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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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制性条文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给排水系统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给排水系统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给排水系统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

执行措施:(1)在施工时按设计要求选择防水钢套管,一般是大于穿过管道2号。

制作套管时要按标准图选择材料,并按要求做好防水翼环。

制作和安装时焊接是质量的要点,柔性套管压兰紧固松紧适度并做好防腐。

(2)检查项目包括套管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符合柔性和钢性防水套管的制作、安装方法;焊缝质量是否良好;套管和套管内壁的防腐情况是否良好;套管的坡度是否与穿过管道的坡度相一致等。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执行措施:(1)在本工程中承压设备包括:热交换器,非承压设备包括:水箱(2)承压管道包括:给水、热水、中水给水、消火栓、消防喷洒管道;非承压管道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执行措施:(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影响以后的正常使用。

(2)铺完排水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证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将土回填。

保证土回填后管道不漏水。

4、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措施:(1)进场的给水系统管材、管件应按涉及要求选用并相匹配,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卫生检测报告并符合饮用水标准。

应进行严格的进场检验并做好记录。

(2)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管材有生活蓄水池(箱)的内壁防水涂层,箱体材料及组装水箱的密封垫片,管道连接及密封垫料,法兰垫片,接管用的密封橡胶圈、麻丝、铅油、生料带等。

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规定。

这些条文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建设部门。

以下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1. 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管理、材料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

要求施工单位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施工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建筑物节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性能,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设备等。

5. 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是关键环节。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设计标准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

6. 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合同中包含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7. 监理和验收: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和验收,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8. 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履约,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

最新给排水强制性条文

最新给排水强制性条文

一、强制性条文4.2.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6 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8.8A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 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

二、内容变化大4.3.3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

电气机房(原变配电间)和。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8 下列情况下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同层排水:1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他户时;2按本规范第4.3.3条A~4.3.6条的规定受条件限制时。

4.3.8A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多种(4)形式4.3.8B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7~4.5.10A条的要求。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4.9、4.4.10、4.4.12条的要求;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5 排水横支管如设置在沟槽内时,回填材料、面层应能承载器具、设备的荷载;6 卫生间地坪应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4.3.12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 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 8. 修改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参数;
• 9.协调补充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参数。
1总 则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 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 或规定执行:
•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 物;
水点之间组成的热水循环系统。
• 2.1.93管道直饮水系统 purified drinking water system •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道输送,供人们直接饮用
的供水系统。
• 2.1.94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water quality treatment of scaleprevent & corrosion-delay
用的水。
• 2.1.66暴雨强度 rainfall intensity •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 • 2.1.68降雨历时 duration of rainfall • 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 • 2.1.69地面集水时间 inlet time •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表径流到雨水
管渠入口的时间。简称集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409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 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A、3.2.4、 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 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 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520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520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及关键技术应 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高,适应了社会经济 生活和生产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不断提高的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 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 产品的各专业。

一些新的建筑思想和理念也在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中体现出来。

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 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 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

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 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

在建筑给 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的 更新。

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设 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

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好 的工程效益。

本次规的修订是为适应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的新的发展成果和新的建筑产品 要求进行的。

加强了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严谨性和系统性,集成了目前我国建筑给水 排水工程设计最新的技术和经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GB50015-2003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3A、3.2.4、 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 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 条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规条文修订历史回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历次修订情况: (1)《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 ~1964 开始试行; (2)《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TJ15-74),中国建筑工业,1975,市城市 建设局革命委员会 主编。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施工必看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施工必看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施工必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给排水及采暖施工应遵奉的最基本规范,是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标准,其中的20条强制性条文更是施工质量的底线,在施工中需要对此了然于心,不得任意违反。

解读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20项强制条文↓↓↓1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实行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需采纳柔性防水套管。

外墙防水套管安装刚性和柔性防水套管防水套管安装要求:1、防水套管结构形式分为柔性防水套管(A/B管型)、刚性防水套管(A/B/C型)及刚性防水翼环三种类型。

2、柔性防水套管适用于有地震设防要求的地区,管道穿墙处承受振动和管道伸缩变形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建)筑物外墙。

3、当穿墙管与泵或增压设备连接的进、出管道时,宜在连接处设置柔性连接。

4、刚性防水套管适用于管道穿墙处不承受管道振动和伸缩变形的构(建)筑物,对于地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如采纳刚性防水套管,应在进入池壁或建筑物上墙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A型适用于钢管,B、C型适用于球墨铸铁管。

柔性套管安装示意图2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风机盘管进场试验水压试验要求:1、金属及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大于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2、喷淋系统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常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版)《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1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节能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浙江省)《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发[2009]218号。

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 2008(征求意见稿)《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医院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管道安装《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给水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05:2006《水力控制阀应用设计规程》CECS144:200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泳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4:200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浙江省规范《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05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制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系统规范《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01*(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05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即将合并低中高泡沫规范)《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大空间智能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广东省标,附浙公消[2004]395号文件)《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广东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微型自动扫描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DB34/T608-2006(安徽省标)人防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行政文件《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 -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杭州市消防建审有新的动向:1.一类高层的地下室变配电间需要布置自动灭火系统,依据是公安部的文件,(公消[2007]226号).2.自行车库不论是否超过500m2防火分区,喷淋要求上.依据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可燃物地下室.行政文件国家级文件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江省文件《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4号文件《》浙环辐〔2006]98号文(浙江省)《浙江省实施(防空法)办法》《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杭人防[2013]47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求》台州台环建〔2006〕116号文(台州市)台建规[2010]41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上要求》的通知温州温州市《关于建筑工程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的若干规定》《温州瑞安市水务集团二次供水技术细则》CJ CJ/T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地漏》CJ/T186-2003《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3《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2006《可曲挠橡胶接头》CJ/T208-2005《立式长轴泵》CJ/T235-2006《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CJ/T192-2004《建筑排水系统吸气阀》CJ202-2004《铸铁检查井盖》CJ/T 3012-1993《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T 211-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落水箅子》CJ/T 212-2005《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给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另有以下两本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卫生部发布质监要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建设部针对自来水公司颁布的行业标准。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

给排水工程施工一、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1)满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要求;(2)必须执行GB50242-2002中以下强制性条文:○1、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

○2、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5、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6、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和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7、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不准仪、拉线或尺量检查。

二、室内给水、排水管道节点做法1总说明1.1适用范围本做法适用于住宅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

PP-R长期适用的水温≤70℃,系统工作压力≤0.6Mpa,dn≤100的室内冷热水的安装。

铝塑复合管适用长期的水温≤95℃,系统工作压力≤0.6Mpa,dn ≤50的室内冷热水的安装。

U-PVC管道使用温度,室内连续排水温度不大于40℃,而瞬间排水水温不大于80℃。

1.2管材选择1.2.1给水立管:在管井内安装的给水立管,建筑物高度≤50米宜采用PP-R(选择PP-R管道,要依据系统的工作压力,及材料说明书,选择相应的PP-R管材,但是不能低于1.6Mpa);建筑物高度>50米的宜选用衬塑镀锌钢管;在公共楼梯间或公共区域内明装管道必须采用衬塑镀锌钢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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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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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 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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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 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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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 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 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 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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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9章82条; 《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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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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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GB 50015-2003(2009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3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 2. 3A、3. 2. 4、3. 2. 4A、3. 2. 4C、3. 2. 5、3. 2. 5A、3. 2. 5B、3. 2. 5C、3. 2. 6、3. 2. 10、3. 9. 14、3. 9. 18A、3. 9. 20A、3. 9. 24、4. 2. 6、4. 3. 3A、4. 3. 4、4. 3. 6、4. 3. 6A、4. 5. 10A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修订说明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第125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局部修订,遵照建标[1994]第21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原规范颁布后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情况和对原规范局部修订的建议,以及对个别条文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产品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内容:1.调整生活饮用水管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适用条件,补充由生活饮用水及生活、生产合用管道供给回流污染高危场所和设备的防回流污染要求。

2019年最新给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最新给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给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7. 1. 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 1. 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重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2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j2 3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j3 4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

7. 1. 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2 、3 类汽车库及1 、2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 4类汽车库及3 、4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这室内任何部位。

7. 1. 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锺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 1 、2 、3类地上汽车库;2 停车数大于1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3 机械式汽车库;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 1 类修车库。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014年修订版)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晌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

给排水工程施工一、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1)满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要求;2)必须执行GB50242-2002中以下强制性条文:(○1、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

○2、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5、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6、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和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7、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不准仪、拉线或尺量检查。

二、室内给水、排水管道节点做法1总说明1.1适用范围本做法适用于住宅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

PP-R长期适用的水温≤70℃,系统工作压力≤0.6Mpa,dn≤100的室内冷热水的安装。

铝塑复合管适用长期的水温≤95℃,系统工作压力≤0.6Mpa,dn ≤50的室内冷热水的安装。

U-PVC管道使用温度,室内连续排水温度不大于40℃,而瞬间排水水温不大于80℃。

1.2管材选择1.2.1给水立管:在管井内安装的给水立管,建筑物高度≤50米宜采用PP-R(选择PP-R管道,要依据系统的工作压力,及材料说明书,选择相应的PP-R管材,但是不能低于1.6Mpa);建筑物高度>50米的宜选用衬塑镀锌钢管;在公共楼梯间或公共区域内明装管道必须采用衬塑镀锌钢管。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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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定 1、 3.1基本规定 (8条) 1)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 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检查管理体系,还应补充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该规 范是技术规范,安全写的内容不宜过多。 2)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 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 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 批。 查: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执行。 3)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 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 列特殊措施: 查:安全 环境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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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 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对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还是对建设工程的技术监督 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以实用、 直接、明确和易操作的特点受到普遍欢迎。尤其 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作为审查和备案的技术依据,发挥了有力的 保障作用。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实施力度、强化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的自觉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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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简介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3)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3.16)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想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2)4、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3)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4.3.1)6、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5.2.1)7、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8.2.1)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地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泻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1)9、地面下蝮蛇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1)10、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应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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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它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
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

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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