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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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渝府办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切实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占道停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设置(一)科学编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设置方案。

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在本辖区公共停车场难以满足停车需求时,可会同公安、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以下简称占道停车点)设置方案,在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与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二)确保道路畅通及车辆、设施安全。

占道停车点应划设统一的标志、标线和公示牌,不得擅自变更占道停车点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确保道路畅通及相关附属设施安全、车辆防火防盗等。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1.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2.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3.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4.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5.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6米、单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6.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7.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8.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内;9.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0.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农村道路等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护栏、监控设备等,用于引导、警示、限制交通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科学设置,安全可靠;(三)规范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加强监督,确保设施使用安全。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第七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三)维护单位应当对损坏、缺失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度、完整性;(二)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的功能和运行状态;(三)隔离设施、护栏的稳固性、完好性;(四)交通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四章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安全设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近年来,重庆市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市民出行,重庆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法案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管,规范行车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和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交通设施建设《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强调了交通设施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重庆市政府将加大对道路建设的投入。

不仅要确保道路的规划设计符合安全要求,还需保障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此外,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也需要满足规范要求,方便驾驶员的正常行车。

二、驾驶员管理在《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驾驶员的管理也有所强调。

首先,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

各类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将更加规范,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基本知识。

此外,对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以倒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为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法案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遵守交通信号、不礼让行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驾驶员将受到罚款、扣分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同时,法案还规定了对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处罚,以严惩那些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四、交通事故处理在遭遇交通事故时,重庆市政府对事故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案,当事人需要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互相协商解决事故赔偿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加强对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的调查,及时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五、宣传教育为了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重庆市政府将加大交通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在学校、社区、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纪律,促使大家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此外,还将加强交通法规宣传,让市民更加了解交通法规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总之,《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重庆市交通安全管理的空白,从根本上促进了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
1
DB 50/T 548.1—2014
9.7 确认标志的设置 ................................................................. 39 9.8 地点距离标志的设置 ............................................................. 40 9.9 微循环指路标志的设置 ........................................................... 40 9.10 环形交叉指路标志的设置 ........................................................ 41 9.11 单循环指路标志的设置 .......................................................... 42 9.12 线形诱导标志的设置 ............................................................ 42 9.13 其他指路标志的设置 ............................................................ 43 10 旅游区标志的设置 .................................................................. 45 10.1 一般要求 ...................................................................... 45 10.2 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 ............................................................ 45 10.3 旅游符号 ...................................................................... 46 11 作业区标志的设置 .................................................................. 47 11.1 一般要求 ...................................................................... 47 11.2 设置要求 ...................................................................... 49 12 告示标志的设置 .................................................................... 49 12.1 一般要求 ...................................................................... 49 12.2 设置要求 ...................................................................... 5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标注符号.................................... 52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渝府令〔2015〕29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号)《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A《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 0 9年3丿J 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鼻2009年3丿]2 6日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 0 6年5丿]19H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丿J 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人第一萃总则b第一条为J'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禹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木条例。

第二条在木市行政区域内的午辆驾驶人、行人、乘午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讯位和个人,应十逍守木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勺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I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肖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丄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宜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匸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匸作应十加强科学研尤,采用先进技术,提商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忐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宀依法成立的机动乍驾驶人组织,应'“I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I:作。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2号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2号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行为,维护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宜居、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二章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第三条城市公共设施的设置、改建、拆除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维护、保养、保护义务,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破坏城市公共设施。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公共场所、市政道路、城市绿地等单位和个人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定期清扫、除草、保洁、消毒,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涂写乱画、便溺。

第四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九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交通进行合理规划、组织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第五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利用,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建设品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重庆市城市规划,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原有有关城市管理条例和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对于城市管理中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公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章名】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解决。

其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设置要求(2)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设置要求(2)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设置要求(指导性意见)(第二部分畅通工程交通秩序整治办公室二00八年八月三十日目录2交通标线 ..................................................................................................................1 2.1标线涂料要求 ........................................................................................ 1 2.2分道线施划要求. .................................................................................. 1 2.3图案、颜色要求. .................................................................................. 2 2.4 地面箭头、文字设置要求202.5 路口人行横道线设置要求233交通安全设施 (5)3.1警示设施. ................................................................................................... 5 3.2道路中间隔离设施 (7)3.2.1设置要求: (8)4平面交叉口渠化要求. ................................................................................... 8 5示范路口、路段交通设施建设标准 ............................................... 9 5.1示范路段交通设施设置标准 .................................................... 10 5.2示范路口交通设施设置标准 (10)2交通标线2.1标线涂料要求交通标线使用成型标线或热熔型涂料,在夜间没有路灯或灯光较差的道路上施划交通标线时,为增加标线夜间反光性,应预混或面撒反光玻珠。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3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提升人行道服务功能,净化人行道空间,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的空间规划、设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行道附属设施是指占用人行道地上或地下空间而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按照配套建设及功能属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设施(同步人行道建设,优先配套的设施):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照明、交通监控、消防、轨道站、公交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等。

二类设施(后期增设,提供可选服务的设施):环卫设施、广告、座椅、直饮水、隔离设施、管线配建箱体、5G基站、固定亭棚屋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其他监控设施等。

第四条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协调统一的原则。

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二类设施,二类设施的设置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附属设施的空间。

带有盈利性质的非公益性附属设施在人行道上设置应当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关要求支付相应设施占用费,费用上缴同级财政。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2规划建设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5•【字号】重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重府令第54号,1993年10月25日发布,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除《道条》第3条规定的车辆范围外,还包括轮式农用运输车、机动车拖挂的车辆厢斗、轮式专用机具。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

市及区、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道条》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党政机关、驻渝部队(含武装警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道条》和本规定,接受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安全检查,不得防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对违反《道条》的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的种类,除《道条》规定的外,还包括指挥旗信号。

第七条交通指挥旗主要用于:(一)重要机关,单位的车辆出入口;(二)交通警卫车队;(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辆;(四)运输超体积和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八条交通指挥旗信号:红色旗展示时:不准车辆通行,驶临车辆停车避让。

绿色旗展示时:不准予车辆通行。

第九条乡(镇)和单位自建自用并对社会开放的道路、停车场、洗车场、码头和渡口的车行道,建设、使用单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单位连接干路的出入口,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单位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21
【摘要】《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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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在人民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城市道路交通更是起着极大的作用。

下文是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
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
用。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
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五)擅自拆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
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定投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对交通安全设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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