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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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凡岗位职位发生变动的干部都要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条任前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任前谈话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一般在宣布到任前进行。谈话前要将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第五条任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理想信念教育。要求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记宗旨,敢于担当,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群众观点;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及科学的政绩观,严于律己,自觉为学校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议决程序,增强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决议、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增强执行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三)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要求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锤炼思想作风,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驾驭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端正学风,努力破解难题;培养健康情
趣,提升精神境界。不断联系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四)廉政纪律教育。要求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六条任前谈话结束后,纪委要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七条任前谈话的有关要求
(一)谈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
(二)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积极参加,无故不得缺席。
(三)对任前未谈话的干部,须安排补谈。
(四)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第八条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任前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