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安全生产法》安全员的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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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因工程规模和危险程度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对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根据建筑面积配备安全员: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应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应不少于3人,且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对于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工程合同价配备安全员: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应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应不少于3人,且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对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名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4. 对于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5. 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配备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且可能因地方标准或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标准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工程所需的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标准也不同。
具体标准如下:
1. 对于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2. 对于1~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
3. 对于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4. 对于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5. 对于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
此外,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应在50人以下时,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需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该人员必须完全拥有安全生产任务,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配备标准
第一条由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确定的职责,按劳动合同的规定,需要聘请专职安全员承担。
第二条企业聘请专职安全员时,该安全员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 安全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总部的安全经理或安全部门经理应具备安全方面的理论基础知识,懂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熟悉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安全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业务。
2. 工作经验要求:专职安全员至少3年在同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实际操作能力。
3. 严格守法:必须同意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政府法规以及企业安全文件,坚持原则、严格执行。
4.拥有良好的沟通素质:专职安全员应有独特的处理能力,能够有效沟通各单位之间以及内部各部门之间,建立并管理安全工作机制,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为专职安全员提供特定的安全环境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支持。
第四条企业应针对专职安全员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以提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自到期之日起视同废止。
第二条企业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甄别、配备专职安全员,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员规定人数(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专职安全员人数配备标准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专职安全员配备要求1.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 专职安全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 专职安全员应按企业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5. 专职安全员应按照企业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专职安全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安全员职责、权限和考核标准。
2. 企业应加强对专职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3. 企业应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工作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
5.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职安全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专职安全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企业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企业安全员的配备标准至关重要,合理的配备标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首先,企业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掌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技能,具备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此外,企业安全员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包括消防知识、安全设备使用和维护知识等。
其次,企业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他们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能够主动关注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企业安全员需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做到有责任、有担当。
再次,企业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需要与企业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传达安全管理政策和要求,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企业安全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和危机管理能力。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应包括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和执行力、沟通和协调能力、应急处置和危机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合理配备标准的企业安全员,才能更好地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 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 2010〕 169 号) 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 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单位配备安全员要求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施工、运营、服务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员配备要求第四条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作业环境、生产过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配备安全员。
第五条安全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六条安全员配备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一般每50名员工配备1名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一般每100名施工人员配备1名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三)服务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服务范围,一般每200名员工配备1名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安全员配备方式:(一)内部选拔:单位内部选拔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安全员;(二)外部招聘:通过公开招聘,选拔具备条件的外部人员担任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员职责第八条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参与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四)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七)完成上级领导和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安全员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安全员的管理,保障安全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待遇。
一般企业安全员人数配备标准
一般企业安全员人数配备标准一般企业安全员人数配备标准依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和风险等级而定。
常见的配备标准如下:
1. 小型企业(如工厂、超市等):安全员人数配备一般不超过5人。
2. 中型企业(如化工厂、钢铁厂等):安全员人数配备一般为5-10人。
3. 大型企业(如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安全员人数配备一般为10-20人。
4. 特大型企业(如核电站、大型桥梁工程等):安全员人数配备可能超过20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配备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数量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复杂程度、员工人数、安全风险等因素,合理配置安全员人数。
同时,企业还需确保安全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精心整理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企业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配备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员的配备达到标准,我们制定了以下的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一、资质要求。
企业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同时,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
二、数量要求。
企业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安全风险等级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安全员的数量不应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
三、工作职责。
企业安全员应当主要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同时,还应当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四、配备条件。
企业安全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场所,确保其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企业还应当为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条件,保证其安全管理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五、配备要求。
企业安全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其他部门和员工进行沟通和协调。
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突发情况下果断、有效地处理安全事故。
六、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员的工作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工作符合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企业安全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绩效考核。
企业安全员的工作绩效应当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其工作成效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安全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总结:企业安全员的配备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备,并不断加强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能够胜任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化工企业安全人员配置标准
化工企业安全人员配置标准
化工企业安全人员配置标准如下:
1. 按照《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要求企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厂矿企业按职工总数2‰~1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商业
企业参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同化工企业的具体安全人员配置可能存在差异,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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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
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六、《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围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