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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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宁财规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财政金融局: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0月26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党办[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03]47号2003年1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三)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人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宁人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7]42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迫切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分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从创新人事制度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要将岗位设置管理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与试行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各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衡顺利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资]发[2015]73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宁党厅字[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2〕34号)精神,现就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范围和原则要求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科学界定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宁党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8〕68号)各币、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事业编制管理方式,实行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新机制,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定编,分类管理。

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

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

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宁党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9]34号2009年5月23日)财政是党和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实现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增强财政保障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区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全面建设和谐宁夏的重要时期。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重民生具有更直接、更有力、更有效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科学发展意识,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认真做好财税调控和收支管理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大机遇,发挥好财政政策和公共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支持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夯实财源基础。

(一)扩大政府性投资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重点工业基地、重点交通项目、生态项目和沿黄城市带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切实抓好中央新增投资、专项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的争取和落实工作,提升财政综合实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的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自治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报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录用、聘用、招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宁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1〕53号2001年5月2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统一规范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7月起施行,1994年12月16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1994〕125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运用电子公文,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定(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银政办发[2010]180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续(二)
附件3:
银川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取消、合并、调整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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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5: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核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宁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号2003年1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
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3
【摘要】<正>宁政发[2014]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
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
【总页数】4页(P29-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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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资)发[2015]7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同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
理的重要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产自用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自甩资产管理应坚持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

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资产验收入库。

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接受揖赠、无偿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计确认,单位根据审计确认的决算数和相关资料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新建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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