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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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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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白皮书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奠定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体基调。
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法(草案)》则仍在征求多方意见中,反映了国家对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决心,但争议纠纷依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领域。
现将黄浦法院2014-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作如下通报。
通过对黄浦法院2014年以来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梳理总结案件数据及审理中所折射的突出问题及内在众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基本情况(一)案件整体情况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持续高位运行2014年全年及2015年前三季度,黄浦法院金融庭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447件,其中2014年200件,同比增长25%,2015年仅前三季度已达247件。
案件数量每年增长迅速,并保持在高位运行。
(近年收结案数增长情况详见图表1)2、多种交易形式并存,法律关系复杂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在符合融资租赁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已衍生出多种交易形式。
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
其中涉(一般)融资租赁案件151件,占43.77%;涉售后回租案件82件,占23.77%;涉厂商租赁案件112件,占32.46%(详见图表2)。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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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汽车行业助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了以创新驱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构建。
其中,车辆租赁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末引进我国以来,因车辆使用刚性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租赁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法律问题和纠纷随之而来。
为了更好地维系车辆租赁行业交易的稳定性,明晰各主体权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本白皮书结合上海二中院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审理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总结争议特征,分析裁判思路,力图为车辆租赁行业实现更为完善的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审判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一)案件数量总体增长,专业车辆租赁公司致群体性案件出现2016年至2020年,上海二中院共受理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共91件,其中二审收案78件,再审收案13件(见图一)。
从历年收案数来看,2016年3件,2017年15件,2018年8件,2019年24件,2020年41件,整体呈上升态势。
尤其是2019年的收案数达到了前一年的3倍之多。
车辆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引发纠纷激增,纠纷常以群体性案件形式出现。
2017年1个群体性案件,共计6个个案,2019年5个群体性案件,共计15个个案,2020年2个群体性案件,共计8个个案。
群体性案件的出现与专业车辆租赁公司逐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交易有关。
就当事人主体而言,在91件案件中共有65个案件当事人一方为专业车辆租赁公司。
案涉车辆种类繁多,根据动力来源,其中大部分为传统汽油能源汽车,少数案件涉及混合动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根据车辆用途,特殊用途的车辆包含用于重型专项作业的汽车起重机、物流用车、出租车和网约车。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ee02bab9ec3d5bbfc0a7456.png)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分析作者:郭一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合同法》249条规定了承租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在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争议较大。
承租人利益保护请求权作为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应当尽量的简化、明确其适用条件、实现方式,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立法之目的。
关键词:租金;租赁物价值;返还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但该条的内容较为模糊、性质定位不明,也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可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实践中争议较大。
根据《2014年——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披露,关于《合同法》249条规定中的“大部分租金”的理解和适用争论不一,同时对于“租赁物价值”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诸多争议①。
二、《合同法》249条的理解和分析(一)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根据249条规定,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具体分析如下: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此条较为明确且争议较小,合同双方一般都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期满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但确实也存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例如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有可能是刻意的)。
《合同法》250条规定,法律对于租赁物的归属判定出现争议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按照合同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在依照合同交易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判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实践中,融资租赁出租人均为融资租赁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不仅在实力上和谈判中较承租人处于优势地位,在融资租赁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上也严重失衡,融资租赁合同也多为出租人制定、提供的格式文本,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不约定所有权归属、不设置留购价等所有权转移条款来排除承租人利益返还权。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https://img.taocdn.com/s3/m/6bd305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b.png)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自2018年12月24日成立以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履行涉外商事审判职能,引导和规范投资贸易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陆海新通道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将法院成立以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截至2020年11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1615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外商事案件92件,占比35.2%;涉港商事案件104件,占比39.8%;涉澳商事案件11件,占比4.2%;涉台商事案件54件,占比20.7%。
审结1724件,结案率91.9%,无发回重审及改判(非新事实新证据)案件。
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每年收结比例大致均衡,呈良性循环态势。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特点1.涉及地域广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新收涉外案件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巴基斯坦、泰国、越南、老挝、阿联酋、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仍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37.2%、21.8%。
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因外商境内投资和国内当事人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占比较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及国际陆路运输合同纠纷开始增多;出现了涉及铁路提单等新兴运输单证的物权纠纷,涉及VIE架构、对赌协议等新兴投资方式的投资纠纷新类型案件。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https://img.taocdn.com/s3/m/9959974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96.png)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前言经营用房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屋租赁逐渐成为满足经营者用房需求的主要方式,随之而来的是各类争议的不断涌现,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依法妥善处理经营用房租赁纠纷案件,不仅是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全局工作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审理中发现,承租人向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承租经营用房后又转租他人实际使用的现象日益普遍,而涉及转租情形的案件往往存在主体多元、利益交织、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的难度较大。
为此,本文拟对我院近四年审结的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在总结此类案件整体审理情况的基础上,发现经营用房转租关系中的常见风险点和潜在争议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导向,为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提供建议,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以期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助力经营用房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概况(一)案件数量2019-2022年,我院共审结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152件,均为二审案件。
其中,2019年审结22件;2020年审结43件;2021年审结48件;2022年审结39件。
从数据发展趋势来看,我院审结的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数量除2022年相较2021年明显下降外,其余年度均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尤其是2020年,审结案件数量接近2019年的两倍。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https://img.taocdn.com/s3/m/e0755e20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82.png)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法院紧紧围绕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能,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大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努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金融审判基本情况(一)金融案件收结案情况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03746件,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1852件,2019年受理112150件,审结100580件,上升幅度均为9.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77639件,审结52220件,同比分别出现了12.36%、14.92%的下降幅度;2018年受理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347件,审结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239件,2019年受理1480件,审结1423件,上升幅度分别为9.87%、14.8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930件,审结624件;2018年受理金融执行案件49135件,执结57762件,2019年受理57676件,执结59530件,同比分别增长17.38%、3.06%。
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金融执行案件36805件,执结28883件。
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5746件,审结5129件,2019年受理6150件,审结4772件。
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4539件,审结2728件。
(二)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情况2018年,标的额居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占标的总额的76.17%。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https://img.taocdn.com/s3/m/1483954477232f60ddcca1fa.png)
售后回租的认定及其风险防范一、售后回租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以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均对售后回租进行了认定,但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售后回租的概念进行描述,并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未对售后回租进行认定,亦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颁布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刻不容缓。
二、常见的几种售后回租模式常见的售后回租主要有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这三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
在此,主要对第三种模式进行阐述。
第三种模式是指,在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将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租赁物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向其提供融资金额,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为占有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若,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出租人未取得原出卖人同意,则构成无权处分。
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https://img.taocdn.com/s3/m/361e5057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67.png)
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11.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目录一、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 (3)(一)保险类纠纷案由分布情况 (3)(二)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抽样分析 (4)二、司法新举措服务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5)(一)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保险类案件审判能力5(二)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6)(三)强化金融法治协同,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7)(四)开展法治宣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7)三、保险类案件审判与保险行业治理规范化 (7)(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 (8)(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 (10)(三)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规范化问题应引起重视 (12)(四)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 (13)(五)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审理难点 (15)四、保险领域常见争议问题相关审判思路 (17)(一)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17)(二)保险赔偿范围问题 (18)(三)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 (20)(四)涉车辆保险诈骗审查相关提示 (21)五、典型案例 (23)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一、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一)保险类纠纷案由分布情况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
根据案由来区分,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07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3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5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9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由201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2件、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0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8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
重庆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重庆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https://img.taocdn.com/s3/m/dc288282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4a.png)
重庆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重庆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重庆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庆立足“两点”定位,实现“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现将2018年以来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如下: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59483件(新收56126件,旧存3357件),较2017年增长14.22%,审结56236件,结案率94.54%。
2019年1-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34674件(新收31427件,旧存3247件),较2018年同期增长14.85%,审结24318件,结案率70.13%。
(见图一)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法院分别是:渝中区法院23173件、江北区法院12371件、南岸区法院11642件、渝北区法院5257件、沙坪坝区法院4171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为:26.47%、14.13%、13.30%、6.00%、4.76%。
(见图二)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为256.04亿元,较2017年下降12.92%。
2019年1-6月,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为179.83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33.75%。
(见图三)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额居于前三位的案件类型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案标的额349.56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80.20%;银行卡纠纷,受案标的额31.47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7.2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案标的额20.13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4.62%。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bee35dc6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67.png)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10.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前言上海市虹口区金融产业作为区域经济驱动核心近年来高速发展,创新金融犹如雨后春笋,新型业态异彩纷呈。
2012年8月,虹口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挂牌成立。
2018年8月,庭室正式更名为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作为全市仅四家基层法院设立的特色庭室,继续伴随着区域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发挥金融审判职能。
2022年是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设立十周年,庭室荣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十年征程初心如磐,围绕“创”“精”“实”砥砺奋进不断谱写新篇章。
虹口区金融审判立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大局,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服务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首要目标,秉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审判理念,积极贡献解决金融纠纷的“虹口智慧”。
持续探索审判新思路、新机制,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激励和保护金融发展,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扎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部分金融审判基本情况一、案件收案、结案情况2012年8月至2022年7月,虹口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08303件,审结108014件,审结率为99.73%。
收案数量自2015年大幅增长,2018年收案突破2万件。
收结总体平衡,审判工作运行平稳。
二、案件类型分布情况2012年8月至2022年7月,总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类型为:信用卡纠纷、保险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94.78%。
信用卡纠纷稳居收案数量首位,于2015年持续攀升直至2020年占比逐渐下降。
保险类纠纷中涉机动车保险纠纷为绝对主导,责任险、保证保险纠纷自2019年起增速明显。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自2016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且增量稳定,于2020年案件数量超过保险类纠纷案件成为第三大案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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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车辆融资租赁行业的业态解读与司法导标近年来,伴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信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涉及车辆的金融产品陆续涌现,成为汽车销售产业链中新型盈利模式。
其中,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凭借其高额融资和较为灵活的操作方式,呈现高速增涨的态势。
尤其是进入2018年以来,随着消费主体的增长和消费观念的转变,车辆融资租赁交易出现井喷,从而反向吸引更多资本投入车辆融资租赁行业。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广告攻势,在短时间内使车辆融资租赁交易趋于普及化。
受行业推动,2014年以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受理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出现了明显的上升。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因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多元性,消费者大多对融资租赁关系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而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方式尚未形成规范的模式,不特定的情形时常出现,甚至存在涉嫌犯罪的现象,影响了车辆融资租赁市场稳定发展。
本审判白皮书通过对静安法院2014年至2019年间审理的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旨在总结案件特征,梳理实务问题,分析法律风险,进而从风险防范的法律视角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助力车辆融资租赁行业实现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车辆融资租赁行业的营商环境。
一、涉车辆融资租赁审判情况概述1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受车辆融资租赁行业的推动,又逢原闸北与静安两区“撤二建一”工作的完成,静安法院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呈现明确的特点和趋势。
(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4年至2019年期间,静安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共审结4,712件,其中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4,599件,占比97.60%,年复合增长率达123.45%(见图一、图二)。
(二)公司主体逐步增多1本文所统计的案件审判数据均来源于上海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静安法院审理的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9年间,涉该公司的案件占比为96.28%。
北京四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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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全文)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并通报了该院近年来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特点、分析,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发布十大经典案例。
据介绍,四中院管辖北京市范围内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院成立以来以改革思维推动审判机制体系性创新,着力破解诉讼难、执行难等审判难题,不断提升金融审判水平,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正是四中院立足金融商事审判实践,积极回应金融发展实际需求。
现将白皮书全文发布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
![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e4e09c0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1f.png)
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前言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普遍、最常见的交易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贸易、市场活动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各方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纠纷和法律风险、促进交易双方互信合作、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变化,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不断增加,各种新型纠纷也日渐增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在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积极更新商事审判理念,认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加强商事审判对民商事活动指引作用,我们采用分类、整理、对比、分析具体案件、汇总司法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方法,截取2020年度至2022年度对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合同类纠纷案件(不含金融类、不动产类、建设工程类、物业类和劳务合同类案件,本白皮书中以下简称“合同类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案件特点,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部分2020—2022年青岛两级法院合同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一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态势(一)合同类纠纷案件收案情况2020-2022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总计77829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案件90158件,青岛10个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共计688136件。
3年中,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400619件,占总收案数的51.47%。
其中,青岛中院受理商事案件30006件,青岛10个基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共计370613件,分别占各自总收案数的33.28%和53.8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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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2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房地产价格的高企,房屋租赁成为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实现“居有其所”的首要选择。
而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经营性房屋的租赁也日益发展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房屋租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并形成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
如何公正、高效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密切相关。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研究和总结,以便为党和国家“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全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基本情况2011年度,我院民三庭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件,2012年度受理62件(见图表一)。
具体审理情况为:2011年,撤诉23件,调解12件,判决12件;2012年,撤诉15件,调解17件,判决30件。
其中判决结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无一发回、改判。
2011年度2012年度(二)特点1.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占多数,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表二)其中,2011年度涉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32件,占全年收案的68%;2012年度涉及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45件,占全年收案的73%。
2011年度2012年度2.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调撤率逐年下降2011年度调撤率为74%,2012年度的调撤率降为52%(见图表三)。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作为人们进行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融入市场的程度越来越深,所占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
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与商业经营的风险、利益相交织,导致诉讼主体双方矛盾较为激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多样、争议标的较高,当事人愿意调解、和解撤诉的几率较低。
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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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8年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商业房地产租赁作为解决商业性经营活动所需场地的重要途径,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受理的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存在引发纠纷的矛盾集中、涉案主体的关系复杂、冲突持续的周期较长、案涉金额较大等特点。
本文拟对近五年来我院审理的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规范租赁关系和租赁双方行为提出建议。
根据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的性质,同时出于研究针对性与便利性的考虑,本文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两个案由之下,对拟研究案件的范围进行了如下限定:(一)纠纷类型,为商业场所租赁,即商业经营场所租赁,因该类场所主要用于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故不包括居住用房、军产,主要为办公用房、商铺等商业用房及厂房等部分工业用房1;(二)纠纷涉及的主体方面,至少一方当事人为法人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等;(三)纠纷诉诸的基层法院范围上,选取黄浦区、静安区、宝山区、嘉定区四家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相对集中的基层法院;(四)排除涉国有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因租赁房屋所在地块动迁或整改而引发的纯粹动迁利益分割问题、公有承租房住户名变更问题及其他实际不涉及商1该部分工业用房虽然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商业经营场所,但就法律关系而言该部分案件所涉及的租赁关系仍是商主体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建立,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纯粹的商业地产租赁存在较高的相似度,故在统计研究中未予剔除。
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案件,以及纯粹程序性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等)上诉案件。
一、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在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的1631件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二审案件中,2014年共审结案件219件;2015年共审结案件267件;2016年共审结案件241件;2017年共审结案件431件;2018年共审结案件47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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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自贸区最受关注的业务之一。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成为国内首次编制权威的融资租赁司法审判案例分析报告。
《白皮书》揭示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大原因、十大风险点(对策和建议部分)和7个典型案例,对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广大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此,自贸直通车进行独家发布。
《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目录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审理基本情况(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三、对策与建议(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案例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案例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案例4(三)违约责任的处理案例5: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案例6: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案例7: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各方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
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
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审理基本情况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
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
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3、案件来源: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
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
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
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
主要表现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
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
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
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
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
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
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
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
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
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