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配套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二○○七年五月《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编制说明一、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征地财物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2005)》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试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进行修订,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本着统一性、适应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编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财物补偿标准》)。
二、《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菌菇、低值易耗品及其它类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供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时遵照执行。
三、由于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中涉及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各区(县)可在本《财物补偿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订“补充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财物补偿标准》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的企业,其补偿标准按照沪府发[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目录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1)农村桥梁补偿标准说明 (15)苗木、花卉补偿标准说明 (17)种植业(果树)补偿标准说明 (28)畜禽类补偿标准说明 (30)水产品(养殖业)补偿标准说明 (34)菌菇类补偿标准说明 (37)低值易耗品及其它补偿标准说明 (39)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的预算价格是以正常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为指导价。
小闸镇河西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小闸镇河西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实施单位: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小闸镇河西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5、《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居住房屋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2]30号)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10、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征收目的对小闸镇河西地块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的范围:北至小闸镇路、东至蒲汇塘、西至钦州路。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密政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6〕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工程概况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由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建设。
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南起云西三街,北至河北路,全长9.2公里。
第二条拆迁范围经批准的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签约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由西田各庄镇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
第四条认定和清登工作西统路道路建设指挥部成立认定工作组,对各类地上物进行认定。
进行入户清登评估时,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由镇政府、村委会、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留存详细影像资料,不影响清登评估工作进行。
对被拆迁人的认定清登结果要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五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骗取高额补偿为目的,团伙化、公司化、规模化运作的“四抢”违法行为和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辽中区棚改项目(一小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一小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征收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改善我区人居环境,保证棚改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划区域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区城乡更新局负责本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三、房屋实施单位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四、征收范围及对象1、征收范围:东至中心街;南至政府路;西至西环街;北至北二路。
根据项目征收工作需要,可设定单体子地块。
2、征收对象:此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企事业单位及地属附着物等。
五、签约期限项目地块征签约期限3个月。
六、征收补偿安置(一)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租赁;4、企业工商登记;5、抢栽、抢种、抢建;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乡更新局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完善交通基础建设,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详见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组织和实施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为**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征收实施单位为**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负责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的功能主要为非住宅(工业用房、仓库等)。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雾岗路南延(镇中路至东平路)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
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每亩75000元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六、征地规、税费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的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之前国家对现行征地规、税费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闸公路(东场浜-金海公路)道路改建工程等3个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闸公路(东场浜-金海公路)道路改建工程等3个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07
•【字号】沪奉府批〔2023〕65号
•【施行日期】2023.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闸公路(东场浜-金海公路)道路改建工程等3个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区规划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报批西闸公路(东场浜-金海公路)道路改建工程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沪奉规划资源请〔2023〕97号),《关于土地储备(奉贤新城06单元规划楚园路东侧、航南公路以北区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沪奉规划资源请〔2023〕98号),《关于土地储备(奉贤新城06单元望园路东侧、航南公路北侧区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沪奉规划资源请〔2023〕9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此3个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沪奉征地补告〔2023〕第46号、第47号、第48号),请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2023年9月7日。
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2:丁蜀镇大新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依据及范围(一)征收目的因丁蜀镇大新厂地块项目系旧城区改建工程,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公共利益,市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三)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弄,南至原大新厂大门,西至居民区,北至紫砂路。
(详见征收红线图)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初步确定本项目共涉及住宅房屋125户,建筑面积约9107㎡,其中权证建筑面积约5578㎡,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3529㎡。
二、房屋评估(一)评估机构选择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选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一致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即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即为多数决定评估机构;未能协商选定和多数决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所得票数列前五位的评估机构(不足五家的全部参加)中,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
通过多数决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将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评估基准价格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本项目概算评估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5699元/平方米,经综合考虑初步确定本项目的实施补偿基准价格为580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及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宜政办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桥镇CMC10303单元01A-01A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桥镇CMC10303单元01A-01A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沪崇府复〔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桥镇CMC10303单元01A-01A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
沪崇府复〔2018〕45号
区规划土地局:
你局《关于崇明区城桥镇CMC10303单元01A-01A(新城51号)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请示》(沪崇规土〔2018〕147号)收悉。
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城桥镇CMC10303单元01A-01A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请按照方案有序实施。
特此批复。
2018年11月27日。
巢湖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巢湖市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方便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区域内广大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2012〕115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巢政〔2012〕119号)和《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巢政〔2012〕12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巢湖市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项目二、项目基本概况(一)征收范围(本项目房屋征收四至界限及其闭合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本次房屋征收涉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草城社区约47户、房屋建筑面积约6000㎡(以三榜终审公示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置、户型和面积(一)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住宅房屋:山水华庭小区(二)住宅房户型及建筑面积:户型HX-1(约65.8㎡)、户型HX-2(约79.8㎡)、户型HX-3(约96.2㎡)、户型HX-4(约117.9㎡)、户型HX-5(约118.9㎡)、户型HX-6(约124.6㎡)、户型HX-7(约138.8㎡)、户型HX-8(约119.3㎡)、户型HX-9(约87.6㎡)。
住宅房户型及建筑面积等最终以房产部门核定为准。
安置房最终以市政府提供的房源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具体以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政处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市政处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市政处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一)征收项目名称:市政处及周边区域(二)征收项目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概况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2.被征收房屋基本概况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1.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2.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
二、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一)调查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认定、处理及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认定和处理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建筑,是为合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合法证照所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用途、成新结合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2.被征收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建筑,是为未登记建筑,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住建、房屋征收、亚父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进行联合认定、处理。
(1)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视具体情形,对其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可认定为“可以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对其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的房屋,可认定为“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未登记建筑”。
巢湖闸片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巢湖闸片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因湖光南路等道路路网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置工程建设需要,依据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巢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巢湖闸及其周边区域(以下称巢湖闸片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巢政[2012]115号)等规定,结合巢湖闸片区域房屋情况,制定本方案(征收意见稿)。
一、征收项目名称巢湖闸片区域道路及安置房建设工程二、项目基本概况(一)征收范围:东至:屏风河北埂(部分)和丽水湾一期西侧地界;南至:丽水湾二期、三期用地北;西至:规划中的湖光路西侧;北至:裕溪河滨湖绿化景观带南侧。
本次房屋拟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巢湖市天河街道巢湖闸片区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本次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3家企业和居民约1550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1.5万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天河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4月30日(暂定)。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套内建筑面积(一)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丽水湾安置点(二)住宅房户型及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A户型:约65 m2(约50m2)、B户型:约85(约65m2)、C户型:约95 m2(约75m2)、D户型:115 m2(约90m2)、E户型:138 m2(约110m2)。
本面积为规划设计方案的面积,仅供参考;具体以施工图纸和房产部门测绘为准。
六、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一)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7.5﹪,公摊系数为2.5﹪;(二)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5﹪,公摊系数为5﹪;(三)对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2.5﹪和5﹪部分不再给予补偿;(四)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小闸镇河西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小闸镇河西地块房屋
征收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04
•【字号】徐府〔2016〕524号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小闸镇河西地块房屋征收范
围的批复
徐府〔2016〕524号
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你部门《关于申请小闸镇河西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徐建〔2016〕6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小闸镇河西地块列入我区旧城区改建范围。
上述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北至小闸镇路、东至蒲汇塘路、西至钦州路。
二、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启动改建工作。
特此批复,请抓紧组织实施。
2016年7月4日。
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
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第36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闵行区华漕镇朱家泾村杨木桥组;拟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651.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651.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9.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9月0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华漕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
上海征收补偿协议书
上海征收补偿协议书甲方(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号的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乙方被征收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补偿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房屋征收补偿采取以下方式:1. 货币补偿: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置换: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作为置换,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补偿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闵府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8月1日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标准计算公式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系数。
其中价格补贴系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为25%。
三、奖励费居住房屋最低奖励标准每户总奖励费用不低于5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明确,并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执行。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以期房调换的,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应当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
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的标准(以下简称“基础价”)执行,但被补偿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16元,每户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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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
配套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六)《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
(七)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根据**市**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沪规地(2014)EA**********]所示:**区文定路规划红线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
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二)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特殊情况的按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评估价格的5%的签约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价格的5%的搬迁奖励。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0天。
(自起至止)
九、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一、其他事项
现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现场办公地址:苍梧路5号
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