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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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使用方(以下简称需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供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商品砼的具体要求,经协商同意将需方承建的工程所需的商品砼向供方订购。为明确需、供双方的共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

三、施工单位:

四、工程地点:

五、商品砼供应总量约:预计m3,预计价款合计人民币约万元。

六、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砼,结算单价如下表:

注:A、如需方需特殊混凝土,则在以上砼单价上,抗渗S6另加8元/ m3;抗渗S8另加10元/ m3;添加微膨胀剂砼另加20元/ m3;早强剂另加10元/ m3;细石砼另加10元/ m3;添加纤维丝砼另加25元/ m3;

B、如需方需泵送,则电泵单价为10元/ m3;柴油泵单价为18元/ m3;汽车

泵单价为25元/ m3,每批次泵送如小于60 m3,按60 m3计算泵送费。

七、合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办法:

1、砼计量结算方式:砼按供方《发货单》上的实际发货量结算。《发货单》必须由需供双方验收签字认可。浇筑过程中,需方可随时过磅检查,连续抽查三车的比例作为该批次砼的综合依据,如发现超过国家标准的2%的量差,则该批次砼全部按差量扣除。浇筑完毕,供、需双方如有供货量异议,需在当批次混凝土浇筑完毕24小时内提出,由供需双方按GB/T14902-2003标准进行复核,按复核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结算手续。如双方在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已认同所供砼量。

2、付款方式:

(1)月结 %。

(2)每月26日--30日供需双方对上月26日--次月25日商品混凝土量进行对单结算,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3)需方根据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金额,于次月日前按 %付款给供方。

(4)尾款%,需方须于工程断水之日起内结清。

(5)需方如不按上述条款及时支付砼款,供方有权暂停供货,由此带来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八、需方责任:

1、需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订单或电话形式通知供方,在书面订单中应注明浇筑时间、地点、砼标号、数量和浇筑部位。

2、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必须的商品砼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施工现场砼运输车辆道路畅通,保证输送砼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及临时清洁车辆场地等设施,输送泵所需水费及电费由需方承担。

3、需方应设专人对砼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需泵送施工,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管道,以保证砼顺利入模。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周边城管及交通事宜,若因需方未办妥施工许可证照及道路占用手续等而引起的责任,概由需方负责。

4、商品砼运到施工现场后,需方未经供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签字,而单方掺入外加剂、掺和物、生水而引发的砼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5、供方按需方通知的砼供应计划表要求,组织货源到位后,需方应及时组织浇筑。若需方未能及时组织浇筑,砼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过长而造成砼不能使用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6、砼振捣、收浆、养护由需方负责,由于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7、如因特殊原因在供应砼期间,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供应计划的内容,需方应提前2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供方调度人员。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九、供方责任:

1、为确保工程质量,供方负责生产符合资质规定强度等级的砼。对高于资质等级规定的超强度的砼可事先委托符合生产资质的砼公司进行生产。

2、需方将商品砼供应计划表书面送供方后,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按时供应商品砼。

3、供方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达到国家标准,并且由供方提供技术资料,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在办清全部结算后交清。

4、砼的质量及检验和验收:需方、供方、监理方三方现场见证取样的试块(在标养条件标准龄期下)结合GB14902—2003及GBJ107—97第4.1.1条及4.1.2条验收。需方指定专人与供方搅拌站技术负责人联络,协调现场砼工作性能,现场见证取样及试件的见证试压。

5、供方应根据需方提供的供应计划发货,保证施工进度的工程连续浇筑需要。(特别重视道路交通高峰期的组织。)

6、因砼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筑供应中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损失,由供方承担。

7、供方进入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服从需方管理。

8、供方应设专人与需方共同协调砼供应事宜。

十、争议、违约与索赔

(一)争议解决:

1、需、供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己完工程。

(1)、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包括资金不到位,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等);(2)、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

(3)、经主管机构调解要求停止供应,且为双方同意停止履行;

(4)、法院要求停止履行。

3、若因不可抗力(暴雨、大雪、水淹、地震、狂风等)导致本合同所供商品砼出现质量问题,不视为供方负责,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违约与索赔

1、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责任,未按合同期限支付款项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合同总价款 1.5%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导致的供方直接经济损失)。

2、供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责任,砼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合同价款 1.5%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导致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

3、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各项责任,另一方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依据;可在索赔事由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确认,或作出要求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回应,若10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己获确认。

4、违约金赔偿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做出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十一、本合同经需、供方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商品砼供应完毕,办完结算,需方支付完毕商品砼款,供方将有关手续全部交付需方后,其条款即告终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需、供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需方(签章):供方:(签章)

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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