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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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分析
常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刘 昱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二、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著作权归谁所有? 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著作权归谁所有? 四、作为著作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例: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的指南针 例: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 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古代的技术方案和文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古代的技术方案和文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那它们是什么? 那它们是什么?
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息。 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息。
二、基本问题一: 基本问题一: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 (二)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创作的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才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才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1、作品具有独创性 、 2、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1、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著作权问题 、
例 : 词曲作者 创作了一首歌曲 , 歌星 经过 的许可在 词曲作者A创作了一首歌曲 歌星B经过 创作了一首歌曲, 经过A的许可在 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唱片公司C同时经过 同时经过A 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 。 唱片公司 同时经过 的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 出版。 和B的许可将 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 的许可将 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CD出版。夜总会 出版 夜总会D 够得这张正版CD后未经 、B、C的许可,也未向其支付 后未经A、 、 的许可 的许可, 够得这张正版 后未经 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问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问 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犯了何者的权利? 如果构成,侵犯了何者的权利?
“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 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 法律上的财产
(1)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价值性); )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价值性); (2)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拥有, )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拥有, 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排他性); 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排他性); (3)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可转让性)。 )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可转让性)。
2、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 身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身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个层面: 三个层面: (1)思想、观念(法律不控制); )思想、观念(法律不控制) (2)思想观念的表达即信息(知识产权法控制); )思想观念的表达即信息(知识产权法控制) (3)信息载体(物权法控制)。 )信息载体(物权法控制)
(一)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识
(二)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以著作权为角度 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以著作权为角度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向播放背景音乐的 经营场所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费 例 : 一些大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 件置于服务器上供用户免费下载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二、基本问题一: 基本问题一: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 (二)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古代的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是否是“法律上的财产” 古代的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是否是“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如一幢房子、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如一幢房子、 一辆汽车、一根金条。 一辆汽车、一根金条。它们具有怎样的共同属性之后才成为法律 上的财产呢? 上的财产呢?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一)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识 从字面上来理解知识产权
产权” “对知识的产权” →“产权” →“对知识的财产 对知识的产权” 权”
→ (1)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2)有哪些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有哪些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为什么要创造这种新财产形式? 为什么要创造这种新财产形式? 出于现实特定公共政策的需要 (1)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极端重要性 ) 已经日益明显。 已经日益明显。 (2)各国之间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 )各国之间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结论:知识产权其实是对信息的控制权,让渡正版唱片 结论:知识产权其实是对信息的控制权, 只是让渡的物,而非信息。 只是让渡的物,而非信息。因此信息的控制权仍然属于 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
《著作权法》2001年版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 著作权法》 年版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 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 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1]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3、将著ຫໍສະໝຸດ Baidu权法中的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
例:许多教材提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使用权”,未经 许多教材提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 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明知是盗版书还前 去购买并阅读是否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并构成侵权呢? 去购买并阅读是否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并构成侵权呢? 实际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实际上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使用 ” 与日常生活中的 使用”范围并不相同。在我国, “使用”范围并不相同。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权仅指对作品的复制、 发行、 表演等17种方式 种方式, 权仅指对作品的复制 、 发行 、 表演等 种方式 , 而不涉 及复制的“阅读”在著作权法中却恰恰不构成“使用” 及复制的“阅读”在著作权法中却恰恰不构成“使用”。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究竟是如 何最终成为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财产的呢? 何最终成为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财产的呢? 例:伽利略发明灌溉机: 伽利略发明灌溉机: 方法就是强制性地使某种有用信息具备法 律上的财产应当具备的第二属性和第三属性—— 律上的财产应当具备的第二属性和第三属性 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从而创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 新财产形式。 新财产形式。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独 ” 即原创性 。 “ 独创 ” ≠“ 独一无二 ” ≠ 独 即原创性。 独创” “ 独一无二” 首创” “首创” 情形之一: 情形之一:从无到有
情形之二:在他人的作品之上进行再创作 情形之二: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例:“独”的第一种情形
自己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即使出于巧合与他人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即使出于巧合与他人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也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例:“独”的第二种情形
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 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且这 种变化不能太过细腻, 种变化不能太过细腻,必须贡献出新的东西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如何界定“法律上的财产” 如何界定“法律上的财产” ?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 如一幢房子、一辆汽车、一根金条。 如一幢房子、一辆汽车、一根金条。它们具有怎样 的共同属性之后才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呢? 的共同属性之后才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呢?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创”即创造性: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 创 即创造性:
不仅仅是“额头流汗” ——美国的 FEIST”案 美国的“ 不仅仅是 “ 额头流汗 ” ——美国的 “ FEIST”案。 具有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 具有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1、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著作权问题 、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的产物,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的产物 , 它 不是能够够从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中提炼 出来的。 出来的 。 而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只有 短短二十年, 短短二十年 , 这二十年时间远远不足以使我们能 够从日常生活中获得著作权法正确的感性认识。 够从日常生活中获得著作权法正确的感性认识 。 因此, 在面对著作权法律问题时, 一定不能以所 因此 , 在面对著作权法律问题时 , 谓的“ 常识” 日常生活经验” 谓的 “ 常识 ” 和 “ 日常生活经验 ” 来取代法律的 分析和推理。 分析和推理。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2、在没有搞清著作权法特定规则和制度 、 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批判
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事件
《著作权法》2001年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 著作权法》 年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著作权法绝不是以压制对文艺作品的自由创作为代价来保护著作权的。 著作权法绝不是以压制对文艺作品的自由创作为代价来保护著作权的。 实际上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经包含了允许他人对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 实际上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经包含了允许他人对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 , 甚至对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的规则。 甚至对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的规则。这一制度本身就是在鼓励文艺创作与保 护著作权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机制。 护著作权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机制。
常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刘 昱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二、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著作权归谁所有? 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著作权归谁所有? 四、作为著作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例: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的指南针 例: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 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古代的技术方案和文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古代的技术方案和文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那它们是什么? 那它们是什么?
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息。 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息。
二、基本问题一: 基本问题一: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 (二)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创作的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才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才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1、作品具有独创性 、 2、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1、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著作权问题 、
例 : 词曲作者 创作了一首歌曲 , 歌星 经过 的许可在 词曲作者A创作了一首歌曲 歌星B经过 创作了一首歌曲, 经过A的许可在 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唱片公司C同时经过 同时经过A 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 。 唱片公司 同时经过 的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 出版。 和B的许可将 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 的许可将 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CD出版。夜总会 出版 夜总会D 够得这张正版CD后未经 、B、C的许可,也未向其支付 后未经A、 、 的许可 的许可, 够得这张正版 后未经 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问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问 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犯了何者的权利? 如果构成,侵犯了何者的权利?
“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 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 法律上的财产
(1)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价值性); )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价值性); (2)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拥有, )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拥有, 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排他性); 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排他性); (3)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可转让性)。 )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可转让性)。
2、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 身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身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个层面: 三个层面: (1)思想、观念(法律不控制); )思想、观念(法律不控制) (2)思想观念的表达即信息(知识产权法控制); )思想观念的表达即信息(知识产权法控制) (3)信息载体(物权法控制)。 )信息载体(物权法控制)
(一)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识
(二)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以著作权为角度 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以著作权为角度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向播放背景音乐的 经营场所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费 例 : 一些大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 件置于服务器上供用户免费下载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二、基本问题一: 基本问题一: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 (二)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古代的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是否是“法律上的财产” 古代的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是否是“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如一幢房子、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如一幢房子、 一辆汽车、一根金条。 一辆汽车、一根金条。它们具有怎样的共同属性之后才成为法律 上的财产呢? 上的财产呢?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一)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识 从字面上来理解知识产权
产权” “对知识的产权” →“产权” →“对知识的财产 对知识的产权” 权”
→ (1)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2)有哪些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有哪些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呢?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为什么要创造这种新财产形式? 为什么要创造这种新财产形式? 出于现实特定公共政策的需要 (1)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极端重要性 ) 已经日益明显。 已经日益明显。 (2)各国之间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 )各国之间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结论:知识产权其实是对信息的控制权,让渡正版唱片 结论:知识产权其实是对信息的控制权, 只是让渡的物,而非信息。 只是让渡的物,而非信息。因此信息的控制权仍然属于 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
《著作权法》2001年版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 著作权法》 年版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 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 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1]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3、将著ຫໍສະໝຸດ Baidu权法中的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
例:许多教材提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使用权”,未经 许多教材提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 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明知是盗版书还前 去购买并阅读是否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并构成侵权呢? 去购买并阅读是否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并构成侵权呢? 实际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实际上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使用 ” 与日常生活中的 使用”范围并不相同。在我国, “使用”范围并不相同。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权仅指对作品的复制、 发行、 表演等17种方式 种方式, 权仅指对作品的复制 、 发行 、 表演等 种方式 , 而不涉 及复制的“阅读”在著作权法中却恰恰不构成“使用” 及复制的“阅读”在著作权法中却恰恰不构成“使用”。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究竟是如 何最终成为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财产的呢? 何最终成为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财产的呢? 例:伽利略发明灌溉机: 伽利略发明灌溉机: 方法就是强制性地使某种有用信息具备法 律上的财产应当具备的第二属性和第三属性—— 律上的财产应当具备的第二属性和第三属性 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从而创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 新财产形式。 新财产形式。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独 ” 即原创性 。 “ 独创 ” ≠“ 独一无二 ” ≠ 独 即原创性。 独创” “ 独一无二” 首创” “首创” 情形之一: 情形之一:从无到有
情形之二:在他人的作品之上进行再创作 情形之二: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例:“独”的第一种情形
自己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即使出于巧合与他人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即使出于巧合与他人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也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例:“独”的第二种情形
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 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且这 种变化不能太过细腻, 种变化不能太过细腻,必须贡献出新的东西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如何界定“法律上的财产” 如何界定“法律上的财产” ?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是指有形财产, 如一幢房子、一辆汽车、一根金条。 如一幢房子、一辆汽车、一根金条。它们具有怎样 的共同属性之后才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呢? 的共同属性之后才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呢?
1、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和“创” 作品具有独创性——“
“创”即创造性: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 创 即创造性:
不仅仅是“额头流汗” ——美国的 FEIST”案 美国的“ 不仅仅是 “ 额头流汗 ” ——美国的 “ FEIST”案。 具有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 具有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1、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著作权问题 、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的产物,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的产物 , 它 不是能够够从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中提炼 出来的。 出来的 。 而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只有 短短二十年, 短短二十年 , 这二十年时间远远不足以使我们能 够从日常生活中获得著作权法正确的感性认识。 够从日常生活中获得著作权法正确的感性认识 。 因此, 在面对著作权法律问题时, 一定不能以所 因此 , 在面对著作权法律问题时 , 谓的“ 常识” 日常生活经验” 谓的 “ 常识 ” 和 “ 日常生活经验 ” 来取代法律的 分析和推理。 分析和推理。
一、引言:走出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 引言:
2、在没有搞清著作权法特定规则和制度 、 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批判
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事件
《著作权法》2001年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 著作权法》 年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著作权法绝不是以压制对文艺作品的自由创作为代价来保护著作权的。 著作权法绝不是以压制对文艺作品的自由创作为代价来保护著作权的。 实际上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经包含了允许他人对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 实际上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经包含了允许他人对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 , 甚至对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的规则。 甚至对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的规则。这一制度本身就是在鼓励文艺创作与保 护著作权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机制。 护著作权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