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期末复习 金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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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期末复习
1、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109-128
2、保险合同的特点:诺成性、有偿性、射幸性,及其理解 38,39,40
诺成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意义在于明确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诺成性合同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且通常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以确定并受约束
有偿性:是否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必须以投保人缴付相应保险费作为对价,因此为有偿合同。但保险人的对等给付具有模糊性,需具备条件;且具体合同的有偿性不可能等价,整体上保险人对全体投保人的对等给付与全体投保人的交付是相当的
射幸性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性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这是由于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若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为的给付和给付的范围均以确定的合同为实定合同
3、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投保人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何?年
龄不实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何?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能解除合同吗?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如何处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6条,32条,58条,47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74,75
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积极保险利益和消极保险利益
积极财产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一切积极地、确定的、有利的积极关系。
①物权关系②债权关系③股权关系④合伙人财产关系(无限连带责任)
消极保险利益:①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②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特征的财产权利、义务、责任都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5、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后果如何?无权请求赔
付?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吗?48条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6、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影响49条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财产保险合同如何实现损失补偿原则?在赔付时如何体现?不足额保险如何赔付?重复保险如
何赔付?保险人赔付的范围如何?超额保险如何处理?合同无效吗?55条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