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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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的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的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一、点火操作规程(1)点火准备1、检查各减速机内和其它应润滑部位是否加油.2、灰盘旋转正常;转动方向是否正确.3、风机启动、停止正常;转向是否正确.4、自动上煤系统:料斗加料、上升、落料、下降正常.5、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拧紧,系统无泄漏.6、检查钟罩行程、密封是否合格.7、检查各阀门开关灵活、无故障.8、各仪表显示正常.反映灵敏、准确.水套注满水,水位计显示清晰、进出水时液位显示正常.9、各水封水位正常;给锻锤和退火炉供气时要注满650水封,给650供气时注满锻锤和退火炉水封.10、蒸汽系统循环正常.11、自动泄压装置正常无堵塞.12、蒸汽管路畅通,打开蒸汽放散阀.13、用粒度为30~70毫米(de)炉渣铺炉至炉渣高出炉篦100mm左右,并摊平.(2)点火1、点火:加入木柴,木柴量以确保引燃煤层为准.木柴应均匀分布于整个炉膛,点燃木柴并使其全部燃旺,点火时应打开放散阀,放下钟罩、并用上料小车顶开上煤仓盖.2、待木柴燃旺后,可少量加煤燃烧,启动一次风机,以小量风助燃,如有局部未燃烧时,关小风量或停风,并用探扦适当拨动,使全炉膛均匀着火,如果还不能均匀着火,应重新点燃.停风观察炉膛是否均匀着火,如着火情况良好,点火过程即完成.3、逐步加煤待煤层达到一定高度时即可正常产生煤气.4、待煤气产生正常后,转入供气程序.二、供气操作规程1、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2、加热炉点火前必须先打开喷嘴上(de)二次风阀,将加热炉炉膛吹扫,清除加热炉内和烟道中可能残存(de)煤气.加热炉内空气烟尘浑浊时不能点火,一定要用二次风吹扫炉膛,直至炉膛视线清楚无浑浊气体时才可以供气点火.3、关小二次风阀.4、点火棒放在喷咀处,慢慢打开煤气阀,即可点燃煤气.注意一定要火等煤气,切忌炉内聚集烟气过多,引起爆炸.5、点火时人不能正对炉门,炉门及各孔洞处严禁站人.6、喷嘴点燃后,观察燃烧情况,逐步加大二次风量,逐步点燃各个烧咀,调整各喷嘴配风阀门,使各喷嘴稳定燃烧.7、如喷嘴不着火,说明煤气质量不佳或煤气量不足,应当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加大二次风将炉内残气吹净,稍停5分钟后再按上述步骤进行第二次送气点火.8、加热炉炉膛温度在500℃以下时应时刻注意加热炉内是否断火,如果断火,应立即关闭煤气阀,打开加热炉门,再重新按程序点火.9、任何时间各水封部位和水套内严禁缺水,水套内(de)水应勤加少加.10、运行中应时常注意电器控制柜上仪表读数,煤气出口温度不能超过400℃,应及时加煤.11、工作期间如发现上下水封冒水应减小一次风量.12、要保持料层高度在700~800mm,煤层过低影响煤气质量和产量,严重时会点不着火.13、加热炉燃烧温度与煤气量、一二次风量、烟囱抽力有关,生产中应及时调整各阀门大小.14、煤质粒度应符合要求,以免影响产气量,煤块粒度过大或过小或易结渣都会影响煤气生产,严重时会点不着火.15、各减速机、转动部位严禁缺油.16、司炉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上岗,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开关、阀门.17、严禁在煤气发生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维修,煤气发生炉2米范围内严禁火焰.三、运行状态操作规程1、注意电器控制柜上仪表读数,煤气出口温度应≤400℃,如发现炉内结渣,蒸汽调节阀应开大一些,调高一次风温度,一次风量根据煤气用量调整,如喷嘴火力不足或煤气出口温度过低,应调大一次风量.2、保持煤层高度在800~1000mm.3、煤气出口温度接近400℃时必须加煤,运行中煤气量不足时必须加煤.4、出渣;灰渣层达到一定厚度时即可出渣,如果灰分过多,要勤出渣,但应保留渣层不得少于200毫米,以免火层烧坏炉篦.5、蒸汽系统:保持水位高度,水套中严禁缺水.6、各水封部位要保持一定水位,及时清除落入水封(de)异物.7、各机械传动部分定期加油,保持良好润滑.8、焦油凝结会堵塞喷嘴和管道.如发现喷嘴喷火不畅应及时检查和清除喷嘴和阀门中(de)焦油,管道应定期疏通,设备应安排定期检查.9、煤气炉热状态或冷状态运行都会使煤气质量下降.(热状态是指煤气出口温度超过400℃时,冷状态是指煤气出口温度低于100℃.)10、卸渣时应注意电机、减速机是否正常运转,如炉内有异物或煤结渣会导致渣盘卡死,此时不得强行转动卸渣.11、经常检查自动卸压装置是否可靠.四、停炉操作规程停炉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据用户需要停炉②大修停炉③突然停电停炉,后一种作为停电事故处理.1、正常工作停炉前应先检查煤层高度,然后逐渐减小一次风量降低炉内反应温度,并使炉底保持正压,打开放散阀,用水封隔断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之间(de)联系,再依次关闭一次风阀门、停下风机,打开蒸汽阀门,最后关闭电器控制柜总电源.2、检修停炉:当计划检修煤气炉停炉时,可在停炉前1~2小时停止加煤,停炉时逐渐减小风量,打开放散阀,用水封隔断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之间(de)联系,将加热炉炉门打开或台车退出炉外,然后关闭风机.停炉后8小时内不得扒炉,以防空气进入炉内造成爆炸事故.3、突然停电、停炉:4、工作时,遇到突然停电,迅速打开放散阀,加大进炉底蒸汽量,使煤气炉内保持正压,用水封隔断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之间(de)联系.同时将加热炉炉门打开.五、交接班制度1、停炉时必须将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管道隔离,以防回火.2、交接班必须两班人当面交接清楚,不允许接班人未到场自行交班.3、每日每班做好交班生产记录,将所发生(de)事情、存在(de)问题及生产状态做好交接记录.六、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安全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掌握基本的煤气发生炉操作知识和技能。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耳塞、防滑鞋等。

3.操作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在疲劳、酒醉或服用药物的状态下进行操作。

4.操作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结构、特点、工作原理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发生炉设备的检查与维护:(1)在使用煤气发生炉之前,必须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炉体、炉底、炉嘴、炉门、排烟口等是否完好无损,煤气管道是否漏气,控制阀门是否灵活可靠等。

(2)定期对炉膛和煤气管道进行清理和排污,防止积碳和堵塞。

2.燃烧气体供应和点火:(1)在供应燃烧气体之前,必须检查气罐和输气管道是否密封可靠,无泄漏现象。

(2)点火前,要检查点火装置的安全性和运行情况,并确保点火管道没有堵塞。

3.排烟和通风:(1)煤气发生炉工作时会产生大量的烟雾和废气,必须确保有良好的排烟和通风系统,以防止废气在作业场所内积聚,造成危险。

4.炉蓄温、操作控制和转炉操作:(1)在使用煤气发生炉前,要确保炉蓄温良好,避免局部过热或冷却不足。

(2)操作时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说明进行,不得超负荷操作或随意调整阀门。

(3)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储气罐的压力和煤气流量,以确保供应的稳定性。

(4)转炉操作时,要确保炉嘴和炉底的对准,避免炉嘴脱离炉底或炉嘴阻塞。

5.炉后安全措施:(1)在使用完煤气发生炉后,要及时关闭煤气阀门,并检查管道是否关闭和密封。

(2)遗留物品要及时清理,确保操作场所的清洁和整洁。

以上是煤气发生炉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要求。

务必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版年度连云港东海县关于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办法

2024版年度连云港东海县关于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办法
数据监测
通过安装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煤气发生炉的各项运 行数据,如温度、压力、流量等。
专家评估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煤气发生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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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反馈
问题汇总
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整 理,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
整改落实
督促责任部门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确保 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明确煤气发生炉的产能、 工艺流程和主要技术参数, 确保满足生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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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选型与采购管理
优先选用技术成熟、性能 稳定、安全可靠的煤气发 生炉设备。
2024/2/3
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的 采购、验收、安装、调试 等环节进行记录。
严格执行设备采购程序,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 确保设备质量。
加强与供应商的技术交流 与合作,及时掌握设备更 新换代信息。
制定煤气发生炉运行操作规 程,加强员工培训,确保规 范操作。
建立设备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 故扩大。
2024/2/3
定期对煤气发生炉进行检查、 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 良好状态。
对煤气发生炉的运行数据进 行记录和分析,优化运行参 数,提高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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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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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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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与设计要求
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 标准,结合东海县实际情 况制定煤气发生炉建设规 划。
选址布局要科学合理,确 保煤气发生炉与周边建筑、 设施的安全距离。
ABCD
2024/2/3
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 设计方案应符合安全生产、 环保和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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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煤气发生炉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场所和人员。

三、管理职责1. 生产技术部:负责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2. 能源中心:负责煤气发生炉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3. 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 岗位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运行。

四、安全操作规程1. 点火操作:- 点火时必须关小一次风,人站在点火孔(或炉门)侧面一米外,以防煤气窜出伤人。

- 对于炉型较封闭的炉子,若一次点火不成,应将废气温排除后,再进行逐咀点火。

切忌聚集烟气过多,禁止采用爆炸法点火。

- 当遇到停电时,应打开放气温烟囱,防止回火。

2. 日常操作:- 经常检查煤气管道及净化设备,防止焦油堵塞或煤气泄漏。

并及时排除。

- 打钎时应关小一次风,戴好石棉手套和防护眼镜,打开蒸汽封阀门;人不要对准观察孔,以免烧伤。

- 停炉时一定要打开放气烟囱,关闭蒸汽,切断电源。

- 注意观察发生炉气化指标,使其保持在正常工作范围。

- 注意各水封部经常保持一定水位。

- 各机械传动部分经常加油,保持润滑。

- 经常保持四周清洁,炉渣倒入注定地点。

3. 人员要求:- 司炉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非工作人严禁操作各类电器开关、阀门等。

- 非工作人员,一般不要进入生产现场。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并上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确保高炉煤气安全生产,有效管理煤气使用和监控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员工在操作中的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总则1. 本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适用于高炉煤气使用和监控工作。

2. 煤气安全管理应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出发,确保生产安全。

3. 所有从事高炉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二、煤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1.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安全生产部门,具体责任人为安全主管。

2. 煤气使用方面的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事煤气操作。

3. 各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煤气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煤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煤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1. 煤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 在使用过程中,煤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并做好设备周围的防火措施。

3. 煤气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四、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1. 煤气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私自修改或忽视规程。

2. 对于操作中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同时做好事故报告和记录工作。

3. 在事故处理中,必须保证人员安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五、煤气安全教育和培训1. 针对从事高炉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煤气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内容,确保人员掌握相关知识。

3. 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演练,检验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奖惩制度1.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11-3-24 9:02: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修、管理及煤气的生产、输配、使用等。

第四条本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能耗、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持续改进。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规格、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煤气发生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运行经济。

主体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技术。

煤气发生炉(站)应设置煤气生产工艺流程图、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必要的环保设施。

第八条煤气发生炉(站)的建设选址及其区域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煤气发生炉在投运前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齐全;作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厂内物流畅通;煤气用户使用条件完备。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仪表工、上煤工、化验工等工种。

各岗位工种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岗位运行记录。

各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对煤气(炉)站的管理程序及详细内容。

第十条煤气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采用分段式或分流式对全部设施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

试验证实各种设备、管道、水封、盘阀处于正常状态,主要安全部件止回阀、钟罩阀、防爆膜、放药管、安全阀、人孔、固定式煤气报警仪及便携式报警仪等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提问,关于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的内容,由于我无法提供真实的未来规定,以下是一个虚构的燃气锅炉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燃气锅炉的安全管理第三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燃气锅炉房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四条: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火墙,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五条:燃气锅炉房应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适当的通风设施,确保燃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排气顺利排出。

第六条:所有燃气锅炉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锅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第三章:燃气锅炉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室内使用的燃气锅炉应安装在通风条件好的位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理燃气锅炉炉排上的积尘,保持燃气灼烧器正常运行。

第十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确保其无渗漏、无堵塞、无损坏,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燃气锅炉的燃烧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压力、温度,且不得超过燃气锅炉的额定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严禁无证使用、改装燃气锅炉,严禁私拉乱接燃气管道。

第十三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锅炉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记录检测情况。

第四章:燃气锅炉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燃气锅炉事故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燃气和电源,并迅速报警。

第十五条:燃气锅炉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燃气锅炉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煤气发生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煤气发生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煤气发生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气发生炉的日常安全运行和操作。

第三条煤气发生炉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运行炉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掌握煤气发生炉的结构、性能及其操作要点,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煤气发生炉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炉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煤气发生炉应具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煤气发生炉周围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煤气发生炉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炉的使用、停机、紧急处理等事项。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九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煤气发生炉的操作要领和相关安全知识,具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条操作人员在操作炉前,必须认真检查煤气发生炉及周边设施的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一条操作炉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在煤气发生炉旁不得随意操作、用力撞击煤气发生炉,以免引起事故。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操作炉时,应保持清醒,不得处于极度疲劳、酒精影响等状态。

第四章炉内安全措施第十四条煤气发生炉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有杂物阻塞通道。

第十五条炉内出现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停机、排出煤气等。

第十六条炉内温度超过设定安全范围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检查,确保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炉内煤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应定期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八条在煤气发生炉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严重突发事件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切断煤气供应,报警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同时组织人员撤离现场,防止事故蔓延。

第十九条在突发事件处理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不得盲目行动,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023年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2023年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2023年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监管,提高煤气发生炉的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煤气发生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三条煤气发生炉的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装与维护第四条煤气发生炉的安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由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安装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防止煤气泄漏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五条煤气发生炉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检测,确保其性能和安全运行。

第六条煤气发生炉的维护保养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煤气管道的完整性、阀门的灵活性以及燃烧器的工作情况等,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煤气发生炉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且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煤气发生炉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内容和人员,以便后期追溯和监管。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九条煤气发生炉的周围应当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火源和易燃材料接近煤气发生炉,严禁在煤气发生炉附近进行焊接和高温作业。

第十条煤气发生炉应当安装防火器材,防止煤气泄漏和着火导致火灾事故,且防火器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煤气发生炉应当配备煤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煤气发生炉应当设置专门的通风系统,确保煤气排放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煤气发生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且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煤气发生炉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篇11、目的加强煤气的平安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平安生产法、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20xx〕。

一、煤气平安管理内容〔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平安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平安检查内容〔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津安监管四[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3〕2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委局,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煤气发生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6号令)等要求,特制定《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282087902013年4月2日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等煤气设备、设施(以下统称煤气发生炉)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认真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以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1994)。

第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提高煤气发生炉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在用煤气发生炉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煤气发生炉的项目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煤气发生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安全评估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的通知

新安委办【2011】9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煤气发生站的安全性能,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文件要求,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淘汰落后产能,努力解决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突出问题为指导,结合我县实际,对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身份合法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煤气站(炉)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办理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审查验收合格,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对已投入使用的煤气发生站,要于2011年12月底前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二、推进煤气发生站系统工艺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性能差的煤气发生站。

煤气发生站水夹套汽包必须安装高低水位报警和自动上水联锁装置。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并安装报警装置。

整改完善供水系统,确保水泵随启随用。

划定煤气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煤气危险区域如风机房、地下室、地沟、加压站、操作平台等部位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时测定,关键部位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并连接到中控室。

进入煤气区域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器。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煤气发生站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各类安全附件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校验,确保安全有效。

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

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

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煤气发生炉是一种用于生产合成气的设备,其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

首先,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应包括对煤气发生炉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指标的规定。

这些基本要求和技术指标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煤气发生炉的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应当对煤气发生炉的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放指标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证煤气发生炉在生产过程中能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其次,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应当包括对煤气发生炉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应当包括煤气发生炉的安装要求、使用注意事项、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以确保煤气发生炉在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同时,还应当对煤气发生炉的检测、监测和维修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证煤气发生炉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最后,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应当包括对煤气发生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的规定。

这些规定应当包括煤气发生炉的出厂检验、现场验收、定期检测等内容,以确保煤气发生炉的质量能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还应当对煤气发生炉的质量追溯和质量记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便对煤气发生炉的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总之,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才能够保障煤气发生炉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煤气发生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相关标准,以适应我国煤气发生炉行业的发展需求。

2024年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安全,促进煤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煤气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内外煤气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气供应、使用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煤气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护居民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气供应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煤气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工作体系,加强对煤气企业和煤气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煤气企业应加强自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煤气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煤气供应管理第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气供应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设立合理的煤气供应区域划分和供应网络。

第七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设施,确保供应的安全可靠、稳定持续。

第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对煤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确保供应的煤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应对煤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并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用户管理,建立健全煤气用户档案,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和投诉。

第三章煤气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居民用气用户应当依法办理煤气使用手续,遵守煤气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居民用气用户在使用煤气时,应当仔细查看煤气设施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煤气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居民用气用户应当保证煤气设施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照要求进行煤气安全检测。

第十四条居民用气用户在发现煤气泄漏、火源波动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如关闭煤气阀门、开窗通风等,并及时向煤气供应企业报告。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煤气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煤气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煤气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集团公司煤气发生炉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煤气发生炉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煤气发生炉管理制度煤气发生炉(煤气站)气化站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煤气站的完好标准第二章煤气发生炉操作规程2.1 煤气发生炉操作规程2.1.1 烘炉2.1.2 冷炉2.1.3 点炉前烘炉和点炉2.1.4 送气2.1.5 正常生产时的检查与控制2.1.6 正常停炉1.1.7 紧急停炉2.1.8 炉子的转换操作2.1.9 故障停电规定2.1.10 来电处理规定2.1.11 倒路停电规定2.2 机器间设备安全操作规定2.2.1 鼓风机启动前的检查2.2.2 鼓风机启动2.2.3 鼓风机停车2.2.4 鼓风机换车2.2.5 煤气增压机启动前的检查2.2.6 煤气增压机的启动2.2.7 煤气增压机停车操作2.2.8 煤气增压机的换车2.2.9 正常运转时的检查2.3 水泵房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3.1 启动规程2.3.2 停车规程2.3.3 换车操作2.3.4 倒电规定2.3.5 正常运转检查2.4 上煤工操作规程2.5 电捕焦油器操作规程2.5.1 升压操作2.5.2 停机操作2.6 化验操作规程2.6.1煤气单分析2.6.2煤气全分析第三章煤气生产安全规程3.1 煤气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3.1.1 发生炉3.1.2 机器间3.1.3 上煤系统安全规定3.2 煤气危险区域划分及实施细则3.2.1 煤气危险区域的划分3.2.2 煤气危险工作实施细则3.2.3 设备动火规程3.2.4 消防制度第四章事故处理规程4.1 煤气泄漏4.2 煤气中毒4.3 煤气着火4.4 煤气爆炸4.5 电捕焦油器之事故处理4.6 煤气增压机事故处理4.7 站区煤气低压总管压力下降之事故处理4.8 循环水发生故障4.9 软化水发生故障4.10 蒸汽中断事故4.11 上煤系统故障处理第五章制度5.1 岗位责任制5.1.1 站长5.1.2 值班长5.1.3 司炉工5.1.4 机器间操作工5.1.5 水泵间操作工5.1.6 化验员5.1.7 救护人员5.2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5.2.1 值班制度5.2.2 交接班制度5.3 巡回检查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5.4 化验分析制度5.5 事故、故障报告制度5.6 文明生产制度5.7 与用户联系制度第一章煤气站的完好标准1.1 煤气发生站总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1.2全站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操作运行记录原始凭证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齐全。

煤气设施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02
03
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对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 是否有遗留火种或其它安 全隐患。
清理现场
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将 废弃物、残渣等清除干净 ,确保现场整洁。
总结评估
对动火作业进行总结评估 ,分析本次作业中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 施和建议。
06
动火作业事故应急处理
动火作业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现场急救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伤人员进行现 场急救,疗,确保 其生命安全。
保护现场
保护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待 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清理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清 理,消除安全隐患。
07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执行与监督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确认作业现场是否存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并评估 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准备消防器材
通知相关人员
根据作业现场的危险程度和作业需要,准备 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动火作业前,应通知现场相关人员,包括作 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等,确保 他们了解作业内容和安全要求。
行的作业。
在煤气管网、煤气设施、设备 上进行的作业,以及在煤气管 网、煤气设施附近10米以内进
行的作业(含10米)。
特殊危险场所内的作业(如带 电作业、登高作业等)。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设施以外进行的作业,且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并 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
在易燃易爆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且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 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
固定动火区
在固定的动火区域内进行的 动火作业,需要经过二级动 火作业安全审批。

2024年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煤气设备的使用在现代社会中是非常常见的,它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

然而,煤气设备的安全问题也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

为了保障煤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制定一套完善的动火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则1. 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设备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动火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的安全意识。

二、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审批1. 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动火作业审批应包括动火作业区域、时间、人员、设备等详细信息,并进行备案。

3. 动火作业前,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状态正常,消防设备齐全,防护措施到位。

三、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专业合格的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损坏或非正规的工具设备。

2. 动火作业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作业区域。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持续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停止作业。

四、动火作业的禁止事项1. 严禁在有泄漏气体的煤气设备周围进行动火作业。

2. 严禁在设备运行和维修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3. 严禁在使用煤气设备的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严禁在动火作业中吸烟、使用明火和火种等。

五、动火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追究1. 若发生动火事故,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并报警求助。

2. 相关责任人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追究事故责任。

3. 对于违反动火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024年煤气岗位防火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煤气岗位防火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煤气岗位防火管理规定一、距离要求(1)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煤气发生炉与相邻厂房应满足10m的防火间距,与民事使用的建筑要在25米以上的间距。

这是根据严格计算得来的一种安全距离。

但是对于小于6000立方/小时的小型煤气站,相邻的厂房之间可以连接,但是要设置防火用墙,阻止燃烧。

(2)煤气发生炉是重点火灾危险场所,在划定的禁火区域内,设立禁火警示标志。

(3)煤气生产区(煤气厂房周围10米内、管道输送沿线为禁火区),严禁吸烟,不准将一切火种带入上述岗位区域,不准设立吸烟室。

(4)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

特殊情况须进入上述区域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二、动火要求(1)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严禁无动火证作业,没有焊工作业证人员严禁作业。

(2)严格执行煤气岗位检修操作票制度。

三、规范要求(1)作业人员应认真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指标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2)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3)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子,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4)不准用铁器工具敲击设备管道,不准撞击摩擦、不准将易燃物、硫化物、酸类及其他杂物带入生产岗位。

(5)严禁在发生炉、配电室及设备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物,岗位使用的各种易燃材料,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6)巡检时必须由2人共同完成,并佩戴便携式CO报警器;2人前后间隔距离为5米。

(7)严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煤气炉生产区,外来人员必须经同意,在指定人员引导下方可进入,同时做好记录。

四、煤气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要求(1)设备防静电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安排检验检测。

(2)空气呼吸器必须按要求保证在25公斤压力以上,以便出现煤气泄漏、发生火情时应急使用。

(3)煤气发生炉场所设置的手持和固定煤气检测报警仪,必须保证完好状态,随时监测区域内CO浓度,更好地满足消防安全。

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是指对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对煤气发生炉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
1. 设计规定: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安装规定:煤气发生炉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调试。

3. 运行规定:煤气发生炉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操作过程中应严禁违章操作和不当操作。

4. 安全检查:煤气发生炉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 维护和检修:煤气发生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包括清理炉内积碳、更换炉体耐火材料等。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有相应的维护和检修记录。

6. 废气排放:煤气发生炉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使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净化设备,定期对净化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同时,对于使
用和管理煤气发生炉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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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子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讯号。

输煤皮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化验室用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份含量的准确,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第三章管理第二十六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下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

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全厂煤气设备、管网、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第四章煤气使用第三十三条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

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如点不着时,应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扫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运输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

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负责人:(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第三十九条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修保养,定期清扫。

第五章设备第四十条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皮带传动和联轴节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河、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板。

第四十八条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支承起吊物件。

其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校验。

第五十二条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积物。

第五十四条长期停用的设备和道管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第六章管理第五十五条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

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排水装置。

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

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所有可能漏泄煤气的地方,应挂引入注意的警告牌。

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

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第七章维护检修第六十三条煤气设施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煤气设施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第六十六条停煤气检修时必须:(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人蒸汽。

第六十七条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防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2)以外,还必须:(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戴好安全带。

(4)进入电除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第八章事故处理第七十三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救护工作。

一切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送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发生煤气着火时:(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低于20mm水柱),通人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湿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发生煤气爆炸时:(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75和76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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