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精编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房屋数据采集6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术语和定义C.2房屋数据采集C.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规范与规定
阳台与阳台间的共墙 阳台 室 外 梯 阳台 凸窗
外墙 阳台
阳台
4.2.2 建筑名词
• 建筑空间的分类
• 私有建筑空间 商铺、住宅、办公室 • 公用建筑空间 共有建筑空间 公共开放建筑空间: 建筑物内部开辟出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内建 筑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 联系成有机的整体。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 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 水平投影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 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8F 7F 6F 5F 4F 3F 2F 1F
8F 7F 6F 5F 4F 3F 2F 1F
8F 7F 6F 5F 4F 3F 2F 1F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 3)按建筑空间的底板的水平投影范围;
4F 3F 2F 1F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房屋的建筑面积 根据深圳市补充性技术规定的内容,建筑面积不 仅仅应用于房屋,也应用于其它永久性的建筑空间, 如车站站台、油站雨台等。 •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讲座
• 主 • • • • • 石 强
高级工程师
讲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规范与规定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垂直墙体
• 主墙与玻璃幕墙同时存在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倾斜墙体:少年宫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外倾墙体:招商海月会所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 2)按建筑空间的上盖的水平投影范围;
4.国标与相关补充技术规定的基本内容
• • • • • •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4.2 房屋建筑面积的相关名词 4.3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4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6 公用建筑面积分类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 4.1.1 基本定义 • 4.1.2 定义的内涵
3.4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 • • • 颁 布: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深规土[2000]463号文。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2000年10月28日施行。 目 的:为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统 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等。 • 适用范围:全市的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 适用范围: 售、房地产商业广告、房地产产权管理、建设工程规 划设计验收和房屋拆迁赔偿等活动中有关各类房屋建 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 引用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深圳市建筑设计技 引用标准: 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 建筑施工图
——未经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单位、报 建) ——经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测绘单位、预售 —— 审批、预售、施工)
• 建筑实体或现状
——参照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或竣工图; ——现状测量(有一定的时间性的特点,现状与规范 均可能改变)
2.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分类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一、概述随着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工作,保障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测绘单位的资质和要求1. 测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有丰富的测绘经验和一定的技术实力。
2. 测绘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测绘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测绘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测绘过程和方法1. 测绘过程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方法,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测绘方法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测距、影像测量和地面控制测量等。
3. 测绘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房屋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测绘过程不对房屋产生损坏或影响房屋使用。
四、测绘成果的保管和管理1. 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测绘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测绘成果应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交,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管理。
3. 测绘成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测绘结果的使用和监督1. 测绘成果应按照规定用于房地产交易和土地规划等相关领域。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测绘成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3. 对于违规测绘行为,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结语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我们期待此规程的顺利实施,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和业界同仁:自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规程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意识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本文将围绕规程的实施情况、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措施展开讨论。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引言在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准确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是非常重要的。
黑龙江省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地区,拥有丰富的房地产资源。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本文档将介绍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目的本技术标准旨在规范黑龙江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和步骤,确保测绘结果准确可靠,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数据的比对和分析。
适用范围本技术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
测绘原则1.准确性原则:测绘结果应尽量接近实际情况,减少误差。
2.可重复性原则:测绘方法和步骤应具有可重复性,以确保结果的一致性。
3.统一性原则:测绘数据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记录和报告。
测绘方法1.建筑物外轮廓法:通过测量建筑物的外轮廓线,并考虑墙体的厚度,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具体步骤如下:–测量建筑物各个外墙体的长度,并标记测量点。
–使用全站仪等测量仪器,在每个标记点上测量建筑物的高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公式为:建筑面积= ∑(外墙体长度 * 墙体高度)。
2.分区测量法:将建筑物分为多个简单的几何形状区域,分别测量每个区域的面积,并相加得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具体步骤如下:–将建筑物划分为矩形、三角形等简单的几何形状区域。
–使用尺子、测量仪器等工具,测量每个区域的长度和宽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计算每个区域的面积,公式根据不同的几何形状而定。
–将每个区域的面积相加得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测绘步骤1.创建测绘任务:根据需要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确定测绘范围和要求。
2.配置测绘仪器:根据测绘任务的具体要求,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并配置好仪器参数。
3.进行场地准备:清理测绘区域,确保测绘过程中没有干扰物。
4.进行测量:按照选定的测绘方法,进行测量工作。
5.处理测量数据:将测量数据导入计算机,使用测量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6.生成测绘报告:根据测量结果,生成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保存相关数据和文件。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环节,对于房屋购买、销售、评估和相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制定规范细则,能够确保各方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统一的认同和遵循。
2. 术语定义•建筑面积:房屋平面各层分户用于居住或者经营的建筑部分的面积,包括室内外墙体;•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后的面积;•建筑层高:从结构层面到天棚或者屋面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楼层面积:各楼层建筑面积或者净建筑面积之和;•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要求3.1 测绘单位资质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 具有测绘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 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工具。
3.2 测绘数据采集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采集以下数据: - 房屋平面图; - 房屋各层平面的几何尺寸; - 房屋层高; - 房屋电线、管道等设施的布局。
3.3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根据采集的数据,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 建筑面积=各层面积之和;- 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的面积; - 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4 测绘报告要求测绘单位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测绘报告: - 测绘报告应清晰明确地描述测绘过程和所采用的方法; - 报告中应包含各层建筑面积、净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结果; - 报告应具备签章和日期。
4. 技术规范验收为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进行技术规范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 - 验收单位应具备测绘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技术规范; - 验收单位应根据测绘报告中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对,确保计算准确; - 验收单位应对测绘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 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意见,并向测绘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技术规范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CJJ8-99
城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
绘计算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
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
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 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要对 2000 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 术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的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严格 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 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 管理、房地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的基础上制定。 1 范围
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添加标题
包括内容: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 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 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添加标题
不包括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 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测绘方法
测量房屋外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内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顶部的面积
测量房屋阳台的面积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应满足测量要求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环境精度要求:对测量环境进行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添加标题
计算方式:共有建筑面积应包括参与的共有建筑面积可分 摊部分和不可分摊部分,参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应 按其可分摊的面积进行计算。
产权面积
定义: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 的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方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进行计算
包括内容: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和共有分摊面积
不包括内容:房屋的墙体、柱体 等结构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
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与范围
测绘范围
不同类型建筑的共有面积测绘方法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绘流程与注意事项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
测绘方法
测绘工具: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 测绘步骤:测量、记录、计算 测绘精度:±0.01m 注意事项:保持测量工具的清洁和稳定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正确操作测量仪器 测量环境条件要求:测量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是为了规范深圳地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为房屋买卖、租赁以及评估等活动提供依据。
本文档旨在明确测绘的范围、要求、程序、方法以及数据的处理,以确保测绘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2. 测绘的范围和要求2.1 测绘范围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范围应包括:•建筑物的总面积•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同功能空间的建筑面积2.2 测绘要求•测绘工作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绘应包括实地勘测以及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绘制。
•测绘结果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保存,以便后续处理和使用。
3. 测绘的程序和方法3.1 测绘程序•测绘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测绘范围、组织人员和设备等。
•实地勘测,包括测量建筑物的尺寸、高度和各部位的位置等。
•绘制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标注清晰,尺度准确。
•对测绘结果进行校对、审查和修正,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测绘方法•使用全站仪等测绘仪器进行尺寸测量和定位。
•使用激光测距仪等工具进行建筑物高度的测量。
•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进行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的绘制。
4. 数据的处理和存储4.1 数据处理•测绘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数据的逻辑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检查。
•对测绘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的过滤、纠正、平滑和插值等操作,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精度。
•对测绘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相应的报表和图表,以便于使用和交流。
4.2 数据存储•测绘数据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包括测量数据、绘图数据和处理结果等。
•数据应进行分级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便于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5. 其他要求5.1 资质要求进行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5.2 职责划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明确其在测绘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相互配合,确保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测绘面积计算是地理测绘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要求地图测量人员不仅要具备准确的地图绘制能力,还要了解有关计算规范。
一般情况下,房屋测绘面积计算方法都以“角平分法”为主。
按照角平分法,在地图上把房屋等物体用线段连接起来,然后将顶点之间的距离按比例平分,依次将平分段的距离相加,就可以得出房屋的面积大小。
此外,还有一种称为“立体余弦定理”的测量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地图测量人员了解三角函数,考虑地球表面上三点之间的实际距离才能准确计算房屋面积。
此外,在测量房屋面积时还要特别注意把握好测量起止节点、折点,以及折点之间的距离,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的房屋面积。
同时,还需要考虑测量时不能超越建筑物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最后,要想准确计算房屋面积,地图测量人员除了需要熟练掌握测量规范外,还需要准确判断测量结果,确保结果准确无误。
2020(技术规范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3.3.28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3.3.29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3.3.30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3.3.3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3.2.5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2.6
建筑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包括两种情况: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2 符合GB/T 50353-2005中的相关条款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建筑空间,包括:
a) 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分均计算建 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1条第2项)。 b)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 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 第3.0.9条)。
Company name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通则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 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b) 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 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 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 积。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 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i)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j) 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k)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和标准,确保测绘结果准确可靠,为房地产行业、建筑设计和土地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 测绘技术要求2.1 测绘仪器要求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所使用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2.2 测绘人员要求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的测绘技术和知识背景;- 熟悉房地产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 - 掌握测绘仪器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 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
2.3 测绘方法和步骤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清理测绘界线,并建立测绘基准点; 2. 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房屋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测量,计算出各个房间的面积; 3. 通过对建筑平面图的查看和核对,确保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4. 对特殊形状的房间和空间进行额外的测量和计算,并标注清楚; 5.根据测量结果生成测绘报告,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2.4 测绘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精度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相对误差不超过0.5%。
3. 技术标准和规范3.1 国家相关标准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应参考以下国家相关标准: - GB/T 50157-2018 《房地产测绘规范》 - GB/T 1196-2006 《房屋平面图编绘规范》 - GB/T 12534-2018 《房屋面积计算规范》3.2 地方性标准和规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标准和规范,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建筑特点和土地管理需要。
4. 测绘结果的应用和管理4.1 测绘结果的应用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结果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 - 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作为房屋销售合同和产权证明的依据; - 建筑设计和施工:作为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数据; - 土地管理和税收征收:作为土地管理和税收征收的参考依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_T22_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建筑物内部各个区域的面积进行测量和计算的过程。
准确的建筑面积测绘是保障房屋交易、评估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测绘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包括测绘流程、测绘仪器设备、数据处理方法、测绘精度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测绘流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基本流程包括准备工作、测量和测绘、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步骤。
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工作:–确定测绘范围和目的–收集有关建筑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了解房屋结构和使用情况2.测量和测绘:–使用测量仪器对建筑物进行实地测量–按照设计图纸和实测数据,绘制建筑平面图3.数据处理:–对测量数据进行校正和处理–计算各个区域的面积–统计和分析面积数据4.报告编制:–撰写测绘报告,包括测绘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分析等内容3. 测绘仪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测量仪器应具备足够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仪器应能够实时记录和存储测量数据,并可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
•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关证书和检定合格报告。
4. 数据处理方法数据处理是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关键环节,应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进行处理。
数据处理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数据的校正和筛选:对测量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排除异常值。
•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建筑设计图纸和实测数据,采用适当的面积计算方法,计算各个区域的面积。
•统计和分析方法:对面积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总面积、各个区域面积的比例等。
5. 测绘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测量误差:测量误差不应超过国家测绘标准规定的限差。
•绘图误差:绘图误差不应超过国家绘图标准规定的限差。
•面积误差:建筑面积误差不应超过国家建筑面积测量标准规定的限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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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要对2000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的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市在国土资源治理、都市规划治理、房地产权治理等方面的差不多要求和专门需要的基础上制定。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预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引 言
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照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治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公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该规程依照我市规划国土治理和房地产权治理的实际需要,依据GB/T17986-2000对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成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实施细则。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程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不够严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05年4月,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3.2.1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3.2.5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1.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专门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地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CJJ8-99 都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要紧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要紧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