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财库[2006]111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财库[2006]111号2006年12月25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为了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从2007年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具体范围(一)原纳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发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以下简称人员经费)。
(二)原通过国管局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
(三)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离退休经费的支付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不再通过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一)原纳入国管局统发管理的人员经费,改革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管局、财政部另行制订。
(二)原通过国管局转拨管理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及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发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改革后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财库[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006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篇一: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事实意见】附件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干部,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2003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xx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第二篇: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xx]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6日银发[2000]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
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
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4日财社字[199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
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转管理的范围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待遇经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
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财社字[1997]66号_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1997年9月17日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第八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九条根据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性质和特点,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国家财力可能,结合离退休人员开展必要的活动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17日)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财社字(1997)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离退休经费管理,规范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从1988年1月1起,对我市、区(县)各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分别由几个部门分管的,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四、各级行政单位对离退休经费要设专人管理,单独建帐,保证离退休经费专款专用。
五、行政单位应按“零基预算”方法合理编制离退休经费年度预算。
其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一)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根据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实有人数(不包括单位管理的退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根据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实有人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
人录发
[1989]1号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16
人录发
[1989]3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7
劳险字[1989]12号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已有新规定
24
人职发
[1990]6号
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5
人核函
[1990]5号
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6
人退司函[1990]1号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退(离)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27
劳力字[1992]53号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0
劳办力字[1992]5号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41
劳办力字[1992]15号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42
劳办力字[1992]45号
对交通部等八个部门要求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意见的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49
劳险函字[1992]2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管理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1999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和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天津市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河东政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拟定的《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事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的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工资统发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财政工资统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学习题库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学习题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 )年1月1日起施行。
[单选题]A.1994年B.1995年(正确答案)C.1996年D.1997年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负责人员经费发放数据统计、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及结果运用。
[单选题]A.财务部门(正确答案)B.人事部门C.办公室D.资产管理部门答案解析: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经费发放数据统计、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及结果运用。
()负责人员基础信息和人员经费发放政策。
[单选题]A.财务部门B.人事部门(正确答案)C.办公室D.资产管理部门答案解析:人事部门负责人员基础信息和人员经费发放政策。
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项目预算。
[单选题]B.15(正确答案)C.20D.25答案解析:在收到上级预算单位批复文件15日内对下批复预算。
起草批复文件、拆分下级单位所需部门预算和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将项目经费批复情况通报给项目主管(或承担)部门。
市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与市级税务局机关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实有在职人员()人以上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设为预算单位,在同址办公的派出机构不得申请作为预算单位。
[单选题]A.50B.100(正确答案)C.150D.200答案解析:市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与市级税务局机关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实有在职人员 100人以上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设为预算单位,在同址办公的派出机构不得申请作为预算单位。
每年( )预算前完成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工作。
[单选题]A.一上(正确答案)B.一下C.二上D.二下答案解析:每年“一上”预算前完成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工作。
在()阶段,将上级下达的三年项目支出规划控制数、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单选题]B.一下(正确答案)C.二上D.二下答案解析:在“一下”阶段,将上级下达的三年项目支出规划控制数、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8.23•【文号】财政部财社字84号•【施行日期】199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中央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23日财政部财社字84号发出)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财政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部门范围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各民主党派)。
6.各人民团体。
7.视同机关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社会团体。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检法部门)。
(二)实施经费范围上述各部门由国家财政预算行政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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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7]6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6.24
【实施日期】1997.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