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并网调度协议官方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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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

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 1 章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

/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电厂:指位于___________ 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

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

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V,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 1 . 7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

(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

1. 1 . 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

(AutomaticVoltageControl )。

1. 1. 9 RTU 指远动装臵(RemoteTerminalUnit )。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 1. 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 1. 12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 1. 13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 1. 14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1 类为立即停运;第 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

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 3 类为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可延至72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 5 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 1. 15 强迫停运:第1. 1. 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 1. 16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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