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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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苏司通[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48号)各市司法局: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第一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的实践,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为了指导、推动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评估各地创建工作的实效,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方式1、规范化司法所实行每年一次考核评定。

2、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实行申报制。

由县(市、区)司法局先行自评,提出初评申报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确定。

3、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对象为全省建制单位的乡镇(街道)司法所。

未列入建制单位的开发区(农、林场等)司法所,符合标准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4、规范化司法所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达90分以上的,方可以申报“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5、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经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省辖市司法局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摘牌。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全省分为苏南(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中(镇江、扬州、泰州、南通)、苏北(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三类地区,在考核评定总框架下,个别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

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

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各科、室、处、所:根据我局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泰州作贡献”主题教育的要求,为进一步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激励司法行政干警争先创优,推动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爱岗敬业,发奋图强,开拓创新,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拓展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二、组织领导成立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葛祥龄;副组长:孙步根、张祖文、周学洪、董厚坤。

下设5个评选专项小组:1、司法行政组2、基层组3、宣教组4、法服组5、支部评优组三、评选范围及条件优秀公务员的评选范围和条件。

学习型干部的评选范围及条件范围:局中层以上干部。

条件:1、积极参加上级和本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学习态度端正,并带动周围的同志一起学习。

2、能运用所学的知识指导本职工作,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3、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积极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在市、区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及条件范围:局全体工作人员。

条件:1、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水平高,工作积极努力,要求上进,工作业绩突出。

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范围及条件范围: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调解主任、调解员。

条件: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及时提供民间纠纷信息,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在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中作出较大贡献。

3、努力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勇于开拓,认真探索和总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2年合肥市司法所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2年合肥市司法所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2年合肥市司法所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合司通〔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2年合肥市司法所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司通〔2012〕23号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组织争创安徽省司法所建设规范化县(市)区,促进我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市局制定了《2012年合肥市司法所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5月4日前,将2012年度优秀、模范司法所考核对象书面上报市局基层工作处。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标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奖励第五章附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办,巢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2012年合肥市司法所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推动合肥市基层司法所各项工作,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所综合评定标准包括队伍建设、所务管理、职能发挥、信息宣传和信息化应用以及综合评价等五个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立户列编满一年的司法所。

第四条司法所综合评定结果分为模范、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综合评定得分95分以上(不含95分)为模范司法所;90分至95分为优秀司法所;60至90分(不含90分)为达标司法所;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达标司法所。

第五条参加综合评定的司法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办公用房达到规定标准;(三)公用经费按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四)工作人员两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规范司法所打分标准

规范司法所打分标准
21
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发生;法律服务纪律、收案范围、收费标准以及道德规范、服务承诺、监督电话上墙公开(1分)。
到上级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上墙内容实地检查。
有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扣0.5分,法律服务所相关内容未上墙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司法所辖区无乡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扣分。
22
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相关工作(1分)。
征求县市司法局、乡镇(街道)意见。
以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意见为准,满意得1分
所务管理
建设工作
所务管理
建设工作
42
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每日去向,均要公开上墙(2分)。
现场检查
没有上墙扣1分,每缺一项扣0.2分。
43
按照双重管理原则,制定并执行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2分)。
实地检查
有固定宣传专栏1分,每办一期专栏得0.25分。
30
每年在县级以上(含县)报刊杂志或电视上有相关宣传报道1次以上,或者信息简报经上级有关部门采用1次以上(1分)。
查资料
只要是县级以上部门或媒体采用一次得1分。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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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商相关部门并组织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抓好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并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2.5分)。
达不到100%,差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未开展协助工作不得分,安置率达不到80%,差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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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浙司办[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司办〔2007〕5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浙司〔2004〕271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对照考评要求,积极参加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为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特对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司法所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厅考核评定的方式。

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示范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厅考评示范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评基本条件第四条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规范。

(一)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在三人以上;辖区内常住人口在五万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二)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国家公务员,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文化程度。

2004年起任职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司法所工作点评办法 新

司法所工作点评办法 新

寿光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点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点评内容和标准(一)基础建设(25分)1、硬件设施:司法所办公用房达到省厅规范化标准,其中镇司法所15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100平方米,设立办公室、调解庭(室)、安置帮教工作站、社区矫正办公室、“12348”值班室、法律援助站、普法办;有规范的司法所印章和标牌;司法所办公室悬挂统一的司法行政徽;调解庭(室)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牌和徽章;办公桌椅、档案厨、电话、微机等办公设施配备齐全。

(20分)2、制度上墙:普法规划、依法治市规划、法治创建、司法行政干警行为规范、司法所职责以及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工作制度制作版面上墙。

(5分)(二)业务建设(45分)1、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网络健全,村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人员花名册,调委会“五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回访记录簿、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达标率80%以上;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台帐,每次排查有记录,调处有结果,辖区内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6%以上,无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而引发的民转刑、自杀、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采取适当方式对辖区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做到有考勤、有记录、有内容。

(10分)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并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制,及时出台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要点,并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90%以上的村建立法制宣传一条街,50%以上的村建立法律图书室,组织好普法考试及普法宣传活动;扎实推进“法治机关”、“法治镇(街道)”、“法治村居”、“法治学校”、“法治企业”创建活动,“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达95%以上、企业依法治理铺开面75%以上、依法治校铺开面85%以上,年内在村(社区)、企业、学校分别抓出至少1个新的典型;完成各种普法教材及各种刊物的征订发放工作,按时缴纳书报款,定期上报普法信息、工作总结及其他指定材料。

合肥市关于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关于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关于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合司通〔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关于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司法局:现将《合肥市关于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⒈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⒉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创建)申报表合肥市司法局2015年6月15日合肥市关于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省级示范司法所的动态管理和复核创建的申报工作,进一步带动提升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省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和《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工作方案》规定,现就合肥市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省级示范所”动态管理,着力打造高标准的“省级示范司法所”,强化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积极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为打造合肥“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贡献力量。

二、工作任务根据省厅要求,市局将在各县(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工作。

各县(市)司法局按本地司法所总数的35%(包括复评所)申报。

经市局复核验收后,统一向省厅申报“省级示范司法所”。

三、考评标准省级示范司法所复评和创建考评标准包括组织队伍、业务工作、所务管理、基础保障四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评(具体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见附件)。

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且不具有以下“一票否决”情况之一的司法所,经省厅确认继续保留省级示范所荣誉称号或命名为省级示范司法所。

“一票否决”的情况为:1.未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全省司法所建设和监狱布局调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司法所管理体制和机构建制;2.未配备专职副科级所长;3.工作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要求;4.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5.经费保障未落实到位;6.近两年来司法所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XX县司法局“五好司法所”量化考评标准

XX县司法局“五好司法所”量化考评标准

县“五好司法所”量化考评标准为加强对“五好司法所”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在《甘肃省“五好司法所”创建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补充增加了本考核评定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一)组织机构(5分)1、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

(共1分)2、司法所为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直接管理。

(共2分)3、司法所设所长一人,副科级待遇,实行所长负责制。

(共2分)(二)队伍建设(20分)1、司法所至少由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共3分,每项1分)2、司法所所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管理的要求。

2009年以后任命的所长应当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共5分,每项1分)培训两次;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工作人员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解决实际问题;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和网络基本知识。

(共4分,每项1分)4、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条件的,明确党员隶属关系,并按规定开展党活动。

(共3分,每项1分)5、司法所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法理念、纪律作风教育和业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全所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共5分,每项1分)(三)业务工作(32分)1、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辖区内有50%以上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达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达到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推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人员、调解原则、范围、程序、纪律等事项公开;调解文书规范,实行一案一卷;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防激化机制健全、措施落实得当,无因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每年至分,每项1分)2、社区矫正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浙司[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司〔2011〕1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司〔2009〕176号)精神,深入开展了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对照《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要求,积极参加规范化司法所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为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完善考评办法,决定对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作适当调整,将原来统称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根据不同的考评情况划分为“三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四星级规范化司法所”、“五星级规范化司法所”三个层级;考评办法名称修改为《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2.《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3.《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计分表》4.《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司法所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精神,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司法局决定或者由司法局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调动由司法局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各类先进评选条件及审批表

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各类先进评选条件及审批表

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各类先进评选条件及审批表年度十佳司法所评选条件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群众路线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八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致力于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自觉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的领导。

2、协助乡镇(街道)完成了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中心的建设,按照规定统一对外挂牌、刻制了印章和使用了内部文书。

3、认真履行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职责,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得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充分认可。

4、普法宣传成效明显,有重点,有亮点,辖区普法工作得到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认可。

5、与辖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建立了联系制度,开展了工作交流,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机构、制度健全,基础工作扎实,无脱管、漏管现象,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率为100%,安臵率、帮教率在90%以上。

6、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村、镇(街道)三级网络,基础防范扎实,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有成效,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7、认真履行了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指导职能。

8、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9、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近三年所内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年度先进公证处评选条件1、重视政治思想建设。

党组织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2、建立健全了公证各项制度。

按市司法局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执业公示制度、特邀公证监督员制度、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

3、严格依法、依规执业,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没有抵毁他人的言行。

公证处和公证员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其它执法机关、公证员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4、认真执行省司法厅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和公证员没有向单位和个人支付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长治市城区街道司法所绩效考核办法

长治市城区街道司法所绩效考核办法

长治市城区街道司法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全面活跃司法行政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全区十个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为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及标准实行年度考核方式,采取司法所自评和区司法局实地考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通报考核结果。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基础分值为100分,得分在140分以上有资格评为优秀,当优秀有名额(或比例)限制时,择高分评优;12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达标;8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考核评定原则以提高全区司法所整体规范化建设程度为总原则,重点加强软件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考核工作的操作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旨在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工作,努力创先争优。

三、考核结果应用(一)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司法所,由区司法局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建议所长及司法助理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或嘉奖等次;(二)对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司法所,在市级模范司法所和优秀司法所评比中以及区级先进单位评比中优先推荐;(三)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排在后两位的司法所,建议局党组对所长及司法助理员岗位进行调整。

四、考核评定内容(一)队伍及所务管理工作(20分)。

1、队伍状况:司法助理员具备开展工作必需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人员到岗情况好;(4分)2、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仪表端庄,工作时间着装整洁;(1分)3、办公环境:办公室内环境整洁,桌椅门窗干净明亮,各种物品摆放有序,办公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1分)4、政务公开:有完整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流程,司法所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纪律、监督电话四上墙;(2分)5、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专人专柜进行分类管理,配齐档案柜、案卷盒;文字材料制作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同时配有电子档案;(2分)6、培训工作:坚持培训制度,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同时组织指导辖区基层组织开展好学习培训工作,基层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2分)7、统计工作:统计工作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工作的月、季、半年及年度报表,不得错报、漏报、迟报、谎报;所长每年上报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调研报告;完成区司法局下达的年度信息、通讯报道任务;(3分)8、责任落实:严格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区局责任书下达的各项任务;与辖区基层调委会、帮教组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责任落实;(3分)9、制度完善: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

模范司法所考核项目

模范司法所考核项目
安置帮教衔接措施落实到位。
2分
查看档案、工作记录。帮教方案、责任人少一项扣0.5分;没有志愿者队伍的扣0.5分;没有动员家庭成员共同帮教的扣0.5分。
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工作机制。
2分
查看工作记录。有一名刑释解教重点帮教对象没有被接回的扣0.5分。
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分
查看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活动图片、普法讲稿、工作记录、总结等。材料、图片少一项扣0.5分。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分
查看工作记录、档案。年度参与纠纷化解少于2件的扣0.5分;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提高业务素质。
1分
查看学习记录和笔记,抽查有关业务知识,没有记录的扣0.5分,业务知识不熟悉的扣0.5分。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文书档案管理规范。
2分
查看各项工作制度文件,抽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制度不健全扣0.5分,文书档案不全的扣0.5分。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依法合规,措施到位。
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规范。
2分
查看调解协议书、卷宗。不使用格式文书、档案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的有一项扣0.5分。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1分
查看文件、制度。没有三调联动实施方案的扣1分。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机制。
1分
查看文件、工作制度、会议记录。没有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机制的扣1分。
2分
查看刑释解教人员档案、工作制度、工作记录等。重点帮教对象的帮教率和安置率有一项达不到100%的扣0.5分,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于3%的扣1分。

蚌埠市级示范司法所评定实施意见

蚌埠市级示范司法所评定实施意见

市级示范司法所评定实施意见根据全省司法所建设第二个五年周期规划和2010年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为保证市级示范司法所评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定原则(一)重在过程、突出示范。

开展市级示范司法所评定要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为目标,引导司法所通过创建补缺补差,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同时通过抓点带面,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司法所的示范、辐射作用,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软件从严、硬件从实。

评定过程中,对申报司法所的队伍建设、职能作用发挥以及所务管理等“软件”建设严格要求。

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硬件”建设,在要求达到规范化司法所标准的前提下,重点评估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三)动态管理、加强检查。

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市级示范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督促指导检查,不搞“终身制”。

市局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每年年底开展一次全面复核工作。

经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局将取消其市级示范司法所称号并予以摘牌。

二、评定标准与分值市级示范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分为五个方面内容,即队伍建设、职能发挥、所务管理、物质保障、党委政府群众评价等。

具体分值如下:(一)队伍建设(20分)1、队伍政治坚定,精神振奋,团结协作,作风优良(3分)此项细化为三分项: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制度,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坚持党组织生活制度(1分);人员精神状态好,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与能力较强(1分);团结合作,民主管理,依法行政(1分),逐项打分。

2、配备2名以上公务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6分),其中司法所长为专职副科级干部(3分)申报司法所需提供编制部门有关司法所编制、建制以及专职司法所长的任命文件等。

行政编制且县、区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比照公务员评定。

如司法所长职位空缺,扣3分。

3、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分),每人每年接受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2分)申报司法所提供工作人员学历证书、参加培训有关证明等。

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

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司法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各科、室、处、所:根据我局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泰州作贡献”主题教育的要求,为进一步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激励司法行政干警争先创优,推动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局评先评优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爱岗敬业,发奋图强,开拓创新,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拓展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二、组织领导成立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葛祥龄;副组长:孙步根、张祖文、周学洪、董厚坤。

下设5个评选专项小组:1、司法行政组2、基层组3、宣教组4、法服组5、支部评优组第 2 页共 9 页三、评选范围及条件(一)优秀公务员的评选范围和条件(按照区年终设定的公务员评选标准)。

(二)学习型干部的评选范围及条件范围:局中层以上干部。

条件:1、积极参加上级和本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学习态度端正,并带动周围的同志一起学习。

2、能运用所学的知识指导本职工作,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3、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积极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在市、区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三)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及条件范围:局全体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条件:1、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水平高,工作积极努力,要求上进,工作业绩突出。

(四)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范围及条件范围: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调解主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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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
司法局文件
司办〔2010〕79号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现将《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通知
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印发
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所建设上档升位,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形象,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司法所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负责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定对象:全市具备以下条件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一)已被评定为市规范化司法所;
(二)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所规范化率达到85%以上。

第四条评定内容:按照《市模范司法所评分细则》进行评定。

第五条评定计分:按100分制进行,考核总得分在95(含95)分以上的取得市模范司法所的参评资格。

第六条奖励:由市局授牌命名为“市模范司法所”。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市模范司法所”的,由市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审批表
申报单位:司法所申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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