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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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行业协会是依法设立,依法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和会员公开其章程、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等信息。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加入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的入会条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成为会员,会员享有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得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罚款、暂缓行使权利、终止会籍等处理:(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二)损害行业协会和会员利益的;(三)在行业协会活动中违纪的。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可以对其进行恢复权利、恢复会籍等处理:(一)对违规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并主动纠正的;(二)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次违规的。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保护会员的商业机密,不得泄漏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理事会管理第十条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行业协会的决策和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代表担任,代表应当为行业协会的重要成员,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行业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行业协会工作计划、年度报告、财务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行业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人员;(三)决定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组织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理事会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监督,依法审查行业协会的财务情况,确保行业协会的财务稳健。

第十五条理事会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提供良好的发展方向和学习资源,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评价,定期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成效,为行业协会的改进提供意见和建议。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XXX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XXX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XXX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前提:(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元会员,个人会员、单元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响应的构造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办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举行听证。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协会运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行业协会是指以特定行业为范围,由该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组成,自愿结合起来,共同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同业联系、推动行业自律、服务行业企业,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工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研究、行业调研、信息发布、行业标准制定、会员管理、公共关系维护、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

第五条所有会员单位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协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协会主席担任常务理事会主任。

第七条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协会会费由会员单位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开展工作。

第九条行业协会的财务由会计师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确保协会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组成,个人会员由行业从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单位需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并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享有选举产生协会主席、监事长等权利,并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需按时缴纳会费,如有拖欠协会费用超过一定期限的,将被暂停其会员权益。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协会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加入,享有协会的相关权益和服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七条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业务政策,审议协会的重要决策。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协会主席主持并通知所有常务理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7)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7)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起组建、加入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并在资金、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为行业协会组建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XXX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分离。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六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实施。

有关国家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该行业协会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轻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二000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行业协会的管理,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本领和影响力,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组织与职责第一节组织构架1.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构成,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相关委员会。

2.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订立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点决策,组织协会内的各类活动。

3.秘书处设立全职工作人员,负责行政事务、会务管理、会员服务等工作。

4.委员会依照行业协会工作需要设立,负责行业研究、政策宣传、培训沟通等具体工作。

第二节职责和权益1.行业协会具有代表行业企业的权益和利益的职能,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2.行业协会要供应各类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市场推广、培训沟通等服务,满足会员需求。

3.行业协会要组织行业内的企业进行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行业协会要与政府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业相关政策的订立和实施。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一节会员资格1.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必需符合相关资格和条件,并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会员。

2.会员入会后,需按规定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节会员权益1.会员享有接受协会各项服务和资源的权益,包含市场信息咨询、技术支持、政策解读、培训沟通等。

2.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权。

3.会员有权利用行业协会的平台进行会员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业务拓展。

第三节会员义务1.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会员应乐观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对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看法。

3.会员应定时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费用管理规定。

第四节会员管理1.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负责接待会员、解答疑问、处理投诉等工作。

2.协会建立会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会员基本信息、服务记录等,保障会员资料安全和保密。

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有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已不适应行业协会的发展要求,国内各地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积极地实践和探索。

下文是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反映行业诉求,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工商联等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范管理第七条行业协会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在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反映所属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 :2011-10-22 14:47 来源 :蓝讯服务作者 :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 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 ]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活动准则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办会宗旨 ]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潍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四日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

行业协会改革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公司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公司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GS-YXFA-001
版本编号:YXFA -20XX-001
XXX(单位)公司
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知丁
日期:年月日
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络工作,统一公司对外宣传口径,拓宽市场信息来源渠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企管中心策划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联络、统一调配。

3.2各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往来照常进行。

3.3公司资料的提供与审核、会员会费的支付以及各种行业协会、学会活动的参与与否等其他相关业务均由策划部统一实施。

4.内容
4.1各部门目前与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络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年会员费用、业务往来概况等)书面提交策划部。

4.2各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照常进行。

4.3公司各部门向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公司资料需要通过企管中心审核。

4.4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的会务活动参与与否及参与具体方式由策划部统一报企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4.5参加协会、学会会务活动费用报销时,需附有企管中心审批文件。

4.6计划财务部在此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概不接受除策划部外的其它部门及个人的协会、学会会费报销业务。

5.相关表单
5.1《经济事项审批单》等财务相关表单。

6.本办法归策划部负责解释。

知丁。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条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一)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自治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2012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规范引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项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企业依法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 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木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瞥管理,适用木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彳j•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右•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令关部门在各自职贵范1韦1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芷,也町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冇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闌相同或者柑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卜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观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肖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卜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悄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行业协会 实施方案

行业协会 实施方案

行业协会实施方案行业协会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行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变得尤为重要。

行业协会作为协调行业内企业和促进行业发展的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实施方案旨在提出行业协会的实施方案,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和服务,促进我国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内容1. 目标: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合作。

2. 内容:(1)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架构,明确各级协会的职责和权限;(2)完善行业协会的会员管理机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3)加强行业技术交流与研究,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4)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培养计划,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加强行业内部的合作与协作,共同应对挑战和风险。

三、实施步骤1. 建立行业协会组织架构(1)制定行业协会组织章程,明确各级协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机制;(2)设立行业协会的各级机构和部门,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分工;(3)组建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吸纳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推动技术交流和合作。

2. 完善会员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明确会员的权益和义务;(2)积极开展会员招募工作,吸纳更多的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入协会;(3)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会员的需求。

3. 加强技术交流与研究(1)组织行业内的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交流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2)设立行业技术研究基金,鼓励行业内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科技研究;(3)建立行业技术交流平台,推动行业之间的技术合作和共享。

4. 提供培训和培养计划(1)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2)组织行业内的培养计划,培养和选拔优秀的人才,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5. 加强内部合作与协作(1)建立行业协会间的合作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合作与协作;(2)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和合作项目,共同应对行业的挑战和风险;(3)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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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师学院
加入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各部门加入各行业协会的管理,保护我院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我院的作用,促进协会与我院合作的
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依法加入的符合我院发展需求,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以下统称
行业协会)。

第二章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加入行业协会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实行系部申报,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

招生就业处负责统筹会费,并将
会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原则上国家级行业协会最高为理事单位,会费缴纳上限为5000元/年;省市级行业协会最高为常务理事单位,会费缴
纳上限为3000元/年。

第五条行业协会如有其它需要缴纳的非会费资金项目,如协办会刊、广告宣传、会务赞助等,按实际情况提前打报告说明,
经招生就业处审批后决定缴纳额度。

第六条具体工作流程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鼓励我院各部门与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将我院各部门与行业协会间开展的各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八条我院各部门与行业协会合作开发所获得的成果,形成文字后纳入年度考核加分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起执行。

加入行业协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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