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证明:
靖边五中家属楼,房产主人马宏宇,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租赁给白慧,经营顺意超市,现证明在租赁期间白慧拥有此房使用权。
房主人签字:
单位签章:靖边五中
经办人签字: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