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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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2008年10月30日召开了全国纪检机关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报告中强调,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发展新要求。我们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已经掌握,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所要求的不只是方法上的已经掌握,而是要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且这个方法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应该是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思想方法、组织方法、领导方法和运作能力、策略、技巧等等的总和,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和提高,加之在我们的队伍中又增加、充实了一些新的力量。为此,县纪委决定就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础知识进行培训(以整理印发),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
一、关于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
(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概念
1、什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
2、什么是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实施的违犯党的纪律,给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3、什么是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违犯行政纪律,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4、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哪些方面?
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县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事、企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犯行政纪律、劳动纪律等规定的案件检查;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队伍中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包括乡镇纪委对非党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纪委调查事实,提请党委研究,党委行文建议该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纪人员进行职务罢免的案件)。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是严肃党纪政纪、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三)案件检查的作用
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强党纪、政纪的教育效果;保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维护和正确执行党纪政纪;
(五)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六)案件检查的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
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还指在案件检查中,要对那些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也要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七)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二十四字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