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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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起原服装

2017年 1 月 16 日

投资协议

甲方:金海湖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市起原服装(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林高刚,4 ,

联系,公司地址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礼绿路10号之一201 。

营业执照编号 S46 。

委托代理人温人晃,号5 。

联系,联系地址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礼绿路10号之一501 。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务实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金海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投资服装生产项目的有关事宜进行洽谈,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投资项目的名称及规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投资建设涉及的相关证照手续。

2.2 甲方负责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周边治安及纠纷调解,为乙方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3 乙方项目全面投产后需用工600人,协议签订后,乙方提供详细书面的招工要求(包括员工年龄结构、性别要求、工作时间、住宿就餐等),在乙方达到当地企业用工平均薪酬的前提下,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招聘工人,则由甲方协助乙方预招聘100人,投产后3个月由甲方协助乙方陆续分批次招聘200人。

2.4 乙方在发展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融资贷款时,甲方协助联系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助指导乙方备齐所需资料,积极支持乙方融资贷款,做好牵线搭桥等服务工作,

2.5 甲方在乙方保证所使用厂房投资强度不低于 4000 元人民币/㎡和产出强度不低于 3000元人民币/㎡/年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标准厂房约22000㎡,同时在每年均实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自入驻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全部免除租金;2020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可享受6元/㎡/月的厂房租金优惠政策;2025年7月1日以后,厂房租金按市场定价。

2.6 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到进行补贴,具体按乙方生产设备布局厂房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设备搬迁费用由乙方先自行垫付,乙方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收总额超过设备搬迁补偿款总额后由乙方提出书面请款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核认证(以实测为准,乙方闲置的未投入使用的厂房部分不予补贴)后,根据厂房实际使用面积在10个工作日予以拨付设备搬迁补贴。

2.7 甲方对乙方给予400元/人的一线员工培训补贴,申报时间为乙方全面投产6个月后,申报时乙方须提供连续6个月向社会

保障部门缴纳职工相关险金的依据及员工工资发放凭据,补贴金额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缴纳险金人数计算,由甲方指定部门核实、完善相关资料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2.8 甲方指定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各类补贴的申报接收、数额确定、补贴拨付部门。

2.9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公租房给乙方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住宿,公租房租金(含物管费)为3元/㎡/月。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工业园区规划、环保“三同时”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办理好环评手续,搞好企业排污处理设施,确保企业“三废”达标排放。若乙方项目未通过甲方环保部门“环评”,则本协议作废。

3.2 乙方负责依照本协议按规定时限完成投资投入和组织生产经营,依法缴纳税收,解决劳动就业。

3.3 乙方须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向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缴纳10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正式投产2个月后由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等额退还。若乙方没有按协议约定建设投产,甲方将不退还该保证金。

3.4 乙方投产时间须报经甲方组织确认,投资总额须经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认,产值及税收总额须经国、地税部门

提供的依据认证。

3.5 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个月于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自投产之日起必须在金海湖新区开设对公账户并依法足额缴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6 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围进行,国家规定的进出口退税必须合法报批,如生产经营或弄虚作假违规进行进出口退税的,一经查实,除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外,还须在一个月退还甲方之前支付的全部各类补贴及奖励。

3.7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间组织投产达产,若实际投产时间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0天以上,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免租给乙方的厂房。乙方应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三日无条件将厂房腾空交还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同时甲方将无条件收回因扶持乙方项目建设而投入的租金补贴、设备搬迁补贴、员工培训补贴等一切相关费用,乙方承诺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三日无条件将甲方此前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补贴、设备搬迁补贴、员工培训补贴等一切相关费用一次性予以返还,否则应按费用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需延缓投产时间的,乙方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确定新的投

产时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乙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3.8 乙方应服从金海湖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消防、环评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补贴资金兑现的财务手续完善,并配合甲方指定部门做好统计工作,每月向甲方提供一次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性票据。

3.9 乙方应按照今后业主委员会确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厂房面积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时缴纳水、电、讯等相关费用等,

3.10 截止2018 年8月30日,若乙方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不兑现各项补贴,且甲方将追回之前兑现给乙方及乙方项目公司的全部补贴。

3.11 乙方所需22000平方米厂房边界需建封顶隔断墙,该墙体由乙方负责修建,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10万元人民币。施工前乙方应提供工程施工图给甲方指定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负责完善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并在投产30日后到甲方指定部门申报墙体修建补偿费。

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4.1 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限投产、达产、缴纳税收、招聘员工,如在投产两年达不到相应的产值、税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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