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问责制的伦理价值
社会主义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探讨
社会主义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探讨【摘要】社会主义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的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的本质体现。
人民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行政是责任行政;公共性、民主性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伦理基础,建立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的基本要求。
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个伦理课题,有着深厚的伦理价值:内含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政府实现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意识;人民民主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实现途径。
它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政治生活中,引入行政问责制,能够凸显权力的责任性、公共性、有限性、服务性,凸显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性和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的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应有之义。
一、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的行政责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行政责任的履行取决于行政人员的态度、价值观和信仰,取决于行政人员对客观的行政责任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行政责任的存在,决定了行政人员履行责任的道德自觉性。
一般而言,在行政责任体系中,由于法律的独特效力,法律责任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因而,行政人员对法律责任的认识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由于行政责任体系是客观性的责任与主观性的责任的统一体,其所具有的主观性责任使得行政责任具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样,对行政责任的认识就对行政人员的理智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摘要: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不仅关系着责任政府的建立,同时也关系着政府形象地塑造以及公信力的提升。
行政问责制应当是行政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遵循其特定的程序,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追究问责客体责任的制度。
其所蕴含的行政道德核心理念是“正”。
公平、正义是我国行政问责制良性运行的灵魂所在,并且它是我国行政问责制所追求的最高伦理境界。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伦理问题;伦理对策行政问责制是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其是否建立健全对于该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不仅关系着责任政府的建立,同时也关系着政府形象地塑造以及公信力的提升。
自非典事件之后,从党中央到各地方都在积极地为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做出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对于一个新生制度,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因此,本文试从伦理的视角,审思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一、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内涵明确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的逻辑前提。
但是,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其阐释了自己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行政问责制源自西方国家。
本文认为,对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界定,应当根据“本土”特色进行理解和阐释,并挖掘,甚至创造出适合本国行政问责制良性运行的土壤。
简言之,行政问责制应当是行政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遵循其特定的程序,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追究问责客体责任的制度。
其所蕴含的行政道德核心理念是“正”。
“修身在正其心”,“政者”就是“正也”,行政就是行“正”。
公平、正义是我国行政问责制良性运行的灵魂所在,并且它是我国行政问责制所追求的最高伦理境界。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伦理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我国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正式启动以来,至今已经走过10个年头。
伦理观念对行政问责机制的影响
伦理观念对行政问责机制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行政问责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行政问责机制的运行中,伦理观念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伦理观念包括人们对道德、价值观、自身责任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因此,在构建行政问责机制时,必须考虑伦理观念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行政问责机制的效果。
首先,伦理观念对行政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一个社会中,伦理观念是指向公众传递的目标和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对行政问责机制建设的影响是显著的,因为公众必须对行政权力的合理使用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持高度警惕。
表现在行政问责机制中,伦理观念要求政府忠实、高效地履行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起相应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尊重社会基本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应的道德规范及专业标准,确保行政问责机制系统的公正合理性。
其次,伦理观念能够对行政问责机制的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行政问责机制的实施需要系统地建立整体性的政策目标、责任、权利和义务等要素,及相关应对方案和措施,以推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落实。
而伦理观念的树立和贯彻形成了一种积极的道德氛围,可以促进社会公共经济和行政管理的发展,并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实施提供了道德支持。
在实施过程中,行政问责机制要具有弹性和合理性,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以满足行政问责机制在各个领域的适用。
第三,伦理观念对行政问责机制的整体效果产生影响。
行政问责机制的构建要重视行政问责的内在性,而伦理观念可以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完善和进一步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伦理观念在行政问责的目标内化上也有很大的影响,使人们对行政问责机制产生足够信任,并在行政问责机制的整体效果方面与行政问责机制的内部机制相一致,可以提高公众对行政问责机制的参与度和配合度,并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结论:在行政问责机制中,伦理观念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而当前的政治风险,也将提高德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发展速度。
在今后的行政问责机制建设中,政府必须注重倡导全社会的道德与责任体系,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建设的伦理基础,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和责任感,以建立有效、高效的行政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社会责任,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
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
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
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1、公正性问题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
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
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责 的 对 象 . 括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员 . 主 要 是 负 有 直 包 但 接 或 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各 级 政 府 首 长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政 问 责 制 赖 以 建 立 的 逻 辑 基 从 行 础 乃 是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就 一 直 沿 用 的 首 长 负 责 制 但 现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它 与 政 府 实 际 运 作 机 制 ( 主 集 中制 ) 民
行 政 问 责 制 度 从 很 大 程 度 上 说 是 一 种 舶 来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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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 理 解 行 政 问责 制 的 丰 富 内涵 及 其 理论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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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负责和追究,是一种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公共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实践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1. 行政问责的概念与特点行政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追究和制约。
行政问责着重强调责任、权力和效果三个要素的统一,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提高工作效能。
2. 行政问责的重要性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问责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其次,行政问责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第三,行政问责能够推动公共管理的完善和提高行政效能;最后,行政问责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行政问责的实践方法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这包括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确定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问责的监督机制等。
2. 加强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是行政问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提供信息便利,增加透明度。
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民众的舆论监督。
3. 建立科学评估与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与考核机制,对政府的政策、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考核,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形成问责的强大压力。
4. 加强监察机构的作用监察机构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调查,发现和处理行政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维护行政纪律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问责标准不清晰目前,行政问责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模糊和不公正的情况。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首先介绍了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强调其对于政府效能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
随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深入探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特点、理论基础和实践过程。
在实践过程中,提出了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改进方向。
最后再次强调了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并指出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认识行政问责制,同时为行政管理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理论、实践、重要性、目的、概念、特点、基础、过程、问题、改进方向、建设、健全、必要性、再强调1. 引言1.1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行政问责制是一种管理制度,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实现政策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行政问责制能够促进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更加谨慎和勤勉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行政问责制能够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政府更加公正、公平地处理事务,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行政问责制还能够强化民主监督,让公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参与决策过程,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建立健全的行政问责制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升政府效能、实现良好治理的关键一环。
在当今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和治理挑战,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1.2 本文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全面分析,探讨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具体来说,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特点进行界定,探讨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在实践过程中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总结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改进方向和具体建议。
本文旨在深入挖掘行政问责制在政府管理中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探讨如何构建健全的行政问责制体系,以推动政府行政机构更加高效、透明和责任化的运行。
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旨在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作出贡献。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问责制度应凸显其伦理价值
行政问责制度应凸显其伦理价值作者:文宏来源:《领导之友》2011年第03期自从人类有了公共权力,如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以及引导官员的行政行为,就成为一个永恒的命题。
受政治体制、历史条件、价值理念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古代行政机构无法真正生成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府责任意识,相应的行政问责制度也并未建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运行的政治基础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在重大责任事故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特别是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短时间内高密度地对官员进行行政问责,极大地推进了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进程。
然而,作为一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兴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与其伦理价值并未充分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问责制度伦理价值的具体指向一般而言,行政问责制是指对那些由于不作为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政府官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实质在于防范行政官员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是政府实现行政责任的自我控制机制。
除此之外,行政问责制本身还具有相应的伦理价值,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事后惩戒造成损失的政府官员,而是通过行政约束与责任追究的功能发挥,唤起权力行使者对权力来源与权力本质的思考,在行政官员中树立一种责任理念,将监督与防控寓于行政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督促其成为行政官员的内在自律准则,随时处理具体行政举措的偏差与失误,及时发挥控制阀功能,将政府行为限定在合理正当的范围之内,从而引导责任政府目标的实现。
在行政问责制的运行过程中,渗透着责任伦理与行政道德化的价值底蕴,督促掌控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遵行公共利益,引导政府官员以更高的道德标准塑造相应的行政人格,进而改善现实生活中政府自利倾向、行政权力异化、政府官员行政人格分裂等困境。
具体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问责的伦理价值
念 联 系 的 道 德 自觉 . 责 任 ” 誉 为 行 政 伦 珲 学 的 “ 键 概 “ 被 关 念” ,是 任 何 治理 过 程 的 基 础 ”! “ “ 责 任 伦 理 则 是
对 可 预 行 为后 果 的 伦 理 追 问 . 调 伦 理 价 值 的 根 源 在 于 行 强
为 的结 果 , 要求 行 为者 为 自身 的行 为 后 果 义 无 反 顾 地 承 担 它 责 任 “ 而 责任 政 府 既 是 民 主 政 治 发 展 的 基 本 诉 求 , 也 是 行政 伦 理 建 设 的 价 值 日标 。 从 行 政 伦 理 的 角 度 考 察 , 任 责
履 行 其 职能 及 实 施 有 效 行 政 。 从 伦 理 学 视 角 看 , 政 问 责 一 行
值却还没有 引起人 们应有 的沣意。笔者 认为. 行政 问责绝 不 是超伦理的纯治理机制 , 在其运 行中无不 渗透着 人的理性 与
情 感 , 唤 着 责 任 伦 理 的 有 效 落 实 :行 政 责 任 伦 理 的 践 履 与 呼 行 政 道 德 化 趋势 的耦 合 , 予 了行 政 问 责 的 伦理 合 理 性 基 础 ; 赋 实 施 行 政 问 责具 有 促 进 政 府 履 行 责 仟 伦 理 构 建 责 任 政 府 , 规
权 力之 善
公 共 利益 伦 理 人格
[ 中图分类号 ] 8 0 j B2—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1 9 1 (09 0 0 4 — 4 17 — l5 20 )6— 0 1 0
行 政 问 责是 对 政 府 各 部 门 和政 府 官 员 所 承 } 职 责 和 义务 目 的履 行 情 况 实施 有 效 监 督 , 对 他 们 一 切 有 过 失 的 一 和 言 并 作 行 实 施 责 任追 究 的机 制 。 当 前 学 界 对 行 政 问 责 的 政 治 、 政 行 和法 律 等 方 面 的价 值 比较 蘑 视 并 取 得 一 共 识 , 其 伦 理 价 些 但
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的开题报告
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的开题报告
题目: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
背景:
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官员或或执法部门行使职责过程中依法受到监督和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当代社会公共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和公信力,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优化政府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问责制度也暴
露出一些问题,如“唐山拍卖”事件等,引发了公众对问责的质疑。
理论意义:
行政问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权力监督、责任追究。
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需要依据伦理审思的原则对其加以分析,探究其合
理性、合法性,从而提高问责制度的效能。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伦理审思,探讨其制度的合理性和不足,旨在提出更加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为保障公民权益和提高政府治理能
力做出贡献。
研究内容:
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行政问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2.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践;
3.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分析;
4.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改进措施;
5.案例分析及对实际问题的回应。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以遵循科学严谨的研究原则。
预期成果:
本文预期成果是将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伦理审思,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问责制度的效能,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做出贡献。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摘要】这篇文章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探讨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起源。
在将分别介绍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在国内外的现状和借鉴经验,同时也会探讨实施难点。
在我们将讨论如何改进行政问责制、其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实际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问责制,并对其重要性和实践意义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理论与实践、重要性、起源、基本原则、法律依据、现状、借鉴经验、实施难点、改进方向、未来发展、实际意义1. 引言1.1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行政问责制有助于保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公正行为,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行政问责制可以有效监督政府工作的进行,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问责制还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公共管理的规范和科学。
行政问责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必须重视和完善行政问责制,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行政问责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礼法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是一种重要的行为准则,要求官员遵守规定的制度和规则,对于违反规定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一旦有失职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问责的一种形式。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问责制逐渐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欧洲的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中,人们开始提出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要求,认为政府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对于错误和失职应当追究责任。
这些思想在近现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现代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礼法思想和欧洲近代的政治理论,是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在当代社会,行政问责制已经成为维护政府合法性和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在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单一部门的问责可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推动跨部门之间的协同问责, 形成合力,提升行政问责的效能。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政府 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行政问责制应运而 生。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01
权责对等
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同 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
03
02
公开透明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追责过程和 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及时有效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追责应当及 时有效,不拖延。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问责程序
制定统一、规范的问责程序,明确问责主体 、客体、范围、流程等,确保问责过程中程 序正当、规范有序。
扩大问责范围
将抽象行政行为、政策制定等纳入问责范围,建立 全面的问责体系,确保官员对所有不当行为负责。
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官 员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对于违法违纪 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实践现状的成因分析
01
制度设计缺陷
02
思想观念束缚
行政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一些官员受传统思想观念束缚,缺乏 责任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对于行政 问责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0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行政问责制 实践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效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官员滥用职 权、以权谋私等问题。
通过提高公众对行政问责制的认 识和参与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问责制的未来挑战与应对策略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 # 行政问责的范围 " 是指 ) 问什么 ) ! 不
仅 要 对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故 问 责 "而 且 要 对 行 政 作 出 的 错 误 决 策 问 责 )不 仅 要 对 滥 用 职 权的行政作为问责" 而且要对故意拖延# 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 ! 问责不能仅 局 限 于 经 济 领 域 的 安 全 事 故 "对 政 治 等 其 他 领 域 的 事 故 也 要 纳 入 问 责 范 畴 )不 仅 对 犯 了 法 #有 了 错 要 追 究 "甚 至 连 能 力 不 足 # 有 损 $官 体 %形 象 的 $小 节 %等 方 面 也 要 问 责 ! 总之 " 从管理不善 # 政绩平平到用人失 察 # 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 多年风雨仍巍然屹立 ! 当然 " 现代意义
上 的 问 责 制 "它 的 理 论 依 据 来 自 于 西 方 关 于 民 主 政 治 和 民 主 行 政 的 思 想 "是 西 方 责 任 政 府 的 特 征 表 现 "是 政 府 责 任 制 度 方 面 的具体延伸 ! 我国至今没有关于问责制的全国统 一 的 法 律 法 规 "在 我 国 最 早 立 法 并 实 施 的 地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为了给香港特区 政 府 带 来 全 新 的 面 貌 "为 更 有 效 和 更 负 责 地为市民大众服务 " 香港政府于 !""! 年 + 月 % 日实行 ) 高官问责制 ) ! 香港的高官问 责制就是以合约形式聘用一批主要官员" 他们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 这些主要官员 各 自 负 责 行 政 长 官 指 定 的 政 策 范 畴 "统 领 所 辖 部 门 的 工 作 "制 定 #解 释 #推 介 政 策 " 争取政策获得立法会和市民大众的支持" 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 行 政长官有需要时" 可以终止他们的合约! 高官问责制将是香港政制发展的一个重 要 里 程 碑 "它 以 政 治 责 任 为 链 条 "以 民 意 为 基 础 "以 政 绩 为 目 标 "有 助 于 提 高 香 港 政府的管治能力 ! 此后 " 天津 # 南京 # 湘潭 # 长 沙 等 陆 续 出 台 了 各 自 的 &行 政 问 责 制 暂 行办法 ’! 按 字 面 的 解 释 "$ 问 责 % 就 是 去 追 究 份 内 应 做 之 事 "$ 问 责 制 %" 即 追 究 责 任 的 制 度 ! 这一点是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 ! 但 是 对 问 责 制 的 具 体 内 涵 "则 有 着 不 同 的 理 解 ! 本 文 认 为 "问 责 制 并 不 是 像 有 些 评 论 所 言 的 "是 出 现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后 的 简 单 化 的 $ 责 任 追 究 制 %" 也 不 完 全 等 同 于 香 港 的 高官问责制 ! 问责制包含一系列分支问责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构建路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 l f h n c t iesyo S in e n eh ooy ( o il ce cs dt n) o rao C a ghmUnvri f ce c dT cn lg S ca in e io t a S E i
2建设市 民社会 的要求 .
议 颇多。 因此 , 其涵义和现实要求 的探 寻是政府 管理中有 对
效 实施 行政 问责 制的必要前提 。
( ) 政 问 责 制 内 涵 的 界 定 一 行
传统的 “ 大政府 、 小社会 ” 制下 , 体 整个社会 的各 项事务 由政府计划安排 , 一切听从政府 的指挥 和命 令。整个社会 的
所有行 业都被整 合到一个 以官职 为本位 的统一单调 的行政 科层体 系中去 , 这是一 种缺乏生 机与活 力的“ 维化 ” 系 , 纤 体 或者 叫做 “ 没有社会 的国家 (tt to tsc t) 。这样 s ewi u o i y ” a h e
学术界对 问责 制的探讨 比较多 , 中一致 的看 法认 为 , 其 问责 就是追究 分 内应做 之事 , 问责制 ” “ 即追究 责任 的制 度。
而行 政 问责制 (d ns aie ac u t it ytm) a miirt co na ly ss t v bi e 只是 问
的体 系 常 常 有 个 致 命 的 弱 点 , 就 是 社 群 缺 乏 自组 织 那 (ef ognzd  ̄力 , sl rai ) - e 遇事 只能依 赖于政府的命令 。随着社
当要求 ; 2 责任 政 府要 求政 府 承担 道德 的 、 治 的 、 政 () 政 行 的、 法律 上 的责任 ;3 责任 政府意 味着 一套 对政府 的控 制 ()
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价值理念
忽 视民 意表达诉求等问 题, 加快建设责任政府的步伐。 这一问 度。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责制度对我国 大陆产生了 重要影响,自2 3 O 年非典时期罢黜卫 O 第一、 行政问 责制的主体多元化。根据国家行政学院杜钢
生部部长、 北京市市长, 到问责密云灯会踩踏、 开县井喷、 建教授的 海 观点, 它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体。 [所 3
存在 前者要求行政首长拥有指挥命令和监督下 级的 大学 法学院 周亚越教授的观点更具代表性, 她将之理解为道义 之间 矛盾。 他 己 但后者就其 责任、 政治责任、民主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体系, 这正好 权力, 必须对自 职责范围内的过失承担责任;
则是一种负责制。由 于我国目 前缺乏科学的 公务员 与中 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先生的观点一 本质而言,
考。
一
力, 客观上容易造 成政 府及其公务员 “ 明哲保身”的官僚主义
、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作风,因 此应加强 人大、司 法机关以 及民 众等的问责力度, 使
关于什么是行政问 责制, 在我国目 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 行政问责 制真正落到实处。 统 一的 解释, 央的 中 文件也没有界定这一概念, 各地方人民 政 第二, 行政问责制的客体 ( 也称行政问责制的 对象) 是各 府出台的 关于行政问责的办法也各有所侧重。在学术界,目 级政府及其公务员, 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政 前 主
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力与责任的不可分离性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和以岗位职责作为约束考核行政官员之标准的至上性和绝对性并突出对主要行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以促使他们按照行政管理的权限层层实行问责
行政问责困境及其伦理超越读后感
行政问责困境及其伦理超越读后感读完这篇文章,我就像是在行政问责这个复杂的迷宫里逛了一圈,还挺有感触的。
一、行政问责困境就像一团乱麻。
首先呢,文章里提到的行政问责困境那可真是让人头疼。
就好比你想解开一个死结,却发现到处都是缠绕在一起的线头。
1. 制度方面的纠结。
制度有时候就像个筛子,到处是漏洞。
规定看似挺多,但真到问责的时候,就发现有些地方模棱两可。
比如说,对于责任界限的划分,就像是在雾里看花。
有些问题是多个部门都沾边的,结果就变成了大家都可以管,到最后却又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这就像一群人站在一个快要塌的房子旁边,都觉得应该有人去修,但又都指望着别人先动手。
2. 信息的捉迷藏游戏。
信息在行政问责里也是个调皮的家伙。
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就像捉迷藏似的躲起来。
老百姓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却总是被蒙在鼓里。
这让问责变得特别困难,没有足够的信息,怎么能知道到底是谁的错呢?就像你要抓小偷,却不知道小偷长啥样,往哪儿跑了。
3. 文化那只无形的手。
咱们的文化有时候也会给行政问责使绊子。
有些传统观念里,大家都想和和气气的,不愿意得罪人。
所以在问责的时候,就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这就好比一家人,孩子犯了错,家长也只是轻轻说两句就算了,而不是真正去追究责任。
这种文化氛围下,行政问责很难做到严格公正。
二、伦理超越像是一盏明灯。
不过呢,文章里提到的伦理超越又让我看到了希望,就像在黑暗中突然看到了一盏明灯。
1. 道德自觉的力量。
行政人员要是有道德自觉就好了。
这就像是他们内心有一个小天使在提醒他们要做正确的事。
当制度可能存在漏洞的时候,他们的道德感能让他们主动承担责任。
就像那些特别有正义感的大侠一样,不用别人催,自己就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并且敢于去纠正错误。
2. 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指南针。
伦理超越还强调要以公众利益为导向。
这就像是在大海里航行的船有了指南针一样。
行政人员做决策、接受问责的时候,都得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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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行改阀责
口 吴春 江
( 南 科 技 学 院 ,湖 南 永州 湖 4 50 2 1 0) 、
伦 理价值
摘
要 :行 政 问 责 书 是 民主 政 治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其 本 身 就 是 一 个 伦 理 课 题 。有 着深 厚 的 伦 理 价 值 : 内舍 主 权 在 l
值取 向。
的 核 心 是 “ 府 的 权 力 来 自人 民 人 民有 权 制 约 政 府 ” 政 。
卢 梭 提 出 了 著 名 的 人 民 主 权 的 原 则 . 它 是 现 代 法 治 的
一
什 么 样 的 政 府 才 算 得 上 是 正 义 的政 府 呢 ? 先 哲 们 对 此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和 解 释 有 人 认 为 。 个 能 够 按 照 每 一 个 人 的 智 慧 和 能 力 不 同 而 使 人 人 尽 其 所 能 的 政 府 是 正
、
行 政 问 责 制 内含 主 权 在 民 和 平 等 正 义 的 价 值
民负责 的状 态 、 度 和结 果 , 程 以 及 朝 着 维 护 社 会 公 正 、 平 这 一 目标 努 力 的 状 态 、 果 公 结
和 实 现 目标 的 程 度 2平 等 正 义 正 义 是 一 个 古 老 而 又 常 新 的 概 念 . . 通
义 的 政 府 : 人 认 为 , 照 神 法 规 范 权 力 行 为 的 政 府 才 有 按
项 基 本 原 则 . 是 一 条 重 要 的 宪 政 原 则 . 法 治 与 法 也 是 为 人 类 最 早 生 活 在 自然 状 态 下 , 人 幸 福 、 等 , 有 人 平 没
制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识 卢 梭 从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出 发 . 认 私 有 财 产 . 有 法 律 约 束 。 着 私 有 制 的 出 现 , 类 陷 没 随 人 入 被 奴 役 和 被 掠 夺 的 状 态 .人 们 为 了维 护 自 己 的 自 由
和 平 等 .通 过 订 立 契 约 让 渡 出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权 利 组 成
是 正 义 的政 府 ; 人 认 为 , 民与 政府 双 方 签 订 契约 , 有 公 并 能 信 守 契 约 的政 府 才 是 正 义 的 政 府 ; 人 认 为 , 个 有 一 在 不 损 害 他 人 的福 利 的 前 提 下 .最 大 限 度 地 改 善 一 部 分 人 的 福 利 的 政 府 是 符 合 现 代 正 义 意 义 的 正 义 政 府 在关 于 正义 的各 种 论述 中 . 尔斯 的 “ 度 正 义 说 ” 罗 制 无
的 必 要 性 . 显 加 强 行 政 伦 理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凸
一
主 . 使 主 体 为 从 . 使 主 体 始 终 不 能 脱 离 归 属 主 体 而 行 行 任 意行 动 。 p ( ) 7 作 为 现 代 法 治 的 基 础 . 民 主 政 治 是 国 家 权 力 为 全 体 人 民所 有 的 一 种 政 权 模 式 . 且 这 种 全 体 人 民 对 国 家 而 权 力 的拥 有 不 是 形 式 上 的 , 是 实 质 性 的 、 效 的 。2 而 有 [既 j 然 政 府 的 权 力 来 自于 人 民 .人 民 就 有 权 要 求 政 府 为 人 民 服 务 . 政 府 必 须 对 人 民 负 责 。 须 公 正 、 等 地 为 即 必 平 公 民 服 务 。 民 同 时 有 权 监 督 行 使 主 体 的 行 为 。 其 行 人 当 为 难 以符 合 其 担 任 的 职 务 时 . 人 民 就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问 责 。 行 政 问 责 应 问 和 必 问 之 责 正 是 在 政 府 行 使 人 民 赋
行 政 问 责 制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宪 政 民 主政 体下 有 限 政府 和 责 任 政府 的重 要 实 现途 径 。 它 是 指 对 现 任 各 级 行 政 负 责 人 在 所 管 辖 的 部 门 和 工 作 范 围 内 由于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致 影 响行 政 秩 序 和行 政 效率 , 误行 政 工 作 , 以 贻 或 者 损 害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给 行 政 机 关 造 成 不 良影 响 和 后 果 的 行 为 进 行 内部 监 督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制 度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 入 行 政 问 责 制 , 够 凸 显 权 力 引 能 的 责 任 性 、 共 性 、 限 性 、 务 性 , 显 建 设 责 任 政 府 公 有 服 凸
民和 平 等 正 义 的 价 值 理 念 . 内含 对公 共 利 益 的 追 求 。能 克服 经 济 人 “ 便 车 ” 或 机 会 主 义 行 为 ,强 调 行 政 权 力 与 行 政 搭 责 任 的 一 致性 .是 政 府 实现 行 政 责 任 的 一 种 自律 关 键 词 :行 政 问责 ;伦 理 价 值 ;行 政 责 任 中 图分 类 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 2 7 (0 0J傩 一 0 7 0 0780 21 0 1- 3 收稿 日期 :2 1 — 4 2 00 0—3 作者 简 介 : 吴春 江 ( 9 9 ) 男 , 湖 南 湘 阴人 ,湖 南科 技 学院 讲 师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伦 理 学 和 思 想政 治教 育 。 J7一 .
1主 权 在 民 无 论 是 作 为 一 种 理 论 体 系 还 是 作 为 . 实 践 活 动 . 民 主 最 初 发 源 于 西 方 古 希 腊 的 小 城 邦 国 家
之 中 . 原 意 是 “ 民 的 权 力 ” “ 民进 行 统 治 ” 其 人 或 人 民 主
常 指 公 正 、 平 、 道 。 义 是 行 政 权 力 行 使 的 基 本 价 公 公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