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1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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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过程中,为了便于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布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纠纷案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抵押、担保、仲裁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据法律、公正、合理、快速解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纠纷中关于所有权、使用权、其它权益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为依法疏解执行,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制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市场调节权行使的条件,对滥用国家行政强制措施、变相强迫执行、滋扰社会生产、生活、损害人身、财产、名誉、精神权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

第四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市场秩序调节的,应当依法启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等程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驳回行政抗诉、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得作为民事诉讼的判决依据。

第五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 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方式,应当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切实把握所有权归属事实,并认真查明争议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2. 对于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与价格、使用房屋时的管理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方案工程设计、物业合同约定等,分别进行判断,合理确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3. 在处理涉及担保、抵押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民事法律、商法的规定及各类担保、抵押的形式和内容,理清权利和义务,确保实实在在的担保关系的存在性和担保金额的正确确定;4. 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等方面的争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理性、科学、具体和全面的评价;5. 在判定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各方责任时,要对相关各方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和权利义务判断,实现各方责任的适当分担,从而维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第六条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常识、道理、良心、惯、诚信、等原则,综量分析、有理判断;在处理急需救济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人身权益。

房地产公司诉讼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诉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公司诉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诉讼应对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诉讼事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诉讼事务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诉讼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诉讼工作;3. 负责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4. 负责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5. 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公司诉讼资料;6. 负责与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外部机构沟通协调。

第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1. 法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协议的审查、起草,参与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2. 财务部门:负责诉讼案件涉及的财务报销、资金支付等工作;3. 行政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行政事务;4. 其他部门:根据案件需要,配合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和法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受理:1. 部门发现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向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报告;2. 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公司诉讼事务范围;3. 确认属于公司诉讼事务范围的,由法务部门进行详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诉讼案件分类:1. 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紧急程度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一般案件、重要案件、紧急案件;2. 一般案件由法务部门负责处理;重要案件和紧急案件由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九条诉讼案件处理:1. 法务部门负责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2. 财务部门负责案件的财务报销、资金支付等工作;3. 行政部门负责案件的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行政事务;4. 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诉讼案件跟踪与监督第十条诉讼案件跟踪:1. 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案件进行定期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诉讼事务管理办公室开展案件跟踪工作。

房地产调解工作制度

房地产调解工作制度

房地产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地产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中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房地产调解工作由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

第四条房地产调解工作制度适用于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物业服务、维修资金、共有权等方面的纠纷。

二、调解组织建设第五条各级平安办、住建部门、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第六条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健全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包括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民调解员选聘、调解工作程序等。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三、调解工作程序第八条房地产调解工作程序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准备、调解达成、调解履行和调解回访等阶段。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受理阶段,应当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矛盾纠纷事实和证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准备阶段,应当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人员,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达成阶段,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和质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地产公司 投诉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 投诉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投诉管理制度一、投诉管理制度的概念地产公司投诉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的,用于接受、处理和解决消费者及其他相关方的投诉问题的管理制度。

公司要严格遵守投诉管理制度,做到快速、公平、严谨、科学地处理投诉,提升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二、投诉管理制度的内容1.投诉受理机构:地产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接受来自消费者、业主及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并及时建档登记。

2.投诉受理流程:公司应明确投诉受理的流程,包括投诉方式、接受条件、受理岗位、处理时限等,确保投诉受理的公平、高效。

3.投诉处理程序: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处理投诉的流程、方法、评估和解决措施,使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方案。

4.信息公开: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处理程序、结果等信息,促进对公司的监督和评价。

5.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审核评估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6.员工培训:公司应对投诉受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技能,确保处理投诉的及时、准确。

7.信息记录:公司应建立投诉信息记录系统,存档投诉资料和处理过程,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投诉管理制度的执行1.加强宣传教育:公司应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投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员工与消费者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2.积极处理投诉:公司应根据制度要求,及时受理投诉、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按时解决处理。

3.建立健全倾听机制:公司应建立倾听客户的机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及时调整服务方向,提高客户满意度。

4.持续改进:公司应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规范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投诉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有效地运行。

四、投诉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护消费者权益:投诉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信誉度。

处理房地产投诉和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处理房地产投诉和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处理房地产投诉和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背景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并伴随着投诉和纠纷的增加。

为了有效处理这些问题,本文档提供了一份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及时响应和处理房地产投诉和纠纷,保护客户权益并维护公司声誉。

下面是预案的关键步骤:1. 达成一致:首先,与客户建立积极的沟通,尝试解决问题并达成一致。

这可能包括协商、妥协或提供补偿措施。

2. 调解:如果无法在第一步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引入中立调解人,协助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3. 纠纷解决机构:如果调解失败,将纠纷提交给合适的纠纷解决机构。

这可以是仲裁机构、法院或其他相关的机构。

4. 法律援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与公司律师团队协作,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

5. 审核和改进:根据每次处理案例的经验教训,不断审核和改进应急预案,以提高响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处理程序在房地产投诉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以下是处理程序的关键步骤:1. 接收投诉:及时接收并记录客户的投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和完整,以便进一步处理。

2. 调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确保调查过程透明、公正和客观。

3. 分析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判断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基于评估结果,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4. 解决纠纷:根据预案中的步骤,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纠纷。

确保解决方案公正、合法,并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

5. 维护沟通: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告知他们处理进展和结果。

尽可能减少误解和不满。

6. 归档记录:妥善管理和归档所有相关记录和文件。

这对于后续的审核和改进非常重要。

结论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和遵循明确的处理程序,我们可以有效处理房地产投诉和纠纷。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客户权益,也有助于保护公司声誉和形象。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本文档旨在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以保证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案件受理1.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进行判断。

2. 适用审判索引,明确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分类与管辖。

二、证据审查1.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2. 对于涉及产权、合同等关键问题的证据,应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审理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程序规定1. 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行使。

2. 应依法规定采取适当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公正、迅速地得到审理结果。

四、保全措施1. 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保护相关财产或权益。

2. 最高院对保全措施的适用情况进行规定,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调解、裁判与执行1. 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予以支持和认可。

2. 当房地产纠纷案件需要裁判解决时,应依法进行裁判,并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最高院对于裁判和执行程序进行规定,以确保其依法进行,有效履行裁判。

六、其他规定1. 最高院将对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并确保相关问题的处理得到规范和统一。

2. 相关的具体细则和操作办法将由最高院另行制定和公布。

以上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对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能够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12.27•【文号】法发[1996]2号•【施行日期】1995.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77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处理。

现就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1、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房地产公司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房地产公司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户接待流程及接待客户行为,确保客户反映的合法诉求得到切实解决;提高服务质量,维持公司与客户间良好关系;规范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统一客户投诉受理渠道,明确投诉处理原则和责任,并提高客户投诉处理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第二条投诉的定义以合同约定及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定为准则,客户反馈信息与合同约定或规范不符的,或者实际使用中存在不合理性或人性化考虑欠缺的,以及由于员工工作或服务上的失职、失误、失态、失控引发的口头/书面意见,也包括客户对公司工作改进的期望。

第三条重大投诉已经引发法律诉讼、已经被媒体(报刊、外部网站等)曝光的投诉、8人以上(含8人)的集体投诉、热点投诉发生一个周后由于我方原因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投诉、非法集会或会对公司或小区治安产生影响的各类集会游行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投诉。

第四条热点投诉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或被媒体曝光的投诉,各月内累计3次以上不同投诉人的相同投诉或3人以上8人以下的集体投诉,以及一般投诉一月以后由于我方原因仍未解决的投诉。

第五条重要投诉处理完毕后发生二次投诉,需要其他部门或项目提供协助(包括经验支持)的投诉。

第六条一般投诉除以上三类投诉以外的其他投诉。

第二节投诉的类型第七条工程质量类投诉指对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规划设计类投诉指对项目总体规划、公共设施、建筑主体、住户设计及居住性能等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销售服务类投诉指在产品销售全过程中,因销售信息传递、销售服务提供所引发的投诉。

第十条客户服务类投诉指对地产客服人员服务质量、产权办理所引发的投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类投诉指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投诉。

第十二条其他类投诉由于合作伙伴、社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投诉。

第三节投诉人员分类业主、准业主;已向公司表示出购房意向的目标客户;售楼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接触对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一节集团客户管理部第十三条制定并下发投诉登记月报从CRM管理系统导出投诉相关报表,以月报形式形成集团层面投诉情况月度报告,上报集团领导。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第六条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一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三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四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责任事项,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一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二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估算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三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四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企业法务等部门进行执行;六企业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 第十条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企业内各项利益的发放;第十一条责任事故涉及的外部合作单位供应商、承建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广告制作商等外部业务关系单位,以下全文统称合作单位,根据审计监察项目调查的需要,为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部有权提出“资产保全”议案,暂时冻结合作单位往来款项,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二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做出处理决议的机构内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 天内向审计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分则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严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罚: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积极主动协助审计部门及其他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四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第三次开始从重处罚;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第十六条责任事故分类及追究标准:一责任事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分为“一般损失”2-50 万元含;较大损失50~200 万元含;重大损失200~500 万元含;特大损失500 万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见第十七条;二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对虽未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过失、执行不力、不尽责、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事故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年薪水平、审计调查的配合度,可对责任人实施300—30000 元的经济赔偿追责;其他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四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1、对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直接予辞退或开除处分;2、对影响极坏的不受损失额限制,可以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例如某责任事故损失额达1300 万元,涉及直接操作人员甲、业务负责人乙、部门负责人丙、项目负责人丁,经济赔偿比例测算如下:1、按照超额累进比例计算赔偿基数A=110.5 万元50 万元损失额适用20%赔偿比率,5020%=10 万元150 万元损失额适用15%赔偿比率,15015%=22.5 万元300 万元损失额适用10%赔偿比率,30010%=30 万元800 万元损失额适用6%赔偿比率,8006%=48 万元2、本案属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人员角色承担赔偿比例甲负直接操作责任,虽无决策权但并未预见和提出关键损失风险,承担10 万元经济赔偿;乙负业务督导及决策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 万元经济赔偿;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承担30 万元经济赔偿;丁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管理责任,承担21.5 万元经济赔偿;第十八条“赔偿基数”为企业范围内最低经济赔偿标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企业属下项目公司、经营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及责任追究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赔偿额度与承担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此赔偿标准;第十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处理机构确认;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二十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且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第二十一条经济赔偿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用于补偿已受损利益,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表彰举报人员、审计人员、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原则上单项奖励总额为单项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及收缴非法所得总额的20%,在受奖人员间依照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节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下列造成公司损失或存在潜在损失风险的行为,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或基本常规常识操作业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或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利用职权干预或直接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证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三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而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四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引入有关联关系的合作单位,业务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六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七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八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九结算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十财务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十一责任人员或部门故意或过失拖延业务办理,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损失风险的;第二节对无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供应商引入环节主动或被动收受好处影响业务公开、公正、公平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二对外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或秘密,以谋取私利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4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三不遵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威逼利诱合作单位以满足个人不合理要求,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四在采购验收环节和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未恰当履行岗位职责,随意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以谋取私利,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五员工个人婚丧、嫁娶、生日等活动不准许邀请合作单位参加,否则除给予1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加倍给予行政处罚;六不准许员工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合作单位借款,否则处以1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七不准许员工与合作单位打业务牌或进行其它赌博性质的活动,否则处以2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八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或放松监管谋取私利尚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九不准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招揽生意业务获利,否则处以4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十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降级或调岗、降职、辞退处理:1、打击报复提意见、投诉的人员和合作单位;2、兼职于公司的合作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对公司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4、存在利用本身职务为其亲属开展与公司相关联的业务提供便利的机会,或不主动回避的;5、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6、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7、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8、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的;9、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挪用、侵吞、盗窃、虚假、诈骗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或为他人提供非法侵占、占用公司资源等便利;1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外泄的;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企划和技术资料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13、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的;14、其他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十一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处理:1、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2、对业务操作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违规、违纪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的;3敏感岗位的员工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4、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OA、明源系统、ERP 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权限告诉其他人员,或不合法授权由其使用;5、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单据、票据,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在会计记账业务中,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未能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出现呆账、坏账;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6、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实物资产长期连续三个月账实不符的,对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不按规定进行入、出仓及退货操作;7、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往来单位对账或对于不符帐项敷衍了事,导致无法真实核实与往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的;8、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营销部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或者隐瞒发放标准的;或利用职权假借销控等手段内部抢掠客户资源、抢夺销售提成等;第三节对投资及采购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一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二违反招标管理制度流程,人为操控招标过程,使招标工作丧失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三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的;四违反招标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引入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在后续合作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招标管理制度,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招标,或者泄漏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六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多方询价、有效竞价等必要的采购程序,采购竞价不充分、不尽责、不尽职,采购价格高出同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水平达6%-10%,予以通报警示,一旦高出10%以上,即认定为给公司造成采购价差损失,对无正当理由免责的,实施责任追究;七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导致。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商违约问题时有发生。

一旦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房屋或其他承诺的业务,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本文将探讨解决这类纠纷的一些方法和途径。

一、仲裁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经济纠纷的方法。

在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他们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合同条款,公正地进行调解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经济、相对独立,可以避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成本。

二、法院诉讼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如果通过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诉讼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需要雇佣律师并遵循法院的程序规定。

相比于仲裁,法院诉讼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但在一些复杂的、争议性较大的纠纷中,法院的判决能够给予当事人更有力的补偿和保护。

三、协商和谈判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除了仲裁和法院诉讼,协商和谈判也是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的常用方式。

当双方之间的争议不是特别大时,通过友好协商和坐下来谈判,可以找到一个达成一致的方案。

协商和谈判的优点在于降低成本、保护双方的关系,同时也是双方共同解决问题、寻求互惠互利的机会。

四、制定完善的合同和规定为了避免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经济纠纷,需要在合作的初期制定完善的合同和规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交付房屋的时间、质量要求等。

此外,还可以加入一些违约责任和赔偿的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强监管和审查机制为了减少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经济纠纷,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审查机制。

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和承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具备资质和履约能力。

同时,加强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总结: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经济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纠纷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正文:----------------------------------------------------------------------------------------------------------------------------------------------------“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2014年4月11日经研究认为,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1、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范围。

通知第一项规定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院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

二是明确房地产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以解决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在法院内部分工不明确问题。

从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看,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仅解决1999年房改前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问题,不会造成目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导致无法起诉情形。

人民法院至今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适用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

2、我院已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地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问题。

2003年,我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以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纠纷管理,严格处理纠纷案件,细化纠纷处理流程,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生产基地、办事处),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纠纷案件是指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非诉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函、法务函、催款函、调查函及与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设立法务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纠纷事务的前期工作,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裁定、决定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同时移交书面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自纠纷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劳动纠纷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是否提交诉讼、仲裁程序或非诉程序给予指示。

第九条各单位书面报告后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背景情况;2、证据材料;3、各单位处理意见;4、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条涉及各单位起诉对方的,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报主管领导批示,以备诉讼、仲裁。

第十一条非诉事务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务函、律师函、沟通函的,应于出具日期前3日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依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有义务及时向各单位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9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9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地产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

房地产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

房地产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房地产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为相关各方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导。

房地产行业存在各种纠纷和投诉可能,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处理制度对于维护各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纠纷处理制度在房地产纠纷的处理上,我们建议采用以下步骤:1.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协商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书面沟通等形式进行,旨在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调解机构介入: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的帮助。

调解机构的职责是从中立的立场出发,在协调双方的利益上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3. 仲裁程序:如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最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投诉处理制度对于购房者等消费者的投诉,我们建议采用以下处理制度:1. 投诉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确保及时接收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该部门应设立投诉热线、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2. 调查核实:对接收到的投诉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

了解投诉的背景和细节,听取各方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3. 协商解决:尽快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可以考虑修补或赔偿等方式来解决投诉。

4. 监督和反馈:在对投诉进行解决后,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投诉受理部门能够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结论建立一个健全的房地产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提高行业的信任度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方应积极参与和遵守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坏账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措施

房地产坏账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措施

房地产坏账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措施在房地产行业中,坏账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普遍存在的难题。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风险的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坏账风险也在不断上升。

一旦出现坏账,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本文将就房地产坏账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措施进行探讨。

首先,房地产企业在发生坏账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企业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保证按时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房地产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坏账,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房地产企业在借款、提款、担保等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导致坏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管理、债务偿还等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坏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房地产坏账问题,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包括以下几种措施: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追究欠款方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与欠款方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坏账问题。

再次,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或抵债物等方式变现资产,以弥补损失。

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征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催收工作,加大追偿力度。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面临坏账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以减少损失。

同时,房地产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合理规划风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避免坏账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房地产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经济纠纷处理制度

经济纠纷处理制度

经济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程序、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而订立的。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经济纠纷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合同等方面的纠纷。

全部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规定者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纠纷解决方式认真介绍企业内部经济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1. 内部调解•对于一般性经济纠纷,员工应首先通过内部调解解决。

内部调解由企业指定的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

调解委员会应由企业高层领导和员工代表构成,保证公正和公平。

•员工在发现经济纠纷后应立刻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汇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必需的料子。

主管将立刻组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将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座谈会,听取双方看法,并妥当处理纠纷。

调解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双方。

•调解委员会应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员工可选择采用其他解决方式。

2. 外部仲裁•对于无法通过内部调解解决的经济纠纷,员工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首先,员工需要向企业提出仲裁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企业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刻依照商定程序将纠纷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对双方进行听证,并最终做出裁决。

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决议,双方均应遵守。

3. 法院诉讼•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满意的一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诉讼。

对于有争议的金额超出肯定标准的纠纷,双方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

•提交至法院的纠纷应由双方委托的律师代理,并依照法院程序进行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判决。

三、纠纷处理流程认真描述企业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1. 内部调解流程•员工发现经济纠纷后,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主管收到申请后,立刻组织调解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双方看法。

•调解委员会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调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法律资料]《地产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资料]《地产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资料]《地产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XX建设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一)依据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处理方式多样灵活性原则,即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与非诉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四)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诉讼手段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的恰当时机;(五)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六)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讼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的方式解决被诉案件。

(七)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原则,即对公司发生的普通案件,实行程序性管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

重大案件指:(一)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二)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五)诉讼或者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六)公司法律事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公司内企业、部门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纠纷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纠纷各方也可以请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依据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房地产企业项目法律案件管理规范

房地产企业项目法律案件管理规范

房地产企业项目法律案件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管理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济合同管理的所有工作事项。

第3条本规范所指法律案件主要包括公司与外部企业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4条法务部负责组织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规划设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法务部处理法律纠纷。

第2章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第5条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法务部应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法律事件处理的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及经济性原则。

第6条法务部应及时收取公司各部门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并根据法律事件的严重及影响程度等拟定案件承办人。

第7条当法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案件承办人可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

1.重大房地产项目法律案件,即涉案金额超过万元的法律纠纷案件。

2.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

3.对案件发生地区的司法环境比较陌生时。

4.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8条拟定案件承办人后,法务部应根据所掌握的案件资料的全面程度,对案件进行核实调查,收集起诉、应诉证据,并准备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法律文书,向法务部提交案件的初步处理方案。

法务部领导对案件初步处理方案进行评议与审核,形成正式处理方案。

第9条正式处理方案确定后,案件承办人应首先对案件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不应停止以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法律案件。

第10条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处理法律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做好起诉、应诉或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11条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应重视证据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律时效确认等重要诉讼权利,以及工程款优先受偿等合法权利的运用。

第12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提交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分析。

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企业经济纠葛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 X 城房地产企业有限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济纠葛的办理工作,本着“脚踏实地、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例,联合企业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经济纠葛,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合作方或经营业务有关当事人在合作、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建议争吵。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企业经济纠葛办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经济纠葛的办理,负责律师的拜托和手续办理,负责指导、辅助各分、子企业经济纠葛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企业本部,控股项目企业、专业企业依照执行,参股项目企业、专业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发生经济纠葛时,应实时将经济纠葛的详情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并将事情经过、初步办理建议及有关的凭证、资料报企业综合管理部汇总。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应实时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办理建议报行政副总经理鉴定。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应依据行政副总经理鉴定的建议,进行纠葛的办理工作,并随时将纠葛办理的进展状况向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行政副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在磋商无效的状况下,应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准备。

在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前,一定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

依据领导的指示,在尊敬事实、恪守纪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展开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各分、子企业在办理经济纠葛时,应将事件经过及办理方案报企业综合管理部存案。

如纠葛办理进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企业应将有关资料采集、整理后报企业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提出办理方案共同办理,并报总经理、董事长批阅。

第十条纠葛办理结束后,详细经办部门应写出纠葛办理报告,说明纠葛产生的原由、办理经过、最后结果及经验教训,报行政副总经理批阅后,交企业综合管理部一致归档办理。

第三章赏罚第十一条纠葛办理过程中,因职工责任心原由此使企业财富及名誉遇到损失的,企业应追查当事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 为牟取私利而与对方当事人歹意串联,使企业遭到重要损失的,企业在追查当事人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应提请司法部门追查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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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120355]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经济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合作方或经营业务相关当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意见争执。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经济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负责律师的委托和手续办理,负责指导、协助各分、子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将经济纠纷的详情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将事情经过、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的证据、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副总经理审定。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应根据行政副总经理审定的意见,进行纠纷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将纠纷处理的进展情况向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行政副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准备。

在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前,必须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

根据领导的指示,在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开展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方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如纠纷处理进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提出处理方案协同处理,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第十条纠纷处理结束后,具体经办部门应写出纠纷处理报告,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最终结果及经验教训,报行政副总经理审阅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员工责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财产及声誉受到损失的,公司
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为谋取私利而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在追究当事人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凡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表现出色,为公司挽回或减少各类损失的员工,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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