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征求意见稿〕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征收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海府[2011]15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补充
规定》的决定
(海府〔2011〕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海府办〔2008〕246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1 / 1。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
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四)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
(五)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拆除: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七、争议解决
征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五、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公开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六、征收程序
(一)征收决定:海口市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补偿方式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就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临时安置补助: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临时居住费用给予补助。
3.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搬迁奖励。
(二)产权置换
1.置换房源:提供征收部门指定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置换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置换。
3.差价结算:被征收人需按照所选置换房源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海口市指定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三、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棚户区改造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海口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也面临着棚户区改造的压力与挑战。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海口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棚改补偿方案。
作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海口的棚户区改造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环境,让城市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品质。
海口市政府明确表示,改造后的住房将会提高档次,增加居住舒适度,同时也会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根据海口市政府发布的棚改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包括住房补偿、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首先,住房补偿将按照新房与旧房之间的差价进行计算。
市政府将为棚户区改造后的居民提供新的住房,面积将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家庭都能有适宜的住房。
同时,货币补偿将按照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平均房价进行计算,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此外,海口市政府还将提供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居民在棚改过程中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社会保障方面,市政府将为失去收入来源的居民提供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而对于受到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影响的居民,市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保证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海口市政府强调要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
市政府将定期召开居民座谈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方案能够真正满足居民的需求。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大宣传力度,向居民详细解释补偿政策,消除居民的疑虑和担忧。
海口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不仅注重了住房补偿,还兼顾了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
这一方案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也是海口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改善居住条件和提升城市环境,海口将进一步提升其城市形象和竞争力。
总之,海口市政府的棚改补偿方案将为棚户区改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公平、透明、可行的补偿政策,海口将实现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用地上的房屋,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处理,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实物补偿。
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海⼝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新近出台的《海⼝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意见》,处处体现出对被拆迁户利益的保护和倾斜,如对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对于被拆迁⼈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活保障待遇的⼈员,教育就业经营均有照顾等。
海⼝市旧改办负责⼈介绍,海⼝市⼒争通过旧改让居民的⽣活环境得到改善,⽣活⽔平得到提⾼。
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场评估根据《意见》规定,拆迁补偿的⽅式可以实⾏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额,⼀改过去政府定价的做法,由市场来评估,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途、建筑⾯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式的,拆迁⼈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定的奖励。
这样拆迁的补偿标准⼤为提⾼。
选择产权调换⽅式,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且不超出⼀定标准的,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房指导价结算;安置房⾯积超过按经济适⽤住房指导价结算⾯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意见》特别注意保护被拆迁特困户的利益。
根据规定,被拆迁⼈的家庭⼈均收⼊低于最低⽣活保障的,依据《海⼝市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最低⽣活保障。
户籍在改造区内、⽆⾃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房产⾏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房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之⽇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
被拆迁⼈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及《海⼝市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含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低于⼀定⾯积经济适⽤住房价值的,拆迁⼈提供置换同样⾯积的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海府[2007]20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海府[2007]20号)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实施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绿地、河道、桥涵、隧道、排水、防洪、防灾、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安全、文化体育、环境卫生、教育与医疗、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有关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2016〕24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2016〕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安置,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棚改范围内被征收人属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于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一)共有产权方式。
由政府补足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差价款,政府指定辖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商品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分期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
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按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为总额,以15年为付款期限,按月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保障配租方式。
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二、被征收人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且愿意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售完即止),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价格和补贴标准执行:(一)琼山区凤翔花园C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为3600元/平方米,政府予以300元/平方米补贴。
美兰段海口湾畅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美兰段海口湾畅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美兰段海口湾畅通工程项目是市重点改造项目,该项目起点位于美丽沙,沿海甸溪北岸向东直至海甸一东路东边路口处,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附件。
该项目的建设将会极大改善海甸溪北岸沿岸“脏、乱、差”的环境面貌,把海口这座省会城市做精做美具有重要意义。
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美兰段海口湾畅通工程项目征收及建设范围:该项目起点位于美丽沙,沿海甸溪北岸向东直至海甸一东路东边路口处,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附件。
第二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自行选择。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
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项目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区政府),**市**区房屋征收局是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房征局)。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区政府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依法调查认定。
第六条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结束止。
第七条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征局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依法实施征收。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三)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海口市美兰区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海口市美兰区位于海南省东部,是海口市辖区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美兰区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成为了市政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这一背景下,我将对美兰区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这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以探讨这一议题。
二、项目概况美兰区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是指针对区域内老旧、滞后的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提升,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住房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
美兰区在实施这一项目时,必须考虑如何尊重历史、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确保改造项目的可持续性。
三、项目实施方案1.城市规划在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中,城市规划是基础性工作。
美兰区需要邀请专业规划团队,结合地域特点和发展需求,进行全面规划设计。
规划应注重城市功能布局、绿地和公共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方面,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
2.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是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核心问题。
美兰区需要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统筹安排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保障城市功能区域的平衡发展。
还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整治和开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住房保障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工作。
美兰区需要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原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新进入的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
可以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激励开发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来实现住房供应的多元化。
4.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项目还需加大对公共设施的建设力度,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美兰区要合理规划公共设施的布局,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以满足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个人观点在美兰区城市更新及自主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中,我认为需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确保改造项目符合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二是要加强生态环保,注重水土保持和绿色建筑,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保护自然生态,提升城市品质;三是要注重公共参与,鼓励居民参与城市规划和改造过程,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海口作为中国南方的一座重要城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展了棚改工作。
为了保障棚户区居民的权益,海口市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棚改补偿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棚户区改造是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
海口作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棚改工作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的出台旨在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
二、补偿标准与方式1.购房补偿对于符合搬迁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海口市将提供购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居民原有的住房面积、所在位置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海口市将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估,确保每个居民都能获得适当的补偿,使他们能够在新的居住地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住房。
2.货币补偿除了购房补偿,海口市还将提供一定的货币补偿给搬迁居民。
补偿标准将根据居民原有住房的面积、房龄和市场价值进行测算,确保居民的经济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选择购房或者接受货币补偿,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3.其他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海口市还将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购买新房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于购买棚改安置房的居民,可以获得相关社保和医疗福利的补贴;同时,海口市还将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计划,帮助居民顺利融入新的居住环境。
三、补偿方案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补偿方案的有效实施,海口市将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向公众公布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接受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时,居民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提出异议和意见,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预期效果与展望海口棚改补偿方案的出台将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显著效果:首先,通过购房补偿和货币补偿,可以促进棚户区居民的居住质量的提升,提高其生活品质。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海府[2017]95 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城中村)范围内土地确权工作,会同各区政府同步开展征收调查,并作为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政府服务中心、教育、工商、民政、税务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海府[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海口拆迁赔偿标准
海口拆迁赔偿标准海口市的拆迁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对海口市的拆迁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拆迁赔偿的基本原则海口市的拆迁赔偿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原则包括:1.合理补偿拆迁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时价等因素。
2.合理补偿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空调等。
3.合理补偿与拆迁有关的土地,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的时价等因素。
4.临时安置费用的合理补偿,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有住房居住。
5.其他合理的补偿,包括搬家费用、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等。
1.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楼层、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综合而定。
2.拆迁补偿按照标准面积计算,不包括共用面积。
3.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
4.对于无证房屋的拆迁赔偿标准,将参照相似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5.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对房屋相关设施进行合理补偿,例如围墙、门窗、水电设施等。
1.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当地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围绕土地的面积、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位置等因素综合计算而得。
2.土地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的补偿费用,一部分是临时安置费用。
3.土地拆迁补偿费用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市场价值计算得出的。
4.临时安置费用是指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需要居住的临时住房的租金或相关费用,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有适当的住房居住。
1.对于被拆迁人的搬家费用,包括人工费、运输费等,由拆迁单位承担。
2.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产业损失,如失去的经营收入等,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3.对于受拆迁影响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恢复和补偿。
4.对于因拆迁导致丧失家庭劳动力、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偿。
总结起来,海口市的拆迁赔偿标准是根据房屋、土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拆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拆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简介 (1)1.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2)1.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 (2)1.5 项目建设地点 (2)1.6 建设目标、改造模式和建设内容 (2)1.7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3)1.8 结论及建议 (3)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5)2.1项目提出的背景 (5)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拆迁目标、建设规模和内容 (6)3.1总体目标 (6)3.2 拆迁模式 (6)3.3 建设规模和内容 (6)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场址 (7)4.1项目地点 (7)4.2自然条件 (7)4.3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4.4 原材料供应与保障 (8)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 (9)5.1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9)5.2补偿安置方式 (9)5.2.2 土地补偿办法 (10)5.3补偿范围与对象 (12)5.4拆迁总体设想 (12)5.5 拆迁示范区(M区)实际调查情况 (13)5.6 拆迁安置计划 (16)5.7 拆迁工程 (18)第六章环境保护与评价 (21)6.1 环境质量标准依据 (21)6.2 建设地点环境现状 (21)6.3 环境保护原则 (21)第七章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 (24)7.1 机构设置 (24)7.2 劳动定员 (25)7.3 建设管理 (25)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27)8.1 建设进度计划 (27)8.2 项目建设进度表 (27)第九章工程招标 (28)9.1 总则 (28)9.2 招标内容及范围 (28)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9)10.1 估算的范围和依据 (29)10.2 项目总投资估算 (30)10.3 资金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 (30)第十一章经济效益评价 (34)11.1 出让土地收入估算 (34)11.2 效益测算 (34)第十二章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35)12.1社会效益分析 (35)12.2风险分析 (36)附图1、项目区位图2、项目现状图3、项目回迁按置地块图4、项目拆迁及保留面积图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名称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拆迁项目1.2 项目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简介项目建设单位: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成武地址:海口市国贸路王府大厦二层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是隶属于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国有独资企业,于2000年5月成立,目前总资产规模为6.09亿元。
海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海口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更新和土地征收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海口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范围海口市征收范围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征收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主要针对老旧住宅区的改造,土地征收项目主要针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综合体开发等。
三、征收补偿方式根据征收范围的不同,海口市采取了不同的征收补偿方式。
1.城市更新项目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被征收的居民,海口市政府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和市场价格,计算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居民。
•安置房优先选购权:被征收居民可以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享受优先选购权,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款。
•居住补偿金: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海口市将给予居住补偿金作为额外补偿。
2.土地征收项目对于土地征收项目中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海口市政府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评估价值和市场价格,计算出土地补偿费用,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者。
•安置用地:对于需要搬迁的企业和居民,海口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用地,并协助其进行搬迁和重新建设。
•经济补偿:对于因征收导致经济损失的企业,海口市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海口市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公告、协商、签约、支付等环节。
1.评估:海口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金额。
2.公告:公示征收计划、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为15天。
3.协商:被征收居民和政府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方式和金额。
4.签约:达成协议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支付: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用。
五、法律保障海口市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更新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海府[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府〔2008〕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把海口建设成全国最精、最美的省会城市,进一步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把海口建设成全国最精、最美的省会城市,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海甸溪北岸、长堤路、玉沙村、危房集中片区等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决定。
鉴于我市需要进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片区还较多,为发挥区级政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订本指导意见。
一、改造原则和目标我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实行市政府统筹指导,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缓急有序、慎重选点、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让利于民,规范推进、依法实施,统筹规划、功能配套,因地制宜、和谐共建的改造原则;达到完善城市功能、增强防灾能力、提升城市品位、创造就业机会、形成产业结构、改善居住环境的改造目标。
二、改造片区的选择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选择抗震与消防隐患较突出、基础设施不配套、防灾减灾能力差的片区,优先选择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主干道路沿线、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的片区,做到动态调整、阶段作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海府办[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海府办〔2011〕3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指导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房屋征收计划区政府根据市发改部门编制的海口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年度区房屋征收计划在每年的11月31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编制海口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送市发改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区政府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由区政府报区人大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市棚改办组织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报区人大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向市国土部门申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属于未完成村改居的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村改居后报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确权,市国土部门将土地权属确认为国有土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及项目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手续后,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告,确定征收范围;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市棚改办组织项目策划、明确规划指标,确定征收范围,凡采用项目挂牌融资改造模式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进行项目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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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
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进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
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第六条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办法详见《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
第七条建立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
成立由区旧改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城发公司组成的安置房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的工期、进度、资金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居民住宅用地补偿。
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
二、单位用地补偿。
1、单位住宅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
2、单位非住宅用地,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三、其它以无偿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一、对已办理土地证和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集体留用地参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其它集体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其它集体土地,按照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价给予优惠补偿。
第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十一条实行实物补偿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原则上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具体标准为:现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在100-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在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4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3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
安置房面积最小不低于1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现状房屋建筑面积。
人口数按被拆迁人户口登记人口计算(含现役义务兵、士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被拆迁人的户口以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为准。
挂户人口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现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和奖励总额低于4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按45平方米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