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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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

及其解决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教材中的排序时:自由>正义>秩序。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

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法律教育网

3.比例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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