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有效期
2024年出生的证明
2024年出生的证明2024年出生的证明1(约238字)__x公证处:兹有__x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x国__x(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出生证明:姓名:__x,性别:x,出生日期:__x,出生地点:__x,生父姓名:__x,生母姓名:__x。
盖章__月__日2024年出生的证明2(约1247字)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齐鲁医院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样本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出生证明《齐鲁医院出生证明》。
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
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出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一定不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山西省公安厅2021年2月20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制度建设、监督培训等,也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
受委托的各级妇幼机构应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和县级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人员更换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模板
出生证明模板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证明吧,证明是可供核验事实的凭证。
大家知道证明的格式吗?下面是整理的出生证明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生证明模板1(20xx)X证民字第148号兹证明XXX(女,X年五月二日出生)于X年九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卢自强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书上签名、盖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公证员X年九月三日出生证明模板2***公证处: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出生证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盖章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证明模板3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出生证明模板4根据xxxx的档案记载,兹证明xxx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是我单位职工,xxxxxxxxxx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于xxxx省xxxx市xxxx县,xxxx的生父是xxxx,xxxx 的生母是xxxx。
特此证明!经办人(签名)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加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出生证明模板5证明我辖区居民xxxxx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于xxxx省xxxx市xxxx县,xxxx的生父是xxxx,xxxx的生母是xxxx。
出生证明多大就没用了
出生证明多大就没用了
出生证明,作为我们出生后最受认可的凭据,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证明个人出生时间和地点,还是我们申请学校、办理户口、办理护照、签发各种证明书、武装警官、各种办事等必须凭借的证明之一。
可以说,出生证明是我们身份认定的凭据,在身份认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出生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即从出生之日起的20年内,出生证明仍然有效,但是20年之后,无论在哪里,出生证明失去了认证作用,当出生证明失去了证明身份的功能,就没有用了。
由于出生证明在实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每年到达一定岁数的公民要及时办理有效证件,或者将出生证明换成身份证,而且18岁未办理有效证件的,将遭到行政处罚。
因此,我们在出生证明到期时更新证件,同时也应及时更新我们的有效证件,以便我们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可以方便地进行身份证明。
出生证明多大就没用了?在出生证明20年内有效,超过20年就没有用了,长大之后必须及时办理有效证件,使出生证明可以有效地证明我们的身份。
出生公证证明书(六篇)
出生公证证明书____公证处:兹有_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_国_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出生证明: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出生地点:____,生父姓名:____,生母姓名:____。
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公证证明书(二)()____字第____号根据____(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____,男(或者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____的父亲(或者养父)是____,母亲(或者养母)是____(如果是养父母关系应注明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公证证明书(三)(____)韶证民字第____号兹证明沈凤英(女,一九四二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二OO九年____月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卢自强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书上签名、盖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公证证明书(四)(____)沪徐证外字第____号兹证明王云,女,于一九七七年____月____日在上海市出生。
王云的父亲是王国融,王莹的母亲是杨丽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
公证员二00三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公证证明书(五)甲丙公证处出生公证证明书(六)公证书编号: *****公证日期: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现证明:甲方(父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乙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出生医院:出生体重:丙方(公证机关):机构名称:甲丙公证处机构地址:根据甲方的申请,经我公证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证明,特发出本公证证明书如下:一、甲方的身份证明甲方的身份证件号码为(甲方身份证/户口本号码),纳税人识别号为(如有需要,填入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日期为(婚姻登记日期)。
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2005年6月29日修订)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关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与管理等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对医疗保健机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签发。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
第六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制发。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式样应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各级助产机构要建立《分娩登记簿》,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并注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第八条县以上助产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乡镇助产机构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打印,由各市决定。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市卫生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市次年的订购数量报省卫生厅。
各级助产机构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助产机构分娩数量有计划发放。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和签发单位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签发和作废的专门登记,载明发放、领取的时间、数量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项内容,不得流失。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冀卫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8〕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公安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公安局,省妇幼保健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有效性、唯一性、准确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对原《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冀卫规妇幼〔2013〕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公安厅2018年12月18日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出生登记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凡在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申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出生公证书中英文模板
出生公证书中英文模板兹证明本出生公证书中英文模板由以下各方签署并同意遵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父亲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亲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事项:经核实,上述信息属实,特此证明。
公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出生公证书中英文模板旨在证明某人的出生信息准确无误,并供国际用途使用。
现将相关条款列明如下:1.1 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目的:本公证书旨在确认持有人的出生事实及相关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适用于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的各类场合,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旅行等国际交流活动。
1.11 英文版本效力:本公证书同时提供英文版,与中文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语言版本内容应一致,若存在差异,则以中文版为准。
1.12 文件格式要求:公证书采用统一格式打印,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部分的填写方式以及公证机关印章的位置安排。
1.2 个人信息确认:1.21 姓名:指被证明人的法定全名,需按照户口簿或护照上记载的信息准确填写。
1.22 出生日期:精确到日、月、年,依据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官方文件记录。
1.23 出生地点:具体到城市级别,根据被证明人实际出生地确定。
1.24 性别:依据出生时的生理特征确定,仅限于男或女两种选择。
1.25 父母信息:列出父母双方的全名,若其中一方缺席或未知,则注明“不详”或“未提供”。
1.3 公证程序说明:1.31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指定公证处办理,填写相关表格并接受工作人员审核。
1.32 审核标准:公证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补充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新版出生证明有哪些变动
新版出生证明有哪些变动新版出生证明有哪些变动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服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启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
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予以改变,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并将此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
旧版需要更换吗不需要。
因为旧版的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以继续使用,只要在有效期内就行。
怎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所需材料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5.办证人的身份证。
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出生医学公证委托书
出生医学公证委托书出生医学公证委托书篇一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_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医学公证委托书篇二委托人:______,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现住现住福建省______市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 。
受托人: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福建省______市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______关系。
委托人由于人在国外,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办本人出生公证理事宜。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______(签名)___ 年 ___ 月 ___ 日出生医学公证委托书篇三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受委托人姓名: _____性别: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委托人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在 _____ _____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公证书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证处的公证⾏为主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等事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认定,⼀般由⾃然⼈、法⼈等事先进⾏申请,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核。
那么,公证书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店铺⼩编为你讲解。
公证书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的有效期⼀般分为3类情况: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
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部门单⽅规定,公证处⼀般不作规定。
⼀般民事类公证如出⽣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类。
申请⼈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为或⽂书规定了有效期的:
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致。
如⼀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为或⽂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
但是该法律⾏为或⽂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效了;⼜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续,后来赠与⼈死亡,⽆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法使⽤。
另外,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的权利外观,别⽆他法。
若没有从受托⼈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就有理由认为受托⼈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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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新出生证明的有关知识
第一部分:重要意义及法规一、重要意义——“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之一。
用途: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证明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登记原始凭证之一;各国使领馆及社会保障等领域。
二、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印制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法规文件1、卫生部、公安部联合文件:(1)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一版)。
(2)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第二版)(3)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第三版)(4)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第四版)(5)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第五版)2、卫生部文件:(1)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6】第51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7]第62号)(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4)卫生部照会各国驻华使馆文件(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不适用《出生医学证明》,应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3、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公安部的所有法规文件,我省卫生厅公安厅都及时转发,并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相应管理措施和规定,为保护产妇和新生儿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1996】4号)。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出生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此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增设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所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运营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合制作“出生药理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成员名单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医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政府部门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价、验收,获榷出生医学推论》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管理机制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美国联邦政府的专门省级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孩童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推论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政府部门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一项目齐全;二内容真实准确;三字迹清楚;四严禁涂改;五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六全部联次准确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一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三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四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四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五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由其他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三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报废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三、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六、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出生医学证明系统管理制度一、微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包含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接收、登记、签发、补发、作废、统计、查询、打印等多种功能;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妇幼处统一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后再下发到所辖助产单位,并将申领下发信息录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三、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一卡通是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微机管理的索引;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的管理与发放,县依据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根据领取数量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等量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四、按照一比一比例向助产、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五、妇女确认怀孕后,在我院办理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具有合法资质助产单位生产后,凭卡和此办法规定有效证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六、对建卡妇女要进行至少一次B超孕情检查,确认怀孕后方可建册和发放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并建立怀孕妇女健康档案;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必须配备能够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机,要求专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按时接甄报送相关信息;八、助产单位签发人员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后,按照新生儿分娩情况录入计算机,录入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核实无误后方可打印;九、已保存或已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需要修改,要逐级申报、审核县市区妇幼机构管理员权限、修改市级管理员权限后方可重新打印;十、石家庄地区出生医学证明通过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微机打印签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视为有效;十一、凡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和在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打印我院负责审核相关资料,签发打印;十二、补发、迟发超过6个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2007年4月1日前签发的需将原出生证明信息补录后换发由助我院负责审核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范本)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篇一:出生证明办理流程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
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
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出生公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出生公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出生是一件非常值得庆贺的事情,每个家庭都会因为家里多了一个新生命而喜笑颜开。
现如今,在医院出生的孩子,通常都会由医院为新生儿办理一个出生证明,作为孩子出生的见证。
而出生证明的作用并不止于此,当我们出国时,有可能会要求我们办理出生公证。
最近有人想知道,出生公证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有效期多久?
有些人认为,出生公证是终生有效的,只需要办理一次就可以,但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我们可以说出生证明是终生有效的,但是这类公证的有效期,一般是由使用部门来决定的。
虽然说办理过出生公证后,能够核实我们的出生情况,并且这种情况也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我们出国的目的以及去的国家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不同国家可能不会认可之前办理的公证,因此就会要求我们重新办理,这都是有可能的。
如何办理?
出生公证的办理流程是比较简单的,因为不需要我们准备太多的证明材料,通常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出生证明即可。
而在公证处方面,虽然一些公证能够异地办理,但是出生公证这类涉及到户籍的,最好是到自己的户籍地,或是出生医院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这样更便于公证处核实情况。
另外,如果是没有出生证明或遗失了的,就要到医院尝试补办,或是到相关单位开具一份证明,然后才能去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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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有效期篇一:户籍公证书的有效期限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2 治安管理业务常识2.1户籍管理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
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类材料。
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有:2.1.1出生、恢复类(1)出生落户;1、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6、落集体户的,需要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7、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被注销户口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华侨除外)回国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合法有效地居住证明。
(3)境、国外人员申请国内定居落户;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2.1.2注销类1、居民户口薄;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推断书》;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厅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2.1.3变更更正类(1)姓名变更:1、居民户口簿;2、单位或村居街道办事处证明;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性的,需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和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2)民族成份变更:1、居民户口簿;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证明。
(3)变更性别1、居民户口簿;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更正出生日期;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1、居民户口薄;2、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材料。
2.1.4分、并户类1、居民户口薄;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2.1.5户口迁移类(跨市、县迁移)(1)、干部、工人调动迁移;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居民户口薄或户籍证明;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3、居民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3、省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5)公务员录用(包括选调生)户口迁移;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居民户口簿。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2、《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2、军官证(士官证);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4、居民户口簿;5、结婚证。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1、居民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9)、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1、居民户口簿;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3、聘用合同;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10)“三投靠”人员落户;1、居民户口簿;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5、投靠方与被投靠方双方同意的证明。
2.1.6申领居住证1、居民身份证;2、在居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2.1.7行政收费标准1、初次申领户口簿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每本10元。
2、初次办理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每证5元;3、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4、户口薄变更,每次5元(户口薄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
2.1.8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以下五年16-25岁十年26-45岁二十年46岁以上长期篇四:户籍护照护照的种类及有效期限分别是什么护照的种类及有效期限分别是什么?护照的种类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
我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又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护照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地、性别、发照日期、有效期等,护照均应贴有持照人的照片。
护照的有效期限护照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各个国家所规定的有效期限不同。
我国的外交护照有效期为五年。
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分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两类。
多次有效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是发给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多次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一次有效护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是发给在一定时期内一次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
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和一次有效公务护照满两年后,如有需要,可在国外按规定手续申请延期一次。
延长期限根据需要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的标志是护照的扉页在护照号码前有“y”字样;在第4页上方有“??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内可出入中国国境一次”字样。
我国的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为五年的护照,过期前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办理。
在国内延期手续可到各级颁发护照的机关办理;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办理。
篇五: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实践中,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篇二:出生公证书怎么办理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出生公证——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