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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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篇: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4]344号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劳人干局[1983]14号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2010-01-22 14:11:58)转载▼分类:养老退休标签:财经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工龄计算及依据

工龄计算及依据

工龄计算及依据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

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

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工龄的概念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在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58年—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

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工龄计算问题

1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函》([80] 教计字279 号);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
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一九八0年七月十九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当事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当事人-个人】李大诚【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李大诚【本院观点】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连续工龄的计算以企业职工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职工档案中资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材料记载被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10月,部分材料记载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0月。

虽然被上诉人档案中并无1975年10月在原烟台东山公社的招工、调动等材料,但有《招收新工人介绍信》及烟台蓝星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函等材料,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于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原烟台东山公社工业办公室工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1978年8月前在烟台市东山公社工业办公室工作也没有异议。

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教高〔1990〕001号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

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

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常用工龄计算政策一、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原从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或转业后安排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退役军人的工龄计算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但其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农村籍退伍军人,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四、知青的工龄计算(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二)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劳动,其子女受株连随同回乡,后参加工作的,从1962 年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计划内临时工经批准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正式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一)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领取辞职费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二)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一)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

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之日(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起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三)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工龄。

(五)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已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3、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报到之日算起。

4、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5、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校学习时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六)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与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工龄计算及依据

工龄计算及依据

195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二者合并使用作为确定职工退休时的条件之一,这一点主要是为了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在旧社会,这些老工人职业不固定,一般“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只将“这续工龄”作为划分退休条件的依据,一部分老工人很可能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到1978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方正式确定按“连续工龄”长短,审定退休条件和退休费待遇。
例如,王某1950年进入私营机械厂当电工,1955年离厂到电子原件厂当电工,继续工作至1985年从未间断过。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应从1955年初到电子原件厂当工人算起,共30年。而在机械厂工作的5年,不计算
连续工龄,只能计算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就计算为35年。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㈤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

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在工作中,工资的发放是每个月最开心的事情。

而我们都知道参加工作之后,每个人到达一定的期限都开始有自己的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工作补偿,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那么工龄工资如何核定?不同职业范围的核定标准是不同的,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在此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工种的工龄核算。

1、通过招工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的核定:这类人员的工龄应从招收新职工(工人)登记表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日期算起计算连续工龄;2、知识青年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回城待业时间应扣除。

3、临时工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新字第344号),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合同制工人工龄的核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期满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与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动教养或自动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5)中劳新字第191号,入伍时间可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推出现役之日为准。

根据(辽劳办字[1993]65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转业军人在等待由国家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_乐乐_新浪博客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_乐乐_新浪博客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
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号
45.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
46.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胡芝有、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芝有、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芝有、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桂09行终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忠梁文全林慧琪【审理法官】庞忠梁文全林慧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芝有;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胡芝有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胡芝有【当事人-公司】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国辉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国辉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国辉【代理律所】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芝有【被告】玉林市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胡芝有于1987年9月至1989年7月就读的玉林地区教育学院属“普通高等学校”还是“职工高等院校”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除认定“胡芝有于1987年9月至1989年7月就读的广西玉林地区教育学院,不属职工高等学校,故其1987年9月至1989年7月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适用《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事实有误外,认定本案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987年成人高校招生简章》第二项规定了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举办的师范专科班的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上诉人胡芝有符合1987年成人高校招生的报考条件。

在录取考生为胡芝有的广西一九八七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中,胡芝有的录取院校为玉林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在该表审批单位意见中加盖的公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二、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符等院校一九七三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国发〔1973〕3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国发〔1973〕81号)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否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答: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起计算?答: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答: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问题上可以仿照上述三题规定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2、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什么计算?答: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3、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有什么规定?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3〕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有关政策今天主要学习三个问题:一是退休政策;二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关于职工死亡待遇、遗属待遇问题职工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提出退休申请,参保单位对申请退休的职工档案进行核实,或参保单位根据掌握的职工基本信息直接对档案情况进行核实申报。

对于档案关系在档案托管机构的,由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核实申报。

经人社局审批后,报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计算发放。

一、退休政策和工龄认定(一)正常退休政策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提前退休政策1、特殊工种退休。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病退职。

男年龄不满五十周岁,女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政策性提前退休。

我市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困难企业军转干部。

二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或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

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

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

——教计资字[1982]05号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1986]107号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1986]107号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

——高教[1990]01号2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教字[1990]01号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教高[1990]01号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

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

——教计资字[1982]05号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1986]107号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1986]107号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

——高教[1990]01号2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教字[1990]01号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教高[1990]01号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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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
【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
【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
【全文】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
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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