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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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最高检领导应该还未看到我敬呈的信
前不久,我在帮当事人就一件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过程中意外发现,2013年11月18日最高检为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民事监督而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范围规定的部分否定,属重大违法!
而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
换言之,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拒绝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实际上程序“被终结”了!
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决多么错误,都基本上宣告不可能再纠正了;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如何违法,都基本上宣告不可能再依法惩处了!
我帮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就属于被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程序终结的案子!
并且,人民法院的裁决,可谓贻笑大方!
普通百姓都非常清楚,当前在我国农村小产权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但人民法院居然一再地裁决当事人以农村小产权房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不允许如此裁决,似乎也太难为案件中的人民法院了!
因为不如此裁决,实在无法裁决该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2016年6月2日我以特快专递通过邮局致信最高检领导,敬请最高检尽快废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还附上了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部分材料。
我还注意到,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都没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时效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的确在执行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个月同样期限的时效规定。因此,我在敬呈最高检领导信的末尾特别指出,“山东泰安市中院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当事人送达的《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是今年元旦后。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
今天已是6月20日,屈指算来,从我以特快专递致信最高检领导,已18天。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最后日期,一天天在迫近。为什么还没有最高检的任何信息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高检作为党和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想来绝不会因为我只是一小老百姓,对我敬呈的信,不屑一顾!
而最有可能的是,至今最高检领导还未能看到我敬呈的信!
怎样才能让最高检领导看到我敬呈的信呢?
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方法。只好借助网络这个公众平台。下面就是我2016年6月2日敬呈最高检领导的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严重阻碍中央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适用原则的贯彻实施
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杨丛赫,原基层法律工作者。最近,我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的过程中意外发现,最高检于2013年11月1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存在非常重大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上述规定的重大错误主要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规定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较之修改前的民诉法有哪些亮点?
毫无疑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在走完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或者因人民法院的原因而无法走完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一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自然有依法监督的职权。
近些年,中央一再要求,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将现行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内容写进民诉法,就是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最后一个审判活动——审判监督程序结束后,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法律和事实上的审查,帮助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未能实现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发现并依法惩处违法的司法工作人员。使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未能满意的当事人,实现满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每一个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就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条件,就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民事监督申请的形式要件。
因此,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应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一致!
但不难发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并没有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必须具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