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婚姻礼仪》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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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史期末考查

系科:历史师范系

班级:111

姓名:陈赟

学号:11161101

秦汉的婚姻礼仪

婚丧是人类活动中普遍受到重视的大事,秦汉时期,无论是封建国家的法律,还是社会礼仪,都对婚姻和丧葬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下面,我将对秦汉时期的婚姻礼俗进行浅谈。

常常将其与政治,经济,军事等相联系。古老的《周礼》就对婚姻制度有严格的规定。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社会制度发生剧烈的变革,婚礼也受到猛烈的冲击。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的封建帝国的建立与巩固,婚礼也得到了较大的修整。

秦汉时期的婚礼制度,大体包括:议婚,婚仪,婚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议婚是婚姻的前奏。当时议婚的形式一般多由男家向女家提出,或由介绍人从中撮合,但也有女家向男家请议,还有女子本人自主婚姻的。这些与我们想象中的中国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很大不同,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民主,特别是女子能够自主婚姻,能反映出在秦汉时期女子是具有一定的地位的。

当时的择偶的标准,一般要求门庭相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门当户对”。但也重视才贤或美貌。值得一提的是,当时人们对女方是否能生育很关心,将其作为择妻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议婚的特例是“指腹婚,”即子女尚在母胎,就由父母为其婚姻的。如《史记﹒项羽本纪》中记载:“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世也有类似的情况。

关于婚仪,秦汉多遵古礼,即按所谓“六礼”进行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归纳起来“六礼”包含了婚仪的三个阶段,“纳采”和“问名”相当于相亲,“纳吉”,“纳征”相当于定亲,“请期”和“亲迎”则为成亲。一般来说,这三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完全严格按此礼规定去做的,恐怕也就只有皇族及讲究礼仪的官宦之家。就普通人的婚姻来说,不可能“六礼”皆备,但在成亲前,相亲和定亲还是必要的。

对于结婚的年龄,周礼规定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娶妻;女子十五而笄,笄而许嫁。在秦代,人们不以年龄而以身高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一般男子身高6尺5寸(约今天1.50米),女子身高6尺2寸(约今天1.40米)作为成年的标志,可以嫁娶。我们现代人看来,我个人觉得有几点可以探讨,一来是身高个人生长发育的时间不同,二来按照身高来讲,女子发育较男子早,因此,在秦代女长男少婚配的情况应该比较多。第三,根据身高推测,男子结婚时相当于今天小学高年级的年龄,女子则为小学中年级的年龄,真的是非常早就面对婚配延续香

火的重任了。

秦汉之际,由于连年战乱,社会人口锐减,因而汉初婚姻年龄普遍提前,如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召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即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女子十五岁为最高结婚年龄,至于最低年限,则无明文规定。古人以男子年龄16,女子年龄14为道通,显然也对古礼有所突破。大体说来,秦汉人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也带来不少弊端。西汉宣帝时,谏大夫王吉批评这种现象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汉书·王吉传》)秦汉时期,虽然一夫一妻制已占主导地位,但媵妾制仍广为流行。对于权贵,富豪来说,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秦汉帝王的嫔妃制则是其最集中的反映。据《后汉书·皇后纪序》载:“秦并天下,多自傲大,宫备七国,爵列八品;汉兴,因循其号,……自武,元之后,世僧淫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及武帝中兴,……六宫称号,为皇后,贵人…..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显然,封建帝王把治下所有的女子,都是为自己的媵妾,可以随时随意蹂躏。帝王以下的统治者,也都妻妾成群。诸凡太子,皇子,诸侯及宦官富豪,无不如此。在党史,男子于正妻之外,还有小妻,小妇,少妇,傍妻下妻等,这些称谓相当于后世的“小老婆”。此外,还有妾,侍婢,御婢等,这些人既是主人的奴婢,又是小老婆。另外还有不为社会所承认的“外妇”,相当于西方人所说的情妇。媵妾的来源,一是买卖,二是掠夺。

在当时,一些富豪吏民们还常蓄养歌舞者。这种歌舞者又称“倡伎”,实际上是特殊的媵妾,有的还堂而皇之地进入宫廷,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

从文献记载来看,秦汉时期,男人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特殊的权力。这一点,在汉代人规定的离婚条件中就有反映。虽然根据当时的法律,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但实际上丈夫的权力明显唱过了妻子。汉代关于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七弃”,“三不去”。所谓“七弃”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所谓“三不去”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这里讲的是对男子随便提出离婚的一种约束。但实际上,对于实际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统治阶级来说,这些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秦汉人的婚姻均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或干脆由父母做主,但是,比起后来的封建皇朝,当时还算是比较尊重女子的个人意愿的,不像后世专有父母包办。如西汉时阳信长公主改嫁大将军卫青,光武帝姐姐湖阳公主自择嫁于宋弘,均是自主的。另一方面,秦汉时期的节烈观也比较淡薄。从史书记载看,当时婚外性关系及妇女再嫁现象都较为普遍。此外,当时贵族婚姻中重亲现象也较为严重。所谓“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复结婚姻,有点甚至发生乱伦现象。

但秦汉时期,婚姻的决定权操持在父母手里的情况依旧严重。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自由结合违背了卓王孙的意志,遭到极大的阻挠。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刘兰芝先由父母包办婚姻,后又被焦母拆散,两人被逼死。若父母的意见有分歧,则服从父意。如吕公欲嫁女吕雉与刘邦,吕雉母不同意,吕公斥之曰:“此非儿女子所知!”(《史记·高祖本纪》)最后按照吕公的意见把女儿嫁给了刘邦。若父已谢世,长兄便代行父权。刘兰芝被婆母赶回后,其兄要她改嫁县令之子,刘兰芝表示她的婚事要“适兄意”,不能“自任专”。(《孔雀东南飞》)这是子从父、妇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婚姻上的反映。

这些,可以说是秦汉时期婚姻习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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