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暂行规定
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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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广药发〔2007〕14号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三条谈话的对象是学院党委提拔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组织部协助完成。
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负责。
集体谈话应有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第六条谈话程序1(一) 谈话准备1、确定对象:在学院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向纪委提供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 谈话要求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学校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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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开展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是加强年轻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年轻干部的重要手段,对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如下:第一条谈心谈话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
从实际出发,正确看待年轻干部的成绩和优点,认真负责地帮助谈心谈话对象找出缺点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
2.以诚相见原则。
谈心谈话者和谈心谈话对象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交流解决思想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经常适时原则。
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的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善于发现问题,适时告诫、提醒、引导年轻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注重实效原则。
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效果,力求圆满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条谈心谈话对象谈心谈话的对象为年龄在35以下教职员工、近年来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他年轻干部。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方式1.分类负责谈。
分管领导负责每月与分管部门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负责每季度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主要领导负责每年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
2.双向互动谈。
谈心谈话可以是组织安排,各单位的领导成员与年轻干部谈心谈话,也可以是年轻干部个人提出与有关领导约谈。
3.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
一般进行个别谈心谈话,也可以进行集体谈心谈话。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分管领导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每月不少于一次,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领导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时间应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年轻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谈心谈话:1.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2.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3.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出现思想波动时;4.个人或家庭遇到重大变故事项时;5.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本人反馈时;6.有重要信访反映时;7.发现苗头性问题时;8.遇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2024年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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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范文为强化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及自我约束能力,确保林业职能的严格履行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落实,同时发挥中层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构建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为目标,特制定此制度。
一、谈话宗旨深入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扎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严格要求、教育、管理及监督的全方位落实。
通过谈话机制,引导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三观,保持政治敏锐性与清醒头脑,明辨是非,抵御腐败侵蚀,及时纠正潜在问题与不良倾向,以严明纪律、规范言行、促进廉洁从政。
二、谈话形式采取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
三、谈话对象涵盖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及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受到关注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者。
四、谈话内容要点深入宣传廉洁自律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党性党风及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明确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主动接受组织与群众监督。
结合各岗位特点,对干部提出具体而针对性的要求。
还需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反馈与建议。
五、谈话实施流程1. 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安排由局党委与局纪委负责。
2. 谈话工作由纪委书记主持,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3. 对各场站及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实行年度例行制度;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则根据局党委与纪委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求灵活安排。
六、谈话工作要求1. 负责谈话的同志需秉持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认真开展谈话工作。
2. 谈话对象在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确保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与谈话。
3. 对谈话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妥善保存于廉政档案中。
2024年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第一章廉政谈话制度为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深入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依据相关法规与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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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为进一步了解、关心、爱护干部,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正确履职、廉洁自律,密切党群关系,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___为指导,深入_____,本着管人与管事、管思想有机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指导工作、增强合力的目的,有效促进沙兰学校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提升我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干部谈心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敞开思想、双向沟通的原则;真诚平等、互相信赖的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心谈话范围1、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2、校级领导与分管部门领导、分管条线负责人(中层扩大会成员)之间。
3、领导干部与教职工之间。
4、中层干部与所管辖的相关组室负责人之间。
5、中层干部与教职工之间。
四、谈心谈话基本内容着重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和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各种问题和困难的反映,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鼓励干部、群众奋发进取,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
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1、干部职务升降、轮岗交流、退出领导岗位时;2、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3、教师在遵纪守法、师德规范、履职尽责等方面出现问题或家长、学生对教师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4、干部在任职期即将到期或任职期述职考核后;5、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6、干部、群众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7、干部、群众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8、有不团结的苗头或产生矛盾影响工作时;9、在实施重大活动或重要人事安排、岗位变动时;10、干部或群众主动要求谈心时。
五、谈心谈话要求(一)谈心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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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推动干部作风转变,提高干部工作能力,提升学校的组织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适用于全体学校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年级组长等。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对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个别谈话,对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态度,个人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提供思想指导和工作建议。
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及时、真实的原则,旨在促使干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个人素质。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应当与学校的领导干部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六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针对干部的个人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的表现;(三)个人业绩和职业能力的提升;(四)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的纠正;(五)个人需求和困难的解决;(六)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第二章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方式和频率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可以分为定期谈话和不定期谈话两种方式。
第八条定期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定期约见干部进行谈话,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第九条不定期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特殊情况,随时约见干部进行谈话。
第十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频率应当根据干部的工作岗位和层级来确定,高级领导干部的谈话频率相对较高,中级干部次之,基层干部适当。
第三章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程序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应当尊重干部的意愿,信用为本,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机制。
第十二条谈话的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充分、客观、准确。
谈话前,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应当充分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素质,对干部的问题作出预判。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地点可以选择办公室、会议室等相对安静和私密的场所,保证谈话的效果。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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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和防范违纪的现象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谈话制度适用情况1、新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2、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进行诫勉谈话;3、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进行诫勉谈话;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进行诫勉谈话;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谈话制度适用对象学校选拔任用、聘任的全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分工及要求任前廉政谈话,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由校分管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或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进行。
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党委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履行情况及《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谈话的主要内容1、对于任前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2、对于诫勉谈话,向被谈话人指明反映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认识,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谈话人应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或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六条谈话注意事项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2、谈话人至少两人,并使用规定的表格做好记录;3、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4、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5、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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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
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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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干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干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院改、发展、稳定,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干,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三条领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及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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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是指学校对领导干部进行心理和工作方面的交流、倾听、引导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促进学校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的稳定。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谈心谈话的对象:一般是学校的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
2. 谈心谈话的频率和方式: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谈话,可以是面对面的交流,也可以是书面的反馈和指导。
3. 谈心谈话的内容:内容可能涉及工作目标与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个人心理和压力等。
4. 谈心谈话的目的:旨在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引导干部的工作方向和思维方式,帮助干部解决问题和提高工作能力。
5. 谈心谈话的方式:以倾听和引导为主,领导干部可以借此机会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干部队伍的培养壮大。
通过谈话,学校领导可以了解干部的现状和需求,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可以使干部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和重视,提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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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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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
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
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
兰州城市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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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于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了解干部思想状况,交流感情,改进干部思想作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班子团结,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一、谈话范围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指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领导干部遇到下列情况时,上级领导及时、主动地找他们谈话的一项重要制度。
l、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工作变动或即将退休的。
2、领导班子及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动态考核、换届考察、民主评议等工作结束后,需要上级领导向下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反馈情况,或转达群众意见和建议的。
3、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或群众有反映,需要上级领导及时打招呼或提醒注意的。
4、领导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批评教育的。
5、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领导班子不团结、不协调,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或群众有反映,需要上级领导指出和解决的。
6、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挫折,需要上级领导关心帮助和支持的。
7、领导干部本人要求同上级领导谈话的。
8、其他情况需要上级领导谈话的。
二、职责分工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次的干部,采取分级负责、分工实施的方式进行。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由学校党委常委、校领导或组织部谈话,科室干部由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谈话。
三、谈话要求为了规范谈话程序,保证谈话质量,提高谈话效果,谈话应遵循以下要求:1、谈话要以诚相见。
职业技术学院实行领导干部“三谈两述”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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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实行领导干部“三谈两述”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谈两述”制度是指: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任期谈话、定期谈话、离任谈话(简称“三谈”),以及在年度考核时进行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简称“两述”)。
第三条“三谈两述”制度适用于学院正职领导干部和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三谈”制度第四条任期谈话1. 学院领导干部在任职前,由学院党组织对其进行任期谈话,明确任期目标、工作职责和要求。
2. 任期谈话应当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特长、工作经历和任职意向,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期望。
第五条定期谈话1. 学院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谈话,由学院党组织负责组织。
2. 定期谈话主要了解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定期谈话应当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其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条离任谈话1. 学院领导干部在离任前,由学院党组织进行离任谈话,了解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对继任者的建议和期望。
2. 离任谈话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总结经验教训,为学院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第三章“两述”制度第七条口头述职1. 学院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时进行口头述职,报告一年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口头述职应当突出重点,简洁明了,注重反映实际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
第八条书面述职1. 学院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详细总结。
2. 书面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2)工作实绩和亮点;(3)廉洁自律情况;(4)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九条“三谈两述”制度由学院党组织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海南大学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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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纪委、中共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委、教育部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学校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与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工作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职与廉政谈话、日常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几种形式。
第二章任职与廉政谈话第五条凡新任职(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并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
第六条任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部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纪录。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提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廉政谈话由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纪委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纪录。
第十一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五)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任前谈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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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谈话规定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的一种监督、约束和指导干部的方式。
为规范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的工作程序和实践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表面和实质特征的认定,加强对新上任领导干部的指导和帮助,制定了领导干部任前谈话规定。
下面就这一规定进行一番深入的探究。
第一、制度的意义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御压反腐的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发现干部的‘人品、能力、操守、责任心、作风’各个方面的情况,对新干部领会工作任务、处理工作关系起到帮助和引导的作用。
通过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可以有效的监督干部的提拔、选拔。
第二、谈话的流程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的流程是比较详细的,若是没有很好地实践,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任前谈话的时间在新干部上岗前10天内进行。
拟定谈话对象,并填写《干部工作档案》、任职通知书。
克服和查清谈话对象身上可能存在的障碍,确保谈话工作目标的实现。
在自定的时间、地点,及规定的程序下,进行任前谈话,及时将谈话情况反馈给组织决策机关、人事主管机关等,不断完善和提高任前谈话的工作质量。
第三、谈话要点(1)政治面貌,要认真核实党员是否认识到自己的含义和责任,是否存在不良的的思想和行为。
(2)职务资格和能力,要认真了解干部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是否符合任用要求和工作需要。
(3)作风操守和家庭情况,彻底了解干部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是否遵纪守法,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是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是否存在不良倾向和不端行为,是否能认真对待家庭生活,是否存在不良的家庭成员和影响。
(4)组织观念和拒腐防变意识,了解干部是否具有明确的组织观念和宗旨意识,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拥有拒腐防变的意识,是否能够经得住金钱诱惑,还是饱受诱惑而被败露。
(5)其他方面,就新干部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身体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等,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学院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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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学院领导干部谈话提示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立,切实有效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展监视和教育,不断增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养,同时也为了能准时澄清问题,教育和爱护干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心纪委其次次全会关于“对有一般错误的干部,要批判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及中共广东省纪委粤纪发[1998] 26 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领导干部谈话提示制度。
一、谈话提示适用范围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属以下范围之一者,应采纳谈话提示形式进展教育,督其自警、自律和限期改正。
1、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或上级转来的信访件,反映该干部的问题是属于廉政自律方面的,问题比拟单一的,是非界限清晰的稍微违纪行为。
2、由于干部自身素养方面的缘由所致,已对部门、单位工作有不良影响,教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3、存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个人决策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规定,职工群体反响剧烈的事。
二、谈话提示的组织实施方法 1、对信访反映的当事人是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学院领导负责或托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对信访反映的当事人是科级干部,原则上由组织部领导负责或托付有关系、处、室部门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学院纪委办、监察处从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上级转来信访件反映问题中进展筛选摘报,对符合谈话提示的对象经有关领导批阅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谈话提示通知书》并送达被谈话人。
3、谈话提示制度要坚持严厉仔细、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在对当事人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空性负责。
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失实的,可作了结;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属实或根本属实的,要对其进展批判教育,促其订正。
4、谈话提示教育要仔细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名。
填写《领导干部谈话状况处理表》交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签阅后,连同信访件一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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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E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学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包括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处级干部担任新职务上岗或转岗之前,均应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由纪委书记与其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
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提醒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对干部廉洁从政提出要求。
第五条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为:(一)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二)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三)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主要是提醒和听取党员干部本人意见。
第七条提醒谈话主要内容:(一)根据群众反映,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二)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
(三)谈话对象对提醒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二)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三)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南京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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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党发[2007]36号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实职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正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主持。
对副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主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大学领导干部监督谈话实施办法
![大学领导干部监督谈话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79fe70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0e.png)
大学领干监督谈话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风廉建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大学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干部教育管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根据《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的类型监督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诚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在任和新任职的政领干进行的谈话。
诚勉谈话,是指发现领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干进行的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除廉政谈话、诚勉谈话以外的需要引起员领干思想和工作中注意的问题与有关领干的谈话。
二、谈话范围学校任职的科处级干部均属于监督谈话范围。
1、廉政谈话对象在任、新选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领干。
2、诫勉谈话对象(1)不能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严格执行《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7)在教职员工中有其他不良反映的;(8)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3、警示谈话对象公派出国(境)的领干。
三、谈话人1、对在任的处级领干的谈话,由分管校领导负责;2、对在任、新选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处级干部的谈话,由X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根据情况,校分管领导可一同参加;3、对在任、新选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4、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和外事部门负责;5、对在执行风廉建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的廉政谈话,副处级以下(包括副处级)干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校X委监察处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校主管领导或校X委负责;6、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由校X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谈话人。
淮北师范大学干部谈话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干部谈话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9c7db6bfe4733687e21aaf9.png)
淮北师范大学干部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干部谈话的类型及谈话主体(1)职务任免谈话。
学校党委任免的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与其进行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与其进行谈话。
机关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与其进行谈话;各二级学院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其进行谈话。
(2)任职廉政谈话。
由学校纪委书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处科级进行廉政集体谈话。
(3)诫勉谈话。
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处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进行谈话。
(4)警示谈话。
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二、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有关领导必须及时同干部进行谈话:(1)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时;(2)受到批评、处分时;(3)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4)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5)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三、完善干部谈话的长效机制。
学校和各单位党政领导都要按工作分管范围和联系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同干部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状况,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为他们排忧解难。
学校领导同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谈话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处级主要领导干部退休时,由学校主要领导谈话;副职和直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退休时,由学校分管和联系的领导谈话。
鱼儿,在水中串上串下,吐着顽皮的泡泡;鸟儿从荷叶上空飞过,想亲吻荷花姑娘的芳泽。
四周的花儿,紫的,黄的,白的,红的,竞相开放。
大红花儿,张着大嘴,放声歌唱;灯笼花儿,随风摇坠,四处飘香;剑兰花儿,形态独特,毫不逊色。
它们与荷塘之景交相辉映,美不胜收此时,我的心情兴奋到极点,好久好久没有看过如此美的景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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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
凡岗位职位发生变动的干部都要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条任前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任前谈话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一般在宣布到任前进行。
谈话前要将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第五条任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理想信念教育。
要求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记宗旨,敢于担当,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群众观点;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及科学的政绩观,严于律己,自觉为学校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
要求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议决程序,增强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决议、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增强执行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三)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要求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锤炼思想作风,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驾驭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端正学风,努力破解难题;培养健康情
趣,提升精神境界。
不断联系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四)廉政纪律教育。
要求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六条任前谈话结束后,纪委要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七条任前谈话的有关要求
(一)谈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
(二)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积极参加,无故不得缺席。
(三)对任前未谈话的干部,须安排补谈。
(四)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第八条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任前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