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
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既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既特殊又重要的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
在国家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司法警察组织体系建设不规范,主要是各级警务部门的机构格局不统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但是,《条例》出台后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各级警务部门机构级别进行统一和规范,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或教导员有的按正科级配备、有的按副科级配备、有的按股所级配备。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相对于反贪、反渎部门按照正科级配置,司法警察机构格局往往较低,警务部门开展工作掣肘较多,特别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监督提醒权难以落到实处。
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标准不统一,人事关系不明确。
配齐配强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根据高检和省院关于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相关要求,支队可以配备支队长、政委,大队可以配备大队长、教导员,但是具体怎么配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从日前的情况看,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有配备大队长、教导员的,有只配备了大队长的,有的只配备了教导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中,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在顶层设计中也没有涉及,下一步如何配备,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由哪里任命,亟待明确。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行看管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
在看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管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管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管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
他们认为,看管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
他们认为,既然看管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人在执行看管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
一些人认为看管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三、解决问题主要对策(一)不断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一、背景司法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警察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
二、问题表现1.执行职务不得当,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甚至参与到不正当的活动中等;2.工作纪律不够严明,存在迟到早退、随意请假等情况;3.对职业道德缺乏认识,存在追名逐利、不作为、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现象;4.学历、职称等方面的素质不足,影响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执法能力。
三、分析原因1.一些司法警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无法做到精通、全面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2.部分司法警察思想上存在较大偏差,比如社会观念落后、法制意识淡薄、安于现状、缺乏紧迫感等;3.职业情感认同程度低,对工作的热情不高;4.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等也是造成司法警察素质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法理素质,加强对法律执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能力;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培养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3.提高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和热情;4.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五、对策实施方案1.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增强警察法理素质,包括对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执法技巧等方面的培训;2.建立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职业责任约束,根据职业道德的评定结果进行考核;3.创造宣传员模式,打造文明形象,对司法警察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警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4.积极组织培训,提升司法警察的能力素质,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基础和职业能力教育。
六、总结提升司法警察素质,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
落实对策需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学校等多方合作,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警察的新形象和形象提升的成果。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的薄弱问题研究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的薄弱问题研究[摘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秩序,保证司法公正、有效,使检察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力量。
但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还很薄弱。
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尤为重要。
文章就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规范化;研究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整体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应对挑战,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然而,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仍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机关办案安全问题的日渐突出,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受制于立法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挥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九项法定职能。
但此职责规定偏重于强调法警的辅助作用,忽略了法警对检察业务的进一步参与,另外《暂行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表述大多用“可以”,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实则语焉不详,导致司法警察的职权模糊,履行职责不突出,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司法警察队伍自身问题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法警机构已经普遍建立,人员编配趋于优化,本职业务开始履行,服务和保障作用逐步发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履行的各项职责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依法规定,肩负着参与搜查、执行传换、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职责,各项职责贯穿整个检察活动的全过程,对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2006年,根据省、市院要求各基层院相继完成了集中编队工作。
然而,多年来遗留下的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职责不明确、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用警缺乏规范、调动警力随意性大等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笔者通过对实现集中编队以来司法警察工作的调查分析,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1.队伍新,管理不规范。
虽然说各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法警大队,实现了集中编队,但由于在检察干警心目中一直保持着“新”的状态,其管理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在许多基层院法警还继续分散在各科室,调动警力随意性大,从而出现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不良局面,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从而处于一种“空壳”状态。
2.人员少,使用无保障。
由于法警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许多基层院在招录过程中很少考虑司法警察的队伍加强工作,导致人员较少,不能保证高检院有关8%-12%的配置要求。
而由于人员少,在检察工作交叉时,很难保证法警配合各项业务工作的使用,导致业务科室对法警的消极认识。
3.认识不到位,地位不平等。
由于受检察机关性质的约束,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
从领导到干警,对司法警察概念认识模糊,总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并且一部分人还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案件泄密。
同时,一些领导还坚持认为,法警编队了,没事干,纯粹浪费资源。
从而导致了司法警察位卑责轻,难有作为的错误认识。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何延平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09年第07期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包括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由此可见,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的体系,在检察工作中承担着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等职责,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随着查办职务犯罪、刑事诉讼和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对司法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随之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存在问题。
笔者结合多年司法警察工作实践,对存在问题及对策加以探讨。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误区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警力不足是困扰基层司法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按照高检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
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于法警队伍进出口不畅,法警老龄化现象严重,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法警工作,少数法警大队甚至连一名女法警都没有。
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1)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目录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 (1)(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1)(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 (2)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 (5)(一)外部因素 (5)(二)内部因素 (5)(三)历史原因 (6)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7)(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 (7)(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 (8)(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 (9)参考文献 (11)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
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
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
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
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二)内部因素…………………………………………………………(三)历史原因…………………………………………………………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参考文献…………………………………………………………………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地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地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地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地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地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地意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地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地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地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地警察权.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地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地《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地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地授权性.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地状况是:人民法院地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地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地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地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地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地司法警察地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地职责范围内地司法警察职能行使地规定.正是因为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无份、有职无权地尴尬境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既有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自身队伍建设上地不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立法地不到位,不能盲目地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我们要在有限地“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并清醒地认识到这只队伍自身所存在地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地一系列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地不完善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地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地管理.”①但从现实中看,首先各级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地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地.其次司法警察地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地干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地体系无法落到实处.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地从属地位,所从事地工作也比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地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地法警还从事它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地编队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地用人机制不完善.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地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既有量地问题也有质地问题,首先是量地不足,司法警察地警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地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地执法形象;其次是质地问题,以往地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伍地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地行使,目前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地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周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地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自身素质地建设中存在问题()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依据管理机制上地不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地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司法警察素质地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地局限性,没有实质性地突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首先,在目前地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地性质,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地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地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地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司法警察在法院中地地位,缺乏应有地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地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使职能地积极性.其次,法警队伍目前地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绝大部分地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地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地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地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等地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地现实要求,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地地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地司法警察地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地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一是自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地、边缘性地、偏离主流地,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地”、“没地位”、“低人一等”.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四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地“桥梁”,就是拿不到检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五是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地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地,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地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地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法警队伍地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地认同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地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地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地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地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地目标以及工作中地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地美差,不思进取,斗志全无;三是法警工作地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地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地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地安全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地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地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地同志一定地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地进取精神.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历史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地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地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地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地“检察官包揽一切”地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从年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另外在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地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地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地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地现状,没有改行地也分散在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地法律法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地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意见》.但基层检察院相应地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地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地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地法警力量.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地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地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地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地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地司法警察队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地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地客观实际,但最根本地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地错误认识.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地误区.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察工作中地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地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检警不分”地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地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地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地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地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地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地规范化.法警地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地,法警依法履职,既保障了办案人员地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地工作负担,如在原来地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地发生.另外侦查人员如有超时、超期、变相羁押,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法警可以及时发现、指出或向领导反映情况.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职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地,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具有很好地作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地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地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地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地一些难点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地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地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地观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地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作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地法定成员,要求其不仅要有良好地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地职业道德.其业务技能素质地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权地正确行使,以及办案地质量,也关系到法律地正确实施.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地技能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积极认真得对待地市级院组织开展地定期、不定期地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地全面掌握.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地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地重要性,热爱自己地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地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地战斗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地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当以积极地姿态投入到这场改革中去,但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地改革与建设要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地警种特点,围绕服务于审判地立警宗旨,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地队伍,使之能够认真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地神圣使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参考文献、百度网页: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地现状及分析、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地问题及对策、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工作秩序、执法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与必设机构。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对其定位不合理及具体职权的赋予不够明确等原因,目前存在许多影响长远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问题;重要性;紧迫性;对策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原因(一)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正在探索和拓展之中,但是,司法警察的设立及在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①其中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司法警察并非属于检察院体系的常设机构,只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虽然1983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但对于司法警察的这一定位并未有任何改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②2012年修订的《刑诉规则》中总共有四条是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涉及回避的规定,其余是有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但对司法警察的履职地位均语焉未详,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③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从法条中的“可以”、“或者”等用词反映出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可被替代的。
搜查主体既可以是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其虽然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但是否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却是无关紧要的。
在实际检察办案中,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导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出现“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1、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由于许多基层法院绝对人数少,因此在基层法院,有的法警的人数没能达到此要求;有的虽然达到要求,但专职少、兼职多;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大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2、政治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一些四、五十岁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政治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机制,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3、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上级要求的标准的并不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与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只有手铐、警棍等一些最基本的警务装备。
同时,有些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都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4、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
有的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时间无法保证,效果很不理想;有的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 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法警队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加之个别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由此带出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二)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之一,担任司法警察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式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实际上在司法警察的任命中,往往达不到暂行条例所规定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
其主要原因是: 有一部分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到检察院工作,还有被公开招进检察院工作的部分人员,还有工勤人员转为干部。
由于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条件高、难度大,很难被任命为检察官,于是就另辟捷径,当司法警察,这样既实惠(经济待遇高于检察官)又免得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这种情形占被任命为司法警察中的绝大部分,直接导致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的新鲜血液不能及时补充进来,后备力量青黄不接,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
(三)法警装备配置有待提高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在法警硬件建设方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
当前司法警察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0当前司法警察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司法警察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秩序和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联系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解决好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查机关,执法办案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要求的矛盾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则,长期以来困扰法警队伍的年龄老化情况比较严重,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年轻且身体素质好,然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平均年龄明显偏大,以致很难适应对抗性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再看,司法警察上岗培训人员比例太低,对一些重大案件开庭时值庭押解细则不规范。
(二)警务装备设施落后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要求配备的械具、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由于经费不足,司法警察工作需要必备的警械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训练经费难以保障,以致很多训练项目无法开展。
由于装备保障条件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三)政治待遇较低1.在职晋升较慢,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受到一定比例限制,年纪大的法警觉得职级到顶而缺乏上进心,以致工作得过且过,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影响队伍的积极性;2.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尚未解决,使一些聘任制法警看不到前景,很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稳定。
二、对策及思路(一)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润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检察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同时司法警察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问题及对策;新要求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只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警察工作下一步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科学发展,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文章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
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
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
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
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
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应对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的定位,确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然而当前司法警察编队名不符实、素质能力尚待提升,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努力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是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保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提升机关形象、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警察工作现状分析(一)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
目前仍然存在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1、人员少、履职难。
在职司法警察人员普遍偏少,履职难度大。
由于在职司法警察人员少,法律赋予的大量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司法警察难以履行,只能完成最简单的看管、押解等任务,不能有效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责。
有的院传唤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尚能坚持,如同时传唤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就难以应对,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是到处求援。
有时是领导协调,有时是法警部门负责人亲自上门请求。
既便如此,问题还是不断出现,特别是传唤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需要女性司法警察看管难度更大。
2、隐患多、责任大。
按照上级要求,各院对办案工作区进行了改造,实现了“双区域、双通道”管理,在办案工作区办案时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部由司法警察负责。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具有一定 的组 织指挥 和管理 I 查、 执行拘传等职 责 , 司法警察参 与刑 事 多 , 情绪大。检察 官知识面 广能力强 , 法 作 风过硬 ,
诉 讼 有着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目前 , 随着 查 警知 识 面 窄接 触 人 少 , 了 人们 的 共 识 , 成
能力 的干 警挑法警 队 的大梁. 同时应按 l
亟待 解 决 的存 在 问题 。 笔 者 结 合 多 年 司 人 民共和 国警察法》 和高检院关于《 民 支特殊的战斗集体, 人 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l
法警察工作 实践 ,对存在 问题 及对策加 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 备标准 》 规定 , 对 要 求实行编 队管理, 这是 不同于检察 院 I
办 职 务 犯 罪 、 刑 事 诉 讼 和 其 他 各 项 检 察 导 致 法 警 队 伍 思 想 不 稳 定 的 状 况 , 成 规定配备 政治干部 . 造 建立 一个好 的法警 l
领导班子 , 组建坚 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其 1 工作 的持续深 入开 展 ,对司法检察工作 法 警 队伍 难 以管 理 。 提 出 了更 高 的 要 求 ,也 随 之 呈 现 出一 些 三 是 警 务 装 备 比较 落 后 。 根据 《 中华 次. 落实编制 , 用足用好警力。法警是一 1
司法警察作 为独立 的体 系,在检察 工作 接 触 面 窄 , 习机 会 少 , 习 时 间 不 够 视。 学 学 首先, 要选配好强有力的司法警察领 l
中承 担 着 保 护 现 场 、执 行 传 唤 、参 与搜 用, 学 习和 应 试 上 力 不从 心, 而顾 虑 导班 子 ,挑选政 治素质好, 在 因 业务 素质 强, f
场 ; 行传 唤 ; 与搜查 ; 行拘传 和协 所做 的是打杂工 、 执 参 执 拉公差 等事务性工作 , 警 察 ,是 由检 察 工 作 需 要 及 司 法 警 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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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
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
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
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转变观念,找准定位。
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
若要彻底改变这一
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
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
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
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应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可以减轻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
所以,法警全面履行职责,本身就是促进检察工作的规范化。
它不仅可以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也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果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长此以往也会造成侦查人员超时、超期、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的发生,有了法警的监督,就可以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是检察工作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建章立制,落实管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
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真正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其次,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三、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
此体现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设立的带有武装性质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
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强化队伍建设,素质兴警,服务大局。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
这就说明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
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训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以抓促管,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
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和认识基础;另外,业务培训要落实。
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
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