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发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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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发放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通人社〔L〕〔2010〕177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条件
(一)职业培训补贴和获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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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获证奖励。培训对象因就业需要,一年内再次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仅享受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二)其他补贴
二、审核资料
(一)开班前备案资料
审核内容:
1.登陆劳动业务系统,查询用人单位参培人员录用时间是否在12个月内、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和就业状况,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2.登陆南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查询历年考核鉴定情况;查询相关资料,核实培训人员当年享受培训补贴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获证奖励条件。
3.检查劳动合同是否为劳动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
4.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国家未颁布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工种)的,是否提供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三套不同内容的标准试卷及答案。
同一单位相同专业二次申报,可免报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5.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意识(GYB)培训每班人数是否控制在50人以内,创业能力(SYB)培训每班人数是否控制在30人内。
6.创业培训考核当天进行巡考满意度调查。
审核结果供审核补贴时参考。
(二)申报补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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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
2.汇总
对照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以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结合审核结果正确填制相关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准确核算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经科负责人复查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对定点培训机构代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培训费用、鉴定费用实际支出方确定补贴。
3.复核、核定
汇总表报局复核、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定。
4.资金拨付
(1)用人单位、定点培训机构
通知用人单位或定点机构开具发票或收据。行政事业单位须开具税务发票,发票抬头为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项目为培训补贴,金额为财政局核定金额。发票齐全后连同汇总表原件(两份)交中心经费科转账至用人单位或定点机构账户。
(2)个人
对照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指导补贴对象填写申请表和统一领据,经科复核、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经费科兑付现金。
5.同步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