉴的经验,并与国家有关园区、基地等实现“多区叠加”和“政策集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农村高水平开放,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工作。

商务部关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关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关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有关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申请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实施援助项目,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

商务部2016年9月9日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关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申请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以下简称南南基金)实施援助项目,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南基金是中国政府为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设定的各项目标而设立的对外援助性质的基金。

南南基金运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有关合作方开展援外多边合作与三方合作,包括共同设立相关援助领域的子基金,以及探讨公私合营模式的援外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南南基金项目,是指由南南基金资助的,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对外援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提出项目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实施项目的法人,主要包括国内及受援国社会组织、国内外智库及国际组织等等。

农业部:南南合作项目促农作物增产30%至60%

农业部:南南合作项目促农作物增产30%至60%

农业部:南南合作项目促农作物增产
30%至60%
自1996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实施了20余个南南合作项目,带动受援国农作物平均增产30%至60%,提高了当地农业生产能力。

中国政府还向FAO分期捐赠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设立信托基金,用于支持农业南南合作。

农业部副部长屈冬玉在今天举行的中国与国际应用生物科学中心(CABI)战略合作二十周年高层研讨会上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发展合作,国际合作是提高中国农业科技水平的重要手段。

中国至今已与140多个国家以及包括CABI在内的主要国际组织建立了农业交流与合作关系。

中国与国际应用生物科学中心战略合作二十周年高层研讨会由中国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国际应用生物科学中心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农业部——CABI生物安全联合
实验室、CABI东亚中心承办。

原标题:南南合作项目农作物增产三至六成(图)。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农财发[2018]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8.01.04【实施日期】201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8〕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8年1月4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种植业、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重大关键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推进农科教结合,探索产、学、研协同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的机制和模式;事关引领农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模式的试验示范;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和有关推广方式方法创新等。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积极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管理和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林业项目,特制定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林业项目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森林防火、林产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

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的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三、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a. 项目立项需经过全面规划和论证,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在立项报告中应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计划、预算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项目组织a. 成立专业团队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b. 项目组织结构中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权力和沟通渠道。

3. 项目实施a. 项目实施期间,需按照项目计划和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b. 各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进展应及时汇报和评估。

4. 项目验收a.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进行综合验收,评估项目的成果与效果。

b. 验收包括项目成果的质量审定和实绩总结。

四、项目内容1. 林业资源保护a. 制定并落实森林保护规划,确保森林的健康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b. 加强森林监测和防护力度,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2. 林业经济发展a. 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b. 支持农民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品种,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森林防火a. 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强林区的防火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b. 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4. 林产业扶贫a. 发挥林业的扶贫作用,推动贫困地区的林业产业发展。

b. 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贫困户提高林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

五、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供,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中国—乌干达“南南合作”项目全面展开

中国—乌干达“南南合作”项目全面展开

中国—乌干达“南南合作”项目全面展开四川省农业厅【期刊名称】《四川农业科技》【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1页(P37)【作者】四川省农业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四川省为主实施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粮食安全特别计划”框架下的《中国—乌干达农业多边“南南合作”项目》外派专家和技术人员已开赴乌干达开展技术援助。

该项目为期两年,由FAO、中国政府和乌干达政府三方共同组织实施。

其方式是由中国政府选派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赴乌干达实地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活动,帮助乌干达农业发展,以期达到提高乌干达农业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水平的主要目标。

此次赴乌干达执行项目的共有22人,其中我省派出20人,占比91%。

我方外派人员抵达乌干达首都坎帕拉后,分别受到中国驻乌干达大使馆大使赵亚力、FAO驻乌总代表Mr.AlhajiM.Jallow、乌干达农业部长Mr.Tress Bucyanayandi以及分管农业、畜牧和水产的三位副部长的亲切接见。

乌干达读者最多的官方报纸“新视野”11月5日对乌干达农业部长接见项目组全体人员做了题为《中国专家为当地农民提供技术支持》的详细报道。

目前中方人员正在坎帕拉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后将分赴乌干达各级农业机构和研究所开展工作。

四川省参与执行FAO“粮食安全特别计划”框架下的“南南合作”项目已近20年。

截至目前,先后派出了119名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赴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等国家进行农业技术支持和援助,外派人数居全国第二。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已初步建成农业多边“南南合作”项目人才储备、人才培训和人才派出基地,为未来实施外派项目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省外派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受援国不畏艰苦,勤奋工作,为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FAO、受援国及我国农业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做出了贡献。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0•【文号】农计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年以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的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修订印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步规范了项目管理。

但从近两年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我部在《通知》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

农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对项目建设负责。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负责。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省的农业建设项目负责。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整改方案、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发展计划司负责整改工作的布置与协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

对于每个建设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南南合作”项目外派专家、技术员福利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南南合作”项目外派专家、技术员福利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南南合作”项目外派专家、技术员福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黔农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南南合作”项目外派专家、技术员福利待遇的通知黔农发〔2012〕39号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南南合作”项目具有援外性质,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是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重要内容,是农业部国际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省自2003年开始向外派遣农业专家、技术人员,到目前为止已有35人次赴非洲国家执行“南南合作”项目,为我省农业对外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农业部、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国框架下农业领域“南南合作”工作的函》(农外函[2009]14号)和《农业部南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农外发[2011]年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我省外派农业专家、技术员的福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南南合作”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省农委“南南合作”管理部门,跟踪了解所派专家、技术人员在国外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安心在国外工作。

二、为了保证和落实援外人员的国内待遇,各派出单位应保留外派农业专家和技术员出国期间原岗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含奖金)等,保证援外人员在国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对国家规定的调资调级、职称评定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援外人员。

援外人员工作期满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或安排在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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