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送审稿)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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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法》修改的两点建议

关于《计量法》修改的两点建议
1 .5 m、 5 7 02 m 1 . mm、05 3 2 .mm 和 2 m , 5 m
定 规 程 中并 没有 规定 可 以 放宽 要 求
设备 列入 检 定 的 范畴 . 对于 企业 内 而
部 用于生产过 程 、 工艺质量控 制 、 经营 管 理等 方 面的 测量 设备 ( 下统称 为 以 非 强检 测 量设 备 ) 一律 采 用校 准 的方
公 正 计 量 、部 门 使 用 的 最 高计 量 标
而在 公 司生 产 过 程 中需 要 用 千分 尺 测量 的单 线 导体 直 径都 在5 mm以下 . 经 常 使用 到 的测 量 区 间部 分 的 磨 损 较大, 检定 规程 中 规定 的受 检 点 中又 未包 含我 们经 常使 用 的测量 区 间。 这
《 作用 廉 金 属 热 电偶 》 定 规 程 中 工 检
又 删 去 了 原 规程 中可 以根 据 用 户 需 要 选 择 检 定 点 的 内容 。所 以为 了既
满 足 检 定 规程 的要 求 又 适 合 我 们 的 实 际 需 要 . 检 定 热 电 偶 时 除 了按 在 热 电 偶 检 定 规 程 所 规 定 的 检 定 点 检 定 之 外 , 按 工 艺 所 需 的 使 用 温 还
检 定 体 系 . 归 属 于 强 制 检 定 的 测 量 最
终 也 只能将 其 按不 合格 处理 . 为检 因
( — ) 检 定 点 。这 样 一 来 , 次 检 3 4个 每 定 都 要 付 出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其 实 , 有 按 使 用 温 度 范 围 来 选 择 检 只 定 点 的 示 值 误 差 , 才 更 加 切 合 实 际, 适合企业所用 。 更 类 似 的 情 况 也存 在 于几 何 量 测 量 方 面 , J 2 — 9 5 千分 尺》 按JG 1 19 ( ( 检定 规 程 规 定 ,0 2 ) m ̄ 径 千 分 尺 示 ( ~5 m l " 值 误差 有5 个受 检点 . 分别 为51mm、 .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85年8月3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本次会议于8月27日至8月29日分组对《计量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修改得比较好。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经与国家计量局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造假的可能性较大,最好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来搞。

据国家计量局介绍,一些地方个体工商户多年来一直制造、修理一些简易计量器具,这些简易计量器具的需求量又相当大,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难以完全代替。

目前应当限制其生产经营的范围,加强管理,并逐步引导他们组织起来实行集体所有制。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增写一款,作为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二、有些委员提出,对制造假秤的应规定刑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写一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些委员提出,计量监督人员失职,也应给予处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写一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但是,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有权决定。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

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

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简介本文主要讨论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展开探讨: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规程的定义、存在的问题、适用范围、需加以改进的地方以及存在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为进一步完善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规程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计量检定规程的定义根据《计量法》中的相关规定,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用以确定计量结果可靠性和可比性的技术要求、测试程序和方法的文件,以及实施这些要求和方法所必要的设备、材料和环境条件等。

计量检定规程是保证计量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手段,通过规定计量检定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存在的问题1. 缺乏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目前,计量法中缺乏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计量检定规程存在差异,无法保证计量结果的可比性。

这给跨行业、跨部门的计量结果比对和数据交换带来了困难。

2. 对新兴技术的适用性不明确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兴技术和新型设备。

然而,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规程对这些新兴技术的适用性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规程更新滞后计量检定规程的更新滞后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计量法中对计量检定规程的更新要求不明确或不具体,导致很多行业的计量检定规程陈旧而无法适应新的需求和技术发展,影响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人员培训不足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支持,然而当前在计量检定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相对不足。

这导致许多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参与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影响了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适用范围计量检定规程适用于所有进行计量检定的单位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检定机构、生产单位、质检机构等。

需加以改进的地方1. 统一计量检定规程标准为了确保计量结果的可比性,我们建议制定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在统一的框架下,制定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江苏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加快“平安医院”建设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就全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体系,营造农村医疗机构放心诊断(治)的看病环境,确保医用计量器具(设备)运行安全有效以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推动一批乡镇医院积极参与“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农村医疗机构。

2、计量器具(设备)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设备)。

三、具体要求(一)计量器具(设备)的管理1、计量器具(设备)的配备与验收农村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设备)。

配备的计量器具(设备)属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设备)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设备),不得验收入库。

2、计量器具(设备)的检定(校准)农村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器具(设备)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对所购计量器具(设备)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保持账、物、号相符,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年初对在用医用计量器具(设备)统一编制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格式见附件2),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周期检定。

农村医疗机构的计量器具(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设备)。

计量器具(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要重新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第十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负责规划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量值和实施计量监督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 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一条(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 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 的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其中用于向 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 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条件)建立计量 基准和计量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计量性能和溯源性符合要求的测量仪器、 系统或者标准物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 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 以保障。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国家计量院)国家计量院是国家最高计量技 术机构,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研究、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规范。 其中建立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还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存和改造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参与国际比对和进行 后续研究的能力。 第十四条(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 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 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 式。 第十五条(废除要求)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废除技术水平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或 者国家计量标准。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未经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 标准的计量性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今年8月23日和24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计量法十分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问题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政府计量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申请检定。

”有些同志提出,这一条中所列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很大,全部由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可能难以做到。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授权电力部门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电力部门既卖电,又负责检定电表,用电单位不放心;同时,类似电能计量仪表的还有水表、煤气表等,草案只规定授权给电力部门也不合适。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一名普通市民,对于计量法征求意见稿,我也有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我认为计量法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计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国家的科技创新、贸易往来、环境保护等方面。

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计量领域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计量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我认为在修订计量法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计量器具是计量活动的基础,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使用。

二是加强对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管。

计量服务机构是提供计量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不合格计量服务机构的存在。

三是加强对计量数据的保护。

计量数据是计量活动的重要成果,其保护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数据的保护,防止计量数据被篡改、泄露或滥用。

四是加强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计量人员是计量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认为在修订计量法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计量法的宣传和普及。

计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计量意识。

二是加强对计量法的执行和监督。

计量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障计量活动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法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是加强对计量法的修订和完善。

计量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修订计量法时,应该注重加强对计量器具、计量服务机构、计量数据和计量人员的监管和保护,同时加强对计量法的宣传和普及、执行和监督、修订和完善。

关于油井计量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探讨孙画画

关于油井计量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探讨孙画画

关于油井计量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探讨孙画画发布时间:2021-07-28T10:48:41.69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4期作者:孙画画[导读] 计量工作在油田生产开发中是十分重要的。

准确、真实的数据资料,是我们掌握油区储量及判断油井产能的可靠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胜利油田滨南采油厂山东省滨州市 255660摘要:计量工作在油田生产开发中是十分重要的。

准确、真实的数据资料,是我们掌握油区储量及判断油井产能的可靠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油井计量技术水平正在不断提高,落后的手工操作计量逐渐被仪表化、自动化计量技术所代替,然而,现行的计量技术由于操作误差、工具精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影响了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滨南采油厂单家寺油田单56块稠油油藏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原油粘度变化复杂,在实际的生产的过程中,给计量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为此,我们以单56块稠油油藏目前的计量技术展开调查,分析了目前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整改意见。

一、单56块油藏计量现状:目前,单56块油藏总油井数164口,日平均开井数80口,日产液量3000吨,共有计量站7座,主要采用磁翻转液位计法、称重式电脑计量法、罐车计量法进行产液量的估算,其中:磁翻转液位计量油的计量站6个,称重式电脑量油的计量站1个。

(一)原油的测量1、单井原油的测量(1)磁翻转液位计量油原理:在油气分离器上,安装一根长100cm左右,并与分离器构成连通管的磁翻转液位计,原油在进行汽液两相分离后,进入分离器,分离器内一定重量的油水混合物,由于连通管作用,推动磁浮子上升,由于磁性的缘故,带动滚珠反转(一般由白色变为红色),根据滚珠上升一定高度(一般为40cm)所需要的时间,即可折算出油井的产量,该方法装备简单、投资少。

存在问题:(1)由于只是选取某一时间段内,进行量油,对于间歇性产液的油井计量误差比较大;(2)单56块原油粘度比较高,一般为50000~100000mPa.s,油稠,液体流动速度慢,容易造成分离器内壁结垢,需要定期进行清洗;(3)单56块生产层位岩性主要为粉砂岩,胶结疏松,地层易出砂,油井出砂现象比较严重,出砂能够磨损流量计,影响计量误差;油井出砂量大也易堵塞流量计,需要定期对分离器进行冲洗,而且,冲洗周期是否合适直接影响计量的准确性;(4)由于单56块油井油稠、粘度高,含气量低,所以,部分计量站存在分离器量油后排液(压液面)比较困难的问题,单井产液量计量时间长,若要将一座计量站内的油井产液量计量一遍则需要2天甚至更长时间,严重影响了计量的效率,更无法满足资料录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21•【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

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派员参加省法制办组织的计量立法调研和《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工作。

6月下旬,财经委员会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后,就《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主要问题,在书面征求各市人大经济工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赴广州、湛江、茂名市开展调查研究。

9月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将《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草案》的必要性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自1986年7月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加强计量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生产、科研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出台的,许多方面都是原则规定,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针对当前计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省的实际与需要,制定实施《计量法》办法,对进一步完善计量法律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广东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二、关于《草案》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草案》从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计量器具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出发,把我省多年在实施《计量法》过程中对计量器具、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计量认证、商贸计量、能源计量等计量行为作出的规范以及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可行的。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为进一步推进计量法的修订工作,我国计量行业一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最新修订方案,现将2021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向大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目的和基本原则】计量法的修订旨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公平性和服务能力,加强计量管理和监督,促进计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质量控制、计量检测等活动提供保障。

修订计量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计量,坚持依法计量,坚持公平计量,坚持标准计量,坚持安全计量,坚持国际接轨。

【主要内容】根据国家计量监督管理局的初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计量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完善计量管理体制。

加强对计量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计量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推动计量行业的规范发展。

2. 加强计量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计量标准体系,提高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可比性。

3. 增强计量检测能力。

加大对计量检测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计量检测方法和技术的水平,增强计量检测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强化计量监督执法。

加强对计量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计量监督执法的力度和效率,打击违法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推进计量信息化建设。

推动计量信息化建设,提高计量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提供便捷和高效的计量服务。

以上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欢迎大家对修订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各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计量监督管理局。

感谢大家对计量法修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计量法》历次修正汇总..

《计量法》历次修正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历次修正汇总(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序号 修正前条款 修正后条款 修正根据第四次修正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1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简介计量法是国家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国计量法制度相对落后,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推动计量法的完善和修订,国家发改委提出了计量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听取社会各界对计量法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问题与挑战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1.计量法现行规定较为简单,对一些具体细节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计量领域的盲区存在;2.法律对于计量行为的规范不够细致,无法为计量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

问题二:监管不到位1.计量领域监管力度不足,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和惩处;2.计量市场乱象丛生,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对各类计量设备和产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问题三:计量标准体系不健全1.计量标准更新不及时,不能适应新的计量技术的发展;2.计量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差距,影响我国计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修订方向与原则修订方向1.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建设,健全计量法规体系;2.完善计量法规的相关细则和配套制度;3.加大对计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查处率;4.完善计量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修订原则1.科学合理。

计量法律法规应符合科学发展观,适应时代发展需要;2.效果显著。

修订后计量法律法规应更加具有操作性,取得实际效果显著;3.公众参与。

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修订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国际接轨。

修订后的计量法律法规应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计量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修订内容建议修订建议一:明确计量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与主体责任1.明确计量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计量行为、计量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管理;2.规定计量主体的责任,明确计量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修订建议二:完善计量法规的细则与程序1.制定计量行为的细则,明确计量的流程、标准和规范;2.完善计量监管的程序,规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计量设备和产品进行全程监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尊敬的读者: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进行说明。

修订稿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计量法律法规,适应国内外计量发展变化的需要。

本文将从修订稿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修订稿的背景计量作为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对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计量法实施以来,为计量领域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计量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计量合作的深入发展以及计量市场的快速崛起,现行计量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在全面总结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修订稿成为迫切需要。

二、修订稿的主要内容1. 修订目标的明确化修订稿明确规定了我国计量事业的目标,即建设与国际接轨、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计量法制体系,提高计量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 计量机构的职责修订稿对计量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等方面。

3. 计量市场监管的强化修订稿对计量市场的监管进行了强化,明确了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计量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4. 国际合作的拓展修订稿将我国加入国际计量组织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规定了加强与国际计量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计量法规的国际化。

三、修订稿的意义1. 推动计量领域的发展修订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了计量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推动计量领域的发展,增强计量技术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

2. 加强计量市场监管修订稿强化了对计量市场的监管,促进了计量器具的质量控制和计量服务的公正公平,增强了消费者对计量结果的信任。

3. 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修订稿明确了加强与国际计量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并致力于推动计量法规的国际化。

这将有助于我国计量领域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计量标准制定和计量技术领域的影响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总局规章修改工作安排,现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4日附件1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比对管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计量比对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进行比较的过程。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管理以及全国计量比对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比对需求提出项目建议,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技术机构作为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机构;(二)计量基准器具或者计量标准器具、国家标准物质等符合国家计量比对相关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三)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四)具有与具体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计量施工单位意见(3篇)

工程计量施工单位意见(3篇)

第1篇尊敬的甲方、监理单位: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的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计量工作持有以下意见,旨在确保工程计量的公正、合理,并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工程计量的重要性工程计量是施工单位获取工程款的主要依据,也是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关注的核心环节。

准确、及时的工程计量不仅能够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利用,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计量的看法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计量我单位始终遵循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在计量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计量结果的真实、公正。

2.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计量工作效率我单位高度重视工程计量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量人员培训,提高计量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工程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对在工程计量过程中,我单位将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对,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甲方、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将认真听取并采纳,不断优化计量工作。

三、对工程计量工作的建议1. 优化计量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甲方、监理单位进一步优化工程计量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计量信息化平台,实现工程计量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2. 加强计量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建议甲方、监理单位加大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通过培训,确保计量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地完成计量工作。

3. 建立健全工程计量争议解决机制建议甲方、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计量争议解决机制,对于计量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予以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我单位将一如既往地秉承诚信、务实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计量工作。

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项目名称]的工程计量工作必将取得圆满成功。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摘要:1.计量法修订的背景和目的2.修订内容的主要方面3.修订的具体措施4.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间5.总结正文:一、计量法修订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量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满足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 年10 月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订旨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更好地推进计量法的实施。

二、修订内容的主要方面1.强化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的作用,明确各级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管理要求。

2.增加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计量技术服务水平。

3.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计量器具的采购、使用、检定和维修要求。

4.加强计量监督检查,明确计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

5.强化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三、修订的具体措施1.对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进行整合,优化计量技术机构布局,提高计量技术服务水平。

2.制定计量器具管理规定,规范计量器具的采购、使用、检定和维修。

3.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4.提高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罚款金额,增加违法成本。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市场监管总局将于2021 年10 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 年10 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 年11 月10 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提交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

3.通过信函邮寄意见。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 年10 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对于推进计量法的实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的作用、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以及计量监督检查等方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家计量局局长白景中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以下简称《计量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发展计量事业,并通过国家发布命令、颁发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及技术法规等,为统一计量制度,加强计量管理,保证各行各业使用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以维护社会生产、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很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

(一)过去制定的一些办法、条例等,因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有些原则精神与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有些具体做法,也因情况变化,今天已不能完全适用,需要做较大修改。

(二)仅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

(三)随着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发生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

作为消费者的一方,都对卖方说了算的现象不满,强烈要求国家对关系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管理,对因计量引起的纠纷,由政府计量部门作为第三者进行技术仲裁,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仲裁的依据,并要求国家用立法的形式做出规定。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利用计量器具有意作弊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短斤少两克扣群众,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社会主义商业的声誉,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屡见不鲜。

为保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在经济搞活以后,必须相应的加强计量法制监督。

(五)对于医疗卫生和安全防护用的计量器具,多年来,大多数只用不检,失准失修,影响人民的医疗保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1.修订目的2.修订范围3.主要修订内容三、对新修订计量法的影响分析1.对企业的影响2.对政府部门的影响3.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四、我国计量法的发展趋势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计量法是我国关于计量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保障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计量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求。

为此,我国在2021年10月对计量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1.修订目的新修订的计量法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计量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计量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保障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公正,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2.修订范围修订范围主要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计量监督、计量服务等领域的规定。

3.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公正性要求,强化计量数据质量管理。

(2)优化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管理制度,提高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简化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程序,降低企业成本。

(4)加强计量监督,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5)增加计量服务的内容,促进计量服务业的发展。

三、对新修订计量法的影响分析1.对企业的影响新修订的计量法将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计量环境,降低企业计量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同时,对企业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有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2.对政府部门的影响新修订的计量法强化了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计量管理效率。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计量科技创新的扶持,有助于推动我国计量事业的发展。

3.对社会大众的影响新修订的计量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例如在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商品交易等领域,提高计量数据的可靠性,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服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贵司《关于征求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铁综科法函〔2014〕330号)收悉。

经研究,我委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铁道行业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科法司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二、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认监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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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五十一条
增加“计量技术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计量授权范围内计量产品的制造、销售、调试、维修”
有一些计量技术机构开办计量产品生产制造公司,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三产公司制造计量器具;有的将衡器产品调试、维修作为一项重要经济来源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签订合同,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计量技术机构应该是不合法的。但是目前是普遍现象,因此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做出硬性规定。
2
第二十七条
增加“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注: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和2007年公布了两批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共9种:衡器、 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瓦斯计等
据我协会了解,目前国内衡器制造(含传感器、仪表等需要取证的衡器配件)企业数约4000家,生产总值仅280亿。据衡器协会信息统计网统计,衡器行业100家左右骨干企业的年总产值近100亿,占全行业产值的35%以上。衡器行业十几个、几十个人,年产值仅几百万的小企业过多,是衡器产品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该对衡器发证严格管理。
9
第八十五条
增加“(四)成立公司或参与授权计量产品的制造、销售、调试、维修的。”
与第五十一条修改内容相呼应。
10
第八十九条
增加“逃避”
一些企业产量不小,但是遇到抽查就没有产品,“逃避”抽查,躲避监管。
11
在附件2修改说明“调整立法体例”中说明,本送审稿将现行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等部分计量行政法规合并,建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计量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修改为“县级以上”
与本法规的行文内容一致。
5
第三十五条
“所在地不能检定的”改为“省级行政区域内不能检定的”
避免将“所在地”理解为“产品所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
6
第四十八条
增加:同一种产品至少授权两个以上(含两个)计量技术机构
自动衡器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一些自动衡器在全国仅有一家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做型式试验,例如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电子皮带秤、轨道衡等都只能在北京做型式试验。这样将使型式试验周期加长,增加型式批准的成本,更因权力集中造成腐败滋生,影响产品开发速度,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严重的将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如:型式批准是做常规检定还是做全性能试验全国应该有统一的规定。但是目前各地执行不一。
同时,从量值传递角度来讲,“计量器具制造许可”是比“检验”、“校准”更具有法制管理的活动,在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这些活动需“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许可”,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计量校准服务活动。“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的管理比“校准”管理放宽要求是不合理的。
3
第三十二条
增加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
与第七十八条一致
衡器制造许可证经历过由轻工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发证、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等几个阶段。1986年实施的计量法规定由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实践证明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因权力过于下放及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技术参差不齐等等各种原因,使得取证门槛过低,产生了诸多弊端,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将权力上收,现在执行的是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计量法(送审稿)修改意见
序号
条 目
修 改 内 删除此条。
因为23条规定生产制造新产品都要进行型式试验,第25条规定当产品“改动、变更”——产品本身发生了变化,或“不符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外部要求发生了变化时,都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那么产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外部要求也没有发生变化时仅仅是距上一次做型式试验有了“五年”的时间,就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是没有必要的。同时这样做会增加资源浪费,不符合环保、低碳的要求。
8
第七十七条
增加“吊销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制造带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产品,或故意为改造为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提供方便的制造者,应该加重处罚力度。使用有作弊功能的衡器,可以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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