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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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笔记之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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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一.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马克思主义学说关于法的本质:(五)法的特征(1)规范性;(3)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六)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包括: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预测作用。

⑤教育作用。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2.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注意: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都是人的主观认识的表现,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二)法的价值的分类及其位阶(1)自由;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质的需求,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正义是自由的外化,处于自由之下但制约其他价值;(3)秩序;秩序则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4)利益;利益一般须接受自由、正义、秩序的约束;(三)法与利益的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3.法的要素(一)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4种:规范、原则、概念、技术法律规范可以分为:(1)按照规则内容不同可分为:①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分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权利;②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义务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型规则和禁止型规则;其中命令型规则是规定人民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而禁止型规则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可分为:①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②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③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可分为:①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②任意性规则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及方式的法律规则;(三)规则和条文的关系(四)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原理和准则;其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六)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2)权利和义务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则有些权利是虚设的;而如果义务的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则说明有特权存在;(3)在价值选择上,权利和义务有主次之分的,在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4)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在剥削阶级社会,两者是对立的,到了民主法治社会,两者是一致的;4.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法的历史类型的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的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的名词解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人们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类型逐渐丰富和多样化。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习俗法习俗法是最古老的法律类型之一,它是一种基于社群共同行为和传统惯例的法律体系。

习俗法源自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范,它以一种口头传承的方式传播和演进。

习俗法常见于早期人类社会,其特点是灵活性强、适应性高,但也可能因习俗的不公平或过时而产生不足之处。

二、宗教法宗教法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将宗教的规范和教义作为法律的根据和指导,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准则。

宗教法在古代社会中非常常见,如基督教法、伊斯兰教法等,不仅适用于个人行为,也适用于社会治理和刑法的执行。

然而,由于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和地域差异,宗教法的适用范围和强制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现代国家主权的基石,是国家行政权力和公民权益的架构。

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通常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公民参与,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宪法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权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四、普通法普通法是以司法判例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类型。

它秉承着先例优先的原则,通过对历史案例的解读和法官的判决,形成了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普通法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特点是灵活性强、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律的灵活性和司法裁量权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

五、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建立关系的规则和准则,它约束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和责任。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领土争端、人权保护、国际合作等领域。

国际法以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庭判决为主要依据,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六、民商法民商法是对个人和私人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七章 法的历史类型

3、普通法法系
(1)普通法法法系的概念:又称为英国法系、 (1)普通法法法系的概念:又称为英国法系、 普通法法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普通法为传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传 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普通法法系的支系 (2)普通法法系的支系 英国法系 美国法系 (3)适用的国家和地区 适用的国家和地区: (3)适用的国家和地区:英国及其殖民地国 家与地区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一、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1)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采取极其残暴、野蛮的手段, (2)采取极其残暴、野蛮的手段,维护奴 隶主阶级的统治; 隶主阶级的统治; 公开规定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地位; (3)公开规定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地位; 长期保留某些原始社会规范的残余。 (4)长期保留某些原始社会规范的残余。
南京人民检察院于七月十五日以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 张明宝批准逮捕。十月二十九日,南 张明宝批准逮捕。十月二十九日, 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 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十三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宣判。 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判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
二、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1)严格保护封建主阶级的私有财 产权 ; (2)公开确认封建等级特权 ; (3)采取极其残酷与野蛮的手段维 护封建主阶级的统治 ; (4)长期受到宗教与神权思想的影 响。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推行契约自由原则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3、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1)法理学Ⅰ法的本体1.1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包括两个基本涵义:(1)是一种专门的行业;(2)从业者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职业者必须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其特点是根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用说理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来看待法律。

1.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1.4 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针对主体行为发生作用。

这部分内容几乎每年都考。

法的规范作用分类内容对象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一般为义务性规范)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为权利性规范) 本人的行为。

例如《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即为有选择的指引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他人的行为。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指的是法律体系中不同时期的法律发展阶段或流派。

不同的历史类型反映了法律的演变和社会背景的变化。

以下是几种常
见的法的历史类型解释:
1. 古代法:古代法是指远古时期或古代文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和
规范。

古代法往往基于宗教、道德和习俗,其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受
限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

2. 民族法:民族法是指特定民族或地区内部的法律体系,其法
律原则和规范符合当地民族的习俗、传统和文化特点。

民族法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各民族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3.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起源于古
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综合性为特点,对后来的
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

4. 英美法:英美法是指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

英美法基于判例法和法典法两大体系,注重法律实践和案例比较,以
法院判决为主要法律依据。

5.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制
定和执行的目的是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
义事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强调集体利益、国家权力和公共权益对
个人权益的限制。

这些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系和发展轨迹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文化环境
下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式的变化,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
要意义。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含义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二)自由1、含义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三)正义1、含义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年之初,为考生整理了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 (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近代资本主义 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 政府)均不得干涉。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在后来引发 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 • (二)契约自由原则 •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 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 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 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 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 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五章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一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 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 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 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 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这种规律表现在 两个方面。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 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 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 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也可能以渐 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 •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 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规定性。这 种本质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 第一,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 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 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的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者,也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合理要求和愿望, 也应在法律上加以肯定和确认。 • 第二,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 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 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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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时间和地域的不同,对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类型进行划分和归类。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法律的演变和变革过程。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的历史类型。

1. 部落法:部落法主要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原始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全而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它以部落或族群为单位,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纷的解决等。

2. 宗教法:宗教法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在历史上主要存在于中世纪和早期近代社会。

宗教法是由教权或神权制定和执行的,其规范内容主要是与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有关的事务,如婚姻、家庭、继承等。

3. 民族法:民族法主要存在于古代的中东、欧洲等地区,是由当地统治者或各民族自愿制定和遵循的法律体系。

民族法强调各个民族的法律自治权和习俗习惯的尊重,它反映了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和法律传统。

4.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分类。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则主要关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等方面有所区别。

5. 大陆法和普通法:大陆法和普通法是两种主要的法律系统。

大陆法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法国、德国、中国等。

它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源泉,法律以书面规定为准,重视立法;普通法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殖民地国家,通过法官的判例积累和解释法律。

大陆法和普通法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定方式、法的解释和法的效力等。

6.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发展需要,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公有制、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

以上仅是对法的历史类型的部分解释,实际上法的历史类型还包括很多其他具体的类型,如罗马法、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法等,它们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制度】法地历史类型

【制度】法地历史类型

【关键字】制度第十五章法的历史类型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社会革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暴力革命,此外,某些社会由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根底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

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相联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奴隶制法确认和维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占有和统治,具有极端残酷性和野蛮性。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法的类型,它是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

封建制法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基本原则是“君权神授”和“等级特权”。

资本主义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资本主义法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基本原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产生的,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一种分类方法,它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对于认识和理解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回应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并规范了人们的行为。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法经历了多次演变和发展,并衍生出了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解释法的历史类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一、自然法自然法是人们最早形成的法律概念之一,追溯至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

它强调了每个人都有天赋权利,例如生命和自由,并有责任行使这些权利。

自然法与人类的本性和普遍价值观息息相关。

二、习俗法习俗法是基于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习惯和传统形成的规则体系。

它通常是一种非书面的法律体系,通过一代代的口头传承和社会实践形成。

习俗法在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且在很多地区仍然对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习俗法强调社会的共同利益和规范,是社区或部落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宗教法宗教法是基于宗教信仰和教义形成的法律体系。

它将信仰和道德规范与社会规则结合起来,以实现宗教组织的治理和社会控制。

宗教法在早期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伊斯兰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等特定宗教体系中仍然存在。

宗教法强调服从神的旨意和教义的实践,对个人和社会行为都有具体规定。

四、正式法正式法是根据国家或政府设立的立法程序和规范所确定的法律体系。

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和正式的法律类型。

正式法的基础是国家机构创立的法律条文、法典和宪法等,被认为是正当行为的准则和安排社会秩序的基础。

正式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明确的权威来源和过程,以及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裁措施。

五、国际法国际法是根据国家间和其他国际组织间达成的协定、条约和共识所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合作和冲突解决等行为。

国际法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和尊重,并设立了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等来处理国际纠纷。

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是超越国家界限,实现国际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协调。

六、现代法现代法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演变和改进,并结合了自然法、习俗法、宗教法和正式法等各种要素。

自考法理学串讲笔记4

自考法理学串讲笔记4

自考法理学串讲笔记441.为什么说“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是一种片面的认识?⑴这只是指法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本质,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⑵这是从法的静态概念来说的,法的动态概念是指从法律的制定到实行的整个过程。

⑶从必然意义上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又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42.为什么说“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一种片面的看法?⑴就实在法而论,法的确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但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彼此作用而形成的。

⑵在分析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本身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正义和利益的影响。

43.为什么说“法是专管老百姓的”是一种错误的不雅点?⑴这里讲的“管”是指约束,是封建社会讲法是“防民之具”的腐朽思想的表现,它与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之类思想是相通的。

⑵现代社会的法对所有的人不论老百姓和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适用的。

44.为什么说“法就是刑”是一种错误的不雅点?⑴这种看法是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定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在古代汉语中,法就是刑,各封建王朝的律主要指刑律。

这种看法对中国现代社会仍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⑵刑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发展4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⑴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氏族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结合的人群,而不是地域性组织。

氏族以及由它发展而成的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会的组织系统。

氏族的公共事务由氏族议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并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酋长执行经常性职务,另选军事首领在战时执行职务。

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是部落的最高机关。

氏族组织的特点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⑵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例如禁止氏族内通婚,进行血族复仇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历史类型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历史类型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历史类型
下面yjbys网店铺为大家分享了法理学:法的历史类型,仅供参考。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变更的社会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
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变更的手段是:有意识的社会革命。
变更的法律原因:法制内部的各要素总是和谐统一的。 具体过程见图解。
旧法制 经济状况变化 法律意识变化
与法制其它构成要素发生矛盾
化 实践与规则发生矛盾 形成新法制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一概念 集中反映了法与其社会经济基础这间的相互关系。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一致。可划 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 法。前三个形态的法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体 现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 社会主义法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是无产阶级的法。
术语等方面都有沿用旧法中的情况。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 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 “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律移植的原因主要有: ※军事侵入造成的; ※因为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结果; 法律移植的效果来看:移植的好会促进“输入国” 政治、经济的发展,并与该国原有法律制度融为 一体。 移植的不好,与该国的法律制度格格不 入。* 主张来自约自由原则。 * 主张法治原则。
到本世纪初,随着垄断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以下倾向:
* 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 出现社会立法新领域,并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紧 幻灯片 10 密相联。 * 打破了原有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 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就是经奴隶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奴 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有 着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一致的特点。 奴隶制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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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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