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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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关于发布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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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条文说明第 29 页目次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29)4 水质、水量、水压 (32)5 系统设计 (33)6 设备设施 (40)6.1 水池(箱) (40)6.2 压力水容器 (41)6.3 水泵 (41)6.4 管道与附件 (42)6.5 消毒设备 (44)7 泵房 (46)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48)8.1 控制 (48)8.2 保护 (48)8.3 安防系统 (49)9 调试与验收 (49)9.1 调试 (49)9.2 验收 (50)第 27 页1 总则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

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第 28 页3 基本规定3.0.1当高层住宅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条文说明关于发布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38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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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条文说明第 29 页目次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31)4 水质、水量、水压 (35)5 系统设计 (37)6 设备设施 (48)6.1 水池(箱) (48)6.2 压力水容器 (50)6.3 水泵 (50)6.4 管道与附件 (52)6.5 消毒设备 (54)7 泵房 (57)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59)8.1 控制 (59)第 27 页8.2 保护 (60)8.3 安防系统 (60)9 调试与验收 (61)9.1 调试 (61)9.2 验收 (62)第 28 页1 总则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第 29 页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

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第 30 页3 基本规定3.0.1当高层住宅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3.0.2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市安全,作为城市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市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日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水质标准,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无负压供水设备、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造物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施工、监理、清洗消毒、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各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芜政办〔2019〕6号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芜政办〔2019〕6号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第三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反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进行验收,并纳入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范围。

市人防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支持配合。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

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三)水费全部结清;(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摘要:
一、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背景和意义
二、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
三、改造后的效果和影响
四、未来发展规划和展望
正文:
一、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杭州市余杭区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居民用水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然而,许多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跑冒滴漏、水质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

为此,杭州市余杭区政府制定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旨在提升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用水安全。

二、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
1.对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设施现状,为改造提供依据。

2.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包括设备更新、管网改造等措施。

3.引入优质监理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对改造后的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三、改造后的效果和影响
1.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更加稳定,供水水质得到显著提升,居民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2.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居民的用水成本,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3.对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也为其他城市的供水设施改造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未来发展规划和展望
1.继续对余杭区其他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全区覆盖。

2.探索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管理模式,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1995年9月25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

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宜府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6日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新建、改造、运行维护、水质检测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二次供水改造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批实施”的原则;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高层住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计算)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二次供水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单建、独立设置,包括供水管网及阀门、计量水表、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建。

对于商住高层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设计同时应当符合供水企业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第六条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组合供水方式。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无负压增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1、适用于高层住宅生活供水,非住宅高层建筑禁止使用。

2、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300,楼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9日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金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小区)可参照。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同时,对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条文说明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

条文说明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

条文说明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27)3 基本规定 (32)4 水质、水量、水压 (38)5 系统设计 (41)6 设备设施 (56)6.1 水池(箱) (56)6.2 压力水容器 (59)6.3 水泵 (60)6.4 管道与附件 (62)6.5 消毒设备 (66)7 泵房 (69)27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72)8.1 控制 (72)8.2 保护 (74)8.3 安防系统 (74)9 调试与验收 (75)9.1 调试 (76)9.2 验收 (77)281 总则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29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

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30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313 基本规定3.0.1当高层住宅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3.0.2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市安全,作为城市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市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三)水费全部结清;(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建设单位已歇业或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加强治安防范,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基础设施。

由于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管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一些设施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创新运营机制,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

二、全面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一)科学规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1.统筹安排,合理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要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要对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条文说明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

条文说明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

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27)3 基本规定 (29)4 水质、水量、水压 (32)5 系统设计 (33)6 设备设施 (39)6.1 水池(箱) (39)6.2 压力水容器 (40)6.3 水泵 (40)6.4 管道与附件 (41)6.5 消毒设备 (43)7 泵房 (45)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47)8.1 控制 (47)8.2 保护 (47)8.3 安防系统 (48)9 调试与验收 (49)9.1 调试 (49)9.2 验收 (49)271 总则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

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283 基本规定3.0.1当高层住宅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3.0.2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市安全,作为城市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市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

由于二次供水系统选择不合理、设备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情况都可能对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和范围2、管理责任主体3、水质检测要求和频率4、设施维护和保养责任5、费用承担方式6、应急处理机制1、总则11 为加强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区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2、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和范围21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22 包括泵房、水箱(水池)、水泵、电机、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3、管理责任主体31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311 新建高层住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主体。

312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决定,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主体。

313 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4、水质检测要求和频率4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

43 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当出现水质异常或接到用户投诉时,应及时增加检测次数。

5、设施维护和保养责任51 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2 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3 对水箱(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54 及时更换易损件和老化设备,保证设施的性能和安全性。

6、费用承担方式61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611 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相关费用纳入供水成本,通过水费价格调整或政府补贴等方式解决。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抄送: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规划局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2〕27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层住宅健康稳定发展,确保高层住宅正常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因高层二次供水、电梯运营维护产生的社会矛盾,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高层住宅电梯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管理,构建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从而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内容包括:运行电费;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高层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特种设备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设施和电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由物业维修资金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日常清理保洁、维护电梯运行秩序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 米以上(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定。

第五条开发企业承担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建设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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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
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第十一条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对已开工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

设施改造费用及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

原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与接收。

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9日起实施。

附件: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幢计算,每幢的费用为: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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