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关于对民办学校授信业务收费权质押及财产抵押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对民办学校授信业务收费权质押及财产抵押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范江波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20期【摘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大背景下,教育行业成为了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重点对象之一,这其中也包含着对民办学校的金融服务,特别是授信业务支持。
由于民办学校性质特殊,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在考虑接受其提供的学费收费权质押及其他有关担保时,要慎之又慎,以确认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
【关键词】金融商业银行担保一、民办学校的性质及定位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由于涉及教育这个特殊行业,有必要先对民办学校的性质及定位予以分析。
民办学校性质及定位处于一个演进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民办非企业”性质定位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这个名称也被固化下来,民办学校被定位成“民办非企业单位”。
由此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外有了第五种分类。
(二)“公益性事业”定位2002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至此,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给予了民办教育正式名分,民办学校可以作为“事业法人”得以确立。
虽然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具体登记管理方面,又不必然属于“事业法人”,各级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管理方面普遍采取了分类管理机制。
以江苏省登记管理分类为例: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各地分类标准上稍有差异,但整体上仍可分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
二、收费权质押分析在讨论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之前,还需要对收费权的定义,以及收费权质押的前提条件予以厘清。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张要伟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其中公路建设进展之快有目共睹,由此也引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单单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需求。
因此,向银行贷款就成为大部分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部门解决的主要途径。
银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求公路建设部门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适用于银行的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在一般没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可供抵押的情况下,只有保证和质押可供选择。
但比较保证和质押,银行倾向于选择质押。
因为保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证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不容易把握;提供质押,不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发生变化,贷款的受偿都有保障。
存款单、票据、知识产权中的财权权益、仓单、提单的质押,对于公路建设部门来说都不现实,于是就产生了以收费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问题。
国务院2004年8月1日发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笔者能够查到的对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下列结论:1、用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2、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3、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4、质权人可以取得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蓝寿荣面对实际业务发展迅速而理论模糊的收费权质押问题,本文分析提出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是不能质押的,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
一、收费权质押的提出收费权质押也称收益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设立的担保。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在此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收费权质押仅仅局限于公路收费权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几个文件。
国务院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国土资源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可以质押。
1999年的《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村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
这些法规的出台,明确地肯定了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
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逐步把收费权质押范围扩大到城市建设的水、热、电、公交项目。
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收费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二、收费权质押的疑问在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法律疑问,主要有:1.法律规定缺乏。
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在通常的意义上,权利质押是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即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各种权利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汇票、支票、股份、股票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质押外,还规定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该条款为新型的权利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的空间。
事实上,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对该条中所涵盖的权利不能随意推定,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肯定受到法律的保障,贷款银行亦不敢轻易接受。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可并规定了路桥渡口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多种新型权利,诸如电信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经营权等等,仍未明确规定为可质押权利。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形式开始多样化,出现借款人要求将自己拥有的、担保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权利出质以得到贷款的普遍现象,最典型的当属收费权。
笔者试以一窥十,对目前争议最大的收费权进行分析,并以此引申出对其他权利的普遍分析。
目前,我国的法人收费权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
该项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收费权的行政权利方面。
收费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收费权的行为,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的一种途径。
特定主体对所享有的收费权具有专营性”,履行收费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管理体系中间接地管理着社会某一方面的秩序。
收费行为,包括了收费主体与国家管理机关的关系,与交费者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收取费用这一简单行为。
其二,收费权的财产权利方面。
收费权中包含着金钱给付关系,即收费权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和交费主体给付金钱的义务。
由此可见,收费权具有行政性和财产性两个方面。
正是收费权的双重内容,导致了对收费权能否出质出现了不同意见。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营,有些幼儿园会选择将收费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
本报告旨在对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进行评估,以提供决策参考和风险提示。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将孩子送入幼儿园,幼儿园的发展也随之迅速。
然而,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很多幼儿园面临着资金紧缺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幼儿园选择将收费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
二、收费权质押评估方法对于幼儿园收费权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下面列出了主要的评估方法:1.财务状况评估通过查看幼儿园的财务报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需要关注的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水平等。
2.市场环境评估了解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流动情况、同行竞争情况等。
这些因素对幼儿园的发展和收费权的价值有重要影响。
3.法律法规评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4.风险评估评估质押收费权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风险评估需要通过合理的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策略来进行。
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方法,对幼儿园收费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结论如下:1.从财务状况来看,幼儿园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均呈上升趋势,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其利润水平相对较低,需要加强成本控制和营销管理。
2.市场环境积极向好,幼儿园所在地区人评估结论本次评估发现,该幼儿园具有一定的收费权质押价值,但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具体如下:1.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存在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权质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被视为违法。
在此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能查看到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文件,因此无法确定该幼儿园的收费权质押是否合法。
2.幼儿园经营风险存在。
目前幼儿园在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经营情况难以确定。
同时,幼儿园的竞争环境也较为激烈,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知识专题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1. 背景介绍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权质押评估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也成为了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多个方面来探讨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相关内容。
2.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含义及意义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是指幼儿园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费权等作为抵押物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融资支持。
这种评估对于幼儿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幼儿园解决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影响因素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评估时,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是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和市场需求情况,其次是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办学质量,还有幼儿园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等等。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都会对幼儿园的收费权质押价值产生影响。
4.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评估时,常见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市场评估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市场评估法是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幼儿园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幼儿园收费权的价值;收益法是通过幼儿园未来可产生的经济利益来确定其价值;成本法则是通过考虑幼儿园重建或置换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幼儿园收费权的实际价值。
5. 作者观点对于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这一话题,本人认为应该充分重视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经营状况,不仅要注重收费权的规模和收益,更要关注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这样,幼儿园才能在评估中展现出真正的价值。
总结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其价值。
希望相关行业能够在评估过程中注重教育的本质,让更多的孩子能够得到优质的早期教育。
(文章字数未达到3000字,请继续补充内容)6.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操作流程在进行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时,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评估机构会收集幼儿园的相关资料,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数据。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6-18关键词: 收费权/质押/探讨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
收费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发生的。
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
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收费权质押的实现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
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是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由此产生了融资的大量需求,也需要对融资提供大额的担保,融资担保在实践中大量采用收费权质押的方式。
可以说,收费权质押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但是对于这种方式是否有必要在物权法上予以承认,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所谓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
所谓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电网等的收费权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执行出质人收费的权利。
比较法上没有单独的关于收费权质押的规定,涉及到有关收费权质押的问题,可以在担保权中解决。
(1)但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采取了类型化的方式,即在权利质押中,对可以出质的权利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加以正面列举。
这种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将各种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比较周延的列举。
(2)问题在于,在质押制度采取类型化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对收费权质押单独列举。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应当特别规定收费权质押,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详细分析与总结
知识专题: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详细分析与总结一、评估报告的背景和内容1.1 评估报告的背景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是指对幼儿园的收费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质押担保中的价值。
这份评估报告的编制,旨在为幼儿园的经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为质押融资提供客观、权威的评估结论。
1.2 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幼儿园基本情况、教育资源、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家长满意度、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评估。
评估报告以客观数据和专业分析为依据,全面评价幼儿园的办学实力和风险状况。
二、评估报告的深度分析2.1 幼儿园基本情况评估评估报告首先对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地理位置、办学历史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当地教育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
2.2 教育资源评估教育资源评估主要包括校舍、设施、教学资源、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对教育资源的评估,可以了解幼儿园的教学条件和教学水平。
2.3 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评估是对幼儿园教学活动的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从而了解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4 师资队伍评估师资队伍评估主要包括对教师队伍的学历、岗位资格、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幼儿园的教师队伍是否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2.5 家长满意度评估家长满意度评估是通过对家长的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估,以了解家长对幼儿园的满意度和对幼儿园的评价。
2.6 财务状况评估财务状况评估主要包括对幼儿园的资产总额、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本、经营利润、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幼儿园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三、评估报告的总结与回顾3.1 评估报告的总结通过对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内容的深入分析,可以得出幼儿园的综合实力、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多方面的评估结论,为质押融资提供客观的决策依据。
3.2 评估报告的回顾性内容在评估报告的回顾性内容中,可以对幼儿园的发展历程、教学特色、师资队伍建设、家长满意度提升等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为幼儿园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
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
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
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解读与管理建议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解读与管理建议一、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解读1. 介绍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是对幼儿园经营权的评估,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幼儿园的经营情况、收费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出相应的质押价值。
2. 报告的评估要点(1)经营情况:评估幼儿园的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运营效率等。
(2)收费能力:评估幼儿园的收费能力,包括收费标准、学生招生情况、收费透明度等。
(3)发展潜力:评估幼儿园的发展潜力,包括所在地区的教育需求、未来发展趋势等。
3. 解读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读,以便全面理解幼儿园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可以对幼儿园的质押价值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
二、管理建议1. 优化经营模式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经营情况,幼儿园可以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能力。
2. 提高教育质量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教育质量是其核心竞争力。
根据评估报告反映的教育情况,幼儿园可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学设施条件,提升教育质量。
3. 优化收费政策评估报告中的收费能力评估结果可为幼儿园提供调整收费政策的建议,可以根据评估结果优化收费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4. 拓展发展空间发展潜力评估结果为幼儿园提供了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拓展发展空间,开拓新的教育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是对幼儿园经营情况的全面评估和分析,通过学习和理解评估报告,可以帮助幼儿园更好地了解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的解读和管理建议的提出,可以帮助幼儿园全面、深刻、灵活地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为幼儿园的管理和经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结语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的解读与管理建议是对幼儿园经营的有力支持,通过深入分析和实施相关的管理建议,幼儿园可以实现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
[word格式] 对商业银行贷款中收费权质押问题的思考
对商业银行贷款中收费权质押问题的思考2005年第9期jf宝融△问题与探讨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开始多样化,出现借款人要求将自己拥有的,担保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权利出质以得到贷款的普遍现象,最典型的当属收费权的质押.关于权利质押问题,目前它在担保债权实现上的作用已经与抵押不相上下了.我国是有限权利质押的国度,只允许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质押.针对商业银行如何对以权利进行质押的贷款进行审查并进行贷后管理及以收费权利进行质押贷款的表现形式和贷款存在的风险状况等情况,青海银监局重点对青海省两家金融机构以收费权进行质押办理贷款情况进行了调研.一,目前收费权及贷款质押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国的法人收费权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收费权既具有行政权利也具有财产权利.其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主体的收费权行为,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的一种途径.特定主体对所享有的收费权具有”专营性”.其二,收费权中包含着金钱给付关系,即收费权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和交费主体给付金钱的义务.目前,青海省已办理的以收费权做贷款质押的主要形式有:电力部门农网改造电网收费,高速公路收费,学校收费,医院收费,疾控中心收费,电视广播收费,车辆检验收费等.二,法律依据也正是收费权的两面性,解决了收费权的出质问题.行政权利层面上的收费权,既不具有财产性,也不具有可让性,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收费权在体现行政管理能力时,其根源在于收费权所具有的行政管理内容.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一旦代为行使收费权,或者将收费权折价拍卖,则收费权可能沦落到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手中,使国家丧失对这些事关国计民生的产业的有效控制,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在体现财产权利层面上的收费权时,既具有财产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让与,基本符合可以质押权利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现行法律,规章中只认可并规定了高速公路,公路桥梁渡口及农村电网改造的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而对其他质押权利未有明确规定.三,存在问题1,以收费权做质押办理贷款,既可以为金融机构扩展贷款空间,又可以有效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属于双赢的好事.然而现行法律,规章中只认可部分收费权可设定质押,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多种新型权利仍未明确规定为可质押权利.因而在收费权质押问题上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使对法律认可的符合质押条件要求的收费权,目前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何等情形下不能质押,如果需要实现质权,不能转让收费权的规定实际上又造成质权的无法实现.2,收费资金监管难.主要表现为”收支两条线”的事业法人,收费要缴财政部门,费用支出靠下拨经费.虽然在贷款发放初期银企双方签定了收费账户管理协议,设立专户管理收费资金,但收费必须服从于地方财政预算,要全额上缴到财政部门,再通过财政拨出方能使用,政府,财政部门资金调拨存在随意性,变化因素多,主动权不在银行手中,因此,银行对收费资金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如: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料银行青海省分行于2002年——2003年给青海省料单位发放贷款l0.53亿元,贷款期限11年,以其收费权做质押.目前该贷款单位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自身运转所需开支全部由省财政拨付,所得收入也要全部交到指定银行,再由该银行上划至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后,再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决定41问题帕思考响对商业银行贷款巾收费权质押2005年第9期膏宝融△问题与探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数额.在这过程中,银行对贷款的质押物——收费权实质被悬空,贷款处于无保障境地.从以上贷款蕴含的风险来看,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应该说,根本解决的办法是银行真正对质押物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但从现实角度看,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问题的实质是借款人对质物不具有完全所有权,质权操作和权利的实现存在差异, 致使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风险.3,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转让,在理论和现实基础上,均不具有可行性.质权实现的方式,必须通过转让才能取得.无法转让的权利,是不能用来质押的,否则质押只能成为名存实亡的对贷款人毫无价值可言的”虚无”的权利.如:料银行省分行于1998 年10月_2o02年4月期间给青海省料单位发放贷款19.43亿元,期限10-20年,以其收费权做质押.经查,该单位首笔项目贷款于1998年10月发放,期限10年,该改造工程于2002年全部竣工投入运行.至2004年末贷款单位除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外,贷款本金一分未还.由于该贷款支持的项目属于公用事业,加之目前该行业属于国家垄断经营行业, 因此其收费权是无法转让的权利,而贷款行也不可能直接行使收费权利,致使收费权质押贷款悬空. 4,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如何进行公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由于诸如公路,桥梁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经投资商建成以后,其所有权一般归于国家,所以收费权的设定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审批文件来予以认定,与此相对应,收费权可否转让也直接依赖于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这就使得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设定,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两个程序要件,方能合法成立生效.而目前大部分收费权缺乏一个民事意义上的收费权登记机关. 《担保法》对一部分权利质押规定了登记部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但其他权利却没有明确的登记部门.如果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运输管理部门,医院收费权的质押登记在卫生行政部门,电力,供水,学校,广播电视等收费权均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话,登记部门将过于分散,不可能发挥登记的公示作用.因此导致对收费权质押效力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另外,由于国家对许多收费权没有指定登记机关,导致贷款银行和贷款主体只能约定到当地的公42证机构办理质押的公证,以此代替质押登记.这种操作是不能取得公示目的的,公证机构主要是对合同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能起到公示的作用. 5,医院,学校的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电视广告收费权等债权,是负有义务的,这类收费权的取得, 是以收费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前提的.收费单位如果没有提供劳务,就不存在收费权,这种收费权实际上是收费单位的经营收入,而且这种经营收入是不确定的,是以出质人必须能提供劳务活动为前提.以这种收费权做质押,实际上是以出质人将来的不确定的经营收入做质押,收费权有可能落空, 可能根本起不到任何担保作用的;而且因收费权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上属于浮动担保.同时,用此类收费权做质押也没有现实意义.一是学校向学生收费,医院向病人收费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并由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它是以公益为目的,这种收费权既不能委托,也不能转让.二是收费权质押给银行,从形式上看好像质押了,有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定的协议.但实际上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权人占有,银行既不能到学校,医院去收学生和病人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 学校,医院收多少费,还多少银行贷款全由出质人直接控制,银行无法行使质权人的权利.加之学校, 医院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 实行的是财政拨款,学校医院本身又是财政预算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学校,医院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或者逃废银行债务,作为出质人的第三人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可能用财政拨款偿还银行的贷款.且这些项目大多关系到国计民生,银行要实现质权将要面对一系列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和善后问题,因此贷款风险很大.6,收费权质权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因难以对出质的收费权进行估价,实现的难度和可操作性都很大.收费权的价值评估难.收费权种类繁多,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没有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标准,且收费价格受政策和市场双重因素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在项目评估时普遍存在背离实际情况,一味按预计值进行评估,忽视了可能导致收入减少的客观因素,致使项目运行期实际收入不足,难以达到按期还贷要求.四,措施与建议1,由于收费权质押业务前景广阔,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而对银行来说,既要抓住商机,拓展优质贷款项目,借此优化客户群,改善自身信贷结构; 又要谨慎行事.事前从经济,法律等方面对业务风2005年第9期jf宝融△问题与探讨险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价和预测,事中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健全,完善操作,事后则认真总结经验与不足,这样才能把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2,凡收费权质押贷款,收费款项归集专户的开立必须在贷款银行,对账户资金使用的条件,监管及银行相应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约定.如可在《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出质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收费账户是唯一的,是该单位全部收费资金的汇总账户,且出质人不在其他金融机构再开设此类账户或者将收费资金划人他行.从而使贷款银行对帐户内的收费资金进行直接的控制,出质人对该帐户内的资金使用须完全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甚至可约定须经贷款银行同意方可使用.同时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另外还应约定由于政府政策或国家法律的变动,导致对质押权益的限制,撤销或消灭的,借款人应如何保障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等.3,设立”次级担保”体系.即根据需要和可能,构筑不同责任的分层次担保体系.由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收费权在质押无效时赔偿责任,在收费权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分配担保责任.4,及时关注,研究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情况,并寻找合适的时机退出.收费权质押贷款退出的关键在于把握好风险退出的”临界点”.因此对客户日常经营情况的收集,掌握相当重要,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客户发展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及时发现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对出现潜在风险,但尚有一定现金流量的,要立即实施退出;对于现金流量不足难以归还贷款的,除制定还贷计划外,鼓励客户通过寻求其他融资渠道,逐步退出,并在此过程中完善新的担保方式,不断提高信贷资产保障程度. 5,坚持加强沟通协作,把好合作关.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出质人等的沟通协作,力争到政府对有关收费权的期限,行使权力的条件或规定的明确表示,以及出质人和主管部门落实偿还贷款的资金承诺.落实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领导的变动和机制的转换而中止原有的政策或合同;落实相关部门做出当贷款到期收不回来时保证质权实现的承诺.’6,关于质押权益的登记.收费权的公示方式需要法律确定,审批和登记为其主要公示方式.公示的机构和效力的产生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权利质押的法律关系复杂,且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繁杂,除法律明确规定登记部门的以外,其他权利质押建议由法律专业部门来进行审查登记.以达到让债权人有效控制质押物,避免质押物被重复出质风险的目的,最终能够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7,各商业银行对申请以收费权质押办理贷款时,应特别注意对现行法律,规章中未明确规定可设定收费权质押权利的,对这类权利建议还是在法律明确规定收费权可以质押并作出具体规定之后, 再予以办理质押贷款.8,对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在代政府履行职能时,产生的收费权利不能设定质押.如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权是受政府的委托,由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缴,真正的权利主体是政府,在此前提下,实际收费人与收费权人不一致.对于此类收费权不得作为贷款的质押.作者单位:青海银监局责任编辑:淡亚君(I-接第49页)作为领导干部,人民的”公仆”,时时处处自觉主动的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既是责任.也是一种义务.要加强行政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互补作用,要把约束机制和非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使其监督发挥最大效力,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平,公正下运行.三要加强”课外”监督.”课外”监督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工作之余的监督,作为领导干部虽然这时不在上班办公.但其权力的指使力仍有相同的效力,因此.强化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个人行为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监督的重点是:是否有违背”四大纪律”行为;是否有黄,赌,毒行为;是否有灯红酒绿,糜烂奢侈行为;是否以本人影响为家人谋取私利:是否借婚丧嫁娶生日节日收受礼品礼金;是否傍款搞权钱,权色交易;是否与黑恶势力有来往等.通过对领导干部”课外”行为的监督,及时提出警告信号或找其诫勉谈话,使领导干部做到”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正其身.”四要创新监督方式.努力实现”四个转变”:(1)由滞后监督向超前监督转变.(2)由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3)由定性式监督向定量式监督转变. 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量化标准,把党风廉政建设差距式量化.(4)由明查式监督向明查侧访式监督并重转变.作者单位:人行西宁中支责任编辑:淡亚君43。
论收费权质押
论收费权质押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收费权质押不仅为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那么,什么是收费权质押?它又具有哪些特点和意义呢?收费权,简单来说,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常见的收费权包括公路收费权、桥梁收费权、水电费收费权、景区门票收费权等。
而收费权质押,则是指以这些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收费权质押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首先,收费权质押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与传统的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不同,收费权并非一种有形的财产或明确的权利凭证,而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或行政许可产生的未来收益权。
其次,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相对复杂。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不能像处置动产质押物那样直接变卖收费权,而是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如接管收费业务、委托第三方收费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此外,收费权质押还受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严格限制,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
收费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那些拥有稳定收费项目但缺乏有形资产作为抵押物的企业,通过将收费权质押,可以获得急需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经营活动。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收费权质押拓宽了信贷业务的范围,增加了信贷资金的投放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
然而,收费权质押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费权的价值评估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收费权的未来收益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政策变化、经营管理水平等,因此准确评估收费权的价值并非易事。
其次,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于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缺乏统一的规定,这容易导致质押登记的混乱和不规范,影响质权的效力。
公路收费权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张晓健)
公路收费权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张晓健上传时间:2007-7-8关键词: 公路建设资金/公路收费权/质押内容提要: 在公路建设资金贷款实践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公路收费权质押。
拟建或在建公路收费权是种期待权,用此项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出质人是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收费公路并同意建成后收费的批件为收费公路建设资金的贷款进行质押担保。
在价值范围内,公路收费权可以多次质押。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力度的加大和西部大开发的稳步推进,公路建设迅速发展。
由于公路建设所需资金巨大,成本回收周期较长,单凭国家投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公路建设资金的“瓶颈”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公路建设所需贷款数额较大,贷款周期较长,而且偿还贷款的主要渠道来源于建成后的公路收费,所以风险性较大。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按期足额收回,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
在公路建设资金贷款实践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公路收费权质押。
如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制定了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并开始付诸实践。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随着收费公路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公路收费权质押情形也将不断出现。
由于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专业性较强,而且目前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重视。
一、公路收费权及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公路收费权是针对收费公路而言的。
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
即政府还贷公路*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即经营性公路)。
收费权质押评估方法
收费权质押评估方法收费权质押评估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啊!那到底怎么进行收费权质押评估呢?这可得好好讲讲。
首先,要明确评估的目标和范围。
得清楚到底是对哪种收费权进行评估,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水电费收费权等等。
然后,收集相关资料,这就像盖房子得有砖头一样重要。
资料包括收费权的合同、历史收费数据、市场情况等等。
接下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常用的有收益法、市场法等。
在使用收益法时,要预测未来的收费金额,这可不是随便猜猜,得有依据、有分析。
用市场法呢,就得找到可比的案例来参照。
这整个过程中,可得小心谨慎,不能有一点马虎,要不然得出的结果能靠谱吗?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性和稳定性那是至关重要的呀!就好比走钢丝,稍有不慎就会掉下去。
评估人员得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有水分。
而且评估模型得稳定,不能今天一个样,明天又一个样。
只有这样,才能让质押双方都放心,不会出现大的风险。
那收费权质押评估有啥应用场景和优势呢?这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企业需要融资,拿收费权去质押,银行就得评估一下值多少钱,能不能放贷。
还有啊,在资产转让的时候,也得知道这收费权到底能卖多少钱。
它的优势就是能把未来的收益变现,让企业的资产更灵活地运用起来。
咱来看看实际案例。
有个高速公路公司,想通过收费权质押贷款。
评估人员经过仔细的分析和评估,最终确定了一个合理的价值。
银行根据这个评估结果,给公司发放了贷款,公司用这笔钱扩大了经营,发展得越来越好。
这不就体现出收费权质押评估的实际效果了嘛!收费权质押评估真的是太重要了!它能让资产活起来,为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带来好处。
咱可得重视起来,把它做好、做精!。
收费权质押评估
【摘要】目前,我国银行越来越多的开展以各种收费权为质押担保的融资业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收费权质押这种担保方式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收费权质押相关法规做总结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征,认为收费权质押有其独立价值,并提出了防范相关风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一、收费权质押的概念及其意义所谓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在政府核定的价格范围内收取费用的权利[1],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
通常用于质押的收费权主要指因行政许可而获得的收费资格。
所谓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收费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也急剧增长,各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展现。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融资需求者,他们目前没有可覆盖贷款风险的资产作为担保,但他们拥有优质的项目资源,在未来拥有收费权,且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
敏锐的金融机构正是抓住这些需求,对融资者未来的收费权利设计了收费权质押的担保方式。
武当山联社老营农村信用社对武当山风景管理局门票管理处发放贷款965万元,以景区门票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并在地市级公证处办理了登记公证。
1998年至2004年9月共收回贷款305万元[2]。
2006年12月,南京长江隧道工程以未来几年的收费权作为质押,获得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四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额度高达21.57亿元,占总投资额的65%[3]。
可见,收费权质押在我国并不是新生事物,在实务界已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和探讨。
而金融行业对收费权质押充满着信心,这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被称为是“以未来的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4]。
幼儿园经费护航: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知识文章幼儿园经费护航: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在当前社会中,幼儿园教育越来越受到家长们的重视,而幼儿园的经费问题也成为热点议题之一。
如何保障幼儿园的经费稳定,保证孩子们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收费权质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针对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1. 收费权质押的背景和意义我们需要了解收费权质押的背景和意义。
收费权质押是指将幼儿园的收费权利用金融工具转化为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幼儿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发展。
但是,收费权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比如可能造成财务压力、带来资金管理问题等。
2. 评估报告的重要性评估报告的撰写对于幼儿园收费权质押非常重要。
评估报告可以全面、客观地分析幼儿园的资金情况、未来的发展前景、收费能力等情况,从而为收费权质押提供有力的依据。
通过评估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幼儿园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幼儿园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3. 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要点在评估报告的撰写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的因素。
需要对幼儿园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需要对幼儿园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包括招生情况、学校管理情况、教学质量等方面。
还需要对幼儿园的收费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家长付费意愿、收费标准等。
4. 评估报告的写作方法在撰写评估报告时,可以采用逐步深入的方式进行写作。
可以从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入手,简要介绍幼儿园的规模、办学历史、收支情况等。
逐步深入对幼儿园的发展前景和收费能力进行分析,以及建议幼儿园在收费权质押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风险。
5. 个人观点和建议在评估报告中,我认为需要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幼儿园需要从多方面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包括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等。
幼儿园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收费能力,比如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家校沟通等。
改革开放以来的收费权评估问题的探讨
个物资丰富的国度。其次 , 收费权 评估 的用途 过于单 一 。一般 来 说, 收费权评估用途 主要是 向贷款人提供收费权质押时 , 要 以收费 权价值评估 报告作为依据 来测定借款人 的偿债能力 , 来 防范 借款 方违约风险。其三 , 由于收费权评估的委托方的不同 , 收费权评估 质量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 。在分 析与综合 收费权价值评估 的数据 时一定要确定其数据取得的合理性 , 由于委托方的要求不 同, 委托
费 的名 目相对减 少 , 这并 不意 味着 因此 而制造 的 障碍就 此解 除。 论文分 析并归纳 了改革开放 以来 收费权评估现状 和存在 问题 , 并
提 出相应 的化解与防范措施。 收 费权 评估 的现 状及 问题
一
到这种收费权的非赢利和公益性 , 不进行认真 的研究分析 , 就承接 这类业务 , 必将 面临重大 风险 , 一旦贷款 形成损 失 , 银 行就会 一并 对借款人和评估中介追究责任。 ( 二) 收费权评 估过程 中的风险 在评估之前 , 评估师一定 要深 入了解其 资产 的权属 性质 。事 实上 , 有一些收费权 的项 目并未使用 , 甚 至行政许 可也未取得 。一 个负责任 的评估 中介 的评 估师一定会 注意收费权是 否最终 获取 ,
国城市 化进程 , 我国 已经从一个 物资相 当匮乏 的国家发展成 为一
评估结果使用是借 贷双方。市场 价值类 型的评估结 果对于银 行来说 , 会给银行贷款赢利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 甚 至有 可能会导 致巨大损失。出于对 双方都有利 , 应选 择质押 价值类 型 的评 估结 果。值得 一提的是 , 这类评估结果容易被银行误用。
改革开放 以来的收 费权评 估问题 的探讨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收费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收费权质押行为、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收费权质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收费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收费权质押是一种以收费权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收费权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
2. 收费权质押的标的为收费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
3.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特征1. 收费权质押具有独立性。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不依赖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和效力。
2. 收费权质押具有可分割性。
收费权质押的标的收费权可以分割,且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可作为质押标的。
3. 收费权质押具有法定性。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收费权质押的设立1.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用途、期限等内容。
2.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担保法》规定,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收费权质押提出异议。
(二)收费权质押的效力1.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对主合同具有约束力。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和效力。
2.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对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人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不知情,且不存在恶意,不承担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
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
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
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
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
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
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
”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
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
《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
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
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
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
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
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
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
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
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
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
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