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等五项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等五项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焦政办〔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等五项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条例的实施提供精准执法依据和操作遵循,从而有效保护北山、美化北山,现将《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动态巡查督察办法》《焦作市北山大型采挖设备及运矿车辆管理办法》《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投资项目联席会审办法》《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9日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执法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北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山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相关县(市)区北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相关县市区北山办)是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国土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林业局、规划局、文广新局、工信委、住建局、旅游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供电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 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 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 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将当场处罚决 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范围; • 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
号码的当场处罚的决定书。
•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 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7、环境标准。
•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在技术方面的 体现,是执法的尺度。我国已颁布有400多项 标准,这些标准可分为五类,即:1、环境质 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监测方 法标准;4、环境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对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做的 统一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根据《标准化法》,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 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力,具有 法律规范的特点,因而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
• 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 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
• 3、收集证据。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 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 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 4、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 建议;
• 5、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
• 这条原则体现了: 一是能够提高行政处罚 效率,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克服一些案件久 拖不决的现象。二是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一般 防预功能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HS法律法规简介
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GBZ158-200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有毒作业分级
安全管理相关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8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 规则(GB5306-1985)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2.2-200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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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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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J140-1990) •建筑消防设计检测技术 规程(GA5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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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规效力等级图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或委员会制定 (例如:环境保护部,卫生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市级政府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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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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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辐射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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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 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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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HS法律法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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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的层次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局内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对于局内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执法证件的种类1. 警官证: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 工作证:供局内人员证明身份及职务的证件;3. 特种行业证:根据不同执法工种和专业需求而发放的证件。
四、执法证件管理的责任单位1. 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的入职、资格审核和执法证件的发放;2. 监察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抽查核实;3. 执法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执法证件的使用。
五、执法证件管理的流程1. 执法人员入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和材料,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2. 执法证件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3. 失效或损坏的执法证件需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补办;4. 执法证件必须随身携带,遇到检查或公务期间,需主动出示。
六、违规管理处理1. 对于严重违规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纪律进行处理;2. 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和处罚措施,同时建议后期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经局内相关负责人审定后生效,对于局内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内主管部门所有,对于具体事项的执行细则,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局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希望能够对局内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愿各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和形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辽环函〔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环函〔2022〕7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 2020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两部门对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内容、奖励流程等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并形成修订后的《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修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于2022年12 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各地要向社会积极主动公开当地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扩大宣传范围,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2022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管理、谁查处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环执法〔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能,推进执法机构示范单位建设(一)规范机构职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要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
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同时要加强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
(二)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执法效能等方面组织执法机构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头作用。
生态环境部对成效突出的示范单位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出台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三)提升执法支撑能力。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难点,加强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
鼓励各地加强执法研究能力建设,推动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提升。
二、全面提升装备水平,推进执法队伍现代化建设(四)全面统一着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青生发〔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的实施意见青生发〔2021〕268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现代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动力,以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探索执法新技术新方法为抓手,以完善执法管理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现代化建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新高地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确保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举措落地,实现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目标,必须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机构运行、人员素质、装备保障、业务水平等关键环节短板弱项,重点围绕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能力,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水平。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鄂环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规范性,结合我省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胡敏联系电话:(027)87167480(兼传真)邮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8日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严格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总体安排,特制定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2020年度省厅拟确定稽查对象为武汉、宜昌、襄阳、十堰、咸宁(含所辖县市区)及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
二、稽查内容(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2.21•【文号】环执法〔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1年2月21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
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四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苏政办发〔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以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我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为原则,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高质量、高效能行政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基本形成。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9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9月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一制度,制定监测规范。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A.环境噪声监测B.环境噪声预防C.严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D.落后设备淘汰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参考答案:(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质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B.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D.以上说法都正确。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一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参考答案:(D)3、根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确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A.工期要求B.工程进度C.生产工艺要求D.特殊原因解析:根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行〔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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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二)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格培训,经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一)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人员;(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含核与辐射)执法队伍负责人;(三)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人;(四)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县级以上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申领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编制。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员应当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收到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属于本级部门的申领人员,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对其他申领人员,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确认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资格的,告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维护。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
禁止伪造、变造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计划和指令开展现场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持证人遗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部门。
发证部门应当在核实后及时补发新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申请换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二)持证人所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的;(三)持证人所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四)其他应当换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申请换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将原证件交回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持证人退休的;(二)持证人调离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岗位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注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交回发证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涂改、转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二)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四)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格培训。
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暂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三)违反廉洁执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一)安排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二)对持证人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三)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改背景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地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
相关改革完成后,执法队伍管理体制以及发证部门的名称、公章等相应发生变化。
为维护证件严肃性,拟以修改单的形式,对《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一)严格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围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证件管理,对证件申领、使用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构建严格、统一、简明、高效的执法证件管理体系。
(二)适应新的形势64号文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为适应新的体制、机制和工作需求,亟需重新梳理和规范执法证件管理体系。
三、修改内容(一)修改名称拟将23号令中“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将条文中“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其他条款同步作相应修改。
(二)整合核与辐射执法证件按照64号文“改革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的要求,整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相关内容。
(三)删除执法区域条款参照其它部门的做法,删除23号令中“使用区域”字样,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取消证件审验原23号令规定证件审验为两年一次,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反应“审验年限短,步骤繁琐,影响日常执法”。
为简化管理手续、提升执法效能,取消两年一审的规定,增加证件有效日期条款。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说明(一)关于与核与辐射执法证件的关系2014年,为加强人员管理,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24号令,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本次整合完成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检查人员不再申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
在发放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检查人员原持有的《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继续有效。
(二)关于执法区域的确定现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明确记载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
2016年以来,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成为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的隶属关系发生较大变化,采取以往方式确定并载明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删除执法区域不代表执法人员可自行开展和实施异地执法活动。
修改后的23号令明确要求,持证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计划和指令开展现场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